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的命令
本政发〔2014〕15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森林火灾发生,确保全市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市政府现就切实做好森林防火工作命令如下:
一、明确森林防火期时限。每年10月1日至翌年5月31日为森林防火期。其中:每年4月1日至5月20日、10月1日至11月20日为森林防火戒严期;每年4月1日至4月7日、5月1日至5月10日为森林防火特别戒严期。
二、落实森林防火各项责任。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政府主要领导为森林防火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各级主要负责人要亲自部署森林防火工作。各级政府要明确森林防火工作目标,层层签订责任状,切实将森林防火责任落实到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加大对责任区森林防火工作的监督检查。要严格执行《本溪市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对森林防火责任事故实行责任倒查和逐级追究制度。对因机构不健全、责任不明确、经费不落实、预防不到位、扑救不及时,以及思想麻痹、玩忽职守、工作不力、指挥处置不当引发的重特大森林火灾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事故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加强对森林防火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县(区)必须以对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从发展经济、稳定社会、保护生态环境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全市的森林防火工作,真正把森林防火工作作为一项重点工作认真抓好抓实。森林防火戒严期内,各级扑火队和各类防火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严阵以待,一旦发生火情,要立即组织开展扑救工作,坚决防止小火酿成大灾。在森林防火期内,要安排人员深入重点林区、重点部位、高火险区检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堵塞漏洞,消除隐患,确保不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
四、完善森林防火应急预案和响应机制。各县(区)要尽快制定和完善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建立森林火灾分级响应机制。一旦发生森林火灾,要按照预案和响应机制快速反应,在最短时间内做到组织领导到位、技术指导到位、物资保障到位、扑火人员到位。要加强各级森林扑火队、武警扑火突击队的作用,全面提高扑救森林火灾的综合能力。进入森林防火戒严期,各级扑火队要进入临战状态,充实人员、加强培训、检修和补充机具,时刻准备投入扑火救援工作。各级森林防火指挥员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思想,把扑火安全放在首位,坚决避免人员伤亡事故发生。
五、严格林区野外火源管理。各县(区)要按照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规定,严格野外用火管理。要组织开展好查处野外违规违法用火专项整治行动。在森林防火期内,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计划烧除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在森林防火戒严期内,除军事需要外,停办任何野外用火审批,在林区内坚决禁止一切野外用火。严禁进入林区人员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对在防火期内上坟烧纸和在林区野外吸烟、烧地格、烧茬子、烧荒等违规违法者,一律从严给予经济和治安处罚。对引发森林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六、确保森林防火资金投入。各县(区)要建立稳定的森林防火投入机制,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各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防火预防和扑救经费作为公共财政支出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要支持重点林区、重点火险综合治理工作。要加强森林防火预测预警、交通通信、林火阻隔、扑救指挥等系统和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武警扑火突击队装备建设,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确保各级森林防火机构办公及扑救资金足额到位。
七、加强依法治火工作力度。各县(区)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坚持依法治火、依法管火,加大对森林火灾肇事者的打击力度。对发生的各种森林火灾按照“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的原则,依法从严从快查处森林火灾案件,从严追究火灾肇事者责任。严格火灾报告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情,应当立即向森林防火部门报告(报警电话:12119),各级森林防火部门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并立即组织扑救。对发现火情隐瞒不报、贻误扑火战机,以及防火责任不落实、组织扑火不得力造成重特大森林火灾或重大影响的,要按照《本溪市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坚决追究有关单位和部门领导的责任,并将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八、规范各项管理制度。各县(区)要高度重视森林防火值班调度和信息报告工作。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及时掌握本地火情动态,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要坚持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对国家和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要求核查卫星监测到的热点,必须在1小时内反馈情况。要保证森林防火报警电话“12119”及时处置,确保信息畅通。要严格按照《本溪市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认真执行森林火灾报告时限和归口上报制度,逐级准确及时上报火情、火灾,坚决杜绝瞒报、漏报、迟报现象发生。
九、加强森林防火宣传。各县(区)要广泛开展全民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林区广大群众防火意识和紧急避险能力,提高全民森林防火、爱林护林责任意识和法制观念,使森林防火宣传工作走进林区、走进乡村、走进千家万户。各级宣传、通信等部门要组织利用舆论媒体、移动通信等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森林防火知识及“12119”森林防火报警电话,播放森林火灾典型案件,发布公益广告及预警信息,形成全社会重视、关心和支持森林防火工作的良好氛围。
本溪市人民政府
2014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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