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落实参建各方主体责任,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发生。依据《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以及《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规定。

二.《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本《实施细则》共六章三十三条; 主要内容是危大工程施工前期风险保障;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核、审批以及专家论证工作规定;危大工程实施的施工条件、施工监管和应急处置规定;危大工程监管工作要求。

三、《实施细则》的主要特点

特点一:结合本市近年来连续发生的有限空间作业较大事故,以及改建工程重大事故教训,本市一般危大工程范围增设:1、包含有限空间作业的施工工程;2、改扩建工程中承重结构拆除工程(详见附件1)。增设的两条暂不作为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目的还是推进企业主体责任有效落实为主,不需组织专家论证。

(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省级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危大工程范围”)

特点二: 风险管控前移,防范贯穿施工全过程。

一是建设单位应当做好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评估。并向参建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

二是勘察单位应当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三是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四是施工单位应当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五是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上报的危大工程信息进行审核,并在施工监理过程中实施危大工程监理专报制度。

特点三:针对建筑施工中大量存在垂直交叉施工和多项危大工程联合施工的特点,《实施细则》明确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的主体责任。

一是实行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二是危大工程由专业分包单位实施的,专项施工方案可由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同时要求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确认。

三是当同一施工场所存在多个分包单位交叉施工时,应当由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四是当两相邻工地存在施工影响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总承包单位编制相关专项施工方案。

特点四: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实行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同时明确,专家应当从市住建委发布的专家库中选取,论证报告必须由论证会组织单位出具,专家论证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执行。

特点五:通过《施工参数表》、《施工条件验收表》、《作业人员登记表》、《监督记录表》等具体措施,明细现场管理责职。

特点六:强化监督执法。《实施细则》规定,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规定》要求,应依照《规定》作出相应的上限行政处罚。

特点七:定期组织对危大工程论证质量进行比对抽查,并将检查结果纳入对论证机构、专家诚信管理考核范围。   

《实施细则》起草工作,我们是在2018年8月启动的,前期会同市安质监总站形成讨论稿,听取委法规处等相关处室意见。并多次征求相关施工、监理单位和协会,以及全市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工程监督机构意见,于2019年7月形成《实施细则》报审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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