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重点建设环节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文件

建技〔2012516

 

                           签发人:窦华港

 

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重点建设环节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县建委、市建设科技委员会及轨道交通相关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防范质量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我委研究制定了《天津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重点建设环节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二年六月一日

 

附件

 

天津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重点建设环节

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防范质量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勘察、设计、主体施工的质量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建设环节是指车站基坑施工,盾构始发、掘进、接收,联络通道施工等对工程本身及其周边环境可能造成风险或不利影响的环节。

第四条  轨道交通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依法承担质量安全责任。

第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能,并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监管责任。

第二章  工程现状调查与评估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初步设计阶段,组织勘察、设计、施工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会同地上、地下管线及建(构)筑物等相关产权单位开展现状调查工作,形成评估报告。

第七条  现状调查前,建设单位应当负责收集以下资料:

(一)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地面建(构)筑物、各类架空线路等内容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线路带状地形图;

(三)沿工程规划线路的地下管网和地下障碍物分布等调查报告、图纸及相关信息;

(四)现场踏勘资料。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负责组织完成以下工作:

(一)沿线路划分风险调查单元;

(二)制定风险调查方案;

(三)根据线路区间、车站的位置和高程,确定工程地上与地下建(构)筑物、管线的调查范围。

第九条  现状调查的主要内容:

(一)按照线路图对线路走向(含配线设置)和场、站、段位置进行现场踏勘,逐一核查工程影响范围内的:

建筑物、架空线路、铁路、桥梁、河流、坑塘等地上建(构)筑物分布情况;

对工程实施可能造成影响的地下管网、地下空穴、人防工程、建(构)筑物基础等的位置、尺寸与高程。

(二)对建(构)筑物性质及拆迁范围、拆迁规模是否满足工程建设的基本条件进行详细核查。

第十条  工程现状调查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在线路图上分层次标注核准后的信息,并予以图示和文字说明;

(二)分析规划方案图实施与建(构)筑物、架空线路、地下管网、地下障碍物之间的相互影响;

(三)对需局部调整的场、站、段、配线、联络通道位置、线路走向,提出调整建议。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评估报告进行论证,形成论证意见,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第三章  工程勘察管理

第十二条  勘察单位主要工作内容:

(一)依据《城市轨道交通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307-2012)和勘察任务书,参照工程现状调查评估报告,编制勘察大纲;

(二)对工程影响范围内的地下管线、地下障碍物进行核查,必要时进行挖探;

(三)保证钻孔位置、深度、取样及原位测试准确,取样方法与包装运输方法适宜,水样和土样数量及土工试验数据真实;

(四)钻孔完成后应当及时采用导管注浆封孔;

(五)勘察成果应当分别形成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和水文地质勘察报告;岩土抗剪强度指标应当提供标准值;应当绘制全线工程地质纵剖面图和水文地质剖面图;当车站或隧道位于承压水层、富水砂层及水文地质复杂地段时,应进行抽(提)水试验、渗流特性分析等专门水文地质分析。

第十三条  本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实行勘察监理制度,监理单位应当对工程勘察的全过程实施监理。

勘察监理主要工作内容:

(一)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并签认勘察大纲;

(二)编写工程勘察过程中各环节的监理实施细则,总监理工程师签认;

(三)对评估报告确定风险单元的原位测试、钻探、取样的全过程实施旁站监理并记录;

(四)对封孔全过程实施旁站监理并记录;

(五)对全部钻孔进行封孔验收,形成封孔验收报告,总监理工程师签认;

(六)总监理工程师对勘察各环节监理实施细则的落实情况进行签认;

(七)监理工程师核查确认实验设备的CMA年检合格证及试验人员岗位证书后,方可进行室内土工试验和水质分析;

(八)在土工试验过程中,随机检查试验程序并做好记录,形成土工试验监理报告。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主要工作内容:

(一)负责确定勘察阶段监理工作范围及内容;

(二)对实施旁站监理的行为见证签认;

(三)组织勘察单位分别对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进行勘察成果技术交底。

第四章  工程设计管理

第十五条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现状调查评估报告和不同阶段勘察报告,做好以下重点工作:

(一)初步设计阶段,应当开展全线风险评估工作,确定降低或规避沿线重要工程风险的设计要点;开展工程设计方案比选,提出风险源及等级。

(二)施工图设计阶段应当对Ⅰ级、Ⅱ级风险源进一步深化分析,进行专项技术方案设计。

第十六条  控制工程风险的设计要求:

