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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洛藏族自治州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果洛藏族自治州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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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简体中文 发布时间:2024-11-27 11:2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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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洛藏族自治州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果洛藏族自治州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草原防火方针,及时有效控制和扑救草原火灾,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损失,保护草原生态环境资源,促进地区社会稳定,现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防火条例》、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全国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和《果洛藏族自治州草原管理条例》以及相关规章、规定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果洛州境内草原(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以及灾后草原恢复应急处置工作。林区、城镇草地除外。

(四)工作原则

在州人民政府统一指挥下,实行各级政府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有关部门按照所承担的草原防火工作职责落实各项支持保障措施,分工协作,条块结合,属地管理,形成合力,尽职尽责,做好预防扑救草原火灾的各项工作。

1.预防为主,快速反应

坚持科学防范,安全防范。加强草原火情监测预报,建立健全反应快捷、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确保迅速、有效地预防和处置草原火灾。

2.以人为本、科学扑救

坚持以人为本。以保护火灾发生区居民生命安全为最基本工作,强化队伍培训,借鉴和推广先进的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技术。                        

3.平战结合,警钟长鸣

坚持平战结合,警钟长鸣。经常性地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思想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做到常备不懈,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应急能力。

(五)草原火灾等级

根据草原火灾发生的范围、性质、危害程度,将草原火灾分为四级。

1.级(特别重大)草原火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过火草原面积8000公顷以上明火尚未扑灭的;

(2)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伤亡20人以上的;

(3)严重威胁或烧毁城镇、居民居住点、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的;

(4)需要国家支援扑救的。

2.级(重大)草原火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过火草原面积2000公顷以上8000公顷以下明火尚未扑灭的;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伤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

(3)威胁居民居住点、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或位于州际交界区危险性较大的;

(4)距我州边界5公里以内的界外草原燃烧面积蔓延未得到控制的;

(5)界外大面积草原火灾距我州5公里以内,且对我州界内草原造成较大威胁的。

3.级(较大)草原火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过火面积100公顷以上2000公顷以下明火尚未扑灭的;

(2)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伤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

(3)界外草原火灾距我州界5公里以内对我州内草原构成一定威胁的;

(4)位于州内县与县交界地区草原火构成一定威胁的。

4级(一般)草原火灾

受害草原面积100公顷以下明火尚未扑灭的。

(本款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果洛藏族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

1.果洛藏族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以下简称自治州防火指挥部)为自治州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应急处置的领导机构,自治州人民政府设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办)。其组成员单位及人员如下:

总指挥长:自治州人民政府主管副州长

副指挥长:州农牧局局长

       果洛州军分区副政委

       州公安局局长

成  员:州政府办公室、州农牧局、州林业局、州经济和商务委员会、州气象局、州财政局、州交通局、州环境保护和水利局、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州民政局、州发展和改革委、州监察局、州广播电视局、州旅游局、州审计局、州无线电管理处、州红十字会、州消防支队、州武警支队、州草原监理站、州草原工作站、州兽医工作站。

州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州草原监理站,州农牧局副局长兼任草原防火办公室主任,草原监理站站长任副主任。

2.主要职责

(1)在州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州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积极协调相关部门,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统一指挥、协调、监督、检查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监督检查相关政策措施落实执行情况。

(2)组织指挥重特大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

(3)协调有关部门解决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监督有关森林草原火灾案件的查处和责任追究。

(5)研究决定有关森林草原防火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3.各成员单位在草原防火中的职责

(1)州农牧局:牵头实施本预案,负责草原火灾案件调查、评估火灾损失等,组织州草原工作站、州兽医工作站负责草原基础设施建设,负责家畜的转移、疏散、疫病防治和开展草原改良植被恢复工作。

(2)州发展和改革委:负责制定灾后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争取落实草原防火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灾后恢复重建项目。

(3)财政局:负责安排和监督管理草原防火经费、防火储备金和紧急扑火所需资金。

(4)州公安局:负责草原火灾危险区社会治安、火场交通管制、扑火现场秩序维持,协助防火部门开展火灾扑救、人员紧急疏散、处置现场扑救人员住宿、场地划分及疏散通道等工作。

(5)州交通局:负责调配救援车辆,保证道路畅通,为保证扑火物资、人员及时运达、人员紧急疏散提供便利条件。

(6)州民政局:负责向灾区提供衣、食、住、医等基本生活救助,协助审定草原火灾死亡、受伤人员抚恤、补助标准。

(7)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火灾伤员救治,灾后疫情监测和预报工作。

(8)州环境保护和水利局:负责协调火灾扑救所需水源,协调当地水务部门修复受灾地区水利设施,确保灾区人畜饮水安全。积极做好火灾现场的环境应急监测,测定化学危害物品性质、危害性,处置危险化学品废弃物。

