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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市区建设工程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

徐州市市区建设工程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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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简体中文 发布时间:2024-12-16 12:5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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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市区建设工程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


徐州市市区建设工程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进一步推进建筑业技术进步和施工方式转变,提高城市文明程度,根据《商务部、建设部等六部委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徐州市市区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含铜山区、贾汪区,下同)范围内从事预拌砂浆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砂、外加剂、掺合料等材料按照一定比例,在生产企业经计量、拌制后,通过运输车运至使用地点的拌合物。

第四条 建立部门工作联动机制,由市发改委牵头,市城乡建设、经信、工商、公安、交通运输、水利、质监、环保、财政、税务等部门共同参与、各司其职,定期协商解决预拌砂浆推广应用过程中有关问题,确保预拌砂浆生产、流通、使用各环节的有效监管。

第五条 市发改委负责市区预拌砂浆生产管理和推广应用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会同市城乡建设局、环保局负责市区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的组织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发展预拌砂浆、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政策法规,负责预拌砂浆在市区的推广应用及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措施的落实。

(二)编制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严格控制预拌砂浆企业规模和数量,引导预拌砂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三)实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制度,受理市区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投产前的备案材料,并报省散装水泥办公室备案。

(四)配合市城乡建设局加强对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

(五)负责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物流配送企业的培育。

(六)负责推广预拌砂浆的政策宣传和协调服务。

第六条 市城乡建设局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预拌砂浆使用环节和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具体职责是:

(一)编制预拌砂浆预算定额,定期编制预拌砂浆的指导价格,以便建设、设计、审图、施工等单位将应用预拌砂浆纳入工程预算。

(二)负责建设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必要时应追溯预拌砂浆生产环节的质量控制。

(三)负责办理工程使用预拌砂浆的登记手续。

(四)会同市发改委对新建预拌砂浆企业试验室进行技术指导并监督管理。

市交通运输局、水利局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工程建设预拌砂浆使用和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市经信委负责国家和省市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宣传、引导工作,对符合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要求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予以政策扶持。

第八条 市公安局负责对确需在限制或禁止路段通行、停靠的预拌砂浆车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通行证件,提供通行便利。

对运送预拌砂浆车辆的违法行为,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九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和计量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徐州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预拌砂浆流通环节的监管。

第十一条 市环保局负责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前期环境评价和投产后的环境监控工作。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负责依据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规定用途,研究制定我市预拌砂浆行业资金补贴政策。市国税局、地税局负责按照国家和省市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给予预拌砂浆企业税收优惠。

第十三条 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根据我市实际,按“先鼓励后强制、先中心城区后向外辐射”原则逐步推开,分三个阶段实施。自2014年7月1日起,徐州市二环路以内、新城区、贾汪区城区范围内的新开工项目禁止现场搅拌砂浆;自2015年7月1日起,三环路范围内、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新开工项目禁止现场搅拌砂浆;自2016年7月1日起,徐州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开工项目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其中政府投资类项目应率先使用预拌砂浆。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确需在现场搅拌砂浆的,应在使用前向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散办)备案,市散办在收到备案后3日内抄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

(一)砂浆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二)需要使用特种砂浆或施工工艺有特殊要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无法供应的;

(三)砂浆累计使用总量在100吨以下的;

(四)施工现场30公里范围内没有预拌砂浆供应的;

(五)其他特殊情况。

第十五条 属于招标投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在招标文件中标明使用预拌砂浆的要求。

第十六条 预拌砂浆的生产和使用,应符合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预拌砂浆技术规程》(DGJ32/J13-2005)及国家其他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和规范。

第十七条 新建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配备先进的工艺装备和实验检测设备。干拌砂浆企业年设计生产能力不得低于20万吨;湿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达到预拌混凝土企业二级及以上生产资质。

第十八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符合规划、环保等有关规定,具备相应的生产、运输、储存条件,满足《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管理规程》要求,报江苏省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备案公布后,方可向社会供应预拌砂浆,并定期向市散办报送有关统计报表。

第十九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执行标准化管理、工序控制和质量检验等有关规定,确保预拌砂浆质量。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企业散装砂浆的发放能力应当达到100%。

第二十条 预拌砂浆生产和运输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计量标准,并在生产和运输过程中严格遵守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运抵现场的预拌砂浆应分仓分类存放,在有效期内使用。预拌砂浆存储设施由砂浆生产厂家提供,市散办根据具体情况可从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中予以扶持。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使用预拌砂浆,供货方须提供有效的质量检验报告(型式检验报告和出厂检验报告)及使用说明书。预拌砂浆运抵施工现场时,由监理单位见证送检,检测结果作为砂浆质量的评定依据,砂浆检测频率应满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后向市散办申请办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清算手续。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的,市散办应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办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返退结算手续。

第二十四条 建设、施工单位使用未经备案预拌砂浆企业生产的砂浆,所征收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收款不予返退。使用干混砂浆的建设工程,应全部使用散装干混砂浆。

第二十五条 按规定应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备案擅自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由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责令其停工整顿、限期改正;该工程不得参加工程评优活动(包括文明工地、“扬子杯”奖和“鲁班”奖);市散办对该工程预收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不予退还,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 砂浆生产企业未在资质或营业执照规定范围内供应合格预拌砂浆的;未按规定办理预拌砂浆登记手续的;供应的预拌砂浆不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未及时提供真实预拌砂浆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和检测报告的,由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遵照《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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