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建房〔2019〕253号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专项整治住房租赁等中介机构乱象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建房〔2019〕253号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专项整治住房租赁等中介机构乱象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建房〔2019〕253号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专项整治住房租赁等中介机构乱象实施方案》的通知       

 

 

 

     

附件:

 


内蒙内蒙古自治区专项整治住房租赁等

中介机构乱象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大对房地产中介领域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的整治力度,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银保监会办公厅 中央网信办秘书局联合关于印发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中专项整治住房租赁中介机构乱象实施方案的通知》(建办房函〔2019511号)的工作部署要求,现就我区开展专项整治住房租赁等中介机构乱象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牢把握“守初心、担使命,找差距、抓落实”总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围绕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把住房租赁等中介机构乱象整治工作作为重要抓手,结合实际找准切入点、着力点,集中力量在全区范围内深入开展住房租赁等中介机构乱象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整治),严肃查处违法违规中介行为,坚决查处和取缔一批“黑中介”,严厉打击损害住房租赁、住房买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纠正和查处住房租赁等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真刀真枪解决问题,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提高房地产中介服务水平,提升从业人员职业操守,促进住房租赁等中介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整治重点

(一)发布虚假房源信息、隐瞒影响住房出租、出售的重要信息,诱骗群众租房、买房。

(二)对当事人隐瞒真实的住房租赁交易信息或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赚取住房出租差价。

(三)实施价格串通、囤积出租房源、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收取未明码标价的费用等价格违法行为。

(四)违规开展租金消费贷款业务,包括违规提供租金消费贷款等金融产品和业务。

(五)通过中介机构成交的住房租赁交易合同,未按规定备案。

(六)没有取得营业执照、备案证明,游离在监管之外,开展房屋中介活动行为。

(七)采取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驱逐承租人,恶意克扣押金、租金及其他保证金或预定金。

(八)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或者对购房人隐瞒抵押、查封等限制房屋交易的信息。

(九)为客户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阴阳合同”提供便利,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

(十)非法侵占或者挪用客户交易资金。

(十一)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担保服务,或者以捆绑服务方式乱收费。

(十二)与投机炒房团伙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

(十三)其他房地产中介欺诈、瞒骗、威胁、恐吓交易双方等行为。

三、工作步骤

(一)方案制定(2019年9月)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作为全区专项整治工作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厅、市场监管局、银保监局、网信办作为参与单位,指导监督各地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形成上下联动机制,共同推进专项整治工作。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9年9月—11月)

组织开展摸底调查,掌握情况、建立台账,对住房租赁等房地产中介机构行为进行全面检查和治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曝光典型案例。

(三)总结巩固阶段(2019年12月)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总结专项整治工作,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制度。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通报各地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和取得成效。

四、整治措施

(一)组织开展摸底调查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行政区域内从事住房租赁等房屋中介行为的机构和从业人员情况调查摸底,逐一建立台账,及时将未备案的中介机构名单向社会公开,发布交易风险提示,提醒群众审慎选择房地产中介机构。928日前将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台账情况报送至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建立投诉举报制度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在门户网站开设专栏,各专项整治相关单位要通过门户网站、官方微信、媒体平台等及时发布“住房租赁等中介机构乱象”举报方式,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三)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各参与单位对群众的举报和投诉及网络、报纸等媒体曝光的违法违规行为,要认真调查、快速处理、及时反馈。通过现场巡查、合同抽查、投诉处理等方式,对住房租赁等中介行为进行全面整治,对违法违规的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加大查处力度。对没有备案的中介机构,要责令限期整改;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要依法从严惩处并记入信用档案;对严重侵害群众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的住房租赁等中介机构,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将其清出市场。

(四)建立工作台账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参与单位共同明确专项整治工作的具体内容、目标要求、工作举措、进度安排、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评估标准等,加强调度检查和政策指导,强化过程管理,有序推进落实,并对专项整治效果做出定量和定性评估。对群众投诉举报的受理情况、进展情况、处理结果进行记录,建立专项整治工作台账,做到有问题清单、有整改措施,明确目标任务、责任主体、进度时限,及时了解掌握工作进展。

(五)建立健全监管制度

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严格落实房地产中介机构备案制度,积极推行中介人员实名服务制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签订住房租赁合同,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租赁登记备案,维护住房租赁市场秩序,规范租赁行为。在专项整治过程中,要坚持问题导向,把发现漏洞与建章立制同步推进,要与相关部门加强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联动查处的工作机制,巩固专项整治成果。

五、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住房租赁等中介市场乱象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与参与单位协调配合,整合、共享违法违规中介机构、中介从业人员的相关信息,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联动查处、齐抓共管的协调机制,形成合力。及时将发现的住房租赁等房地产中介领域的涉黑涉恶线索及时移交给公安部门。公安部门负责根依法查处涉黑涉恶的中介机构、中介从业人员。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查处相关价格违法行为。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查处违规开展租金消费贷款业务行为。按照相关部门提供线索,网信部门负责处置房地产网络信息平台发布的虚假房源信息,对涉事违法违规网络信息平台依法处置。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推动各有关部门依据《关于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对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违法违规中介机构、中介从业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对所辖区域专项整治工作进行部署、督导,对群众反映强烈、问题突出的典型案例要挂牌督办,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二)加大信息公开力度

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将住房租赁等中介机构备案情况、从业人员情况、信用信息等,通过网站、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对专项整治工作中查处的违法违规住房租赁等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要向社会通报,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对群众投诉举报的受理情况、进展情况、处理结果等有关情况要及时告知当事人。

(三)定期汇总上报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明确1名科级干部作为联络员,及时报送情况、反映问题、提出建议。于925日前将联络员名单和联系方式及专项整治工作项目明细、阶段性成果反馈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专项整治实行半月调度,每月14日、28日前向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报送专项整治工作进展、解决的突出问题、发现的典型案例以及取缔“黑中介”成效情况。1225日前,将专项整治活动总结报告(包括:工作开展情况取得成效、存在问题、措施建议等)上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加强宣传引导

专项整治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运用宣传渠道、注重发挥新媒体运用,加强新闻宣传,正确引导舆论,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整治期间,要发挥正反典型的导向作用,及时总结推广专项整治的好做法好经验,定期公布违法违规从事住房租赁等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从业人员名单,集中曝光一批典型案例,起到警示震慑作用。

 

专项整治工作联络员: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姓名:顾凤民     电话:04716945031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姓名:张新星     电话:04716659505

自治区公安厅

姓名:杨山旺      电话:04716551689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姓名:张奕男      电话:04714934036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

姓名:王        电话:04714345462

自治区党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姓名:邢永杰      电话:04714826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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