(9)州旅游局:负责草原旅游景点防火宣传,监督督促草原旅游景点防火措施的落实,处置草原火灾中涉及游客的有关事宜。

(10)州广播电视局:负责协调新闻系统做好草原防火宣传工作,在草原防火期、高火险期内,根据气象部门的预报及时安排火险天气预报的播报。

(11)州气象局:负责提供草原防火期天气预报,适时发布火险等级天气警报,为扑救现场提供可靠的天气预报和人工降水服务。

(12)州无线电管理处:负责协调通讯企业,保障指挥部与扑火现场的通讯畅通,协调排除防火无线电讯干扰,落实草原防火专用无线电台通讯频率占用费的优惠政策

(13)州林业局:协助草原防火部门开展火灾扑救工作,负责做好草原火灾向林区蔓延的扑救工作。

(14)州武警支队、州公安消防支队:根据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组织指导部队做好草原扑火知识技能的教育训练;根据《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的规定,参加和配合草原火灾的扑救工作。

(15)州军分区司令部:根据草原防火、扑火需要,组织民兵进行森林草原防火、扑火训练;在做好本系统的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的的同时,协助驻军、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参加和配合草原火灾的扑救工作。

(16)州监察局:负责依法加强对本预案执行情况的行政监察,督促同级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建立健全草原火灾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并依法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17)州审计局:负责对扑火救火的物资、资金流向及物资发放进行全程跟踪监督。

(18)州红十字会:负责对伤病员和其他受害者进行救助。

(19)草原监理站:积极配合气象部门及时发布草原火险等级,做好草原防火值班和草原防火的监督检查、预测预报、排查火灾隐患工作,发生草原火灾迅速快捷到大火灾现场,在扑救的同时及时上报发生火灾的地点、火灾规模,事后调查起火原因、测定过火面积、统计火灾损失等。

(二)自治州草原防火办公室

1.州草原防火办公室为州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下设的办事机构,设在州草原监理站,办公室主任由农牧局副局长兼任,专职副主任由草原监理站站长担任。

2.主要职责

(1)承担全州草原的防火日常工作,完成州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联系指挥部成员单位,贯彻执行指挥部的决定和部署。

(3)拟定草原防火应急预案和工作措施,报经指挥部审核批准后组织经常性演练,并根据指挥部的要求启动或终止预案。

(4)组织检查全州草原火灾防控工作,掌握全州草原火情,发布草原火险和火灾信息,协调指导草原火灾扑救工作。

(5)组织实施草原防火宣传教育,群防群治,安全检查、培训草原管护员(草原防火信息员)工作。

(6)监督检查各地查处重要草原火灾案件。

(三)指挥部工作组

草原火灾发生后,根据工作需要,指挥部下设以下工作组:

1.扑火组:由州农牧局1名领导任组长,州林业局、州公安消防支队、州环境保护和水利局、州气象局等部门1名领导任副组长。

主要职责:制定现场扑火方案并组织实施,准确掌握火情变化发展趋势,及时调整扑火力量;及时提出扑火救灾人力、物资需求计划;及时向指挥部报告火场扑救情况;全部余火扑灭后,部署火场看守人员,监督火场看守移交,组织扑火人员安全撤离。

2.后勤保障组:由州农牧局1名领导任组长,州财政局、州交通局、州无线电管理处等部门1名领导担任副组长。

主要职责:根据扑火组提出的人力、物资需求计划,及时组织扑火人力、物资(包括扑火人员、扑火器材、燃料、食品等),保障前方扑火需要,组织管理扑火救灾车辆,安排扑火人员食宿,组建和架设临时通讯系统。

3.治安保卫和疏散组:由州公安局1名领导担任组长,州交通局、州旅游局、州草原监理站等部门1名领导任副组长。

主要职责:负责火灾现场隔离封锁、治安管理、交通疏导、火场物资保卫,组织危险区域群众、牲畜和物资转移,负责火灾原因调查、取证和案件处理。

4.医疗防疫和生活救助组:由民政局1名领导任组长,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州红十字会1名领导任副组长。

主要职责:组织和管理火灾现场医疗卫生人员,开展火灾现场医疗救助和灾后卫生防疫,向灾民提供衣、食、住、医等基本生活救助。

5.信息汇报发布组:由州农牧局1名领导任组长,州广播电视局1名领导任副组长。

主要职责:负责现场文字综合、影像资料收集、火情、火灾数据信息汇总,配合州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领导小组的新闻发布工作。

(四)州防火指挥部可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自治州草原防火专家组,为草原防火应急管理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必要时参加相关应急处理工作。

三、预警和预报机制

(一)火险预测

依据气象部门气候中长期预报,由自治州防火指挥部分析各重点防火期的草原火险形式,发布全州火险形式宏观预测报告。遇高火险天气,在州电视台天气预报栏目中向全州发布草原火险天气预报。

