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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星关区朱某在鸭池镇随意堆放、倾倒建筑垃圾案 以案释法案例公布(第一期)

2025-04-14 11:07:05

一、案例基本信息

案例类型:市容环境卫生类

案例报送单位:毕节市七星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案件主办人:雷浪涛(执法证号:24050199075)

陈 勇(执法证号:24050199080)

二、案例正文

【案件标题】

七星关区朱某在鸭池镇随意堆放、倾倒建筑垃圾案

【案情简要】

2025年2月26日,七星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发现,当事人朱某在七星关区鸭池镇下坝村十八大湾随意堆放、倾倒建筑垃圾,执法人员立即责令当事人朱某进行整改,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办理结果】

朱某在七星关区鸭池镇下坝村十八大湾随意堆放、倾倒建筑垃圾,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七星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其处以150元罚款。

【法律条款】

(一)《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案例评析】

(一)行政主体过程评析。本案件办理中,执法主体适当、办案程序严格落实全过程记录,基本事实认定清晰、适用法律依据引用准确,充分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造成的影响、后果及违法程度,依法引用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切实发挥法律法规的评价和教育作用。

(二)案件违法事实评析。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有关规定,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也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消纳)场收纳建筑垃圾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把法治宣传贯穿到行政管理、执法办案全过程中,进一步强化企业及群众的法律意识,全力维护城市市容市貌与环境卫生,营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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