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区高污染燃料锅炉整治实施方案
为淘汰改造市区高污染燃料锅炉,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3-2017年)的通知》(浙政发〔2013〕59号)和《金华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2014-2017)》,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八大精神,以调整能源结构、改善大气环境、促进和谐发展为目标,在市区启动实施"煤改气”工程,推广使用清洁能源,逐步减少煤炭等高污染燃料使用,着力削减我市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努力提升城市空气环境质量和城市形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工作目标:采用集中供热或实施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改造方式,于2016年底前完成市区范围内1479台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改造,其中2015完成438台以上,并根据淘汰改造时间给予差别化补助,鼓励扶持企业提前实施淘汰改造。
二、工作原则
1.突出重点,整体推进。突出禁燃区建设,以城市建成区为基础,划定禁燃区范围。禁燃区内全面淘汰燃煤、燃油、生物质等高污染燃料锅炉,禁燃区外以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为重点,整体推进高污染燃料锅炉整治。
2.市区统筹,标准统一。市政府统一制定实施方案,各区结合实际制定落实细则,市区范围内实行统一政策标准,统一整治标准,市、区联动,统一实施。
3.政策引导,鼓励先行。按三年任务两年完成的目标,实行差别化的政策措施,奖惩结合,鼓励先行,引导企业提前完成整治任务。
4.规范实施,确保安全。严格落实先计划、后整治,先拆除、后安装,先验收、后使用的程序,按照《工业锅炉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3-2009)标准,由具备锅炉安装资质的单位,统一实施整治,确保安全,保证质量。
三、整治范围及内容
(一)禁燃区范围
1.市区二环线范围内;
2.婺城新城区(东至二环西路,南至金华实验中学以北,西至白沙溪以东,北至宾虹西路);
3.金华开发区金西区块(东至蒋家村、黄塘徐村、莲塘村沿线,南至陆村以北,西至前仓里村、派溪李村、李水碓村西侧沿线,北至衢江南岸);
4.金义都市新区(东至清坊街,南至孝月线,西至谷盘桥村、后田村沿线,北至沪昆高速)。
(二)整治内容
1.禁燃区范围内淘汰燃用煤炭、重油、可燃废弃物和直接燃用生物质燃料等高污染燃料的工业和生活锅炉、熔炉、窑炉、煤气发生炉、茶水炉(简称五炉);
2.禁燃区范围外淘汰燃煤锅炉、煤气发生炉等。
四、整治要求
(一)下列情形之一的高污染燃料锅炉必须于2015年底前拆除并不得改建。
1.违章建筑内的高污染燃料锅炉;
2."三合一”企业内的高污染燃料锅炉;
3.未经批准的高污染燃料锅炉;
4.质监系统数据库内已报停用且停用时间达2年及以上的锅炉。
(二)禁燃区内,虽经审批同意但实际可用煤炭作燃料的10蒸吨/小时以下生物质锅炉,允许过渡性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至2015年底。
(三)高污染燃料锅炉相对集中的区域,优先实施园区集中供热、供气。
(四)禁燃区内其他符合标准企业内的高污染燃料锅炉,一律改为天然气、蒸汽或电锅炉,不允许改为生物质或油锅炉。
五、实施步骤
(一)摸排核实阶段(2015年6月底前)
各区政府和金华开发区管委会、金义都市新区管委会对本辖区内高污染燃料锅炉情况进行全面摸排,并按要求填报五炉明细表,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市发改委备案。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5年6月-2016年12月)
市发改委牵头负责高污染燃料锅炉整治总体工作,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质监局负责对高污染燃料锅炉整治工作进行督查指导。各区政府和金华开发区管委会、金义都市新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高污染燃料锅炉的具体整治工作,至2016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市区高污染燃料锅炉整治,其中市区二环线范围内高污染燃料锅炉于2015年底前完成淘汰改造。
(三)验收阶段(每年12月)
各区政府和金华开发区管委会、金义都市新区管委会按照年度计划任务,每月定期对已整改的高污染燃料锅炉组织验收,并填写月报表;每半年进行工作总结,书面材料报送市发改委。市区高污染燃料锅炉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每年7月上旬对各单位整治工作进行督查,每年12月下旬组织年度考核验收,2016年10月组织整体验收。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金华市区高污染燃料锅炉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市区锅炉整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具体指导落实市区高污染燃料锅炉整治工作。
(二)严明工作纪律
