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曹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项目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900余万元,其中个人实际所得2700余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审判长从容把握庭审节奏,引导控辩双方紧紧围绕指控犯罪事实和罪名充分开展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被告人曹某当庭表示认罪认罚,该案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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