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暂行)
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暂行)》和《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改价格规〔2021〕8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国家石油天然气管网集团有限公司: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为健全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机制,规范定价成本监审行为,加强自然垄断环节价格监管,促进天然气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8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暂行)》和《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发展改革委
2021年6月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为健全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机制,提高定价科学性、规范性和透明度,加强自然垄断环节价格监管,促进天然气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制定国家石油天然气管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家管网集团)经营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其他市场主体经营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天然气管道原则上按照国家管网集团价格执行。
第三条 管道运输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法制定,即通过核定准许成本、监管准许收益确定准许收入,核定管道运价率。
第四条 核定管道运输价格遵循以下原则。
(一)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按照“全国一张网”的改革方向,科学制定管道运输价格,推动管网互联互通和高效集输,促进资源自由流动和上下游市场竞争,保障国家能源安全。
(二)坚持激励约束并重。严格开展成本监审,强化对经营管道运输业务的企业成本约束。健全激励机制,推动企业优化运输路径,提高运行效率,降低运输成本。
(三)保障管网平稳运行。适应天然气管网不同发展阶段和改革进程的需要,保持有关定价参数相对稳定,并根据行业发展形势动态调整,保障全国天然气管网平稳运行。
第五条 国家管网集团应当将管道运输业务与其他业务分离,实行财务独立核算;建立符合定价成本监审要求的单独账目和成本核算方法,形成年度成本报告。
第六条 管道运输价格在每一监管周期开始前核定,监管周期为三年。本办法出台后首次核定价格,以近一年财务数据成本监审结论作为主要依据。
第二章 管道运输准许收入的计算方法
第七条 准许收入=准许成本+准许收益+税金。
第八条 准许成本包括折旧及摊销费、运行维护费等,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通过成本监审核定。
第九条 准许收益=有效资产×准许收益率。
(一)有效资产。有效资产指国家管网集团投资的,与管道运输业务相关的可计提收益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净值(铺底天然气为原值)、无形资产净值和营运资本。有效资产不含政府和社会无偿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储气库、液化天然气接收站资产,以及其他辅业、多种经营等资产。
可计提收益的无形资产主要包括软件、土地使用权等。
可计提收益的营运资本指国家管网集团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正常运营所需要的周转资金。
固定资产净值和无形资产净值根据监审期间最末一年可计提折旧、可摊销计入定价成本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原值所对应的账面净值,通过成本监审核定。营运资本按运行维护费的20%确定。
(二)准许收益率。本办法出台后首次核定价格,准许收益率按8%确定,后续统筹考虑国家战略要求、行业发展需要、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动态调整。
第十条 税金依据现行国家相关税法规定核定,包括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第三章 管道运输价格的核定和调整
第十一条 管道运输价格管理采取分区核定运价率、按路径形成价格的方法。根据我国天然气市场结构和管道分布情况,以宁夏中卫、河北永清、贵州贵阳等管道关键节点为主要界限,将国家管网集团经营管道划入西北、西南、东北及中东部4个定价区域(以下简称价区),各价区包含主要管道见附件。新建管道根据上述节点划入相应价区,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明确。
第十二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国家管网集团管道运输业务总的准许收入,根据各价区监审期间最末一年实际收入比例,适当考虑管道建设运营成本、未来投资需求和地区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将准许收入分配至各价区。
第十三条 各价区运价率按分配的准许收入除以价区内监审期间最末一年总周转量分别计算确定。
总周转量为价区内所有管道周转量之和。单条管道周转量=管道运输合同约定路径的距离×结算气量。
第十四条 国家管网集团各价区管道负荷率(总结算气量除以总设计输气能力)低于75%时,按75%负荷率对应的气量确定周转量。后续统筹考虑行业发展等情况,适时研究调整最低负荷率要求。
第十五条 新建管道投产时原则上按照所属价区运价率执行,下一监管周期纳入有效资产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国家管网集团应当与所有用户签订管道运输合同,并根据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运价率,以及天然气入口与出口的路径和距离,明确管道运输费用。
第十七条 国家管网集团应当保证所报送信息和材料真实、准确。故意瞒报、虚报相关信息的,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采取降低准许收益率等措施。因故意瞒报、虚报相关信息并已获得不当收益的,依法追究责任,在后续调整价格时进行追溯。
第十八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测算的准许收入和运价率较上一监管周期变动幅度较大时,可以在不同监管周期平滑处理。监管周期内遇有国家重大政策调整、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重大变化的情况,可以对准许收入和运价率作适当调整。
第四章 信息公开
第十九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运价率水平,并按照有关规定公布成本监审结论等信息。
第二十条 国家管网集团根据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各价区运价率,以及所有入口与出口的名称、距离等相关信息,计算确定管道运输具体价格表并通过公司门户网站或指定平台向社会公开。每年6月1日前,国家管网集团应当通过公司门户网站或指定平台向社会公开上一年度管道运输收入、成本等相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国家管网集团以外的其他市场主体新投产管道,按照本办法规定明确所属价区和运价率,同一管道分属不同价区的,分别执行相应价区运价率。其他市场主体经营的未纳入国家管网集团的应张线、山西沁水至河南博爱煤层气管道、内蒙古克什克腾旗至北京煤制气管道以及中石油西南油气田周边管网,暂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跨省管道运输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561号)明确的价格水平执行,适时调整。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行业发展实际情况,适时对有关定价参数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此前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相关原则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辖区内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应当同时抄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8年。
附件 国家管网集团主要跨省天然气管道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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