各区政府和金华开发区管委会、金义都市新区管委会,以及市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加强责任倒查和责任追究。机关干部、"两代表一委员”、村"两委”干部和党员等存在使用高污染燃料锅炉情况的,要带头整改,做出表率。
(三)强化责任落实
各区政府和金华开发区管委会、金义都市新区管委会要切实承担属地责任,建立健全锅炉台账,组织对本辖区高污染燃料锅炉进行集中整治和拆除,汇总上报辖区内整治工作情况。
市发改委牵头高污染燃料锅炉整治工作,负责制定《金华市区高污染燃料锅炉整治实施方案》及年度计划、配套政策、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牵头组织对高污染燃料锅炉整治工作的核查验收。
市经信委负责对高污染燃料锅炉使用单位新上集中供热、集中供气、热水直供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统筹集中供热、供气园区布局,大力发展集中供热、供气和热水直供。
市教育局、市卫计委分别负责本系统内高污染燃料锅炉的整治工作。
市环保局作为整治执法主体,依法查处逾期未完成改造的高污染燃料锅炉,负责对符合条件的新建天然气锅炉的环评审批,配合做好对高污染燃料锅炉整治工作的核查验收。
市质监局作为整治技术指导部门,负责做好高污染燃料锅炉整治的认定工作,为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注销(登记)、更新改造提供技术指导;配合做好对高污染燃料锅炉整治工作的核查验收。
(四)严格考核问责
市政府对各区政府和金华开发区管委会、金义都市新区管委会的高污染燃料锅炉整治进行专项考核(考核办法另行制定),并实行每月通报制和排位制。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息经核实无误的,对相应单位和负责人进行通报处理。
(五)加强政策保障
在整治期间,对直接拆除及拆除后改造的,经验收合格,凭验收资料按标准分别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在违法建筑内、"三合一”企业内和未经审批的高污染燃料锅炉拆除后不享受财政补助。对未按规定时间完成整治的企业,各区政府和金华开发区管委会、金义都市新区管委会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淘汰,同时取消企业锅炉改造的财政资金补助资格。环保部门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对污染物排放浓度或者总量超标的,按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对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总量同时超标的,按标准加两倍征收排污费。
(六)加大宣传力度
深入开展市区高污染燃料锅炉整治工作宣传,充分发挥新闻舆论对整治工作的推动作用,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开设曝光台,对组织不力,阻碍、抵制整治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曝光。
附件:1.金华市区高污染燃料锅炉整治部门职责分工表
2.市区高污染燃料锅炉分类处置方案
3.市区高污染燃料锅炉整改标准要求
4.市区高污染燃料锅炉整治补助政策及操作办法
附件1
金华市区高污染燃料锅炉整治部门职责分工表
序号 | 工作内容 | 责任单位 |
1 | 牵头负责市区高污染燃料锅炉整治工作,负责制定实施方案及年度计划、配套政策、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牵头组织高污染燃料锅炉整治工作的核查验收 | 市发改委 |
2 | 负责市区高污染燃料锅炉整治的督查问责 | 市督考办 市委组织部 |
3 | 协调、指导市区高污染燃料锅炉整治的维稳工作 | 市委政法委 |
4 | 负责市区高污染燃料锅炉整治的信访接待工作 | 市信访局 |
5 | 负责市区高污染燃料锅炉整治的舆论宣传工作 | 市委宣传部 市发改委 |
6 | 负责辖区内高污染燃料锅炉的整治工作,做好宣传发动,组织集中整治和拆除,汇总上报本辖区内整治工作情况,每月报送整治信息 | 婺城区政府 金东区政府 金华开发区管委会 金义都市新区管委会 |
7 | 依法查处逾期未完成改造的高污染燃料锅炉,负责对符合条件的新建天然气锅炉的环评审批,配合做好对高污染燃料锅炉整治工作的核查验收 | 市环保局 |
8 | 负责做好高污染燃料锅炉整治的认定工作,对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注销(登记)、更新改造提供技术指导;配合做好对高污染燃料锅炉整治工作的核查验收 | 市质监局 |
9 | 对高污染燃料锅炉使用单位新上集中供热、供气、热水直供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统筹集中供热、供气园区布局,大力发展集中供热、供气和热水直供 | 市经信委 |
10 | 负责本系统内高污染燃料锅炉的整治工作 | 市教育局 市卫计委 |
11 | 负责市区高污染燃料锅炉整治市财政承担的资金保障 | 市财政局 |
12 | 对市区高污染燃料锅炉使用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 市市场监管局 |
13 | 负责市区高污染燃料锅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配合做好对高污染燃料锅炉整治工作的核查验收。负责城市燃气设施安装、使用的安全监管 | 市安全监管局 市建设局 |
14 | 配合维护高污染燃料锅炉整治现场秩序 | 市公安局 市行政执法局 |
15 | 根据工作职责,提供高污染燃料锅炉整治所需规划、国土资料,协助整治工作开展 | 市国土资源局 市规划局 |
附件2
市区高污染燃料锅炉分类处置方案
1.已停用的高污染燃料锅炉,须在2015年11月15日前拆除到位。
