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939号)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行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有关法律法规,我厅起草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

                       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19819

宁夏回族自治区施工图设计文件

联合审查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939号)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行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关于全面推进施工图联合审查改革的实施意见》(宁建发201820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是指将建设工程消防、人防、防雷装置、通信设施等技术审查内容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统一交由具备资格的综合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进行技术审查,审查成果分别报送住房城乡建设、人防、气象、通信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构建“一个机构技术审查、一份报告办理手续、一套图纸交付施工”的“多审合一”管理模式。

第三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凡需领取建筑施工许可证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含民用建筑、工业建筑、构筑物和涉及结构体系和荷载改变的装修等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道路、桥隧、给水、排水等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工程的消防和防空地下室设计文件的审查,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依托“宁夏数字化施工图审查系统”(http://218.95.182.195:8088/nx-sgtsc)开展线上审查、技术服务、机构考核与监督管理工作。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区内施工图审查全部实行数字化交付,不再进行线下审查和备案。

第五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工作应坚持“统一标准、集中服务、结果互认、限时办结、联合监管”的原则。

第六条  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开展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的地区,应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4〕7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依据政府购买服务规定和属地管理原则,将施工图审查服务费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实施细则。

第七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自治区人防、气象、通信等部门开展审查机构资质确定、公布、变更和延续工作。经自治区确认的审查机构依法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工作,各市、县(区)不得另立标准重复确定审查机构资格或设置在本地区开展工作的各种限制性规定、要求。

第八条  特殊行业特殊工程的施工图审查业务,或自治区现有审查机构不能承担的审查业务,委托具有相应审查业务范围和经验的区外施工图审查机构承担。区外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并服从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管理,承担相应审查责任。

    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审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的安全性、可靠性;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还应当审查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

(二)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耐火等级、建筑构造、安全疏散、消防给水、消防电源及配电、消防设施等的消防设计是否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选用的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是否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

(三)防空地下室的结构抗力、密闭防毒和辐射防护等方面是否符合战时防护要求;建筑、暖通给排水和电气方面的设计是否符合战时人员的使用和基本生活条件;工程防护功能、平战转换措施是否保证战时的防护安全。

(四)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通信配套设计是否符合通信配套设施设计技术标准;

)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省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政策性文件规定必须审查的其他内容。

 施工图审查原则上不超过下列时限:

(一)一般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工程、一般政府投资线性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初审时限为7个工作日,复审时限为3个工作日。原则上20个工作日内必须出具审查合格书或审查意见告知书。

(二)一般社会投资工程、带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出让用地工程、小型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初审时限为5个工作日,复审时限为2个工作日。原则上15个工作日内必须出具审查合格书或审查意见告知书。

以上时限不包括施工图修改时间。

  十一  建设单位委托审查机构审查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 

  (一)勘察设计单位、通信配套设施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副本;  

    (二)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和通信配套设施设计单位合同;  

    (三)全套施工图及相关材料,根据项目类别具体如下:  

1.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  

1)全套施工图(含经签章的通信配套设施工程施工图)  

2)工程立项批复文件及规划部门批准的总平面图;  

  (3)经审查合格的勘察文件及其审查合格书;  

  (4)各专业主要计算书和相应的计算软件名称、版本号及其有效性证明;  

  (5)设计内容超出现行设计标准、规范规定的,应提供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组织的专家论证会或评审会的相关文件资料;  

  2.工程勘察  

  (1)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2)工程立项批复文件  

  (3)勘察纲要、岩土工程勘察现场记录、原位测试成果报告和原始记录、室内土工试验成果报告和记录等过程控制程序资料;   

3.专项工程设计 

1)全套施工图;  

  (2)工程立项批复文件  

  (3)主要计算书和相应的计算软件名称、版本号及其有效性证明;  

  (4)主体设计单位出具的技术复核意见书;  

5)经审查合格的主体工程施工图(全套一份)及其审查合格书;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开展施工图联合审查工作,具体参照《宁夏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一窗受理”工作规程》:

(一)建设单位按要求填写施工图联合审查报审表,同时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提交施工图审查申报材料及勘察设计文件。

(二)受理部门1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预审,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或及时通知建设单位进行补正。符合要求的推送至建设单位选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市辖县、区的建设项目统一由市级受理部门受理。

(三)审查机构接收材料后,系统开始计算审图时间。图审机构在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审查时限内出具审查合格书审查意见告知书

(四)审查机构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包括建筑、消防、人防、防雷装置、通信设施等专业)推送至受理部门,由其反馈建设单位及各相关主管部门,相关职能部门不再进行技术审查。

  十三  受理部门对建设单位提出的审查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送审项目依法依规不需要进行施工图审查的应即时告知建设单位不受理;

  ()送审材料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送审材料符合受理条件要求的,应即时受理并推送至建设单位选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

受理部门接收申请材料、提出补正要求、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审查申请,应当出具加盖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四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审查机构应将施工图设计文件及相关材料即时退回各受理部门

(一)建设单位提供虚假资料的;

(二)建设单位压缩法定审查周期,压低结算标准规定的审查费用,不签订合同或提出其他无理要求的;

(三)施工图文件明显不满足国家规定的编制深度要求的;

(四)属于重大设计变更但建设单位提供的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变更依据不全的;

  十五  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在全套施工图设计文件上加盖电子审查专用签章

  (二)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意见告知书,说明不合格原因和需要修改的具体内容

  审查合格书和审查意见告知书应当有各专业的审查人员签字,经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施工图审查意见告知书后,应及时组织勘察设计单位落实审查意见,并及时报送复审,审查机构应及时进行复审。复审的申报和审查流程与初次提交审核一致。审查机构出具审查意见告知书后,因建设单位原因,审查工作无法完成的,建设单位应书面通知审查机构终止审查。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对审查意见存在疑议的,可提交自治区施工图审查专家委员会裁定。涉及人防、消防、防雷、通信设计审查内容的,施工图审查专家委员会建设、人防、防雷、通信行政主管部门裁定。原则上裁定时间不超过3个工作日。

  第十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如确需修改,凡涉及本办法第条规定的审查内容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审查。

    对于重新送审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不再出具新的审查合格书。涉及建设规模或使用功能改变的,审查机构应按新项目出具新的审查合格书,原审查合格书作废。审查机构应负责收回原审查合格书及相关资料。 

十九  施工图审查过程中发现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审查机构应及时向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报告,由项目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一)施工图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二)勘察、设计单位涉嫌违反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标准等规定,超越资质等级或范围承揽业务的;

(三)执业注册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签字、盖章涉嫌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第二十条  审查机构超出资格范围从事审查或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所颁发的审查合格书无效,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令审查机构收回审查合格书,除按照规定对其处以罚款外,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审查人员在虚假审查合格书上签字的,终身不得再担任审查人员。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应会同人防、气象、通信等部门加强指导协调,研究解决施工图联合审查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共同实施审查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施工图审查监督管理工作中'Times New Roman';font-size: 21pxfont-family:仿宋_GB2312″>,由同级纪检监察部门予以追责问责,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十三   本办法自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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