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CC规范网,争做您的第一个学习站!

简明问答|《关于试行小额工程信用承诺代替投标保证金的通知》解读

2025-01-06 16:31:34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要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为企业减负纾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联合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印发了本《通知》。

二、《通知》的出台有哪些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做优做强的若干意见》等。

三、《通知》具体有哪些内容?

(一)实施范围

在小额工程中试行。《通知》所指的小额工程,是淄博市域范围内估算价在2000万元(含)以下的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市政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二)适用对象

参与小额工程投标的投标人,在符合以下信用条件时,可选择以信用承诺代替投标保证金:

1.在“信用中国”中企业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2.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及“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均须满足上述信用条件要求;由联合体各方在联合体协议书中明确同意授权,并由联合体牵头单位出具信用承诺函。

(三)实施方式

投标人选择以信用承诺代替投标保证金的,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交《小额工程信用承诺书》。明确承诺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履行投标义务,以及中标后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等内容,保证投标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得撤销或撤回信用承诺,否则视为放弃投标。

投标人作出虚假信用承诺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或惩戒,且在淄博市小额工程项目招标投标中招标人1年内不再接受失信主体使用《小额工程信用承诺书》。

(四)明确招标人责任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允许信用承诺函替代投标保证金和违反信用承诺行为的责任规定;向相关投标人发出不予退还及兑付投标保证金书面通知;发现投标人有违反信用承诺行为的,及时填写《投标人违反信用承诺行为信息登记表》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反馈违反承诺的投标人具体信息。

招标人在本通知印发实施后,不得拒绝符合条件的投标人以信用承诺函作为投标担保。鼓励招标人自行扩大信用承诺制的项目适用范围,相关内容在招标文件中直接列明。

 

原文地址:http://js.zibo.gov.cn/gongkai/channel_c_5f9fa491ab327f36e4c1305d_n_1607419531.6053/doc_677796802a429136114b4922.html

上一篇:《青海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库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下一篇:《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部分贷款和提取政策的通知》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