(一)在满足使用功能、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有效控制工程投资的前提下,合理确定车站、区间的埋深和车站规模;

(二)地下连续墙的平面形状应规则,不宜出现锐角和“冷缝”;车站结构埋深位于承压水层及以下时,应当结合勘察报告对围护结构的深度、形状及接缝形式进行方案优化;

(三)多条线路换乘站的设计,不得超过地下三层;

(四)车站基坑的第一道支撑应当采用钢筋混凝土支撑;

(五)在满足结构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底板不宜设置下反梁;对施工缝、变形缝等应当强化防渗措施;对防水、支撑等重要节点的构造、施工的工艺和技术应当进行专项设计。

第十七条  总体设计单位应当组织成立设计代表组。施工期间,设计代表应当常驻现场,提供技术服务,参加施工例会和分部验收、关键工序条件验收、解决现场出现的设计问题。当发生安全险情或事故时,应当全程参与工程抢险。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完成以下工作:

(一)施工图设计过程中,组织专家对风险源部位(环节)施工的可实施性进行论证;

(二)对施工可实施性论证、施工图审查、专项技术方案论证及施工图交底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形成书面报告。

第十九条  设计交底应当完成以下工作:

(一)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分别组织施工图设计文件会审,提出书面意见,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确认后,方可进行设计交底;

(二)建设单位应当至少在开工前7日内组织完成设计交底工作,设计交底记录经各方会签;

(三)设计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提出的意见逐条回复。

第五章  风险源及等级确定

第二十条  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风险等级划分为Ⅰ、Ⅱ、Ⅲ、Ⅳ四个等级。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方面的工程技术人员,对全线工程建设风险进行梳理、评估,提出工程风险源和风险等级意见,形成风险评估报告;报市建设科学技术委员会组织专家论证,确定风险源及等级。

第二十二条  施工组织设计应当包括工程风险源、风险等级、风险责任等风险管理的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应当包括风险源部位(环节)施工的人员组织、应急设备、物资配置和风险应对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进场后,应当对工程风险源及等级逐一进行现场核实,对于风险源、风险等级发生变化的,应当按规定再逐级进行论证。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将确定后的Ⅰ、Ⅱ级风险源明细清单,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六章  施工风险管理

第二十五条  险源部位(环节)专项技术方案实行逐级论证制度。Ⅰ级风险源部位(环节)专项技术方案应当通过市建设科学技术委员会组织的专家论证;Ⅱ级、Ⅲ级风险源部位(环节)专项技术方案应当通过建设单位组织的专家论证;Ⅳ级风险源部位(环节)专项技术方案应当通过设计、施工单位组织的专家论证

第二十六条  严格执行旁站监理制度。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全过程进行记录,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

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分)包单位技术管理人员应当在施工作业面进行管理。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对监理人员旁站监理行为和施工技术管理人员的施工管理行为进行巡查、见证签认。

第二十七条  工程风险源部位(环节)施工前应当完成以下工作:

(一)施工单位严格按照专家审定意见,完善施工方案,报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应当编制风险源部位(环节)施工的监理实施细则,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

(二)施工单位应当组织风险源部位(环节)施工全员考核;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考核过程进行监督,参与对重要技术岗位作业人员操作技能、施工风险应急处置能力等方面的考核;

(三)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配置应急设备、物资和人员,组织风险源施工应急演练。监理单位应当监督应急演练过程,并形成报告,总监理工程师签认;

(四)风险源开工条件验收合格后,方可施工。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组织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设计单位驻场代表、总监理工程师、监测单位项目负责人及有关专家对Ⅰ级、Ⅱ级风险源开工条件进行验收,验收记录各方签认。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派人监督验收。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等单位技术人员,对Ⅲ级、Ⅳ级风险源开工条件进行验收,验收记录各方签认。

(五)施工单位应当制定防范违章操作、误操作的控制措施并组织落实;监理单位对落实情况进行核查、签认。

第二十八条  风险源部位(环节)施工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施工单位应当每天进行自检、互检、交接检工作;

(二)监理单位实施全过程旁站监理;

(三)总监理工程师对风险源部位(环节)施工监理实施细则的落实情况签认;

(四)监测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监测方案,每次的监测结果应当在测试结束后1小时内报送委托单位;

