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房规范【2019】14号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 

关于印发《上海市建(构)筑物拆除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拆除施工企业: 

现将《上海市建(构)筑物拆除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12月6日

上海市建(构)筑物拆除施工企业 信用信息管理实施办法

为推进本市建(构)筑物拆除施工行业的诚信体系建设,加强对建(构)筑物拆除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拆除施工企业”)及拆除施工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的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对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构)筑物拆除施工(作业)的拆除施工企业及其项目经理。 

二、信用信息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信用信息包括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指拆除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区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 

不良行为记录是指拆除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经区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和行政处罚,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 

拆除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的认定、录入、变更、发布、管理等活动应根据本实施办法执行。 

三、管理职责 

拆除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市房屋管理局负责本市建(构)筑物拆除施工行业的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市房屋安全监察所(以下简称“市安监所”)具体实施本市建(构)筑物拆除施工行业的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拆除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信息档案;拆除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信息认定、录入和变更;发布和管理信用信息。 

各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各区房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实施拆除施工项目的拆除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进行记分,负责对注册在本辖区的拆除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的认定、归集、录入、上报,并建立健全辖区内拆除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制度,落实专门部门并指定专人负责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确保拆除市场信用信息及时更新和准确。 

按照信息统一共享的原则,加强与市建设信息相关管理平台的信息交换。 

 四、信用信息内容及认定标准 

拆除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表彰奖励类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 

(一)基本信息是反映企业基本概况,项目经理身份、基本状况的信息,在拆的拆除项目的信息。

主要有: 

1、拆除施工企业基本信息 

(1)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企业技术负责人、企业安全负责人基本情况; 

(2)资质情况; 

(3)主要经济、管理和工程技术从业人员的职称基本状况; 

(4)自有设备等基本状况; 

(5)近五年主要业绩; 

(6)其他相关情况。 

2、项目经理基本信息 

(1)项目经理的身份证明及学历; 

(2)项目经理近五年的主要业绩; 

(3)项目经理的职业状况及安全生产考核状况; 

(4)项目经理接受培训和教育情况; 

(5)其他相关情况。 

3、在拆的拆除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 

(2)建设单位名称; 

(3)工程地址; 

(4)拆除面积; 

(5)结构类型; 

(6)项目经理; 

(7)其他相关情况。 

(二)拆除施工企业或项目经理表彰奖励类良好行为信息。

包括拆除施工企业模范履约、诚信经营,企业或项目经理受到区级及以上拆除管理部门、与拆除有关的政府监督部门或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表彰和奖励的信息。 

(三)企业不良行为信息包括: 

1、拆除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 

2、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 

3、违规信息:区行政管理部门检查记分记录,群众投诉举报、媒体曝光查实的不良行为记录,其他不良行为记录。 

五、信用信息记录 

(一)采集 

拆除施工企业及项目经理信用信息按以下分工进行采集认定与告知: 

1、基本信息由企业、项目经理按规定自行填报,对真实性负责,相关区房管部门在资质评定、安全监督等环节进行采集,市安监所对信息进行复核。 

2、表彰奖励类良好行为信息,拆除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应提供相关表彰奖励确认文件。 

根据认定标准的基本内容,涉及相关行业协会等的具体奖项,应由相关行业协会事先向市安监所提出纳入认定标准的申请。 

3、拆除施工企业、项目经理不良行为信息由区级以上拆除行政管理部门与拆除管理有关的政府监管部门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违规决定及《拆除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拆除施工项目经理不良行为记分标准》给予认定,并采用书面告知的形式在录入前告知当事人,以“谁认定、谁记录”的方式进行采集。 

(二)录入 

区级以上拆除行政管理部门将审核后送达的信息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以“谁认定、谁记录”的方式录入拆除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管理档案。 

