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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齐齐哈尔市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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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简体中文 发布时间:2024-11-06 21: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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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齐齐哈尔市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1月12日

齐齐哈尔市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建立环境监管执法新常态体制,创新环境监管方式和手段,进一步强化环境监管,坚决遏制环境违法高发态势,切实保障生态环境安全,维护公众环境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和2015年全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执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其配套办法,以创新环境监管执法体制机制为切入点,以“整合管理资源、提升监管效能、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环境安全”为目标,以解决环境监管执法中存在的盲区死角为重点,形成“政府组织实施,环境保护部门统一协调,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实现环境监管工作的规范化、精细化、长效化,从源头减少环境隐患,促进区域环境安全,提升生态环境质量,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目标任务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无缝对接、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以政府为责任主体,明确相关部门环境监管职能,在全市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通过体系的建立和实施,推动环境监管关口前移,触角向下延伸,实现对各自环境监管区域和内容的全方位、全覆盖、无缝隙管理,做到环境监管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留隐患,达到确保区域环境安全的目的。

  三、网格体系

  (一)网格划分。由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建立辖区县(市)、区二级环境监管执法网格。

  市级网格:以市环保局直管企业建立市级网格,责任主体为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具有环境监管职能的相关部门,按所明确的职能承担网格内的环境监管任务。

  县(市)、区级网格:以县(市)、区行政区域建立县(市)、区级网格,责任主体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具有环境监管职能的相关部门,按所明确的职能承担网格内的环境监管任务。

  齐齐哈尔市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机构设置和职能分工情况,明确职责分工、检查对象和重点。将我市环境监管网格划分1个主体网格(市级网格)和5个县(市)、区级网格实施。

1.1个主体网格(市级网格),市管网格;

2.5个县(市)、区级网格

  (二)网格内容

  1.实行“五定”。即:定区域、定人员、定职责、定任务、定奖惩。做到网格边界清晰、责任主体明确、目标任务具体,并进行公开公示。

  2.建立责任制。各级网格〔市与县(市)、区〕之间要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工作任务和奖惩措施。横向之间(部门)要加强协调,建立联动机制,认真履行监管职责。

  3.构建环境监管信息系统。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由省级组织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系统,并逐级联网,逐步实现数字网格化监管。

  (三)网格职责

  市级网格:主要负责指导县(市)、区级网格的建立和运行,监督二级网格责任主体的履职情况,并进行考核;及时查处发现和受理环境违法问题;按要求公开辖区内污染源相关信息;填报“网格化”环境监管数据平台相关信息。

  县(市)、区级网格:各县(市)、区主要负责对辖区内排污企业、生态环境、信访案件、污染纠纷、环境安全隐患、违法建设项目、饮用水源地、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进行定期巡查,及时发现制止、上报环境违法行为,填报网格化环境监管数据平台相关信息,暂时不能建立数据库的设立台帐。

  三、职责分工

  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环境监管职责,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各级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立和运行;制定实施方案,明确相关部门环境监管工作职责;对违法排污的企业实施停、限产决定,并责成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落实到位。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建立和运行,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开展对辖区内排污企业、生态环境、信访案件、污染纠纷、环境安全隐患、违法建设项目、饮用水源地、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监管工作,监督辖区内企业对被污染的环境进行整治修复。

  (二)环境保护部门

  市环境保护部门:履行市级环境保护部门监管职责;协调辖区内各级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并定期进行检查,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对环境违法问题进行联合监管,落实污染源监管责任,依法处理各类环境违法问题。明确本级监管企业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员,建立污染源现场监管责任制,落实重点污染源现场执法操作规范。

  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接受上级环境保护部门的业务指导,配合调查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环境污染纠纷和各类环境污染问题,制定辖区内环境监管计划,全面排查和参与环境信访事项,协助政府开展环境污染隐患排查工作,对企业应急管理工作进行现场检查,严防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建立健全环境监察档案,对所有污染源和处理的环境问题文件组卷归档;定期向上级政府和环境保护部门报告辖区内环境和监管情况,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三)市级相关部门

  其它相关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结合实际,按照本部门职责,认真落实环境监管执法责任。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市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市长担任组长,各相关市级领导任副组长,环境保护、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人事(编制)等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一把手”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境保护局,具体负责全市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切实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增强责任意识、大局意识,认真履行好职责,做好环境监管网格内环境监管工作。

  (二)强化督查督办

  市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对网格内环境监管职责履行情况和网格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做到重要事项全程督办、紧急事项迅速督办、一般事项定期督办,促进网格化管理工作稳步推进,有序落实。

  (三)完善制度体系

  1.建立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制度。强化各级各部门的责任落实,明确各级网格责任主体巡查、报告、查处的时限,标准等工作要求,制定奖惩措施,保障各级网格的高效运转。

  2.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传达贯彻上级有关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制定环境保护年度计划、责任目标;协调解决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工作中遇到的热点、难点、重点问题;督促、检查、考核各成员单位履行环保工作情况;研究协调解决跨部门、跨行业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防治工作等。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也可根据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工作的需要适时召开,由市人民政府市长或者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市长召集。

  3.建立联合执法制度。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成员单位,适时开展环境保护联合执法行动,研究行动中的重大问题,督办重点案件。主要包括:对环境安全监管的重点、难点、热点以及重大节假日、重大会议、重大社会活动期间的环境安全等问题开展联合执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整治危险废物产生、转移、贮存、处置(加工)企业等大型环保专项行动的联合执法;突发或其他紧急环境安全事件的联合执法。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坚持定期协商、联合检查及案件移送制度,形成执法合力,整治突出环境问题,确保环境安全。

  4.建立联合审批把关制度。对全市重点项目,要加强发改、规划、土地、环保等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作用,联合查看场地,召开联审会议,共同研究审定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政策,选址是否符合城市规划、环保等要求。通过信息共享、定期协商等有效方式,共同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强化和提高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建立健全专家库,发挥专家在审查中的技术把关作用。

  5.完善移交移送制度。严格落实各级各部门在环境监管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建立和完善移交移送制度,受理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反馈处理结果,有效提高环境监管效能。

  6.建立信息报告制度。按照工作要求和时限,及时上报工作开展情况。

  7.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布环境监管网格化体系建设情况、各级环境监管网格的职责和责任人员、排污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环境信访案件查处和区域环境安全隐患等情况。

  (四)提升监管能力

  1.完善环境监管体制机制。将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日常工作的正常开展。积极延伸环境监管触角,在各城区建立独立的环境保护机构,落实人员编制、经费。进一步加强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充实环境监察执法力量,优化环境监察人员结构,增加环境执法投入,提升环境执法能力,按照《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要求,尽快达到相关要求。

  2.推动“智慧环保”建设。逐步建立“数字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加快建立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信息系统,按要求填报相关信息,形成要素齐全、数据完备、信息共享的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体系信息数据库。重点行业企业全部实施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并推进视频监控,有效提升环境监管效能。

  3.加强岗位培训。要定期对环境监管网格责任人员和聘任的环境信息员进行岗位技能培训,提高业务素质。

  (五)严厉责任追究

  各县(市)、区要积极推进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体系建设,认真落实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相关要求,强化相关部门的环境监管责任,对未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将此项工作纳入环保目标考核,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区域限批等措施。对各县(市)、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行为,按照国家、省纪检、监察有关规定严厉问责,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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