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过程市场管理的通知

宁建管字〔2018〕45号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各方责任主体的市场管理责任,明确各方责任主体在施工过程中市场管理的相关要求,加强房屋建筑工程的节点控制和施工过程的动态管理,规范市场行为资料的填写审核标准,根据《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规定》(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89号)、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强化南京市建筑工程市场监管的通知》(宁建建监字〔2018〕42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加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过程市场管理工作提出相关要求,现通知如下:

一、实施对象和范围

在本市六城区(玄武区、鼓楼区、秦淮区、建邺区、雨花台区、栖霞区)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其参建的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含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单位),应遵守本通知的要求。

二、实施内容

(一)完善各方市场管理组织体系,建立工程市场管理网络

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完善市场管理组织体系,加强对项目管理机构的管理,实现与主管部门的联动,建立项目管理机构履职、企业自查、主管部门抽查的工程项目市场管理网络。

1、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明确市场负责人,负责本单位在宁建筑市场管理工作的部署和落实。市场负责人由企业或外地驻宁机构分管市场的副总及以上职务人员兼任。

2、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均应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监理单位、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单位的项目管理机构配置应符合省市相关文件的标准,专业分包单位应设立至少包括项目经理和1名施工员在内的项目管理机构,劳务分包单位应设立至少包括劳务经理和1名劳务员在内的项目管理机构。

3、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项目管理机构负责人对本工程市场管理工作的部署和落实负总责,并应明确市场管理员,具体负责市场管理信息填报审核和市场行为资料整理汇总等工作。监理单位的市场管理员由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或专业监理工程师兼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和专业承(分)包单位的市场管理员由项目经理(副经理)或施工员兼任;劳务分包单位的市场管理员由劳务经理或劳务员兼任。

4、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对项目管理机构市场管理工作(包括工程市场信息填报审核、市场行为资料整理汇总等)进行检查,每3个月不少于1次,并做好记录。

(二)填报审核施工过程市场信息,形成工程市场行为资料

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应通过南京市建筑安装管理处“企业信用管理平台”,在施工许可等共享数据的基础上,填报与审核施工过程主要节点信息和工程动态信息,并形成工程市场行为资料,逐步实现“数据一个库、监管一张网、管理一条线”。

1、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单位进退场、工程完工和竣工等主要节点填报相关市场信息。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在进场后开工前,依据工程设计文件、招投标文件等原始资料填报工程项目基本信息、与专业工程相关的设计和招投标信息、合同信息、项目管理机构信息;在单位退场时填报退场信息;在工程完工和竣工时填报完工信息和单位工程竣工信息。

2、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在施工过程中依据工程实际,实时填报工程进度、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变更、作业人员进退场等工程动态信息(工程节点信息和动态信息填写审核要求见附件1,系统操作说明见附件2)。

3、各单位填报的工程市场信息实行层级审核。总承包单位和专业承包单位填报的工程市场信息由监理单位审核,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单位填报的工程市场信息由发包单位审核后再提交监理单位审核。

4、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已填报审核的工程市场信息基础上,整理汇总形成工程市场行为资料。市场行为资料包括基本建设程序和工程信息、施工现场参建单位信息、工程合同信息、项目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信息、作业队伍及作业人员信息等五部分内容。各单位按照市场行为资料模板,通过“企业信用管理平台”打印出相关表格(不能自动生成的表格可补充填写),装订成册,与相关原始资料一并留存现场备查(市场行为资料模板见附件3)。

5、市场信息及市场行为资料应与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同步且一致。项目管理机构负责人和市场管理员对本单位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市场监督管理

企业在“企业信用管理平台”形成的施工过程市场信息将与施工许可、质量监督等数据对接与共享,作为监理和施工单位在业绩认定、信用评价房建类产值统计、施工过程中各方责任主体市场管理的履职情况及市场监管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南京市建筑市场监管部门通过日常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企业市场信息填报审核、市场行为资料整理等市场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对履职到位、执行情况好的单位将予以表扬,发现问题的责令整改,对企业或项目管理机构存在下列问题的予以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多次发生或整改不力的,将依据相关规定报请行政处罚:

1、市场管理组织体系建立或履职不符合要求的;

2、市场信息填报审核或市场行为资料整理不及时、不完整的;

3、市场信息填报审核或市场行为资料整理中弄虚作假的。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2019年1月1日起新开工的房屋建筑工程(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本市六城区以外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可参照执行。

附件:1、工程节点信息和动态信息填写审核要求

2、市场信息及市场行为资料系统操作说明

3、市场行为资料模板

南京市建筑安装管理处

2018年12月28日

附件下载

1.附件

2.宁建管字[2018]45号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过程市场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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