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住建局,西咸新区住建局,各开发区住建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建筑业企业获得信贷便利度,切实减轻企业流动资金短缺压力,防范化解工程风险,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现就做好我市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保函替代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9〕68号)、陕西省住建厅等部门《关于印发推进和完善陕西省工程担保制度加强工程担保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陕建发〔2019〕1262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现金压力,支持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要求
(一)建筑业企业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凡需要提供工程投标保证金、工程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的,建筑业企业提供的银行保函或工程信用担保,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应予以认可,不得拒绝接受。
(二)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与建筑业企业进行工程款结算时,凡建筑业企业提供银行保函或工程信用担保的,建设单位不应再扣压工程履约和工程质量保证金。
(三)建筑业企业要主动加强与金融系统联系,充分利用银行保函或工程信用担保,减少工程投标保证金、工程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现金占用,减轻企业流动资金短缺压力;各级招投标管理机构和招投标代理机构在资格审查、开标过程或中标备案时,对建筑业企业提供了银行保函或工程信用担保材料后,额外附加收费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竣工验收时,凡建筑业企业提供银行保函或工程信用担保的,要督促建设单位结清剩余工程款。
三、激励措施
结合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将建筑企业信用评价与银行授信、诚信奖惩相挂钩,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市场新机制,引导各方市场主体树立信用意识,加强内部信用管理,不断提高履约能力。对于积极使用保函等方式替代保证金且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各级住建管理部门要定期予以通报表彰,并作为企业优良信用信息录入全市信用平台予以加分,以资鼓励;对于弄虚作假、恶意索赔等严重失信企业,纳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实施联合惩戒, 营造“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市场氛围,构建诚实守信的建筑市场环境。
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4月30日
(联系人:谷 智 联系电话:886682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