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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户外广告招牌设施设置指引

佛山市南海区户外广告招牌设施设置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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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简体中文 发布时间:2024-11-28 11:3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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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户外广告招牌设施设置指引


佛山市南海区户外广告招牌设施设置指引

发布部门: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

发布日期:2013年11月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为规范城市户外广告招牌设施的设置,加强户外广告招牌设施设置的管理,科学合理地利用城市空间资源,确保户外广告招牌设施安全可靠,创造健康、有序的户外视觉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城市容貌标准》、《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CJJ 149-2010)》、《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佛山市户外广告设置指引》等有关规定,结合南海区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2条本指引适用于南海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市户外广告招牌设施的设置。

第3条本指引未涉及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广东省、佛山市和南海区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办法的要求。

第4条本指引是佛山市南海区户外广告招牌设施设置的通用规范和技术标准,南海区各类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必须符合本指引的规定。

第5条本指引解释权属于佛山市南海区规划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章 定义及分类

2.1 户外广告设施

第6条本指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在城市道路、公路、铁路两侧、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地面部分、河湖管理范围和广场、建筑物、构筑物、交通工具上,以灯箱、灯旗、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喷画等为载体形式设置的广告设施。按照设置位置与形式分为建(构)筑物附设式户外广告、落地式户外广告、街道公共设施广告、移动式户外广告。户外广告设施分类应符合表 2-1的规定。

第7条建(构)筑附设式户外广告是借助于建(构)筑物,附设于建(构)筑物外表面的户外广告设施。面积大于或等于50平方米建(构)筑附设式广告可称为大型建(构)筑附设式广告。建(构)筑附设式户外广告可分为以下二类:

(1)屋顶广告是指利用一定设施,固定设置在建(构)筑物顶部范围内的户外广告。

(2)外墙广告是指在建筑立面范围内,利用一定设施依附于建筑外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不包括招牌广告),又可分为平行式外墙广告和垂直式外墙广告。

第8条落地式户外广告是指通过独立支撑固定在地面上,具有独立位置和设施的户外广告。落地式户外广告可分为以下三类,大型立柱式广告与大型支架式广告又可统称为大型落地式广告:

(1)大型立柱式广告是指设置在道路两侧,通过独立支撑柱固定在地面上,立柱高度≥10 米的大型户外广告。根据广告设施牌面数的不同,又可分为双面大型立柱式广告和三面大型立柱式广告。

(2)大型支架式广告总体高度(含牌面及支架)大于4米或牌面面积大于9平方米的带支架的大型广告牌。

(3)小型独立支撑式广告是指除以上两类外其它通过支架及支座固定在地面上的户外广告, 可分为立杆式(广告牌面下沿距离地面的高度≥0.5 米)、底座式(广告牌面下沿距离地面的高度≤0.5米)和实物造型式三类。

第9条街道公共设施广告是指以街道公共设施(如:公交候车亭、电话亭、出租车停靠站、张贴栏、围墙、公共广告栏等)为载体设置的户外广告。

第10条移动式户外广告是指设置在移动交通工具或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上的户外广告,包括车辆上设置的户外广告、船舶上设置的户外广告及空中移动式户外广告。


第二章 定义及分类

2.1 户外广告设施

第6条本指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在城市道路、公路、铁路两侧、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地面部分、河湖管理范围和广场、建筑物、构筑物、交通工具上,以灯箱、灯旗、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喷画等为载体形式设置的广告设施。按照设置位置与形式分为建(构)筑物附设式户外广告、落地式户外广告、街道公共设施广告、移动式户外广告。户外广告设施分类应符合表 2-1的规定。

第7条建(构)筑附设式户外广告是借助于建(构)筑物,附设于建(构)筑物外表面的户外广告设施。面积大于或等于50平方米建(构)筑附设式广告可称为大型建(构)筑附设式广告。建(构)筑附设式户外广告可分为以下二类:

(1)屋顶广告是指利用一定设施,固定设置在建(构)筑物顶部范围内的户外广告。

(2)外墙广告是指在建筑立面范围内,利用一定设施依附于建筑外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不包括招牌广告),又可分为平行式外墙广告和垂直式外墙广告。

第8条落地式户外广告是指通过独立支撑固定在地面上,具有独立位置和设施的户外广告。落地式户外广告可分为以下三类,大型立柱式广告与大型支架式广告又可统称为大型落地式广告:

(1)大型立柱式广告是指设置在道路两侧,通过独立支撑柱固定在地面上,立柱高度≥10 米的大型户外广告。根据广告设施牌面数的不同,又可分为双面大型立柱式广告和三面大型立柱式广告。

