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云浮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与 工程款支付分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人社发〔2018〕1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和中直、省直驻云浮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异地务工人员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111号)等有关规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服务中心联合制定了《云浮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与工程款支付分账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反映。

云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云浮市交通运输局

云浮市水务局

云浮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服务中心

2018年11月2日

云浮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与工程款支付分账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用人单位拖欠或克扣工人工资问题,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异地务工人员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1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与工程款支付分账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领域工人工资分账支付,是指施工单位对建设项目工程款中的工人工资款与其他款项实行分开银行账户管理,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在银行设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用于支付工人工资。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房屋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电力、通信、公路、铁路等工程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包括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代建管理单位。

本办法所称施工单位,是指依法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在本市从事建设施工活动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社部门负责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

住建、交通、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监督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实施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与工程款支付分账管理制度。

第四条  建设单位负责监督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工人工资支付情况,协调建设项目的工人工资支付事宜。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对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工程进度款中的工人工资款比例和支付期限等作出明确约定,并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将工人工资拨付到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工程进度款中的工人工资款比例参照施工招标的《中标通知书》中单列的人工费金额除以中标金额计算;其他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进度款时,应按不低于工程进度款15%的额度,将工人工资款项拨入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以确保工人工资足额发放,如仍不能足额支付工人工资的,再从工程进度款(预售款)中划拨足够工人工资款。具体工人工资款数额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县级以上人社部门核准并监督落实。

建设单位申请工人工资款拨付比例低于15%的,建设单位填写《工程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明细表》递交行业主管部门核实,如造成欠薪事件发生的,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工,并追究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法律责任。

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加,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未对新增工程量中的工人工资比例进行约定的,按原合同约定的工人工资比例执行。

第五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所承包的建设项目工人工资支付负总责,并受分包单位委托代发分包单位的工人工资。

第六条  施工单位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工资计算方式、支付周期和支付日期,并按照约定支付工人工资。约定的工人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工人考勤、工资结算和支付等管理台账,存档备查。

工人考勤、银行流水账、工资结算和支付等资料应当保存至工程竣工且结清全部工资后2年以上。

工人考勤明细表应当在施工现场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天,工人考勤和工资结算明细表须经工人签名盖指模确认。

第八条  行业主管部门已建立工人工资支付管理平台的,银行应当与其进行技术对接,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办法关于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公开承诺。

(二)向县级以上人社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实时反馈工人工资专用账户相关信息,包括账户开立、变更、注销、流水、划账进度以及异常信息。

(三)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监管期间出现被司法、行政机关查封、冻结、扣划时,开户银行应依法按相关程序处理,同时应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县级以上人社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

(四)根据县级以上人社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需要,依法协助提供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开立、变更、注销和管理应当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县级以上人社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与银行签订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协议时,应当就办理账户开立、使用、变更、注销、信息处理等权责进行明确约定。

第十条  施工单位在进场施工前,应当在项目所在地的银行开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在用工之日起15日内为每个工人办理工人工资个人账户,并在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与建筑工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人已持有相应银行的个人账户,可以作为工人工资个人账户。

办理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开户手续时,施工单位应当提交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当合同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将变更后的合同提交至银行。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的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工人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和工人工资个人账户的开户行宜选择同一家银行。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工人工资个人账户,禁止将工人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办理工人工资支付手续时,施工单位应当向银行提交工资明细表,银行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工人工资款发放到工人工资个人账户上。

第十三条  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内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提取现金,不得开通网上银行等电子支付渠道。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履行完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且结清应付工人工资后,可以申请办理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注销手续。

施工总承包单位办理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注销手续的,应当取得建设单位对工程完工且施工单位已结清工人工资的确认意见。分包单位办理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注销手续的,应当取得施工总承包单位关于分包工程已完工且分包单位已结清工人工资的确认意见,同时填写《注销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申请表》,经县级以上人社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到开户银行办理注销手续。

账户注销后,账内余额归开户人所有,并划转到开户人的基本账户。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保证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内资金足以支付工人工资,工资支付专用账户资金少于应支付工人工资或被司法、行政机关扣划的,施工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及时补足。施工单位未按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等额补存的,由县级以上人社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向该施工单位发出《限期补存工人工资通知书》,施工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等额补存,逾期仍不补存,由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工,并依法查处。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申领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证或者办理开工手续的,应当提供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开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协议书》的落实情况。不落实工人工资支付与工程款支付分账管理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或开工令。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社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能分工,加强监督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列为重点检查对象:

(一)工人工资支付信息与实名制登记的用工信息严重不符的;

(二)约定的工程进度款中的工人工资款比例低于参照比例下限的;

(三)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发生异常情况的。

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未实行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制度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记录其不诚信行为,并由县级以上人社部门按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处理。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拨付或者结清工人工资款或其它款项,致使施工单位拖欠工人工资的,建设单位应当先行垫付工人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县级以上人社部门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督促建设单位履行义务。

施工单位拖欠工人工资,专用账户有足够余额的,经县级以上人社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拖欠工资具体数额进行核算、确认后,开户银行可以将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资金先行支付给被欠薪工人;专用账户余额不足的,行业主管部门督促施工单位限期补足工人工资款。

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拨付或者结清工人工资款,致使本项目连续拖欠工人工资2个月以上或者累计拖欠达3个月以上的,行业主管部门予以通报,并作为不良信用记录列入企业信用档案。如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社部门依法移交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第二十条  对未能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的企业,不批准其新开发建设项目,不为其办理规划和用地、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手续,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拖欠或者克扣工人工资的,依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处理。

施工单位拖欠或者克扣工人工资造成群体性事件的,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整改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按不良行为记录诚信档案,并在政府采购、招投标、评估评先等方面予以严格限制。施工单位未到现场协助县级以上人社部门处理群体性事件的,依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八条处理。

施工单位转包或者违法分包造成拖欠工人工资的,行业主管部门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依据本办法第十四条办理账户注销手续,相关单位无故不出具已结清工人工资确认意见的,行业主管部门按不良行为记录诚信档案。

第二十三条  受理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银行存在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的情形,或者因不能兑现服务承诺引起施工企业或者工人投诉的,行业主管部门要求相关银行限期改进服务;因过错导致工资款流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社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银行等共同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将企业失信信息共享,逐步建立失信联动惩戒机制。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未按本规定要求落实工资分账制度的,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行业主管部门进行举报。

施工单位拖欠或者克扣工人工资的,相关人员可以向县级以上人社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进行举报。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  11月1日。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的,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1.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协议书(式样)

2.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授权书(式样)

3.云浮市建设领域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情况表(式样)

4.注销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申请表(式样)

5.工程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明细表(式样)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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