拆除施工企业因不良行为被认定的,对负有责任的项目经理也应予以记分认定;项目经理因不良行为被认定的,其所属企业有过错的,也应分别予以记分认定。 

(三)基本信息变更

拆除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发现申报的基本信息变更或失效的,应当在信息变更或失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区房管部门申请变更,并报送修改后的信息,由区房管部门审查后向市安监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变更相关信用信息。 

(四)告知和申诉 

市安监所建立统一的告知和申诉机制。 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认定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如对认定的不良行为信息有异议的,可在告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安监所提出书面申诉,逾期视作认可。市安监所在收到申诉后10个工作日内将核实结果反馈当事人,不良行为信息认定有错误的,由认定部门予以撤销或纠正。 

对已认定并录入的拆除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向市安监所提出申诉,市安监所在收到申诉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核查结果反馈申诉人,并根据核查结果作出相应处理。 

拆除施工企业及和项目经理被查实填报虚假信息的,列入不良行为信息。 

六、信用信息的使用 

各部门在下列工作中,应根据需要使用拆除施工企业或项目经理信用信息: 

(一)拆除行业行政管理部门对拆除施工企业考核和项目经理的考核; 

(二)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中; 

(三)社会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对拆除施工企业管理和项目经理的管理。 

信用信息的使用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上述工作的需要;使用的信息以相关政府部门网站发布的信息为准。 

七、信用信息管理 

(一)发布 

信用信息由市安监所统一在相关政府部门网站进行发布。

信用信息发布应遵循拆除施工企业或个人隐私保护,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 

(二)查询 

拆除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可通过拆除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档案系统查询本企业或本人的相关信用信息。建设单位在项目发包和项目招标前应向市安监所申请查询拆除施工企业的信用信息或通过相关政府部门网站查询。 

(三)公布、保存期限 

表彰奖励类良好行为信息公布期限为3年;不良行为信息的公布期限为1年至3年,其中:企业承接的项目发生重伤、死亡责任事故等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为3年;企业忽视日常安全生产管理、违规承揽业务等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为2年;企业在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文明施工等方面违反相关条例、规定、标准的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为1年。信息认定部门在信息认定录入时给予明确并公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上述时限计算均自信息公布之日起至公布结束之日止。 

八、工作纪律 

在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认定、发布不实信用信息,侵害企业或个人合法权益的; 

(二)故意认定、发布企业或个人虚假信用信息的; 

(三)对涉及企业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用信息,未经被征信人同意发布的; 

(四)未经许可,擅自发布非本部门收集、储存、管理、统计和分析生成信息的; 

(五)利用信用信息进行商业活动的; 

(六)未按规定及时认定和发布信用信息的。 

九、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原《关于印发

附件:

1、拆除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良好行为认定标准 

2、拆除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 

3、拆除施工项目经理不良行为记分标准 

4、拆除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良好行为认定及告知单 

5、拆除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认定及告知单 

6、拆除施工项目经理不良行为认定及告知单

附件1

拆除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良好行为认定标准

 

 