(2)大型支架式广告总体高度(含牌面及支架)大于4米或牌面面积大于9平方米的带支架的大型广告牌。

(3)小型独立支撑式广告是指除以上两类外其它通过支架及支座固定在地面上的户外广告, 可分为立杆式(广告牌面下沿距离地面的高度≥0.5 米)、底座式(广告牌面下沿距离地面的高度≤0.5米)和实物造型式三类。

第9条街道公共设施广告是指以街道公共设施(如:公交候车亭、电话亭、出租车停靠站、张贴栏、围墙、公共广告栏等)为载体设置的户外广告。

第10条移动式户外广告是指设置在移动交通工具或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上的户外广告,包括车辆上设置的户外广告、船舶上设置的户外广告及空中移动式户外广告。


2.2 招牌设施

第11条招牌设施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等在本单位的登记注册地址及合法经营场所的法定控制地带设置的,对本单位的名称、标识、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方式进行宣传的指示设施。招牌设施包括店面招牌和楼宇标识两类。招牌设施分类应符合表 2-1的规定。

第12条店面招牌是指设置在店铺门面上,用来表示店铺名称、标识等的指示设施。

第13条楼宇标识是指设置在建筑顶部或建筑立面外侧,用来表示建筑名称的指示设施。

表2-1:户外广告招牌设施分类一览表


第三章 通用技术规定

3.1 禁止范围

第14条禁止设置影响交通安全的户外广告招牌设施,具体包括:

(1)干扰、占用或与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交通执勤岗位设施和公共标识设施混设的。

(2)跨越道路或延伸至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上方设置的。

(3)在立交桥、铁路桥等桥上和车行遂道内设置的。

(4)利用城市桥梁、高架道路本体(包括桥墩、桥身、桥荫绿化带等)、车行隧道、人行天桥设置的。

(5)隧道口上方,边坡、坡脚护坡上,以及其安全设施上设置。

(6)在大量人流或车流集散的公共设施出入口两侧各5米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的。

(7)建成区外的公路两侧交通标志前后100米范围内。

(8)在其它可能影响交通安全、驾驶者视线和公路安全的区域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

第15条禁止设置影响市政设施正常使用的户外广告招牌设施,具体包括:

(1)附设在公交候车亭、公交站牌、电话亭设计预留广告位以外的,轨道交通标志、路名牌等设施上以及设施5米范围内设置落地式户外广告。

(2)户外广告设置于地下管线,电力架空线安全保护范围内的。

(3)在电力、电讯杆、人行道隔离栏、高架道路护栏、道路分隔带护栏和河涌护栏上设置的。

(4)妨碍无障碍设施使用的。

(5)依附于绿化树木设置的。

第16条禁止设置影响消防设施正常使用或影响消防疏散安全的户外广告招牌设施,具体包括:

(1)消防通道范围(净宽度不应小于 4 米,净高不少于4.5米)内的。

(2)消防车道与高层建筑之间的。

(3)消火栓等灭火设施5米范围内的。

第17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不含招牌设施),具体包括:

(1)政府机关、学校、军事机关、宗教建筑、纪念性建筑、优秀近现代建筑、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围建筑控制地带、历史文化街区紫线范围。

(2)公园绿地、基本农田保护区、军事禁区及一级水源保护区范围。

(3)江、河堤防险工、险段,山体斜坡和其它特殊用地单位的控制地带。

(4)河、湖、水库的水面区域。

(5)区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第18条禁止设置以下情形的户外广告招牌设施,具体包括:

(1)利用违章建筑、危房及其它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和设施的。

(2)利用临街建筑物的窗户、阳台、墙面悬挂或张贴的。

(3)利用招牌设施变相发布商业广告的。

(4)利用围墙(建设工地围墙除外)的。

(5)横跨马路的临时广告。


第三章 通用技术规定

3.1 禁止范围

第14条禁止设置影响交通安全的户外广告招牌设施,具体包括:

(1)干扰、占用或与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交通执勤岗位设施和公共标识设施混设的。

(2)跨越道路或延伸至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上方设置的。

(3)在立交桥、铁路桥等桥上和车行遂道内设置的。

(4)利用城市桥梁、高架道路本体(包括桥墩、桥身、桥荫绿化带等)、车行隧道、人行天桥设置的。

(5)隧道口上方,边坡、坡脚护坡上,以及其安全设施上设置。

(6)在大量人流或车流集散的公共设施出入口两侧各5米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的。

(7)建成区外的公路两侧交通标志前后100米范围内。

(8)在其它可能影响交通安全、驾驶者视线和公路安全的区域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

第15条禁止设置影响市政设施正常使用的户外广告招牌设施,具体包括:

