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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住建局2025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计划

2025-04-15 08:03:30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明确监管职责、健全监管标准、创新监管方式、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构建权责明确、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简约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结合工作实际,制定2025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计划。

一、工作目标

按照“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违法必纠”的原则,转变监管理念,规范监管行为,提升监管效能,建立健全科学行政执法检查制度,解决行政执法检查随意性和不到位等问题,切实管出公平、管出效率、管出活力,提高市场主体竞争力和市场效率,在全市推动高质量发展中奋勇争先,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晋中篇章。

二、组织领导

成立以局长为组长,各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局机关各科室、下属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行政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全局2025行政执法检查工作。

三、执法检查

本年度检查计划分为5类23项,具体如下:

(一)保障性住房监管(3项)

1.检查事项、对象及内容

(1)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情况

检查对象:公租房承租人。

检查内容:

①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②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③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④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⑤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⑥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

⑦其他违反公共租赁住房合同的行为。

(2)直管公房使用情况

检查对象:直管公房承租人。

检查内容:

①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直管公房的;

②改变所承租直管公房用途的;

③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直管公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④在直管公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⑤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直管公房的;

⑥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

⑦其他违反直管公房合同的行为。

(3)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情况

检查对象: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居住人员。

检查内容:

①未取得资格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

②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个人。

2.检查依据

(1)《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2)《直管公房管理制度》;

(3)《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二)房地产市场监管(7项)

1.检查事项、对象及内容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检查对象: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开发项目。

检查内容: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

(2)房地产估价机构

检查对象:房地产估价机构。

检查内容:

①非法取得或非法转让、不及时办理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②违法设立分支机构或设立不备案的;

③非法承揽业务或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

④出具的估价报告违反相关规定的;

⑤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

(3)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检查对象:房地产估价师。

检查内容:

①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注册制度;

②执业过程中和出具的评估报告是否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③被检查人员所在聘用单位提供有关人员签署的估价报告及相关业务文档;

④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估价报告的人员。

(4)房地产经纪机构

检查对象:房地产经纪机构。

检查内容:

①经纪服务活动中是否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行为;

②房地产经纪机构是否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

③是否存在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情形;

④是否存在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情形。

(5)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规定销售商品房

检查对象: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开发项目。

检查内容:

①是否取得《商品房预(现)售许可证》销售商品房;

②是否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内容;

③是否存在售后包租或变相售后包租的情形;

④是否违规收取和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

⑤委托销售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6)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行为

检查对象: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小区。

检查内容:

①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

②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

③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

(7)物业服务企业对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

检查对象: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小区。

检查内容:

①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②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③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④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⑤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⑥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2.检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3)《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4)《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5)《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6)《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

(7)《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8)《物业管理条例》;

(9)《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三)建筑市场监管(6项)

1.检查事项、对象及内容

(1)建筑工程项目参建单位市场行为

检查对象:施工项目现场各参建方。

检查内容:

①建设单位是否违反基本建设程序未批先建;

②建设单位是否存在违法肢解发包工程;

③施工单位是否违法转包、分包工程;

④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另行签订“阴阳合同”;

⑤项目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是否到岗履职,现场实际管理人员变更后是否履行变更备案手续;

⑥监理企业是否违法转让监理业务;

⑦监理总监是否到岗履职;

⑧建设单位是否按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方式和比例足额拨付工程进度款;

⑨是否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按月足额支付工资。

(2)建筑业企业资质情况

检查对象:建筑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和勘察设计企业。

检查内容:

①企业在山西省智慧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是否登记基本信息且登记状态为审核通过;

②企业从业人员是否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条件;

③是否存在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情况;

④企业人员是否依法规范签订劳动合同,且有本单位唯一社保;

⑤企业现有资质在山西省智慧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是否存在预警信息。

(3)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检查对象:相关招标、投标单位及招投标代理机构。

检查内容:

①建设单位是否存在应招标而未招标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

②建设单位是否存在规避招标、透露招标有关事项的行为;

③是否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行为;

④招标人是否在招标中泄密和串通;

⑤投标人是否存在串通投标的行为;

⑥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发售、投标文件是否存在递交违规行为等。

(4)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

检查对象:造价工程师个人和相关注册单位。

检查内容:

①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的;

②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

③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④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⑤超出执业范围、注册专业范围执业;

⑥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5)一级注册建筑师、二级注册建筑师注册、执业情况

检查对象:建筑师个人和相关注册单位。

检查内容:

①是否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考试合格或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②是否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筑师名义从事注册建筑师业务。

(6)建设工程保证担保保证人动态考核

检查对象:建设工程保证担保保证人。

检查内容:

①工程担保公司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工程保证担保保证人考核表;代偿准备金托管协议;代偿准备金托管账户银行流水原件及对账单原件;专项审计报告;当年财务报表;担保项目保后管理手册。

②承担工程保证担保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保险公司需提供以下材料:

工程保证担保保证人考核表;担保项目保后管理手册。

2.检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3)《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5)《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6)《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7)《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8)《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9)《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10)《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11)《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保证担保保证人动态考核的通知》;

(1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13)《注册建筑师条例》;

(14)《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

(四)建设科技与消防监管(3项)

1.检查事项、对象及内容

(1)全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

检查对象: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

检查内容:

①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擅自施工的情况;

②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未依法重新申请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情况;

③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竣工验收后未依法申报消防验收备案的情况;

④建设工程是否存在违反国家消防技术规范标准强制性条文;

⑤建设工程申报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2)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

检查对象:建设工程各参建主体。

检查内容:

