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葫芦岛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文件解读(文字解读)
一、标准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建房〔2022〕16号)、辽宁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通知》(辽住建〔2023〕29号)。
二、主要内容
《葫芦岛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涉及八章共计三十四条,内容包括总则、监管职责、监管银行的设立、监管资金的收存、监管资金支取划拨、资金监管的解除、违规责任追究、附则内容。主要完善内容如下:
1.资金监管额度。新建商品房项目重点监管额度为工程预算清册总额的130%。工程预算清册总额按照不低于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商品房总预售额的30%计算,如按照上述方式计算的清册总额低于按照《依法直接发包通知书》计算的总工程建设费用,则按照总工程建设费用确定工程预算清册总额。其他地区可结合实际确定本地区重点监管额度计算方式和标准。重点监管额度内的资金应按照工程建设进度予以拨付,留有足够资金确保项目竣工交付。
2.支取比例。完成高层主体结构设计层 数2/3的,重点监管资金额度50%以外部分可以支出使用; 完成高层、多层工程主体结构封顶的,重点监管资金额度 40%以外部分可以支出使用;完成项目配套安装工程的,重点监管资金额度10%以外部分可以支出使用;取得联合 竣工验收备案合格证的,重点监管资金额度5%以外部分可以支出使用;完成预售商品房不动产首次登记的,可以申请提取剩余的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
3.信用额度。监管部门可以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状况及动态监管情况(比如企业信用等级;市级以上评选情况;近三年工人工资、违法违纪、群体上访和安全事故等情况)提高或降低重点监管资金额度,每年度评定一次,提高或降低的最大比例不超过重点监管额度的百分之十。
4.保函置换。房地产开发企业在1年内监管账户未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税收保全或强制扣缴,以及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凭银行出具的保函,置换部分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保函置换金额不超过重点监管额度的百分之三十。
5.保障建设。商品房项目因销售不畅等原因监管账户内的资金未达到重点监管额度,且工程形象进度及账户余额不满足提取要求,但工程已接近停工状态,急需资金用于工程建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提出商品房预售资金特殊情况支取申请,经辖区监管部门和政府研究同意后,将该项目纳入本地区重点监管项目名单,可支取监管账户资金用于本项目工程建设,保障项目后续建设和竣工交付。
解读科室:房管科
解读人:金鑫
联系电话:3161456
责任编辑:李可欣
原文地址:http://zjj.hld.gov.cn/jcxxgk/zfxxgk/fdzdgknr/zcjd/202409/t20240926_118711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