(1)附设在公交候车亭、公交站牌、电话亭设计预留广告位以外的,轨道交通标志、路名牌等设施上以及设施5米范围内设置落地式户外广告。

(2)户外广告设置于地下管线,电力架空线安全保护范围内的。

(3)在电力、电讯杆、人行道隔离栏、高架道路护栏、道路分隔带护栏和河涌护栏上设置的。

(4)妨碍无障碍设施使用的。

(5)依附于绿化树木设置的。

第16条禁止设置影响消防设施正常使用或影响消防疏散安全的户外广告招牌设施,具体包括:

(1)消防通道范围(净宽度不应小于 4 米,净高不少于4.5米)内的。

(2)消防车道与高层建筑之间的。

(3)消火栓等灭火设施5米范围内的。

第17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不含招牌设施),具体包括:

(1)政府机关、学校、军事机关、宗教建筑、纪念性建筑、优秀近现代建筑、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围建筑控制地带、历史文化街区紫线范围。

(2)公园绿地、基本农田保护区、军事禁区及一级水源保护区范围。

(3)江、河堤防险工、险段,山体斜坡和其它特殊用地单位的控制地带。

(4)河、湖、水库的水面区域。

(5)区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第18条禁止设置以下情形的户外广告招牌设施,具体包括:

(1)利用违章建筑、危房及其它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和设施的。

(2)利用临街建筑物的窗户、阳台、墙面悬挂或张贴的。

(3)利用招牌设施变相发布商业广告的。

(4)利用围墙(建设工地围墙除外)的。

(5)横跨马路的临时广告。


3.2 基本要求

第19条户外广告招牌设施的设置应当美化城市景观,与建筑形式相一致,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与所处地段氛围相统一。

第20条户外广告招牌设施不得妨碍公共安全、市容市貌和交通秩序。

第21条户外广告招牌设施设计图案和颜色应与道路交通标志有明显区别,不得混淆和干扰道路交通标志的使用。

第22条户外广告招牌设施不得妨碍建筑物、相邻建筑物或其它相邻设施的日常使用和安全需求,如日照、采光、通风、视线、交通通行、消防通道使用等。

第23条户外广告招牌设施在建设、整修、更新或者拆除期间,必须设置警示标志,以保障安全。

第24条户外广告招牌设施应该符合抗风、电气,防雷、设计、构造、材料、施工等相关安全规范。


3.3 外观要求

第25条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中使用的文字、汉语拼音、商标、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规范准确。

第26条建(构)筑附设式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设计风格应与建筑本身保持协调;其它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风格应与城市空间的整体景观保持协调。


3.3 照明要求

第27条户外广告招牌设施的照明方式分为灯箱广告(内部照明)、泛光广告(外部照明)、霓虹灯广告(发光体)、LED 光源广告(发光体)、电子显示屏及电视屏(发光体)五类。

第28条户外广告招牌设施的照明应与城市夜景灯光相结合,符合城市照明或亮化工程的要求,应与所在区域的整体灯光环境气氛相协调,且不得影响日间城市景观。

第29条建(构)筑物附设式广告招牌设施的照明必须与建筑照明统一,做到主次分明、整体协调。

第30条户外广告招牌设施应避免对街道上的行人和驾驶员产生眩光。

第31条户外广告招牌设施的照明不得妨碍交通安全,交通管制信号装置周围10米以内及其背景空间内的广告照明,不得采用闪光方式及交通灯使用的色彩。

第32条户外广告招牌设施不得影响航空安全,在机场范围内应符合机场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

第33条灯箱广告的照明须满足以下规定:

(1)广告画面光源附近亮度与远离光源部分亮度之比宜为 1.3~1.5,不得大于2;

(2)光源应采用寿命大于8000h,显色指数大于80和发光效率高的光源;

(3)灯箱广告要保证合适的亮度。

第34条投光灯广告的照明须满足以下规定:

(1)光源应采用寿命大于10000h,显色指数大于80和发光效率高的光源;

(2)应采用体积小、重量轻、造型美观,防腐蚀、耐候性好,灯具防护等级大于或等于IP65的灯具;

(3)灯具应维护简便,有刻度指示,可方便调整照射角度,且具有良好的防水装置;

(4)设置在楼顶的投光灯广告牌,应尽量避免灯具及其支架外露;无法避免的外露灯具支架,其外观颜色应与广告画面相协调。

第35条霓虹灯广告的照明须满足以下规定:

(1)霓虹灯制作和安装,应符合《霓虹灯(灯箱)广告工程技术标准》(NDT105-1998)、《霓虹灯安装规范》 (GB19653-2005)的规定;

(2)霓虹灯变压器高压接线柱必须保持清洁;连接变压器与金属电极的导线不得在绝缘老化或超负荷下运行;

