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建消防〔2020〕10号

关于明确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涉及规划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规划自然资源局,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工程建设领域审批制度改革,提升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现就特殊建设工程消防审查涉及规划许可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特殊建设工程,是指《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十四条所列的建设工程(详见附件)。

二、新建工程属于特殊建设工程的,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时,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规划审批文件。

三、既有建筑改建属于特殊建设工程的,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时,不涉及规划许可内容变更的,应当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文件,租赁房屋还应提供租赁合同或证明;涉及规划许可内容变更的,或无法提供前期规划许可的既有建筑改建涉及规划管理许可事项的,应当提交变更后的规划许可证或者规划审批文件。

符合本通知免于办理规划许可情形的,不需要提交规划许可证或者规划审批文件。

四、特殊建设工程改建符合下列情形的,免于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一)不影响安全疏散且不涉及新增建筑面积的屋顶美化。

(二)不改变房屋登记属性对建筑产权单元内部空间进行改造或技术升级的装修行为。

(三)在项目权属用地范围内加装消防疏散楼梯、电动扶梯、电动汽车充电桩、快递柜、通信基站、运动健身设施等设施设备且不涉及增加建筑面积、不涉及相邻关系的。

(四)不涉及改变消防通道、扑救场地的道路的地面铺装、广场、绿地等环境景观设计。

(五)其他免于办理规划许可手续的情形。

附件:特殊建设工程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0年11月4日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市住房城乡建委 刘阳 63038907;市规划自然资源局曹梓煜 63158290)

附件

特殊建设工程

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十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是特殊建设工程:

(一)总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总建筑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总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总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七)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八)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九)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十)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十一)设有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

(十二)本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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