(二)火灾监测

1.进入草原防火期,州、县草原防火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和易发火灾区、高火险区定期巡查、隐患排查制度,向全州公布值班电话。

2.州草原防火办公室充分利用国家农业部火灾监测中心、国家气象局遥感中心提供的卫星热点监测图像实行动态监测,收到卫星监测图像后,立即通知热点所在的县草原防火办公室和乡(镇)政府进行核实反馈,一有火情及时组织扑救。

3.州、县草原防火办公室应组织经常性草原防火宣传教育活动,建立基层群防群治、监测报告体系。

(三)信息报告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草原火灾,必须立即扑救,并尽快向当地草原防火部门或政府报告。

2.县人民政府及其草原防火办接到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向州人民政府及州草原防火办报告初步灾情,并迅速组织调查核实。

3.报告内容包括:

(1)地点:发生草原火灾的县、乡(镇)村地名及准确经纬度。

(2)时间:起火时间、发现时间、开始扑救时间、扑灭时间。

(3)面积:已过火面积、预测过火面积;

(4)人员伤亡、牲畜伤亡、威胁居民点和重要设施情况。

(5)气象情况:火场周围风力、风向、气温和有无降水等气象情况。

(6)扑救情况:包括参加扑火的人数、指挥人员、动用车辆、扑火设备的种类和数量,当地拟采取的扑救措施。

(7)起火原因。

(8)州界、县界附近的火灾, 应报告距州界、县界的距离、火灾发展趋势、烧入或烧出界的时间、地点(界桩、经纬度)、损失和当地采取的措施。

(9)未扑灭的火灾实行每小时报告制度,火灾扑灭后,实行终报。

四、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

1. 级响应:应对一般草原火灾。

(1)事发地县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本级预案,组织协调指挥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开展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2)县草原防火办接报后,立即向办公室主任提出启动Ⅳ级响应的建议,由办公室主任决定进入Ⅳ级响应,并根据火势逐级向上级指挥部报告。

(3)州草原防火办立即向有关成员单位通报火情信息,并与事发地草原防火办保持密切联系,督促指导当地灭火工作,做好火情扩大后相应的人员、物资、车辆应急准备。

2. 级响应:应对较大草原火灾或超出县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草原火灾。

(1)州草原防火办接报后,由办公室主任立即向总指挥部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由总指挥决定进入Ⅲ级响应。

(2)总指挥立即召集相关成员单位,视需要组成工作组,赴现场统一指挥协调火灾扑救。

(3)立即研究火灾扑救的应急措施,调动扑火人员,调拨扑火经费和物资,划定火灾区或受危害区域。

(4)立即开展危险区或人员,家畜的转移疏散安置,实施灾民医疗救助、生活救助。

(5)由州应急办和州防火办分别向省应急办和省草原防火办报告火情。

(6)州、县界附近的火灾,通报相关州、县。

(7)视火情必要时,商请部队和武警参加应急救援。

3级、级响应:应对重大、特大草原火灾或超出省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草原火灾。

(1)州防火指挥部总指挥接报后,第一时间启动Ⅱ级、Ⅰ级响应建议,决定进入Ⅱ级、Ⅰ级响应。

(2)以州人民政府名义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灾情,请求省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在人力、物力、经费等方面给予支持。

(3)省、州界附近的火灾,通报相关省、州。

(4)自治州人民政府指令下达或工作组到达后,在工作组的指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二)扑火原则

在扑火过程中,要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扑火人员、居民点和重要设施的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尊重自然规律,做到快速出击,科学扑火,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采取整体围控、各个歼灭、重点扑救、彻底消除、建防火隔离带等多种方式和手段进行扑救。

(三)扑火力量的组成、调动和使用

实行“统一指挥、就近调动、根据需要分批次出动”的原则,扑火力量使用方案如下:

第一批次:火灾所在地村、社义务扑火队,乡(镇)青壮年。

第二批次:毗邻乡(镇)扑火队、县草原扑火队、森林扑火队以及相邻林场扑火队。

第三批次:州草原防火扑救队、森林扑火队,毗邻县扑火队、武警消防扑火队。

第四批次:驻军部队、武警扑火队。

(四)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扑火过程中,现场指挥员必须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战时,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变化,确保扑火人员安全,未经培训的非专业扑火人员不得直接扑打火头。

(五)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在草原居民点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预先制订紧急疏散方案,落实责任人,明确安全撤离路线,当居民点受到草原火灾威胁时,要及时果断地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确保群众生命安全。

(六)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事发地人民政府或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接到火灾报告后,必须立即组织当地军警民扑救,接到扑火命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迅速赶赴指定地点,投入扑救草原火灾,不得动用未成年人,孕妇和残疾人参加。