①建设单位是否要求设计、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是否按照任务指标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是否按照装配式建筑任务比例执行;是否要求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是否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是否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②设计单位是否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是否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是否按照装配式建筑任务比例进行设计。

③施工单位是否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进行施工;是否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的;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

④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进行施工,不予制止或者制止无效是否报告建设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

⑤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是否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

(3)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情况

检查对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1.检查内容:

(1)企业综合信息管理情况;

(2)咨询成果质量管理情况;

(3)咨询经营业绩管理情况;

(4)企业信用管理良好行为;

(5)企业信用管理不良行为;

2.检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3)《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4)《山西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5)《山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6)《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7)《山西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8)《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9)《工程造价咨询市场信用管理办法》。

(五)质量安全监管(4项)

1.检查事项、对象及内容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

检查对象:全市建筑施工企业。

检查内容:

①是否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施工;

②相应证照是否一致、合法、有效;

③是否按期办理安全生产许可申请、变更、延期等手续;

④是否以不正当手段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⑤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⑥安全投入是否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⑦是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⑧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执业资格和一定的安全生产知识、工作经验,并与企业确立劳动关系;

⑨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是否经常考核合格,持有相应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和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⑩从业人员是否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⑪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是否按规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⑫是否依法为从业人员投保工伤保险,为特种作业人员缴纳意外伤害保险;

⑬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是否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⑭是否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⑮是否按规定进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⑯是否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⑰是否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⑱企业是否按规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专业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总结;

⑲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检查对象:全市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检查内容:

①是否符合规定的资质标准;

②是否超出资质范围从事质量检测活动;

③是否存在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

④是否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检测报告是否真实;

⑤检测机构是否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

⑥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是否符合计量认证要求;

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

检查对象: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各方参建主体(包括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各专业分包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和设计单位、质量检测机构、预拌混凝土企业、内设实验室)。

检查内容:

①工程质量方面

执行国家、省有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情况;建筑工程各方责任主体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建设单位未按法定要求通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问题;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②施工安全方面

建设单位是否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是否及时、足额拨付“三项费用”情况;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开展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论证和安全交底情况;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配备、管理、使用情况;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建立健全项目安全生产责任体系、预防控制体系和档案管理体系情况;是否按照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组织开展岗位教育培训和安全生产交底情况;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对项目员工生产作业的安全保障情况;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对项目现场存在的一般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情况;项目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投保情况;对上级安排的各类专项整治行动等贯彻落实情况;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配备、管理和履职情况;监理单位依法对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检查、督促和监督整改情况;主要参建主体相关负责人履职尽责和各方责任主体对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执行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③扬尘防治方面

建设单位对未移交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地块落实扬尘防治措施情况;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落实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六个百分之百”措施情况;监理单位对相关责任单位履行施工扬尘防治责任的监督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4)勘察设计文件质量和对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抗震设防

检查对象:在建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

检查内容:

①勘察、设计单位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是否达到抗震设防等要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是否严格按照经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勘察设计文件进行抗震设防和采取抗震措施;

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颁布的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是否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是否存在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建筑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③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是否指定生产企业、供应商;

④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上传《山西省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消防审查验收数字化管理平台》。

2.检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3)《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4)《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5)《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6)《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7)《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8)《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9)《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10)《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1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

(12)《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1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14)《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15)《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16)《建筑起重机构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17)《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18)《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19)《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

(20)《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

(2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

(22)《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

(23)《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

(24)《建筑工程安全资料管理标准》;

(25)《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

(26)《晋中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27)《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28)《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29)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30)《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88号。

四、执法监督和纪检监督

政策法规科负责监督我局行政执法检查工作,对未按照规定程序实施检查、擅自部署专项检查等要及时纠正;机关纪委负责行政执法检查过程中的纪律监督工作,对违反“五个严禁”“八个不得”要求乱检查的,进行约谈。

五、工作要求

(一)规范执法行为。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聚焦房地产市场、建筑市场、在建项目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等重点监管领域,压减重复或不必要的检查事项,坚决惩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于行政违法案件,均需通过晋中市住建局行政违法案件移送审查程序进行移送处罚,保证案件查办质量。

(二)落实相关制度。严格按照《晋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晋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等三项办法的通知》(市建办发〔2021〕5号)要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认真落实国家、省、市关于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有关规定,减少不必要的检查,坚决遏制乱检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避免由此引起的复议诉讼和行政赔偿,保障行政执法工作公开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执法者的尊严。

(三)做好数据录入。依托“互联网+监管”、“双随机、一公开”平台,做好监管数据采集、录入工作,实现监管数据量、监管事项覆盖率双提升,促进行政监管科技化、精准化、智能化。探索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进一步增强监督检查的震慑力和企业的主体责任意识。

(四)严格廉洁自律。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和权限,不得妨碍检查对象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收受检查对象及相关利益人的财物或其他利益,不得徇私枉法和营私舞弊。局机关纪委要严格执纪执法,对行政执法人员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要上报驻局纪检监察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五)创新监管方式。结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要求,健全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的行政检查“综合一次查”协作机制;探索“企业安静期”制度,各业务主管部门要根据检查计划和日常监管情况,合理安排检查比例和频次,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行政检查;探索推行分级分类监管模式,根据企业(项目)规模、管理水平、技术水平和危害程度等对企业(项目)进行分级分类,实行差别化、动态化管理,突出重点。

(六)强化监督指导。要积极发挥市级执法监督作用,采取执法调研、专项督导、执法过程监管等方式,加强对县(区、市)执法工作的指导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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