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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消息!临河支持公积金付首付!

2025-04-27 15:05:33

好消息!好消息!

购买临河行政区域内的新建预售商品住房,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啦。

在临河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预售商品住房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用于支付首付款,提取资金划转至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一、政策要点

(一)可申请提取范围:所购房屋产权人及配偶、子女、父母。

(二)提取时限:自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之日起至该房屋在住建部门完成网签备案之日止,可申请提取一次。

(三)提取额度及频次:

1.提取额度:提取申请人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商品房认购协议约定的首付款金额;

2.提取频次:规定时限内可申请提取一次。

二、提取所需资料

1.身份证;

2.银行一类借记卡(中、农、工、建、邮);

3.婚姻关系证明;

4.提取子女以及父母的应当提供身份证、同户籍户口簿或相关身份证明材料;

5.《巴彦淖尔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支取凭证》;

6.《商品房认购协议》;

7.《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授权承诺书》;

8.《房地产开发企业承诺书》;

9.《公积金预付款凭证》。

三、如何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

购买临河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提取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申请人需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住房认购协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承诺书》,并携带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公积金窗口办理预提取业务,同时现场签署《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授权承诺书》,签署完成后,由前台工作人员打印《住房公积金预付款凭证》,提取人凭《住房公积金预付款凭证》到房地产开发企业签署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在10个工作日内携带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到公积金中心窗口进行信息补录,同时进行正式资金划转。

四、注意事项

1.该业务需提取人本人持身份证明到巴彦淖尔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现场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办或线上办理;

2.提取申请人不得以同一套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在同一年度内再次以购房提取为由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3.经预售资金监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取资金须划转至购房人认购的商品房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账户(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仅限:工、农、中、建、邮储五大银行);结束预售资金监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支持办理该项业务;

4.因购房人商品房买卖合同被撤销、被解除或者被确认无效后,即未发生真实有效的购房消费行为,提取申请人、房地产开发企业须配合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将缴存人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在5个工作日内从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原路径退回至住房公积金中心个人账户;

5.申请注销网签备案合同的,如因房地产开发企业监管账户被法院冻结、扣划等原因,已提取款项无法原路退回至住房公积金中心个人账户的,巴彦淖尔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无需承担相应责任,并依法追回已提取款项;

6.在该业务办理过程中,如因个人公积金账户被法院冻结、扣划等原因导致无法划转购房首付款的,该业务中止办理,巴彦淖尔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无需承担相应责任;

7.若购房人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确保账户余额不影响贷款额度,避免因先提取后贷款而导致缴存余额不足,无法足额申请所需住房公积金贷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取申请人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账户余额。

(一)购买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二)建造、翻建、大修本市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三)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四)本市缴存地或工作地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自住住房的;

(五)本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及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中进行自住住房改造的;

(六)缴存人本人及其配偶、子女,以及夫妻双方的父母因重大伤病等事件或遇到突发事件(如火灾等),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八)与缴存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满六个月仍未重新就业的;

(九)离休、退休的;

(十)出境定居(包括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十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由职工的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提出申请);

(十二)其它依法可提取的。

符合第(一)(二)(三)(四)(五)(六)条款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提取账户余额,但账户剩余余额不能为零元;符合第(七)(八)(九)(十)(十一)情形的予以销户办理。

 

原文地址:http://zjj.bynr.gov.cn/zjwgzdt/zjwgzdtxx/202504/t20250409_6928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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