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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惠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惠州市住建局 惠州市水利局关于对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实行累进加价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2025-11-27 11:57:22

一、出台背景

原《惠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惠州市水利局关于对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实行累进加价的通知》(惠市发改价格〔2020〕339号)即将于2025年12月到期,根据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现对惠市发改价格〔2020〕339号部分内容修订后形成了《通知》并重新发布实施。

二、目标任务

继续发挥价格机制在水资源配置中的调节作用,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城镇节水减排,加快节水型社会建设,进一步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推进节约用水工作。

三、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二)《节约用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6号)

(三)《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46号)

(四)《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0号)

(五)《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城镇供水价格管理的实施办法》(粤发改规〔2022〕5号)等

四、主要内容及新旧政策差异

《通知》共七条,对适用范围、用水定额和用水计划核定部门、加价标准等内容予以规定。

(一)第一条明确实行累进加价制度的范围。

(二)第二条明确用水定额和用水计划核定部门。

(三)第三条至第四条明确对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的部分分档及加价收费标准,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的基本水价定义。

(四)第五条至第六条明确征收方式及加价收费收入的管理及用途。

(五)第七条明确《通知》的实施时间。

对比原惠市发改价格〔2020〕339号文件,《通知》根据上位法有关规定,规范了有关表述,如修改“供水主管部门会同水利部门”表述为“城市节水主管部门会同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第二条)。修改“由各级供水主管部门委托属地供水企业代收代缴,并在收取基本水费时一并开具专用票据”表述为“由各级供水主管部门负责征收,也可委托属地供水企业代收代缴,并在收取基本水费时一并开具专用票据”(第五条),另外删除了对淘汰类限制类企业加价、征收手续费及处罚的有关提法,分档及加价收费标准维持与原惠市发改价格〔2020〕339号文件标准保持不变。

五、关键词诠释

非居民用水主要指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生态用水、消防用水等。

特种用水主要包括洗车、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高尔夫球场用水等。

六、利企惠民措施

实施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能有效发挥价格杠杆作用,调节用水需求,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有利于调整产业结构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有利于促进全社会节约用水,保障国家水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

 

原文地址:http://zjj.huizhou.gov.cn/zmhd/hygq/zcjd/content/post_56540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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