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政务服务办、省公安厅等6部门近日联合印发通知,要求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当地金融监管部门建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制度,住房租赁企业不得以隐瞒、欺骗、强迫等方式要求或以租金分期、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赁消费贷款。

  根据通知,住房租赁企业应在商业银行设立唯一、专用监管账户,向所在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并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向社会公示。住房租赁企业单次收取租金超过3个月的,或单次收取押金超过1个月房租的,应当将收取的租金、押金纳入监管账户,并通过监管账户向房屋权利人支付租金,向承租人退还押金。纳入监管账户的资金,在确保足额按期支付房屋权利人租金和退还承租人押金的前提下,可以支付装修改造相应房屋等必要费用。对有“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等高风险经营行为的,依法予以查处、责令整顿。

  通知明确,从事住房租赁经营活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网络信息平台和转租住房累计10套(间)以上的单位或自然人,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并在开展经营活动前向所在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办理备案或提交开业报告。

摘自 《中国建设报》 2021.08.09 宋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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