(3)霓虹灯的制作应按相关标准和程序执行。霓虹灯管的排气真空度应达到10-15PA,充填气压应达到1.07-1.33KPA,并长期保持良好;

(4)接入的各台霓虹灯变压器的额定初级电流的总和,一般应小于30A。按照灯管的长度合理配用相应功率的变压器,不允许超负载或负载不足。

第36条户外电子显示屏广告的照明需满足以下规定:

(1)户外电子显示屏(政府公共信息电子显示屏除外)只允许在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确定的路段设置;

(2)除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中有特殊控制的路段外,户外电子显示屏只允许在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的多层建筑和高层建筑裙楼设置,并且其上沿距地面的距离不得大于建筑退让道路侧石最小距离的一半。

(3)在城市主干道两侧(城市广场和步行街除外)设置户外电子显示屏的,不得播放活动画面,原则上每个固定画面的播放时间不少于15秒,画面切换应采取慢转换方式;

(4)禁止朝道路来车方向设置户外电子显示屏。

第37条商业街户外广告设施最大允许亮度应符合附表3-1.的规定。

表3-1:商业街户外广告设施最大允许亮度

广告被照面的面积S(m2

最大允许亮度(cd/m2

≤0.5

1000

0.5<S≤2

800

2<S<10

600

≥10

400

第38条其它地区户外广告设施最大允许亮度应按上表3-1乘以修正系数K,行政办公区和公共活动区K值为0.4,工业区K值为0.2,住宅区K值为0.1。


第四章 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定

4.1 建(构)筑附设式户外广告

第39条其它地区户外广告设施最大允许亮度应按上表3-1乘以修正系数K,行政办公区和公共活动区K值为0.4,工业区K值为0.2,住宅区K值为0.1。

表4-1:建(构)筑附设式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范围一览表

建筑类型

广告设置要求

大类

中类

小类

屋顶广告设施

外墙广告设施

商业建筑

商场、各类市场、旅馆、餐厅、酒店等

综合建筑

商业部分

商业裙房,商业建筑部分

×

居住部分

居住建筑部分

×

×

办公建筑

行政办公建筑

各级立法、司法、党委、政府办公楼等

×

×

商务办公建筑

企业、商业服务类的办公楼、写字楼,例如银行、保险、电信办公楼等

×

事业办公建筑

事业、团体、社区办公楼

×

×

交通建筑

汽车客运站、码头、空港航站楼、公交枢纽站、地铁站等

×

休闲娱乐建筑

电影院、俱乐部、舞厅、歌厅、娱乐中心等

×

文化体育建筑

一般性文化体育建筑

一般性的健身房、体育馆、游泳馆、展厅、活动中心等

×

重要的文化体育建筑

区级及区级以上的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音乐厅、美术馆、图书馆、科技馆、体育馆等

×

医疗建筑

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疗养院等

×

×

居住建筑

住宅、宿舍、公寓等

×

×

科研建筑

实验楼、科研楼、设计楼等

×

教育建筑

学校、幼儿园等

×

×

市政建筑

水厂、发电厂、污水处理厂、变电站、储气站、加油站等

×

×

工业建筑

厂房、仓储等

×

特殊建筑

军事建筑、外事建筑、宗教建筑、文物保护单位、纪念性建筑等

×

×

注: 1.●表示可设置;×表示禁止设置。

2. 可设置:即该类建筑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设置特定的建筑附设式广告设施。

3.禁止设置:即该类建筑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设置建筑附设式广告设施。

4.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商业建筑可设置屋顶广告:(1)建筑高度为50米以下;(2)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允许设置的。

5.对于依法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的,可按照改变后的建筑功能进行控制。

6. 以上内容不含招牌设施。

第40条不得在建筑的玻璃幕墙以及建筑立面的百叶、格栅部分设置除立体透空字 (图案)以外的外墙广告设施。

第41条建筑物底层落地柱及骑楼外柱面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第42条屋顶广告

(1)屋顶广告的设置应符合表4-2 的规定。

表4-2:屋顶广告招牌的高度要求一览表

建筑物高度

广告牌面的最大高度(a)

≤10 米

3米

>10 米且≤24 米

5米

>24 米且≤50 米

7米

注:1.屋顶广告牌的高度在满足上表的条件下还应根据道路宽度和视角等具体情况分析确定。

2.该表中建筑物高度不包括屋顶广告的高度。

(2)同一建筑物屋顶广告牌的设置高度应一致,并且界面应连续。

(3)广告设施底部构架的高度不得大于1米,底部构架以上的构架不得裸露,应用与建筑物色彩相协调的材料予以遮挡。

(4)高层主体建筑和裙房不得同时设置建筑屋顶广告。

第43条平行式外墙广告

(1)平行式外墙广告设施的宽度不得突出建筑物两侧墙面的外轮廓线,且其上端不得超过所依附建筑的檐顶或女儿墙顶。

(2)平行式外墙广告设施的外沿突出墙体的距离(d)不得超过 0.5 米,且其突出墙面的部分不得妨碍行人的正常通行和安全。(图.4-1)

