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委关于濮阳市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实施办法的通知
濮政办〔2009〕5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建委制定的《濮阳市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九年九月十四日
为做好我市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节能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07〕46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领域节能减排综合性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建〔2007〕81号)精神与我市建设领域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濮阳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领域建筑节能减排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导县(区)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油田工矿区除外)建筑节能减排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本行业实际情况,制定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
第三条 积极鼓励科技人员加强科技创新和科技推广应用工作,不断提高建设产品的科技含量,增强建设领域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四条 积极倡导在全市开展“绿色建筑”活动,按照“突出重点,示范引导,合力推进,综合节能”的原则,努力实现建设领域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工作目标。
第五条 对在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从优化设计入手,积极推广可循环利用的新型建筑体系,应用高性能、低材(能)耗的建筑材料,因地制宜地选用当地的可再生材料及产品,利用高新技术开发绿色建材产品,减少环境污染;积极研究和开展建筑垃圾与产品的回收利用;倡导使用高强钢和高性能混凝土。
优化新型墙材结构,禁止在工程建设项目中使用黏土实心砖和未经确认的新型墙材。
第七条 积极推行城市集中供热分户控制、计量收费制度。凡新建工程项目必须设计、安装具有分户控制及室温调控功能的采暖系统;对既有建筑,应根据不同情况,有计划、分批次进行技术改造。
第八条 加强对外墙外保温和屋面保温技术的研究,结合我市实际,选用适合不同建筑形式的外墙外保温材料和施工工艺,确保工程质量和保温效果。凡新建建筑必须采用外墙保温及屋面保温隔热措施;对既有建筑,应根据不同情况,逐步进行建筑节能减排技术改造。
第九条 鼓励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采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
鼓励单位和个人在项目建设中采用太阳能光伏发电技术、采暖制冷系统;在道路建设和绿化工程中使用太阳能路灯和草坪灯;鼓励在新农村和中小学建设中采用太阳能整体浴室、太阳能供暖系统及浅层地能热泵技术,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资源。
凡新建民用住宅、宾馆、医院、公寓等工程项目,必须将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一体化施工,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十条 在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设计时,应首先考虑屋面空间的利用;当屋面空间不足以满足需要时,则应将其与外墙面统一考虑,与建筑风格协调一致,形成景观。
第十一条 在民用建筑设计与施工时,必须优先选用建筑节能灯具。
第十二条 在新建建筑工程及既有建筑改造中,应通过优化设计,择优选用技术先进的节水设备和节水系统。强制推行经国家和行业认可的节水器具,重点是同层排水节水技术和小排量卫生器具。
鼓励采用中水回用、雨水利用及其它先进技术。
第十三条 规划部门在进行方案评审时,必须将建筑节能作为控制性指标进行审核,并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设计和施工阶段,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选用不合格的建筑节能设备和材料,不得随意取缔或降低建筑节能减排措施和标准。
第十五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做好施工图设计方案的优化,必须将建筑节材、外墙保温、供热分户控制、太阳能热水系统、同层排水节水装置等国家和行业推荐使用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在满足其使用功能前提下,做到与建筑及环境的协调。
第十六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施工图审查时,必须将建筑节能减排作为重点内容,单独进行审查。
建筑节能减排应单独设计。凡未将外墙外保温系统、太阳能热水系统(或地源热泵技术)、同层排水节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的,不得颁发施工图审查合格证。
若施工过程中对建筑节能设计进行变更的,必须重新审查,并达到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十七条 招投标管理部门在进行工程招投标时,应将建筑节能措施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列入标书。凡工程项目中无建筑节能措施的,不得办理招标投标手续。
第十八条 施工管理部门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严格审查建筑节能措施。凡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内容进行施工,并按照《绿色施工导则》标准与建筑一体化施工。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在工程监理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国家建筑节能减排的标准进行检查和验收,对建筑所用原材料进行把关,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要实行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进行监理。
第二十一条 质量监督部门在竣工验收备案时,必须将建筑节能减排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单独进行审核,凡未做到“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的工程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二十二条 凡违反本办法之规定,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濮阳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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