(七)新闻报道

草原火灾信息发布,由州草原防火办按照州人民政府有关文件要求进行统一发布,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

(八)应急结束

草原火灾得到有效控制,火苗完全熄灭,火场清理完毕,达到无烟、无火后扑火组向州防火指挥部报告情况,依据应急响应级别,由州、县防火指挥部对火灾现场进行全面检查后,撤出扑火队伍,并安排一定数量人员看守火场12小时后再次检查,确认无火后,依据应急响应级别,由州、县草原防火指挥部宣布结束应急状态,撤出看守人员。

五、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1.草原火灾扑灭后,县人民政府及时组织制定草原修复计划,实施补播草籽等技术措施,恢复草原植被,做好人畜疫病防治和检疫。

2.因扑救草原火灾负伤、致残或牺牲的,按国务院《草原防火条例》有关规定给予补助、补偿和抚恤。

3.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使用完毕后及时返还,征用后毁损、灭失的按照规定给予补偿。

(二)社会救助

对因灾出现生产生活困难的牧民,按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三)保险理赔

保险监管部门督促各保险企业快速介入,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四)火灾调查和经验总结

1.火灾扑灭后,由州农牧局会同公安、林业、环保、民政、监察等部门组成火灾事故调查小组,对火灾发生时间、地点、原因、肇事人、受害草原面积、家畜种类和数量、珍惜野生物种的种类和数量、扑救情况、物资消耗、其他经济损失、人员伤亡以及对生态环境和生产的影响等进行深入详细的调查,载入档案。

2.重大、特大草原火灾、省界和州界附近的草原火灾、烧入居民点、烧毁重要设施或者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草原火灾,由州草原防火指挥部建立专门档案,报省草原防火办。

3.在火灾事件调查的基础上,形成事件评估报告,报自治州防火指挥部和州应急办。

六、保障措施

(一)通讯与信息保障

1.州、县草原防火办充分利用公共基础通讯网络,建立纵向到村、社,横向到与草原防火有关部门的草原防火通讯网络,并建立通讯名录。

2.州、县草原防火办应结合草原防火基础设施相关建设项目,积极配备卫星电话、无线电台等通讯设备,建立火场应急通讯体系,确保预案启动时指挥部与相关部门及现场工作组之间的联络畅通。

3.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要将草原防火专项经费纳入本年度财政预算内,保证草原防火部门工作正常运转。

(二)应急队伍保障

1.一切经营、使用草原的单位、企业和个人都有保护草原的义务和责任,应当建立群众义务扑火队,配备灭火器材,进行必要的技术训练。

2.州、县、乡(镇)、农牧和草原监理机构应建立专业或半专业化扑火队,配备专业灭火器材,进行专业技术训练。

3.州草原防火办应与驻军、公安、武警、消防、林业、卫生、环保等部门加强日常联络,建立应急联动机制。

(三)物资保障

1.州、县草原防火办结合草原防火基础设施相关建设项目,加强草原防火物资储备库建设,储备2号、3号风力灭火器、防火服、运输车、野外生存装备等防火设备。

2.州、县草原防火办应对辖区可用于草原扑火应急救援抢险的物资装备、通讯器材、生活必需品、车辆等进行普查登记,与有关单位和企业签订应急物资保障协议,建立草原防火应急物资储备数据库,实现紧急情况下的快速调运。

3.州、县草原防火办对现有的防火器材、车辆等装备要进行经常性的检修、保养,使草原防火各种设备、器材始终处于临战状态。

(四)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交通部门要保障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优先安排和调度,根据草原火灾应急救援的需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并设有绿色通道。

(五)医疗保障

各级卫生机构按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相关要求,制定并实施相应的医疗应急救援方案,有效完成医疗救援、伤员转送和救治工作。

(六)经费保障

1.扑救草原火灾的灭火经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防火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2.火灾发生后,由州财政、州农牧、州民政等部门联合向省财政厅、农牧厅、民政厅申请农牧业生产救灾紧急补助资金及灾民生活救助资金。

(七)宣传、培训和演练

1.州、县草原防火办要经常性地加强草原防火知识的宣传,提高群众预防、避险、自救互助能力。

2.州、县草原防火办要有计划地对草原防火指挥人员、草原防火专职人员以及草原防火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伍、草原管护员(草原防火信息员)和群众扑火队伍进行培训,提高专业技能。

(八)责任与奖惩

1.对预防扑救草原火灾成绩突出的单位、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在草原防火工作中有失职行为或不服从扑火指挥机构指挥的人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防火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3.对火灾肇事者的责任追究,由当地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七、附 件

1.本预案由州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草原防火办公室制定,具体条款内容由州农牧局负责解释。

2.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

 

果洛州草原防火办公室

2015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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