(五)建设单位应当每天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召开工作例会,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检查落实各方人员到岗及工作情况;对风险源部位(环节)施工监理实施细则的实施过程见证签认;

(六)发生突发事件时,各参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抢险并按照规定逐级上报;

(七)Ⅰ级、Ⅱ级风险源部位(环节)施工时:建设、设计、施工总承包、施工专业承(分)包、监理、监测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当现场值班;勘察单位应当参加例会;建设单位应当每周将施工情况上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八)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Ⅰ级、Ⅱ级风险源部位(环节)施工实行挂牌督办制度。

第二十九条  Ⅰ级、Ⅱ级风险源部位(环节)施工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监测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有关专家确认风险消除,各方签认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注销。

Ⅲ级、Ⅳ级风险源部位(环节)施工结束后,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等单位技术人员确认风险消除,各方签认。

第三十条  重点环节施工应当加强质量安全风险控制。

(一)车站基坑施工

1、支护结构、防渗措施、基坑降水、土方开挖、监测等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应当通过市建设科学技术委员会组织的专家论证;

2、车站基坑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对基坑深度影响范围内的建(构)筑物进行安全评估;

3、监理单位应当对地连墙的接缝质量、降水井试运行、监测布点、支撑安装固定、马道安装固定等进行验收,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认;

4、地连墙成槽刷壁、地连墙的成槽检测、钢筋笼吊装、水下混凝土浇筑、地连墙的接缝止水、地连墙的接缝质量缺陷处理、降水试验、开挖过程、支撑吊装、支撑预加轴力、支撑替换过程、马道安装、基底封闭以及所有应急处置等部位(环节)应当实行旁站监理;

5、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基坑开挖条件验收。

(二)盾构始发与接收

1、盾构区间端头井加固、吊装、始发、接收方案应当通过市建设科学技术委员会组织的专家论证;

2、监理单位应对盾构机性能、导向数据校核输入、洞门加固、洞门探水、监测、洞门止水装置、始发架和接收架测量、洞门注浆封闭、盾构始发后100米和盾构接收前50米掘进条件进行验收,并对盾构机姿态和盾构轴线偏差进行复核,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认;

3、监理单位应对洞门探水、洞门破除、盾构始发、盾构接收、洞门封闭注浆、盾构机设备吊装及所有应急处置等部位(环节)实行旁站监理;

4、盾构机距接收洞口50米时,车站应具备接收条件,并验收合格;

5、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盾构始发、接收条件验收。

(三)盾构掘进

1、盾构穿越方案应当按风险等级通过相应级别的专家论证;

2、监理单位应当组织对盾构姿态、同步注浆系统、油脂注入系统、二次注浆设备、盾构机检修效果、同步及二次浆液质量等进行验收,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认;

3、盾构穿越建(构)筑物施工、打开管片吊装孔、更换盾尾刷、打开检修闸(阀)、盾构姿态调整、土体加固、及所有应急处置等部位(环节)应当实行旁站监理。

(四)联络通道

1、联络通道土体加固设计、开挖施工方案应当通过市建设科学技术委员会组织的专家论证;

2、采用冷冻法加固时,监理单位应组织对应急准备、冷冻管钻进角度和长度计算、冷冻管终孔偏差分析、冷冻效果验证、预应力支架、安全门密封试验、探孔结果、喇叭口处理效果、排水管焊接效果、隔舱封堵效果、混凝土主体结构外观、注浆孔封堵等进行验收,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认;

3、采用冷冻法加固时,对冷冻管钻孔、钢管片拉开、安全门密封性试验、安全门开启、探孔施工、开挖全过程、喇叭口清理及浇筑、排水管焊接、隔舱封堵、侧壁及拱顶混凝土浇筑、冷冻管割除封堵、注浆孔钻孔以及所有应急处置等部位(环节)应当实行旁站监理。

4、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土体加固质量验收和联络通道开挖条件验收。

第七章  

第三十一条  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审核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以及监理单位主要人员的资格。监理单位应当核查施工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程师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资格。

第三十二条  施工过程中,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实行实名制管理,不得更换。

第三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分包单位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特殊岗位人员上岗资格证进行核查。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信息化施工管理体系,及时掌握降水、开挖、支护、掘进等监测数据。

第三十五条  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编制重点施工环节和Ⅰ级、Ⅱ级风险源部位(环节)施工的质量安全监督方案,并在施工前告知相关单位。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七条  各相关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组织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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