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渝建发〔201916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人力社保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918号)和《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改革与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895号)要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了《重庆市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重庆市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
520

渝建发〔2019〕16号关于印发重庆市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附件:

重庆市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实施以大数据智能化为引领的创新驱动发展,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工人管理,维护建筑工人和建筑企业合法权益,培育专业型、技能型建筑产业工人队伍,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918号)和《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改革与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895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建筑工人实名制(以下简称实名制)是指对建筑企业所招用建筑工人的从业、培训、技能和权益保障等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实名制管理工作,督促建筑企业及其施工现场全面落实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托“智慧工地”建设,建立完善我市“智慧工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市实名制管理平台),确保各项数据的完整、及时、准确,实现与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联通、共享。

区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名制管理工作,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企业及其施工现场全面落实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

第五条  实名制管理可以作为以下事项的依据:

(一)核验项目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情况;

(二)实施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及银行代发制度,处理施工现场劳资纠纷;

(三)参加工伤保险;

(四)查找项目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线索。

第二章  实名制管理要求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与建筑企业约定实施实名制管理的相关内容,督促建筑企业落实各项措施,为实名制管理创造条件,按照工程进度将建筑工人工资按时足额付至建筑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工资专用账户。

第七条  建筑企业应承担实名制管理职责,制定本企业实名制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实名制管理人员,通过信息化手段将相关数据实时、准确、完整的上传至市实名制管理平台。

建筑企业应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对其进行基本安全培训,相关数据上传市实名制管理平台后,方可允许其进入施工现场从事与建筑作业相关的活动。

第八条  总承包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以及依法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合同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的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应编制实名制实施方案,建立管理台账,采集、上传实名制信息;依法按劳动合同约定,通过工资专用账户按月足额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建筑工人;按规定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建筑工人维权告示牌”,公开相关信息。

分包企业对其招用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直接责任,配合总承包企业做好相关工作。

第九条  建筑企业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劳务负责人等项目管理人员均应承担项目的实名制管理相应责任,并应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专(兼)职管理人员是直接责任人。

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及建筑工人均纳入实名制管理范畴。

第十条  建筑工人应配合各级主管部门和建筑企业的实名制管理工作,进场作业前须签订劳动合同并接受基本安全培训。已录入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建筑工人,1年以上(含1年)无数据更新的,再次从事建筑作业时,建筑企业应对其重新进行基本安全培训,记录相关信息,否则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上岗作业。

第三章  实名制信息采集

第十一条  实名制信息由基本信息、从业信息、诚信信息等内容组成。

基本信息应包括建筑工人和项目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信息、文化程度、工种(专业)、技能(职称或岗位证书)等级、基本安全培训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从业信息应包括劳动合同签订、考勤、工资支付和从业记录等信息。

诚信信息应包括诚信评价、举报投诉、良好及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

第十二条  建筑企业通过市实名制管理平台采集、上传实名制信息。对首次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工人和项目管理人员,以真实身份信息为基础采集基本信息,并实时更新;在用工过程中,真实完整记录建筑工人工作岗位、劳动合同签订、考勤、工资支付等从业信息,建立实名制管理台账;人员退场时,为其办理退场登记。

第十三条  建筑企业应按照“智慧工地”建设实名制管理技术标准配备必须的硬件设施设备。施工现场原则上实施封闭式管理,设立进出场门禁系统,采用人脸、指纹、虹膜等生物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打卡,用于施工现场人员的日常考勤和工作情况记录;不具备封闭式管理条件的工程项目,应采用移动定位、电子围栏等技术实施考勤管理。相关电子考勤和图像、影像等电子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实施实名制管理所需费用可列入安全文明施工费和管理费。

第十四条  建筑工人和项目管理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首次上岗之前应在项目施工现场完成基本信息采集,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基本信息在本市实行一次性采集。

第十五条  原建筑业从业人员平安卡采集的信息,可增加相关信息作为实名制信息使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筑企业、系统平台开发应用等单位应制定制度,采取措施,确保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关数据信息安全,以及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不得漏报、瞒报。

第十七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数据共享,通过数据运用分析,利用新媒体和信息化技术渠道,建立建筑工人权益保障预警机制,切实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提高服务建筑工人的能力。

第十八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对区县(自治县)主管部门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约谈相关责任人。

第十九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情况的日常检查,根据市实名制管理平台数据接收情况实施动态监管,并对相关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对涉及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欠薪等侵害建筑工人劳动保障权益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处理;对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违法问题或案件线索,应按职责分工及时移送处理。

第二十条  严禁各级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借推行实名制管理的名义,指定或暗示建筑企业采购相关产品;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增加企业额外的负担。对违规要求建筑企业强制使用某款产品或乱收费用的,要立即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依法提请有关部门进行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可将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列入标准化工地考核和诚信评价。对切实落实实名制管理的建筑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日常监管中减少检查频次,在评优评先等方面实行相应激励措施。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可减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二十二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企业及个人弄虚作假、漏报瞒报等违规行为,应予以纠正、限期整改,并录入市实名制管理平台。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作为重点监管对象,通过增加检查频次、曝光、核查企业资质等方式进行处理,存在工资拖欠的,可提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比例,并记入企业或个人信用档案,上传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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