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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管理存在问题的整治方案

银川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管理存在问题的整治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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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简体中文 发布时间:2024-11-26 14:2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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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管理存在问题的整治方案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市环保局《银川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管理存在问题的整治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全面完成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目标和任务,确保饮用水水源安全,根据自治区环保厅《关于2014年全区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管理状况的函》(宁环办函〔2016〕15号)要求,现将《银川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管理存在问题的整治方案》批转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5月26日

银川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管理

存在问题的整治方案

  2015年,环保部对自治区五个地级市的15个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管理状况进行了评估。针对自治区环保厅《关于2014年全区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管理状况的函》(宁环办函〔2016〕15号)中反馈的我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管理存在的问题,为认真落实环保部、自治区环保厅提出的整改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整治方案如下:

  一、整治目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关于饮用水水源保护的规定,关停、搬迁水源地保护区内排污企业;以规划为先导,逐步搬迁、整治一级保护区内存在的农村庄点;完善穿越一级保护区交通警示制度和危险化学品运输应急预案,加强演练,确保在发生危险化学品泄漏时能够及时处置,防止对饮用水源造成污染。

  二、存在问题

  在评估通报中指出我市南部、征沙、南梁三个备用水源地未开展监测;饮用水水源地(东郊、北郊、南梁、南部、征沙)一级保护区内有151.88万平方米建筑和一级保护区、准保护区有交通穿越等问题。

  三、整治措施

  (一)关闭或搬迁水源保护区内污染源。坚决取缔、搬迁在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的小加工作坊、畜禽养殖和工业企业;集中整治对饮用水构成环境安全隐患的各类污染源,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饮用水污染问题加大整治力度,切实保障群众饮水安全。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市监察局、工信局、农牧局、环保局、公安局、安监局、市场监管局、供电局

  完成时限:2016年9月底前上报畜禽养殖搬迁计划,2017年年底完成畜禽养殖场搬迁。

  (二)逐步搬迁水源地内农村庄点。由水源地所在县级人民政府对水源地保护区划定之前就已存在的农村庄点,结合城镇化建设,科学规划,制定搬迁计划,分年度逐步实施。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市规划局、住建局、城管局、农牧局、环保局、公安局

  完成时限:2016年12月31日前,各县(市)区政府会同市规划部门编制出规划方案后,负责制定出本辖区分年度搬迁计划,并完成本年度计划搬迁任务。

  (三)防止运输泄漏污染。市交通、公安、安监部门要按照水源风险管理要求,完善风险源名录,建立和完善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市环保、交通部门要强化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审批制度,完善危险化学品交通管制制度。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交通局、安监局

  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管局、环保局、卫计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2016年8月31日前,完成制度完善工作;12月31日前,组织一次应急演练。

  (四)建立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质状况档案。严格按照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要求,配置和更新必要的监测仪器,加强监测队伍建设,提高业务人员素质,定期开展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并公布水源水质状况,建立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质状况档案。将2015年6月开始启用的南梁水源地按照国家监测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纳入日常监测范围,并建立监测档案。(征沙、南部水源地尚未启用)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住建局、卫计委、中铁水务集团

  完成时限:纳入本单位季度考核。

  (五)积极探索水源地保护工程长效管理机制。完成南郊水源地铁网围栏保护工程,强化饮用水水源地警示宣传效果,加强对保护区界桩、宣传牌、警示牌的保护工作,防止人为破坏行为,保障界桩等的完整。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各县(市)区环保(分)局

  完成时限:2016年8月30日前。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整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的责任主体,要充分认识饮用水水源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针对存在问题,制定整改措施,按期完成整改任务。请各县(市)区针对存在的问题,按照整改目标和完成时限要求,明确责任人,落实整改措施,督促相关单位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每季度末将整改落实情况报市环保局。市政府督查室将对各县(市)区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并通报工作开展情况。

  (二)严格项目审批,做到源头控制。发改、行政审批、规划、工信、国土、环保等部门对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项目不予立项、审批(备案、核准)、规划和土地许可;严格执行对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从源头上防止违反法律法规的项目建设。

  (三)认真总结,汇总上报。各县(市)区、各部门(单位)要按照分工和责任,在11月30日前将整改工作完成情况报市环保局,市环保局梳理汇总后上报自治区环保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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