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和《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十二部门印发<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建发〔2020〕351号)精神,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发了《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的通知》(京建发〔2021〕253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城市未来和传承,是政府治理的底线和红线。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北京城市发展日新月异,工程质量安全水平不断提升,以北京城市副中心、北京大兴国际机场等为代表的一大批重点工程高质量建成并投入使用,为推动“七有”落实,体现“五性”要求做出了重要贡献。但同时也要看到,工程质量安全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依然存在,建筑工程品质整体上还不高,一些施工现场仍处于“非本质安全”状态,与高质量发展要求仍有不小差距。这反映出工程质量安全保障体系还不完善,特别是部分建设单位作为工程项目的投资者、决策者和组织者,认不清谁在建、为谁建、谁受益,认为质量安全是施工单位责任,机构不健全,质量安全治理投入少,建设、施工、监理现场质量安全治理“铁三角”架构不稳定,片面追求利益最大化,漠视工程质量安全,不认真履行质量安全责任,成为比较突出的薄弱环节。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工程质量安全工作决策部署,完善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体系,突出强化建设单位质量安全责任,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在深入调研、认真总结经验、广泛征求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制定了《通知》。

  二、文件出台的目的是什么?

  答:一是完善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体系,推动落实主体责任。明晰建设单位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通过强化信用管理和责任追究,全面加强监督管理,助推以建设单位为总牵头单位的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责任的落实二是推进建设工程共建共治共享。建设单位牵头组织工程参建各方向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报到,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以共建共享共治助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三是突出重点和把握全局联动。规范并充分发挥建设单位工程建设总牵头单位作用,掌控治理全局,实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精准治理和整体提升。四是实现建设和管理联动。推行工程建设信息与业主和使用单位等相关方共享,实现建筑工程从规划设计到施工,再到运营维护,直至拆除为止的全生命周期治理。五是实现工程建设与房屋销售联动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屋前,明确企业破产、解散等清算情况后的质量责任承担主体,设置交付样板间和工艺样板区,以样板为引领,规范房屋建设销售行为。

  三、文件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本文件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四、文件包含哪些主要内容?

  答:《通知》从加强建筑工程事前预控管理、加强施工过程管理、强化工程竣工验收和质量保修管理,以及加强对建设单位监督管理等四个方面,进一步梳理细化建设单位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具体内容和创新管理举措,逐步完善以建设单位为首要责任的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体系。《通知》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坚持党建引领,推动建设项目共建共治共享。一是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将基本建设程序履行、质量安全风险管控、工期管理、工程款支付等重点事项纳入决策范围,规范决策程序,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二是建设单位应当牵头组织相关参建单位,在施工现场建立项目党支部或临时党支部,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三是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各参建单位向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报到,共同建立项目治理机制,推动实现建设项目共建共治共享。

  (二)坚持系统原则,提高建设项目依法治理水平。一是建设单位应当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树立大质量观和大安全观,统筹文明施工、质量、安全、环保、疫情防控等各项工作,用“大建设”统筹各专业有机配合,以城市韧性建设防范各类风险,用新基建为智慧治理提供强力支撑。二是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发包制度,按照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进行工程建设,严禁违法发包,组织评标时应当对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要素进行专题评定。三是建设单位应当科学确定并严格执行合理建设工期,压缩工期的,应当组织专家对相关技术措施进行质量安全符合性和可行性论证,并列支赶工增加费。四是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应当对约定结算节点内施工单位完成质量合格的工程内容及时支付工程款。五是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督促各参建单位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为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所有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六是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确保工程设计施工质量,加强不聘用监理项目管理,按规定签订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和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终身责任

  (三)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推动主体责任落实。一是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完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建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项目负责人、质量主管、安全主管等专职人员,明确工程质量安全目标和要求,制定工程创优目标和计划。督促参建单位履约合同和落实主体责任,督促设计单位加强施工现场指导和服务,督促施工、监理单位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到岗履职。二是建设单位应当牵头组织建立质量安全风险管控和治理状况测评机制,全面系统识别并采取措施有效管控工程建设各阶段、各环节质量安全风险,定期对项目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价,实现精细化治理。三是建设单位应当全面协调、督促管理设计、勘察、施工、监理等单位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严格执行施工现场恢复施工前自查报告制度和假期施工前自查报告制度,及时排查消除事故隐患。四是建设单位应当严格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按照规定对见证取样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和工程实体质量、使用功能进行检测。五是建设单位采购混凝土预制构件、钢筋和钢结构构件等结构性材料的,应当组织到货检验,对其采购的结构性材料质量负责。六是建设单位应当充分发挥监理作用,委托监理单位对混凝土预制构件的生产过程和钢结构构件的制作过程实施驻厂监造,对预拌混凝土生产过程实施驻厂监理。七是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施工图纸会审、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管理,强化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全过程管控。八是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工程质量影像追溯实施方案,建立影像资料检查制度,对参建各方相应影像资料做好抽查和把关工作,加强工程质量影像追溯管理。九是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造价中足额计取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费用,在施工现场安装使用带有吸声材料的降噪围挡,督促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制定并严格落实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和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施工噪声扰民行为。十是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落实应急指挥体系、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物资及装备,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强化应急处置。

  (四)坚持创新引领、样板引领,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一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商品住房前,应当按规定设置交付样板间和工艺样板区,不得增加样板以外的其他装饰和固定设施,规范商品住房建设销售行为。二是建设单位应当牵头推进科技创新和智慧工地创建工作,牵头组织各参建单位在施工现场采取信息化管理方式,采用物联网智能技术及相应设备,实现智慧管理、智慧创安、智慧提质、智慧增绿、智慧创卫、智能建造。三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安全耐久、易于施工、美观实用、经济环保等原则,积极审慎做好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应用管理工作。

  (五)严格工程竣工验收和质量保修管理,切实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一是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组织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和分户验收,组织购房人查验房屋质量,及时组织工程竣工验收。二是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工程档案资料管理,积极推行工程资料电子化,按规定移交工程建设档案。三是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商品住房销售阶段质量管理,明确企业破产、解散等清算情况发生后的商品住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四是建设单位应当强化住宅工程交付管理,将建设过程中形成的隐蔽工程电子可追溯等相关资料交付业主和使用单位,逐步实现建管有效联动。五是建设单位应当严格履行质量保修责任,建立质量回访、质量维修制度和投诉、纠纷协调处理机制,对于在保修期和保修范围内的工程,做好与业主维修方案的协商工作,组织施工单位先行维修。六是建设单位应当健全建筑工程全生命期管理制度,实现建筑工程项目从规划设计到施工,再到运营维护,直至拆除为止的全生命周期管理。

  (六)强化信用管理和责任追究,全面加强对建设单位的监督管理。一是强化监督检查,对质量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建设单位,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加大对其建设项目的检查频次和力度,发现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坚决责令停工整改。二是强化信用管理,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建设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信用档案,采用披露、评价等方式进行应用。三是强化责任追究,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的责任;对于政府投资项目,还要追究政府部门有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五、文件的实施时间是什么?

  答:《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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