2.违章建筑内的高污染燃料锅炉(锅炉房占地属于低效利用土地的,暂停办理低效土地利用),须在2015年11月30日前拆除到位。
3."三合一”企业内的高污染燃料锅炉,须在2015年11月30日前拆除到位。
4.未经审批的高污染燃料锅炉,须在2015年11月30日前拆除到位。
5.高污染燃料锅炉改为电锅炉的,须在2015年12月31日前整改到位。
6.目前具备条件可以改天然气的高污染燃料锅炉,允许属地整改,须在2015年12月31日前整改到位。
7.目前不具备条件暂无法改为天然气的高污染燃料锅炉,但根据近期规划能够整改的,允许属地整改延期执行,但须在2016年7月31日前整改到位。
8.确实无法改为天然气或电锅炉,但若干用户可拼建天然气储气罐的,允许拼建天然气储气罐,须在2016年7月31日前整改到位。
9.高污染燃料锅炉企业可以迁入集中园区的,需明确高污染燃料锅炉台数、园区建法,由各区政府(管委会)牵头落实,在2016年10月10日前集中入园,2016年12月10日至15日全市组织统一验收。
10.教育、卫生系统的高污染燃料锅炉整改,允许延期至2015年12月10日,在此期限前必须完成整改工作。
附件3
市区高污染燃料锅炉整改标准要求
一、整改标准
1.淘汰拆除高污染燃料锅炉的标准为烟卤、主气管、进水管等设备去功能化拆除,使其丧失使用功能。需提供原高污染燃料锅炉拆前、拆中、拆后三张照片,同时办理锅炉注销手续。
2.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注销由各乡镇、街道统一核实确认,以月度报表形式上报集中注销。新锅炉或LNG储罐等压力容器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办理由各乡镇、街道收集办理资料,市质监局提供指导服务,优化程序,快速办理。
3.为确保安全,高污染燃料锅炉整改为天然气锅炉或电锅炉的,一律要求更换新的天然气锅炉或电锅炉,不允许将高污染燃料锅炉直接改造为天然气锅炉或电锅炉。
4.禁燃区内不允许燃煤锅炉更换或改造为生物质锅炉,已经环保部门批准确需改造或更换为生物质锅炉过渡的,可过渡使用至2015年底,但改造或更新必须由有锅炉改造和安装资质的单位进行,并经市特检中心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本次高污染燃料锅炉整治期间,凡涉及更新为天然气锅炉、电锅炉等,以及更新或改造为生物质锅炉(仅限禁燃区外)的均需经各区政府(管委会)审核批准方可向市质监局办理安装或改造手续。
二、高污染燃料锅炉整改技术方案
1.园区集中供热模式
原有高污染燃料锅炉须拆除注销。园区若新上锅炉的须由有锅炉安装资质单位安装,安装完毕后由市特检中心检验合格,并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方可投入使用。若由热电厂供热的无此要求。
验收时提供原高污染燃料锅炉拆前、拆中、拆后三张照片和原高污染燃料锅炉注销手续、新上锅炉的《检验报告》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无新上锅炉或压力容器的,仅需提供原高污染燃料锅炉注销手续)。
2.管道天然气锅炉供热模式
原有高污染燃料锅炉须拆除注销。天然气锅炉须由有锅炉安装资质的单位进行安装,安装完毕后经市特检中心监检合格,并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方可投入使用。
验收时提供原高污染燃料锅炉拆前、拆中、拆后三张照片和原高污染燃料锅炉注销手续、天然气锅炉的《检验报告》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3.LNG储罐+天然气锅炉模式
原有高污染燃料锅炉须拆除注销。天然气锅炉和LNG储罐须由有安装资质的单位进行安装,安装完毕后由市特检中心检验合格,并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方可投入使用。
验收时提供原高污染燃料锅炉拆前、拆中、拆后三张照片和原高污染燃料锅炉注销手续、天然气锅炉和LNG储罐的《检验报告》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4.改造或更新为生物质锅炉过渡模式(此模式仅适用已经环保部门批准的1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
利用原燃煤锅炉直接改造为生物质锅炉和新上生物质锅炉,均须由有锅炉改造和安装资质的单位实施,改造和安装完毕后经市特检中心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验收时提供原燃煤锅炉拆前、拆中、拆后三张照片和原燃煤锅炉注销手续(直接改造的不需提供)、改造和安装《检验报告》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5.改用电或太阳能热水器、电常压蒸箱等常规设备模式
原高污染燃料锅炉须拆除注销。上述常规设备无相关办理要求,常规使用即可。
验收时提供原高污染燃料锅炉拆前、拆中、拆后三张照片和原高污染燃料锅炉注销手续。
附件4
市区高污染燃料锅炉整治补助政策及操作办法
一、补助政策
1.补助条件
(1)淘汰或改造的高污染燃料锅炉需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2)资金补助申报材料齐全。
(3)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或改造后需经验收合格。
2.市、区财政补助标准
对拆除或改造原有高污染燃料锅炉的,给予一次性补助。
(1)对已经停用并直接拆除的0.5蒸吨以下高污染燃料锅炉给予0.3万元/台的拆除补助,0.5蒸吨(含)以上给予0.5万元/台的拆除补助。
(2)2015年12月底前完成改造的燃煤(生物质)锅炉,补助8万元/蒸吨,燃油锅炉补助4万元/蒸吨;2016年12月底前完成改造的燃煤(生物质)锅炉,补助6万元/蒸吨,燃油锅炉补助3万元/蒸吨;0.5蒸吨以下按0.5蒸吨计算。
