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市洋河新城,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校车安全管理,加快建立职责明确、运行有序、符合市情的校车管理制度,实现校车规范化管理,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和《省政府关于校车安全工程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2〕12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齐抓共管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立足长效管理,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和安全管理责任制,减少和避免学生交通伤亡事故,坚决杜绝重特大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工作目标
全面实现校车统一化、规范化管理,杜绝超载超员、非法营运接送学生等交通违法行为,消除交通安全隐患,为全市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小学生和幼儿营造一个安全、健康的出行环境。
三、校车使用管理
(一)校车的界定
本实施意见所称校车是指中小学校(含初级中学、特殊教育学校、小学)、幼儿园以及其他校车服务提供者专门用于接送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小学生、3岁以上学龄前幼儿的,符合国家标准校车安全技术条件的专用校车及现有专门接送中小学生和幼儿上下学的载客汽车。
现有专门接送中小学生和幼儿上下学的载客汽车向专用校车的过渡期限为3年,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过渡期间,逐步将接送学生车辆更换为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校车。过渡期满,所有用于接送中小学生及幼儿的车辆均应为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校车。
(二)使用许可
1. 过渡期内申请校车使用许可的专用校车应满足以下条件:
(1)2010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1日期间按照《专用小学生校车安全技术条件》(GB24407-2009)的规定,生产并注册登记的专用校车且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要求的,可以申请办理校车使用许可。
(2)2012年5月1日之后按照《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GB24407-2012)的规定,生产并注册登记的专用校车且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要求的,可以申请办理校车使用许可。
(3)学校(幼儿园)2012年5月1日之前购买并登记,按照《专用小学生校车安全技术条件》(GB24407-2009)规定生产的专用校车,可以申请办理校车使用许可,但在3年过渡期内应按照教育部门的规划逐步更换为按照《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GB24407-2012)规定生产的专用校车。
(4)2012年5月1日之后,幼儿园新购校车应严格执行《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GB24407-2012)的规定,并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要求。
(5)2013年6月1日之后所有登记的新校车,应严格执行《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GB24407-2012)规定,并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要求。
2. 过渡期内申请校车使用许可的用于专门接送中小学生和幼儿上下学的载客汽车应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办理校车使用许可的车辆应为学校自购车辆或校车服务提供者于2009年9月30日-2012年5月1日在车管部门注册登记且已经在教育及公安交管部门备案,一直用于接送学生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接送幼儿的车辆最大乘员数在45人以下,接送中小学生的车辆最大乘员数在56人以下。7座以下车辆和7座面包车不得申请办理校车使用许可。
(2)申请校车使用许可的车辆安全技术条件应满足《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的要求;专用接送幼儿车辆应符合《专用小学生校车安全技术条件》(GB24407-2009)的规定。同时,申办车辆应按照《校车标识》(GB24315-2009)的规定喷涂统一校车标识,安装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装置,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教育部门监控平台、安装行车记录仪并保证车内外监控可实时传输,逃生锤、灭火器、急救箱齐全有效。未发生本车超过3万元的车损交通事故。
(3)申请办理校车使用许可的车辆除购买交强险外,还应购买承运人责任险。
3. 专用校车和专门接送中小学生和幼儿上下学的载客汽车应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中相关流程办理校车使用许可。
4. 过渡期满后,所有申请校车使用许可的车辆均应严格执行《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GB24407-2012)的规定,并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
5. 申请办理校车使用许可应提交以下材料:
(1)校车标牌申请表,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并盖章;
(2)学校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责任书》,校车服务提供者与学校签订的《校车租赁合同》《校车承运交通安全责任书》。
(3)校车申请报告,注明行驶路线及运营时间、驾驶人、安全员等基本情况。
(4)学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校车服务提供者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5)申办车辆行驶证及登记证书复印件,校车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
(6)机动车保险复印件。
四、驾驶资格
校车驾驶人应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申办校车驾驶资格应提交以下材料:
1. 驾驶资格证明。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同时提供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驾驶人客运资格证明。
2. 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无满分记录证明。
3. 无致人死亡或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证明。
4. 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证明。
5. 无犯罪记录证明。
6. 身体条件证明。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驾驶校车实行定人、定车制度,不得随意更换所驾校车。如需变更,校车所属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到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备案情况报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五、职责分工
1. 遵循依法管理、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各负其责的原则,各县、宿豫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并由教育、公安、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共同履行安全监督、管理、教育职责。宿城区、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洋河新城行政区域内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由市人民政府负总责,由市教育、公安、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共同履行相应职责。
2. 各县、宿豫区校车使用许可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校车标牌,并由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签注校车类型。宿城区、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洋河新城行政区域内的校车使用许可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校车标牌,并签注校车类型。
3. 申请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应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校车准驾资格。各县、宿豫区校车驾驶人经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合格后,由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宿城区、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洋河新城行政区域内的校车驾驶人经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合格后,在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
4. 各相关职能部门应按照宿迁市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要求积极履行职责,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5. 各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应落实校车日常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校车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校车安全性能的日常维护,定期组织对校车驾驶人、随车安全员进行安全教育,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校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六、安全教育
1.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订交通安全宣传进校园活动计划,定期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活动。
2.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每年组织不少于两次校车驾驶人集中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驾驶人的法制意识和交通安全意识。
3. 学校(幼儿园)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知识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教育学生不乘坐非法营运的车辆,提高学生(幼儿)自我交通安全防护意识。
七、责任追究
(一)未履行安全监管和保护职责的学校和单位,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对工作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的,责令限期整改;对发生交通事故的,实行责任追查,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二)校车安全监督管理职能部门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或在安全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三)校车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或因管理不善造成学生伤亡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四)校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决定给予处罚的,由校车驾驶人完成接送学生任务后再行处罚,并对其进行教育。
(五)对校园及其周边的非法营运车辆,由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公安、教育等部门配合,依法予以查处。
附件:1.校车使用许可办理流程图
2.校车驾驶人资格办理流程图
3.校车标牌
4.校车标识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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