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投标系统中嵌入信用联合奖惩信息的函

惠市规建函〔2018〕2039号

各县(区)住房城乡部门、发展改革、公共资源交易部门,各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及招标代理机构:

为推进我市信用联合奖惩省级试点工作,落实联合奖惩合作备忘录有关规定,根据《广东省信用办关于加快在政府服务大厅嵌入信用信息并建立查询使用机制的通知》(粤发改信息函〔2018〕4485号)要求,市住建局、发展和改革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经研究决定将信用联合惩戒信息嵌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系统,实现联合奖惩“一键搞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合奖惩措施嵌入的业务事项

根据国家各部委签署的37个联合奖惩合作备忘录中“依法限制参与建设工程招投标”的惩戒措施,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确定嵌入内容。此次信用联合惩戒信息及联合惩戒措施嵌入的业务事项是指由市住建部门监管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投标业务,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投标系统具体办理的建设工程招投标等事项。

二、联合惩戒对象信息、惩戒措施及依据

根据国家各部委签署的37个联合奖惩合作备忘录中的有关规定,在办理上述业务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对被列入以下15个失信名单的市场主体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投标系统办理工程招投标报名时实施拦截,依法限制参与财政投资公共工程建设项目投标活动。详见下表:

序号

惩戒对象

惩戒依据

1

贸易流通领域违法失信主体

1、《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2、《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第三条第(十)款

2

经济合作领域严重失信主体

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23号)第二十条

2、《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

3

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

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

2、《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第十项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第四条

4、《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23号)第二十条

4

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

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23号)第二十条

2、《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

5、《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

5

保险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

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23号)第二十条

2、《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

6

家政服务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

1、《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2、《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第三条第(十)款

7

旅游领域严重失信相关责任主体

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条

3、《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

4、《中国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5、《中国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8

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

1、《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9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4、《中国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

5、《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第十八条)

9

失信企业

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23号)第二十条

2、《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

10

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

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23号)第二十条

2、《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

11

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

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23号)第二十条

2、《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

4、《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12

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23号)

13

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

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23号)第二十条

2、《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

14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1、《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2、《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15

海关失信企业

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23号)第二十条

2、《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

三、联合奖惩信息来源

15个失信名单信息来源于国家和省下发数据以及惠州本市各县区、各部门依据国家有关部委发布的认定标准认定的名单,名单统一由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共享。

四、实施联合奖惩的责任分工

(一)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根据惠州市开展信用联合奖惩省试点工作的部署,结合业务实际,梳理嵌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投标系统的业务事项,明确信用联合惩戒的对象、措施和依据,联合惩戒信息嵌入该系统的具体嵌入环节和嵌入方式;在工程招投标实施信用联合惩戒过程中,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转交的质疑等做好相关解释和后续处理工作。

(二)市发展和改革局

完善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要求,安排专人负责接收、处理、保管省信用信息平台推送的信用联合奖惩信息,综合本市(含县区)认定的名单信息,按照市住建局确定的嵌入要求,推送并嵌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投标系统;配合市住建局做好投诉处理工作。

(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按照市住建局确定的嵌入要求,安排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对接,将信用联合奖惩信息嵌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投标系统,并做好信息反馈和技术维护工作;做好向参与交易各方开展信用联合奖惩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受理有关质疑并进行回复,必要时转交市住建局进行处理。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惠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18年11月14日

联系方式:市住建局,电话:0752-2117621

市发改局,电话:0752-2892275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话:0752-712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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