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住建厅: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基桩检测
机械成孔桩在桩基基底地质状况、桩底沉渣、混凝土浇筑等方面存在质量控制薄弱环节,基桩桩身完整性及承载力检测是确保桩基础工程质量的关键。为切实加强桩基础工程质量管理,4月21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发布通知,进一步加强基桩检测。
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对基桩检测重点环节的管理
( 一 )检测方案制定。检测机构在基桩检测前应编制检测方案, 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审查同意后实施。内容包括:工程概况、地质条件、基桩设计要求、施工工艺、 检测方法和数量、受检桩的选取原则、检测进度以及所需的机械和人工配合等。
( 二 )合理确定检测方法和数量。基桩桩身完整性及承载力检测应根据规范和具体条件选择合理的检测方法。当通过两种或两种以上检测方法的相互补充、验证,能有效提高基桩检测结果 判定的可靠性时,应选择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检测方法。
基桩检测数量应满足规范要求,且应以单位工程的基桩数量计算。同一单位工程中含裙楼及塔楼等不同结构单元时,检测数量应满足分区域检测要求,需以各自范围内实际基桩数量为基准,按规范比例划分检测批次。对于重要工程或特殊结构构筑物,可根据需要增加桩基检测的项目和数量。
( 三 )桩孔尺寸位置控制。灌注桩浇筑前应进行孔深检验,桩径、垂直度、桩位应当控制在允许偏差范围内。具体指标按《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202-2018)5.1.4 条执行。
( 四 )桩基础工程混凝土试件抽取。灌注桩浇筑过程中应在施工浇筑地点随机抽取孔桩混凝土强度检验试件,单柱单桩(柱下独立基桩)每根桩应至少抽取1组试件,来自同一搅拌站的混凝土,每浇筑50m3必须至少留置1组试件;混凝土浇筑量不足50m3 时,每连续浇筑12小时必须至少留置1组试件。具体按《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202-2018)5.1.3 条执行。
( 五 )基桩检测。工程桩施工完成后,混凝土强度、龄期和地基休止时间达到规范要求后方可进行检测。应当先进行桩身完整性检验,再进行竖向承载力、水平承载力、抗拔承载力检验。 检测准备、过程中、结束时三个时段应分别举牌拍照。未按规定检测(无正式检测报告的视为未检测)且检测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主体施工。
举牌拍照记录内容应含项目名称、地点(含经纬度)、轴线、标高、人员(监理、检测及施工单位相关人员),并作为检测报告附件。
二、进一步加强基桩检测过程技术管理
( 六 )受检桩的选择。基桩桩身完整性及承载力检测选择受检桩时应遵循随机均匀原则。并按照《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14第 3.2.6 条、第 3.3.3~3.3.8 执行。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中的单柱单桩应全数进行桩身完整性检测。
( 七 )检测方法选择。基桩承载力检测可选择静载法、自平衡法、高应变法。桩身完整性检测可选择低应变法、声波透射法、钻芯法、高应变法。
1.静载法。为设计提供依据的试验桩承载力检测,应依据设计确定的基桩竖向抗压、水平、抗拔等受力状态,采用相应的静载试验方法确定单桩极限承载力。为验收提供依据的基桩承载力检测,符合《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 106-2014)第3.3.4 条规定之一的,检测方法应采用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试验。
2.自平衡法。主要适用于大直径(直径 800mm 及以上)灌注桩,特别适用于传统静载实验方法难以实施的水上、坡地、基坑底、狭窄场地及特大吨位竖向承载力基桩等。
3.高应变法。适用于检测基桩的竖向抗压承载力和桩身完整性,且有现场实测经验和本地区相近条件的可靠对比验证资料时。
4.低应变法。适用于满足“ 一维杆件”条件下混凝土桩的桩身完整性,判定桩身缺陷的程度和位置。桩的有效检测桩长范围,应通过现场试验确定。对桩身截面多变且变化幅度较大的灌注桩,应采取其他方法辅助验证。
5.钻芯法。适用于检测混凝土灌注桩的桩长、桩身混凝土强度、桩底沉渣厚度和桩身完整性。当用来判定鉴别桩端持力层岩持力层岩土性状时,钻探深度应满足设计要求。
6.声波透射法。适用于混凝土灌注桩的桩身完整性检,判定桩身缺陷位置、范围和程度。对桩径小于600毫米的桩,不宜采取此方法检测桩身完整性。