序号

类别

良好行为

采集渠道

认定部门

1

国家级

获得国家级荣誉称号、通报表彰与表扬

企业(项目经理)自行填报或评奖表彰单位函告

市安监所

2

建设部等国家部委、全国相关行业协会

工程质量、工程管理等奖项

3

科技进步、节能减排等奖项

4

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5

其他通报表彰与表扬

6

本市、区(县)及建筑业有关部门、相关行业协会

工程质量、工程管理等奖项

市安监所、区(县)房管部门

7

科技进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奖项

8

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9

其他通报表彰与表扬

附件2 拆除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 类别 序号 不   良  行  为 法 律 法 规 依 据 记 分 标 准 1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因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忽视日常安全生产管理,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 40 企 业 管 理 2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未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的。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九条 20 3 企业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20 4 企业主要负责人不依法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的;项目负责人未履行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20 5 资质证书有效期内,企业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名称、经济类型、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手续后,未在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10 6  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与本单位签订有效劳动合同的。 发现1人扣10 7 企业内管理人员变更,未在一个月内到原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的。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 5 8 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证书,拆房工、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资格证书过期,仍从事拆除施工活动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上海市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发现1人扣5 9 无故缺席市、区拆房管理会议的。 5     承揽业务 10 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建筑法》第二十六条 40 11 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的。 《建筑法》第十七条 40 12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的。 《上海市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管理规定》第六条 40 13 与发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后,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不承担违约责任的。 《建筑法》第十五条 20             项目管理                       项目管理                      14 拆除项目未至所在区(县)拆房管理部门办理报监,擅自施工的。 《上海市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管理规定》第七条 40 15 施工作业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20 16 未按拆除规程要求,组织专家对拆除施工组织方案进行论证的。 《上海市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10 17 施工过程中,未经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同意,擅自变更施工组织方案的。 《上海市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10 18 原施工组织方案由专家论证通过,变更关键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后,未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的。 《上海市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10 19 未对拆除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10 20 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不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10 21 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搭设脚手架的;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脚手架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10 22 未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的;未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10 23 未设置现场办公室的。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12.2 10 24 氧气、乙炔气瓶、油漆等危险品未按照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放置的。 《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10 25 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5 26 拆除施工前,项目负责人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且未签字确认的。 《上海市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5 27 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编制应急预案和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安全施工措施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5 28 使用氧气、乙炔以外的气体进行切割作业的。 5 29 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未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危害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5             文明施工             30 未在环保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夜间施工许可手续和在拆房管理部门办理施工备案,擅自进行夜间施工的。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10 31 重点区域内,建筑垃圾未定点存放的;对当日不能清运的建筑垃圾,未采取遮盖、洒水、围挡和纱网等防尘措施的。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5 32 拆除项目的外立面紧邻人行道或者车行道时,企业未在该道路上方搭建安全天棚,设置必要的警示和引导标志的;影响行人出行安全,未设置安全通道的;临时占用施工工地以外的道路或者场地,未设置围挡予以封闭的。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上海市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5 33 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及有害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未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识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上海市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5 34 工地围挡、围墙不符合文明施工标准要求的。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二十四条 5 35 未落实措施防止扬尘和噪声的。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5 36 现场出入门外侧未设置企业标识和施工铭牌的;出入门内侧未设置“五牌一图”的。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第十条、《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7.8 5 37 现场办公室内无安全管理台帐或不完整的。 5 38 施工或办公(生活)区域未落实专人负责清洁卫生,造成卫生环境较差的。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12.2 5 39 未妥善保护原建筑物排水系统和地下排水系统管线,造成工地现场严重积水的。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14.1 5 40 因违反文明施工有关标准被群众举报或被媒体曝光,并被核实的 被群众举报每次扣5分,被媒体曝光扣10分。 事 故 处 理 41 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八条、《上海市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40 42 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未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造成事故扩大,增加人员和财产损失的;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九条、《上海市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40 43 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未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拆除工程安全规程,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 《建筑法》第四十七条 造成重伤或死亡事故的扣40分;发生重大险肇事故或造成人员伤害的扣20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扣10分。 注: (1)本记分周期为一年度,从每年一月一日起计算。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记分分值累加未达到40分的,该周期内的记分分值予以消除,不转入下一个记分周期。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分值累加达到40分的,不应参加招投标活动及承接新的拆除工程项目 (2)一次记分的分值,根据不良行为的严重程度,分为40分、20分、10分、5分四种。 (3)企业一次有两种以上不良行为的,应分别记分,分值累加。企业不良行为的记分录入采用加权平均法,即最终录入至企业诚信档案的记分为“某项目不良行为记分值除以该企业当前未竣工拆除项目个数”,其中“未竣工拆除项目个数”如果大于5个,一律按5个计算。 (4)项目经理不良行为被认定,企业有过错的,分别予以记分。 (5)当事人对记分认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书面告知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安监所提出书面申诉,逾期视作认可。市安监所经调查后作出维持、变更或撤销相应积分分值的决定,并在收到书面申诉后10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反馈当事人。

