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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市土地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绥化市土地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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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简体中文 发布时间:2024-12-10 16:4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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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市土地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绥化市土地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征收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征收(以下简称征地)是指为了实施绥化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绥化市城市规划,保障国家、省、市重点项目建设,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依照法律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户补偿后,将集体所有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的行为。

  第三条 北林区、绥化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实施征地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征地管理职责

  第四条 市政府负责征地的集中统一管理,依据省政府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结合政府财力,统一制定城市土地征收年度计划,下达征地任务。

  第五条 市政府是征地主体,受市政府委托,北林区政府、绥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征地工作的具体实施及落实批后补偿安置工作。

  第六条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绥化市征地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征地预(公)告的发布、现场踏查、征地补偿资金核算,审核征地材料、组卷报批,对县(市、区)政府征地工作业务指导。

  第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根据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名单,及时办理参保手续。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服务体系,将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和困难群体就业援助延伸到被征地农民。

  市政府要根据当地城镇社会保障水平,统筹考虑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就业、住房等社会保障问题。市政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测算的额度将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费用纳入征地补偿费,单独计算。

  第八条 市政府应同时组织北林区、绥化经济技术开发区、林业、住建、财政、监察、规划、农业、民政、发改、环保、法制、政法、信访、物价、水务、交通、电力、法院、公安等相关部门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三章 土地征收程序

  第九条 土地征收报批工作根据全市土地征收年度计划,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受理承办。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或建制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批次选址用地,根据规划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具体承办征收报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单独选址项目,由用地单位向市政府提出用地申请,待市政府同意后,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具体承办征收报批工作。单独选址项目提出用地申请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用地申请书;

  (二)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或用地选址意见书;

  (三)工程初步设计及可研报告批复;

  (四)用地平面布置图和定线图。

  征收草原、林地、水面等土地,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并提交相关批准文件。

  第十条 发布土地征收预告。土地征收计划或用地申请经初审合格的,由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拟征收地块综合价值进行初步评估测算,如具备征收价值,由市政府向拟征地单位发布土地征收预告,土地征收预告包括以下五个方面内容:

  (一)土地转征区块名称(或建设项目名称);

  (二)土地转征用途和时间;

  (三)区片位置和控制范围;

  (四)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五)不得擅自改变土地利用现状的要求。

  土地征收预告发布后,凡在拟征收土地上抢建、抢栽、抢种的,以及不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或批准手续的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对已发布征地预告,由于不可抗力和特殊情况未实施征地的,由市政府发布解除征地预告通知。

  第十一条 土地征收的前期调查。土地征收预告发布后,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林业部门、中介机构会同征地所在的北林区政府或绥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及其所辖乡(镇、办事处)和村(管理区)共同对拟征地现场进行勘测定界和征地调查工作。调查内容包括:

  (一)拟征地所在区片及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二)土地利用现状的调查和确认,包括拟征收土地位置、边界、权属、地类、面积等内容;

  (三)青苗、苗木和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和数量;

  (四)根据实际需要调查的其他内容。

  调查结果须经调查组织、参与单位和土地权利人(包括地上附着物权利人)共同确认。

  第十二条 依申请听证。在土地征收方案报批前,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告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收土地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情况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应在被告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第十三条 土地转用征收的组卷申报。土地征收前期调查及听证结束后,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组卷,经市政府审定同意后,上报省政府待批。

  第十四条 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市政府在接到上级土地转征批准文件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向被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办事处)、村(管理区)发布征收土地及补偿方案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三)征地补偿标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第十五条 土地征收的组织实施。在发布征收土地及补偿方案公告之日起的45日内,由征地所在的北林区政府或绥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及其所辖乡(镇、办事处)和村(管理区)及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及补偿安置方案,与被征收土地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进行对接,落实征地安置补偿。在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中,遇到特殊情况,由征地对接小组集体决定、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案。同时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章 征地补偿安置

  第十六条 征收土地应向被征地单位及个人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属物的补偿费。

  第十七条 土地征收补偿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调剂土地或货币补偿的方式进行。采取货币补偿方式安置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户,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支付给其所有权人;采取调剂土地方式安置的,征地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征地补偿费的收支和分配情况,及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接受监督。征地补偿安置过程中,经确定的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补偿标准及金额在所在村、屯、组公示。

  第十九条 征地补偿费标准按现行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即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30%作为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70%作为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户。青苗补偿费按照征地综合区片地价的6%支付。地上附着物及林木、苗木补偿按照市政府制定的相应补偿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支付青苗补偿费的范围为发布征地预告前已经播种栽植或在实施征地落实补偿期间还没有收获的作物和植物。

   第二十一条 临时用地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使用期限为一年的,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10%标准给予补偿;使用期限为二年的,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20%标准给予补偿。临时用地涉及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参照青苗补偿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落实补偿前,应当对青苗和附属设施等实物采取录像、照相等方式进行证据保全;落实补偿后,地上附着物及苗木由政府统一收回。

  第二十三条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要求,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对面积大、人数多,易引发矛盾的地块,党政机关作出决策前需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其评估主体由政法、综治、维稳、法制、信访等部门组成。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土地征收工作领导小组要对土地征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违规违纪问题进行严肃查处。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用未足额拨付到位的,市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不予办理用地、建设手续。

  第二十五条 土地权利人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第二十六条 阻挠或破坏土地征收工作,妨碍土地征收工作人员正常工作,依法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集体土地使用权人在规定时间内不交出土地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责令交出土地。逾期不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加强对征地补偿费发放的监督与管理,按照《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的规定,支付给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实行专户存储,专门用于安排被征地农户的生活补助和本集体经济组织基础设施建设,兴办村办企业等用途,需要使用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八条 对在土地征收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涉及使用国有农用地的土地补偿,可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如国家和省出台新的有关政策,按照国家和省新规定执行。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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