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为了贯彻落实新出台的《关于本市推进商品住宅和保障性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实施意见》(沪府办规〔2019〕3号)和有关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推进工作文件精神,制定了本《细则》。

二、起草修订情况

 我委会同市安质监总站、市住宅建设发展中心等单位,通过调研,对2017年出台的原《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了修订,在听取、采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上海银保监局,有关区建管委、安质监站,部分房产开发单位和施工单位,有关保险公司和风险管理机构等单位征询意见的基础上,经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2019年第6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形成本《细则》。

三、主要内容

《细则》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了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承保管理、工程质量的风险管理、维修理赔、信息平台管理等适用本《细则》。

 (二)明确了对保险公司的管理要求:主承保公司应在上海分公司层面设立独立的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IDI)业务管理部门,配备充足的建筑、法律、风控专业人员,负责IDI业务的全过程集中管理。

参与本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保险公司,均应对IDI业务设置单独账套,进行独立核算。除风险管理费用、税费、按保费比例分担的运营管理费用和适当的员工个人绩效外,不得设置其他展业费用、销售费用、部门奖励费用、中介费用等费用。不得设定IDI保费规模目标或对业务机构进行保费规模考核,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给予或承诺给予与IDI业务相关的费用。

主承保公司对所出具IDI保单承担直接管理责任,负责对参与共保的其他保险公司和风险管理机构进行合规管理,并承担由其他共保公司或风险管理机构违规行为的连带责任。

   (三)明确了共保管理要求:单一IDI项目参与共保的保险公司原则上不少于3家,主承保公司承保份额不得低于50%,再保后自留份额不低于20%。共保公司之间应以共保协议的形式明确各自在项目上的承保份额、权利义务。 

(四)明确了保险理赔维修相关要求:对保险范围内的事项,除了保险公司有证据证明相关工程质量缺陷是由于住宅业主自身违规的原因、保险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等非保险理赔范围外,保险公司均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理赔规范、程序,以及国家、本市相关工程技术标准,及时予以维修、理赔。维修完成后,同一部位的同一维修项目,给予180天的保修期,只要维修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限内,则该保修期不受保单到期终止等因素的影响。

(五)明确了监督与信用管理要求: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上海银保监局等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保险公司、风控管理机构、项目参建单位等监督管理。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对在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实施过程中存在不诚信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将其不诚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对保险公司,存在违规情形的,除了上海银保监局按照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外,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其如下处理:第一次责任认定后,责令其限期改正、黄牌警示;第二次责任认定后,限制其1年内承接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新业务;第三次责任认定后,取消其承保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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