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复函

粤发改价格函〔2014〕2709号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关于重新核定我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函》(粤建市函〔2014〕1167号)悉。经研究,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继续按《关于调整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复函》(粤价函〔2011〕742号)执行,期限1年。期满前三个月内请向我委重新申请核定标准,并将有关收费的执行情况报送我委。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员会

  二0一四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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