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主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经市政府八届7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遂宁市主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将于2025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适用于遂宁市主城区(船山区、遂宁经开区、市河东新区、遂宁高新区)范围内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核、退出和监督管理等工作。现就《细则》的相关重要内容解读如下。
问:公共租赁住房有哪些保障方式?
答: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包括实物保障和租金补贴两种保障方式,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只能选择其中一种,不得同时享受。
问:《实施细则》相对之前政策做了哪些调整?
答:明确“主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定义。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单位,每个家庭确定1名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为主申请人,配偶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可以作为单身人士申请,本人为申请人;
城镇居民落户时间由“落户1年以上”调整为“户籍在主城区”;对新就业无房职工与外来务工人员均解除签订劳动合同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时间“1年以上”的限制;申请人以往有自有住房的转让时间由“房屋出售须满5年”调整为“须满3年”;新增“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护理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新增“不具有住房资助能力”要求,申请人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我市主城区不具有住房资助能力(具有住房资助能力是指申请人的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我市主城区拥有2套及2套以上住房);
新增唯一自有住房是D级危房无法居住的情形,在主城区范围内有唯一自有住房,但唯一自有住房被鉴定为D级危房无法居住的,在收入、车辆、工商注册等方面可放宽申请条件;
增加低保家庭、特困人员作为第一顺序优先配租,涉军优抚对象、政府专职消防员、有未成年子女的三孩家庭等在同等条件下作为第二顺序配租。
问:《实施细则》的实施范围和执行时间?
答:该《实施细则》自2025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适用于遂宁市主城区(船山区、遂宁经开区、市河东新区、遂宁高新区)范围内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核、退出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问:申请公租房保障的家庭,需要具备哪些准入条件?
答: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实施细则》第三章,第九至十二条对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条件作了细化规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必须满足:1.在主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若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且申请之日前3年内无住房转让行为(重大疾病或变故除外);同时申请人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我市主城区不具有住房资助能力。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若有机动车,其购车总价不得高于8万元。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若从事经商有工商注册的,注册总资金(认缴)不得高于10万元
其中,城镇居民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是户籍在主城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是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统计部门公布的主城区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护理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新就业无房职工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全日制职业技术及以上学校毕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是在主城区范围内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与主城区范围内用人单位(或实际工作地点在申请辖区的用工主体)签订劳动(工作)合同(合同期限不得低于1年);在本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且毕业不满5年。
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是在主城区范围内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与主城区范围内用人单位(或实际工作地点在申请辖区的用工主体)签订劳动(工作)合同;在本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且年收入低于上年度统计部门公布的主城区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80%。
问:哪些情况要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其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
答:(一)转租、出借或擅自调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擅自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擅自装修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改变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六)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问:租赁期限一般为多久?
答: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年度审核制度。年审符合条件的,可以继续承租至租赁期满;租赁期满时仍符合租赁条件并愿意继续承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重新提出申请,并重新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签订租赁合同。
问: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怎样申请?
答:城镇居民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时,应将申请资料交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应将申请资料交用人单位所属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人也可在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或政府政务服务平台上递交申请资料。
问: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答:(一)《遂宁市主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原件);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未婚不提供);
(三)租赁主城区内房屋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提供有效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复印件;自有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提供自有住房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唯一自有住房被鉴定为D级危房的提供鉴定报告;如实填报申请人父母、子女、配偶的父母基本信息及在主城区的房产情况,并书面授权审核部门进行核查;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当年截至申请日收入证明原件;
(五)与所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和社保缴纳证明材料;
(六)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名下有机动车辆的提供购车发票;
(七)新就业无房职工还应提供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本科及以上学历提供)复印件或《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学信网打印件);
(八)残疾人还应提供由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残疾人证等相关证明的复印件;
(九)其他相关申请资料。
问:哪些情形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拥有商业用房的;
(二)拒绝配合住房保障等相关机构进行调查、核查,致使无法核实收入等信息的;
(三)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及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及证明的;
(四)其他不符合保障条件的情形。
原文地址:https://snjsj.suining.gov.cn/xinwen/show/54aa7e349c8c2c9647f6a133416c7ee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