附件3
拆除施工项目经理不良行为记分标准
类别 序号 不   良  行  为 法 律 法 规 依 据 记 分 标 准
规章制度 1 施工作业时项目经理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到岗或擅离岗位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10
2 施工现场有未经安全培训的人员从事施工作业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上海市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10
3 法定节假日等需暂停施工期间,未按照值班名单落实人员值班或无值班记录的。 5
4 无脚手架等安全设施验收记录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5
5 使用未年检或不合格机械设备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5
6 施工现场没有“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措施”。 《上海市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5
7 现场操作人员未佩戴上岗证副证的。 2
           项目管理 8 拆除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混乱,防护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上海市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10
9 未对拆除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10
10 施工现场无消防设施或不符合防火规定,且未有效落实消防安全制度的。 《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10
11 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10
12 施工现场无安全管理台帐。 《上海市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10
13 因野蛮施工行为造成严重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 10
14 未办理变更手续,擅自改变施工组织设计进行作业的。 《上海市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5
15 材料回收人员、施工人员家属等非施工人员擅自进入施工作业区域。 2
16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台帐不完整的。 《上海市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2
17 有不正确使用劳防用品现象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2
    文明施工     文明施工 18 未落实措施防止扬尘和噪声措施的。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第十三、第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5
19 工地围挡、围墙、安全通道设置不符合文明施工标准要求的。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 5
20 因施工管理不当造成居民生活通道不畅通的。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11.6 2
21 施工现场材料、垃圾堆放混乱的。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2
22 施工现场无安全宣传标语或标志的。 2
23 因施工或保护不当造成原建筑物排水系统和地下排水系统严重堵塞,大面积积水的。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14.1 2
24 办公室、民工宿舍脏乱差,或办公区、生活区混杂的。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12.2 2
25 工地餐饮管理混乱的。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12.7 2
事故处理 26 未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拆除工程安全规程,违章指挥的。 《建筑法》第四十七条 造成重伤或死亡事故的扣20分;发生重大险肇事故或造成人员伤害的扣10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扣5分。
27 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八条、《上海市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20
28 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九条、《上海市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20
注: (1)本记分周期为一年度,从每年一月一日起计算。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记分分值累加未达到20分的,该周期的记分分值予以消除,不转入下一周期。
(2)一次记分分值,根据不良行为的严重程度,分为20分、10分、5分、2分四档。
(3)拆除施工管理中一次有两种以上违章、违规行为的,对项目经理记分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
(4)执行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时,对负有责任的项目经理进行相应记分。
(5)各区(县)房管部门发现项目经理记分分值已满20分的,应滞留其项目经理资格证,并及时送至市安监所,考试合格后应当及时发还。
(6)当事人对记分认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书面告知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安监所提出书面申诉,逾期视作认可;市安监所经调查后作出维持、变更或撤消相应记分分值的决定,并在收到申诉后10个工作日内将结果书面反馈当事人。

附件6

拆除施工项目经理不良行为认定及告知单

                           编号:       

                       项目经理(证书编号 沪建安B           ):

你因在                             拆除项目管理中,存在以下不良行为:

                                                                      

                                                                      

                                                                      

                                                                      

                                                                      

现依据《拆除施工项目经理不良行为记分标准》第                          ,

给与以下记分决定:

□ 记(  )分;

上述记分信息将记入至你的信用信息,如对本认定信息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告知单10个工作日内向市房屋安全监察所书面提出复核申请。

 

 

被认定人签字:                        认定人:

                                        认定部门:

(单位盖章)                                          (盖  章)

                                                

 

 

本告知单一式三份,一份交被告知人;一份交所属企业;一份作为信用信息录入依据,由认定部门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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