(3)广告设施的底端离地面距离(H)不得小于3米,且不得超出骑楼或悬挑架空部分的底沿。(图.4-1)

(4)建筑层与层之间的窗间墙或纵向窗间墙之间不得设置平行式外墙广告设施。(图.4-2)

平行式外墙广告设施应符合的要求

不得在建筑层与层之间的窗间墙、纵向窗间墙之间设置平行式外墙广告设施。

图.4-1

图.4-2

第44条垂直式外墙广告设施

(1)垂直式外墙广告设施的外沿距离墙体的距离(d)不得大于 1.5 米,且不得超过所临道路路面宽度(B)的1/10。(图.4-3)

(2)垂直式外墙广告设施的上端不得超过所依附建筑的檐顶或女儿墙顶,其下沿距地面的高度(H)要求应符合表4-3规定。

(3)户外广告设施及其外缘水平投影不得侵占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

表4-3:垂直式外墙广告设施下沿距地面高度

建筑所临城市道路类型

广告下沿距地面的高度(H)

无人行道的城市道路

>5米

且不得低于骑楼或悬挑架空部分底沿

有人行道的城市道路

>3米

图.4-3垂直式外墙广告设施外沿的要求


第四章 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定

4.1 建(构)筑附设式户外广告

第39条其它地区户外广告设施最大允许亮度应按上表3-1乘以修正系数K,行政办公区和公共活动区K值为0.4,工业区K值为0.2,住宅区K值为0.1。

表4-1:建(构)筑附设式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范围一览表

建筑类型

广告设置要求

大类

中类

小类

屋顶广告设施

外墙广告设施

商业建筑

商场、各类市场、旅馆、餐厅、酒店等

综合建筑

商业部分

商业裙房,商业建筑部分

×

居住部分

居住建筑部分

×

×

办公建筑

行政办公建筑

各级立法、司法、党委、政府办公楼等

×

×

商务办公建筑

企业、商业服务类的办公楼、写字楼,例如银行、保险、电信办公楼等

×

事业办公建筑

事业、团体、社区办公楼

×

×

交通建筑

汽车客运站、码头、空港航站楼、公交枢纽站、地铁站等

×

休闲娱乐建筑

电影院、俱乐部、舞厅、歌厅、娱乐中心等

×

文化体育建筑

一般性文化体育建筑

一般性的健身房、体育馆、游泳馆、展厅、活动中心等

×

重要的文化体育建筑

区级及区级以上的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音乐厅、美术馆、图书馆、科技馆、体育馆等

×

医疗建筑

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疗养院等

×

×

居住建筑

住宅、宿舍、公寓等

×

×

科研建筑

实验楼、科研楼、设计楼等

×

教育建筑

学校、幼儿园等

×

×

市政建筑

水厂、发电厂、污水处理厂、变电站、储气站、加油站等

×

×

工业建筑

厂房、仓储等

×

特殊建筑

军事建筑、外事建筑、宗教建筑、文物保护单位、纪念性建筑等

×

×

注: 1.●表示可设置;×表示禁止设置。

2. 可设置:即该类建筑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设置特定的建筑附设式广告设施。

3.禁止设置:即该类建筑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设置建筑附设式广告设施。

4.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商业建筑可设置屋顶广告:(1)建筑高度为50米以下;(2)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允许设置的。

5.对于依法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的,可按照改变后的建筑功能进行控制。

6. 以上内容不含招牌设施。

第40条不得在建筑的玻璃幕墙以及建筑立面的百叶、格栅部分设置除立体透空字 (图案)以外的外墙广告设施。

第41条建筑物底层落地柱及骑楼外柱面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第42条屋顶广告

(1)屋顶广告的设置应符合表4-2 的规定。

表4-2:屋顶广告招牌的高度要求一览表

建筑物高度

广告牌面的最大高度(a)