( 八 )检测设备管理。基桩桩身完整性及承载力检测所使用仪器设备按规定需检定(校准)的,应按规定经有资质的计量校准单位检定(校准)合格。检测前检测机构应填写基桩检测主要仪器设备报审表(详见附件1)及仪器设备检定(校准)证书及计量校准单位资质和计量授权证书等资料报监理单位审查。
( 九)受检桩选择随机性不足及特殊情形的检测技术要求。
1.自平衡法。预先选定的受检桩数量不得少于检测数量的3倍,待预埋荷载箱时由建设或监理单位在预选范围内再随机选择受检桩。且应在基桩施工结束后随机选择不少于5根(且每种同一条件的基桩不得少于1根)预先选定桩以外的基桩,采用钻芯 法测定其沉渣厚度并检验桩端持力层。
2.低应变法。桩基础工程存在桩底反射不明显情形的,其桩身完整性检测不得仅采用低应变法,且采用低应变法之外的检测方法进行检测的桩数量不得少于桩身完整性检测总数的 1/3。
3.钻芯法。用来判定鉴别桩端持力层岩土性状时,钻探深度应满足设计要求。钻芯过程应旁站监控,且在桩底及桩身薄弱环节增加孔内成像印证资料及视频留痕。
4.声波透射法。预埋声测管的基桩数量不得少于检测数量的3倍,检测前由建设或监理单位随机选定具体受检桩。声波透射法进行桩身完整性检测由于堵管等原因造成无法采用声波透射法的,应采用钻芯法检测而不能采用低应变法代替声波透射法。
三、进一步加强不合格(缺陷)基桩管理
( 十 )检测单位应立即告知委托检测单位,建设或监理单位应责令施工单位停止该部位后续施工,并在24小时内书面报告项 目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收到报告后,应及时督促有关参建单位按规定整改。
( 十一)建设单位应按规范要求,牵头组织相关参建单位采取开挖验证、扩大检测、变更方法等方式验证检测。
1.承载力检测结果不满足设计要求的,应对与不合格桩属于同一条件(地质条件、桩长相近、桩端持力层、桩型、桩径、成 桩工艺相同)的基桩进行扩大检测,扩大检测的数量不得少于不合格检验批数量的3倍。
2.钻芯法检测桩底沉渣厚度或桩端持力层不满足设计要求的,应对与不合格桩属于同一验收批的桩进行扩大检测,扩大检 测数量不得少于不合格桩数量的 3 倍。
( 十二)对不合格桩(承载力不满足要求或桩身完整性结论为Ⅲ、Ⅳ类的桩),建设单位应牵头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及行业专家进行全面深入分析,并根据最不利情况提出具体的处理方案,其中设计图纸应经原图审机构审查合格方可实施。
( 十三)对不合格桩(承载力不满足要求或桩身完整性结论为Ⅲ、Ⅳ类的桩)的处理流程应严格按照有关法规规定程序执行,按规范实施施工和监理,并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处置完成后建设单位应组织专项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步 工序施工。
四、进一步加强责任落实
( 十四)建设单位应当将基桩检测工作委托给具有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单位工程的基桩检测,不得将同一检测类别委托多家检测机构。委托的检测项目和数量应符合有关规范、标准要求,不得违规减少检测项目和数量。
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
( 十五)监理单位应对检测方案进行审查,对钢筋、混凝土试件的取样和送样按规定进行见证,对现场检测主要设备的报审进行核验,对检测过程实施旁站监理并做好旁站记录。
( 十六)各检测机构应在资质许可范围内开展检测业务,并严格按照经审查同意的基桩检测方案和有关检测规范标准规程进 行检测,检测报告及检测过程资料按有关规定和时限要求建档保存,不得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 十七)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将基桩检测行为作为重要监督内容,严格日常监管,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处理。 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基桩检测的抽查和桩基础工程验收资料的审查,对发现的不规范行为应及时责令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报有处理权限的机关依法处理。
我厅原有关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 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未尽事宜按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执行。
(来源:贵州建设)
原文地址:http://zhujianju.guiyang.gov.cn/zfxxgk_5618855/fdzdgknr_5618858/gzdt/202504/t20250424_8757093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