(3)导热油等承压锅炉按0.7兆瓦折算成1蒸吨燃煤锅炉实施补助。
(4)补助资金由市、区(开发区)财政按财政分成体制各自承担。企业跨区域的,由企业注册地或税收缴纳地所在区(开发区)进行补助。行政事业单位淘汰改造本单位燃煤锅炉,所需费用按现有财政预算管理渠道和经费管理体制由各级财政统筹安排。
3.燃气公司给予用气企业(单位)的优惠政策
(1)降低管网预埋费,按100元/方?日的标准收取。
(2)给予企业红线内天然气管网、设施建设投资额(工程费)10%的优惠(仅适用于市区天然气公司负责建设的工程)。
(3)优惠用气价格。2015—2017年期间,按计划完成燃煤锅炉淘汰或改造的企业,供气企业优先供气并予以价格优惠,其气价原则上控制在省级门站价+0.6元/立方米以内。
二、补助资金申报
1.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企业(单位)应向所在乡镇(街道)提交以下材料申请验收:
(1)锅炉淘汰或改造验收申请报告;
(2)锅炉检验合格证明及锅炉使用登记证;
(3)具备资质的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直接拆除的锅炉除外);
(4)燃气公司出具的供气合同(直接拆除的锅炉除外);
(5)高污染燃料锅炉整治前、整治中、整治后的照片或影像资料。
2.补助资金拨付
市财政局按照当年整治目标计划数,将市财政所承担补助资金的50%预先拨给各区(开发区)财政局。企业完成锅炉淘汰或改造并通过验收后,经所在乡镇(街道)加盖公章报区发改局、质监局、环保局审核确认后,由各区(开发区)财政局拨付相应补助资金。年底,市财政局根据当年工作考核情况,与各区(开发区)财政局结算,多退少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
三、处罚措施
对高污染燃料锅炉整治计划下达后,因企业(单位)自身原因导致未按规定时间完成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1.多部门联合采取强制措施进行整治。
2.对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淘汰或改造的,取消相关优惠和补助政策。
3.环保部门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对污染物排放浓度或者总量超标的,按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对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总量同时超标的,按标准加两倍征收排污费。
附件5
金华市区高污染燃料锅炉整治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金中梁 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林丹军 副市长
傅利常 副市长
张伟亚 副市长
胡国强 副市长
成 员:申屠福华 婺城区区长
施美红 金东区区长
褚惠斌 市委组织部副部长
孙君卿 市委外宣办常务副主任
丁德富 市委政法委副书记
吴志宏 市信访局副局长
张旭辉 市发改委主任
李中军 市经信委副主任
赵海均 市教育局副局长
金 盛 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
张 宁 市财政局总会计师
沈景根 市国土资源局总规划师
梅文斌 市建设局副局长
张全胜 市规划局副局长
周国彪 市卫计委副主任
石骁敏 市环保局局长
徐纯青 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张少华 市质监局局长
倪喜斌 市行政执法局副局长
叶晓华 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余秋荣 金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
赵国荣 金义都市新区管委会主任
姜 宪 金华电业局局长
杜乐双 市自来水公司总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张旭辉兼任办公室主任,姜玉芳、李中军、李荣军、朱卫平(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内设六个工作组,负责市区高污染燃料锅炉整治工作的综合协调、业务指导、检查验收、宣传督查和维稳保障工作。
一、 综合协调政策组
组长单位:市发改委
成员单位: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质监局
二、技术指导组
组长单位:市质监局
成员单位:市教育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卫计委、市安全监管局
三、综合验收组
组长单位:市环保局
成员单位: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卫计委、市质监局、市安全监管局
四、宣传推进组
组长单位:市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市发改委、金华日报社、金华广电总台
五、督查组
组长单位:市督考办
成员单位:市委组织部
六、信访维稳组
组长单位:市委政法委
成员单位:婺城区、金东区政府和市委宣传部、市信访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执法局、金华开发区管委会、金义都市新区管委会、金华电业局、市自来水公司
以上组成人员如有变动,由其所在单位接任人员自然替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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