≤10 米

3米

>10 米且≤24 米

5米

>24 米且≤50 米

7米

注:1.屋顶广告牌的高度在满足上表的条件下还应根据道路宽度和视角等具体情况分析确定。

2.该表中建筑物高度不包括屋顶广告的高度。

(2)同一建筑物屋顶广告牌的设置高度应一致,并且界面应连续。

(3)广告设施底部构架的高度不得大于1米,底部构架以上的构架不得裸露,应用与建筑物色彩相协调的材料予以遮挡。

(4)高层主体建筑和裙房不得同时设置建筑屋顶广告。

第43条平行式外墙广告

(1)平行式外墙广告设施的宽度不得突出建筑物两侧墙面的外轮廓线,且其上端不得超过所依附建筑的檐顶或女儿墙顶。

(2)平行式外墙广告设施的外沿突出墙体的距离(d)不得超过 0.5 米,且其突出墙面的部分不得妨碍行人的正常通行和安全。(图.4-1)

(3)广告设施的底端离地面距离(H)不得小于3米,且不得超出骑楼或悬挑架空部分的底沿。(图.4-1)

(4)建筑层与层之间的窗间墙或纵向窗间墙之间不得设置平行式外墙广告设施。(图.4-2)

平行式外墙广告设施应符合的要求

不得在建筑层与层之间的窗间墙、纵向窗间墙之间设置平行式外墙广告设施。

图.4-1

图.4-2

第44条垂直式外墙广告设施

(1)垂直式外墙广告设施的外沿距离墙体的距离(d)不得大于 1.5 米,且不得超过所临道路路面宽度(B)的1/10。(图.4-3)

(2)垂直式外墙广告设施的上端不得超过所依附建筑的檐顶或女儿墙顶,其下沿距地面的高度(H)要求应符合表4-3规定。

(3)户外广告设施及其外缘水平投影不得侵占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

表4-3:垂直式外墙广告设施下沿距地面高度

建筑所临城市道路类型

广告下沿距地面的高度(H)

无人行道的城市道路

>5米

且不得低于骑楼或悬挑架空部分底沿

有人行道的城市道路

>3米

图.4-3垂直式外墙广告设施外沿的要求


4.2 落地式户外广告设施

第45条大型立柱式广告设施

(1)连续设置的大型立柱式广告设施应按规划、同标准、有序设置。

(2)在城市建成区内应严格控制设置大型立柱式广告设施。

(3)在城市重要节点处(例如城市出入口、大型博览区、大型综合市场以及重要的产业园区等场地内)的大型立柱式广告设施也可考虑富有艺术性的特殊造型,增加场所的标志性和广告设施的多样性。

(4)大型立柱式广告设施牌面尺寸不应超过18 米(宽)×6 米(高),总高度不应大于24 米,其间距应符合表4-4的规定。广告设施牌下缘距离地面不应少于10 米。高架桥两侧的立柱广告设施总高度在满足安全距离的情况下可适当放宽。若立柱式广告设施牌面为电子显示屏时,可按电视画屏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表4-4 大型立柱式广告设施的最小间距

道路类别

单侧最小间距(m)

两侧相对纵向间距

主次干路

500

——

省道、国道、县道

1000

不小于200米;

高速公路、快速路

1500

不小于300米;

注:"最小间距”是指任意两个大型立柱式广告设施之间的距离。

(5)大型立柱式广告设施横向布点规定:大型立柱式广告设施在地面上靠近车行道的垂直投影点与车行道、人行道间的垂直投影距离均应大于广告设施的总高度;广告设施在地面上靠近建(构)筑物的垂直投影点与相邻建(构)筑物间的垂直投影距离亦应大于广告设施的总高度。(图.4-4)。

图.4-4大型立柱式广告设施与车行道、人行道、建筑的距离要求

(6)道路交叉口布点规定:道路交叉口范围内设置大型立柱式广告设施,每个交叉口设置大型立柱式广告设施宜采取对角线的位置。

(7)大型立柱式广告设施还应符合以下布点规定:在人行天桥、加油站纵向5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大型立柱式广告设施;在110KV 及以上高压电力塔50米半径范围内,不得设置大型立柱式广告设施。大型立柱式广告设施不得设置在隧道体及隧道两端下沉地段两侧,不得设置在桥梁体(含主桥、引桥和匝道)上。

第46条大型支架式广告设施

(1)对道路沿线建筑立面特别陈旧,建筑群很不协调,建筑色彩斑驳,严重影响城市景观和环境且暂时无法拆除或整治的区段,可采用大型支架式广告设施在道路和建筑之间平行设置,起到遮挡、装饰作用。

(2)大型支架式广告设施总高度(含牌面及支架)不得超过9米。

(3)在满足消防、安全和建筑的采光通风的前提下,大型支架式广告设施在地面上靠近道路的垂直投影点与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应小于1.5米。

第47条小型独立支撑式广告设施

(1)禁止在2米以下的城市道路非机分隔绿化带内设置小型独立支撑式广告设施。在2米以上的机非分隔绿化带内设置小型独立支撑式广告设施时需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进行研究论证,并经过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设置。

