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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规划设计市场管理办法(试行)

马鞍山市规划设计市场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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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简体中文 发布时间:2024-12-04 14:4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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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规划设计市场管理办法(试行)


马鞍山市规划设计市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规划管理体系,规范规划设计市场秩序,提高城乡规划设计质量,营造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马鞍山市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划设计单位,是指承接本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规划设计任务,提供规划设计成果的规划、建筑、市政、交通等设计单位和测绘单位。

第三条 市城乡规划局是本市规划设计市场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规划设计市场管理以及规划设计成果审查工作。

第四条 承担本市规划设计任务的设计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具有相应的资质;

(3)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4)具有良好的信誉;

(5)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要求以及市城乡规划局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五条 承担本市规划设计任务的设计单位,应遵守规划设计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以及本市规划管理相关规定。

第六条 市城乡规划局对规划设计单位违反有关规定的不良行为予以建档记录。根据情节轻重,不良行为记录分为一般不良行为记录和严重不良行为记录。

第七条 对存在下列行为的规划设计单位,列入一般不良行为记录:

(1)未按照国家有关现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进行规划设计和测绘的;

(2)未按照市城乡规划局核发的规划条件进行规划设计的;

(3)报批的规划设计成果两次未通过市城乡规划局组织的有关会议(包括专家评审会、局业务会、市规委会)审查的;

(4)其他经整改未对规划造成严重影响的行为。

第八条 对存在下列行为的规划设计单位,列入严重不良行为记录:

(1)冒用或超越资质证书核定范围承接规划设计业务的;

(2)涂改、伪造、转让、出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的;

(3)对规划设计业务进行违规转让、支解分包的;

(4)报批的规划设计成果、测绘成果出现弄虚作假或严重错误的;

(5)提交的日照分析报告、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等技术报告出现弄虚作假或严重错误的;

(6)拒不按照市城乡规划局提出的书面意见修改设计方案或施工图的;

(7)未经市城乡规划局批准,擅自变更设计方案或施工图的;

(8)其他对规划造成严重影响的行为。

第九条 市城乡规划局对规划设计单位不良行为记录信息进行采集、整理和认定,同时抄送市住建、国土等相应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市建筑市场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在一年内有一次严重不良行为记录,或有两次一般不良行为记录的规划设计单位,除按前款规定处理外,自不良行为记录之日起,市城乡规划局一年内对其提供的规划设计成果、测绘成果不予受理。

第十条 规划设计单位如对处理结果持有异议,应在收到书面通知15 日内向市城乡规划局申述。市城乡规划局经复核后予以答复,并作出最终处理决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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