(2)宽度小于5米的人行道或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广场(空地)不得设置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

(3)立杆式广告设施总高度不得大于4米,且牌面面积不得超过9平方米,广告牌牌面宽度不得大于1.5米,牌面下沿距离地面的高度不得小于2.5米(设置于道路分隔绿化带内的除外),牌面厚度(c)不应大于0.3米。广告设施牌面(单面)面积不得大于2平方米 。

(4)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的总高度不得大于2.4米,底座占地面积不得大于1平方米,宽度不得大于1.5米,高度应与宽度相协调;牌面(单面)面积不得大于2.5平方米,厚度不得大于0.5米。(图.4-5)

图.4-5立杆式广告设施要求


4.3 街道公共设施广告设施

第48条依附于围墙的广告设施:鼓励利用施工工地的围墙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广告设施的内容应采用公益广告和自我宣传广告两种形式,施工工程竣工后应立即拆除广告设施;不允许在围墙的透空部分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在实体围墙墙面上的户外广告设施,广告设施(包括牌面及支架)总高度不应大于4米,且高度不得超出围墙高度,宽度应小于围墙柱墩之间的实墙面;围墙顶严禁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第49条依附于公交候车亭、电话亭的广告设施:仅在公交候车亭、电话亭设计预留广告位置的前提下,允许结合所依附的公共设施的造型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不得影响本体功能的正常使用。公交站牌、路名牌、消火栓、出租车停靠点招牌等设施 5米范围之内不得设置其它独立户外广告设施。

第50条禁止在公共广告栏以外的建(构)筑物、树木、线杆等公共设施上张贴广告。


4.4 移动式广告设施

第51条车身上设置的户外广告,不得影响交通安全。车头、车前后风挡玻璃内外及车身两侧车窗严禁设置户外广告。

第52条车辆广告应当整洁、美观,广告对原车颜色遮盖比例不得超过三分之二。

第53条利用船舶等水上各类交通工具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影响船行安全。

第54条空中移动广告涉及航空安全管理,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4.5 临时户外广告设施

第55条临时户外广告设施的类别及形式:

(1)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节日庆典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活动设置的户外广告;

(2)企业促销活动期间设置的户外广告;

(3)临时户外广告设施常见形式有升空气球(系留气球)、充气物、布幅、灯箱、灯旗、彩旗、花篮、太阳伞、遮阳篷、展牌、咨询(宣传)台、海报、宣传画等。

第56条临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一般要求:

(1)临时户外广告设施原则上应在临时活动举办场地内部设置;

(2)禁止在规划道路红线内设置落地式的临时户外广告;

(3)利用烂尾楼设置临时户外广告设施的,应结合烂尾楼立面整饰工程进行;临时户外广告设施到期后应及时自行拆除并恢复场地原状。

第57条临时户外广告设施特殊时限要求:

(1)促销等经营性活动设置的临时户外广告,一般时限1-3天;

(2)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活动,需设置临时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活动批准期限;

(3)临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于设置期限届满之日起2日内自行拆除。

第58条设置布幅广告的一般规定:

(1)布幅广告应从严控制,除重大活动外,原则上不允许设置布幅形式的户外广告;

(2)广告幅面不得使用白底黑字(或黑底白字),其颜色、字体、内容、规格、设置方案等应与现场相协调,不得遮蔽阳台和窗户,需紧贴在建筑物的墙上,并确保稳固、平整;

(3)横幅:一栋建筑原则上不超过一条,长度不得大于15米,宽度不得大于1.5米;二层以上(即7 米以上,不含二层)不得设置;在道路同侧设置多条的,条与条之间的距离必须在50米以上;

(4)竖幅:长度不得大于25 米,宽度不得大于1.5米;八层以上(即24 米以上,不含八层)不得设置;利用建(构)筑物同一位置并列设置多条的,其规格应统一;

(5)巨幅:单体面积不得大于300平方米;(6)升空气球条幅:气球以及气球条幅必须固定于地面,且总体高度不得超过15米。气球直径不得超过3米;条幅规格不得超过9米×1米。不得设置可移动升空气球条幅。升空气球不得使用危险气体,其所充气体,必须符合空中飘浮物相关规定要求。


第五章 招牌设施技术规定

第59条招牌设施的设置,原则上应实行一店一牌,一单位一牌。招牌设置规范合理,规格与所附着的建筑物大小比例适当,与相邻招牌的高度、形式、造型、规格等协调。

第60条依附于一层门楣的招牌设施,其下端不得低于骑楼或悬挑架空部分底沿且其下端与地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3.0米,上端不应高于二层窗户下沿,其总高度不宜大于2米,且其外沿突出墙体的距离不宜超过0.3米。(图.4-8)

第61条依附于挑檐或雨篷的招牌设施,其下端不得低于挑檐或雨篷的下沿,且其下端与地面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3.5米,上端突出挑檐或雨篷高度不得大于1.5米,其总高度不宜大于2米,且其外沿不得凸出挑檐或雨篷外沿。(图.4-9)

第62条依附于檐下的招牌设施,其下端与地面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2.2米,且其外沿突出墙体的距离不宜超过0.5米,总高度不宜大于2米。(图.4-10)

第63条同一建筑物或同一场所的招牌设施的宽度应以建筑开间为单元;对重点路段和特色路段的招牌设施宜统一设计和制作。(图.4-11)

第64条招牌设施应采用夜景照明方式的透空霓虹灯字体或灯箱字体,鼓励采用新材料、新形式,不宜采用平面喷绘形式。

第65条在楼顶上设置的招牌设施,不得突出建筑物外墙面,宽度不得超出侧墙面,并须平行于建筑物外墙。

招牌设施

依附于门楣(有骑楼时)

招牌设施

依附于门楣(无骑楼时)

招牌设施

依附于挑檐或雨棚

图.4-8

图.4-9

招牌设施

依附于檐下(有骑楼时)

招牌设施

依附于檐下(无骑楼时)

同一建筑物的招牌设施的规格、形式、位置统一,高度一致,广告牌宽度以建筑开间为单元

图.4-10

图.4-11


第六章 城市区段分类控制指引

第66条对户外广告招牌设施的城市区段分类控制指引主要包含地区分类控制指引和道路分类控制指引。


6.1 地区分类控制指引

第67条地区分类控制指引包括鼓励设置区、限制设置区和禁止设置区三类:

(1)鼓励设置区是指鼓励设置户外广告招牌设施,展示城市商业形象的地区,一般包括商业区、专业市场区、会展博览区、商务办公区。

(2)限制设置区是指控制设置户外广告招牌设施,保持城市整洁形象的地区,一般包括行政中心区、居住区、文体休闲区、城市门户地区等。

(3)禁止设置区是指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公益广告除外),限制设置招牌设施,彰显城市自然生态特色的地区,一般包括城市公园、历史街区紫线范围、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和滨水景观廊道等。

第68条鼓励设置区控制指引:为充分反映经济繁荣景象,显示浓郁的现代商业文化气息,户外广告招牌设施应提倡使用新科技、新材料,表现形式多样,设计创新。鼓励采用动感和立体的广告,例如电子显示屏广告、投影广告、灯箱广告、翻页式广告以及立体造型广告、雕塑造型广告灯特殊等广告形式。

第69条限制设置区控制指引:应结合地区的城市设计和景观特色,明确控制户外广告招牌设施的数量、风格、尺寸和内容。户外广告招牌设施应反映地区的功能特色和建筑特色等。城市门户区是展示城市形象的窗口。应从建设现代化文明城市的要求出发,控制户外广告招牌设施,提高城市形象。

第70条禁止设置区控制指引:除公益广告外,应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严格控制招牌设施的数量和尺寸。招牌设施不得破坏环境气氛,应以小型化为主。在城市公园、滨水廊道等市民活动相对集中区域,可结合市民休闲活动,设置公益广告。


6.2 道路分类控制

第71条道路分类控制包括快速路、主干路、景观路和商业街四类:

(1)快速路是供汽车以较高速度行驶的道路,完全为交通功能服务,是解决城市长距离快速交通运输的动脉。

(2)主干路是在城市道路网中起骨架作用的道路,以交通功能为主,主要解决城市各组团之间及组团内部主干交通的联系。

(3)景观路是强调沿线景观,体现城市风貌特色的道路。

(4)商业街是强调沿线商业氛围,体现城市商业繁华的街道。

第72条快速路控制指引:严格控制快速路两侧大型立柱式户外广告设施的数量和类型,快速路沿线不宜设置其他广告设施。

第73条主干路控制指引:主干路沿线广告设施应首先保证交通行车的要求,原则上不得在交通要道及主干路交叉口设置移动式广告设施。在同一地段相连的户外广告设施,必须统一规格,整齐美观,户外广告设施的数量应进行一定控制,以点缀、有序、简洁的布局和设计为原则。严格控制人行道上的落地式户外广告设施、灯箱广告、单独设置的彩旗广告等。

第74条景观路和商业街控制指引:景观路和商业街的不同区段应根据其所在城市区位的功能性质、环境、人文的不同特点,对其户外广告环境氛围和特点进行界定,并在设计中注意将道路沿线不同区段的户外广告风格有机组合,融为一体,同时须注重广告夜景照明与沿线建筑夜景照明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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