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保障本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城市节水评价标准(GB/T51083-2015)》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建成区内节约用水管理工作,在建成区内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下设克拉玛依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城市节约用水日常管理工作。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业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各用水单位应当深入开展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节约用水意识,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宣传工作,播放和刊登节约用水的公益广告。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并有权对浪费水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六条 对在本市节约用水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企业(单位)、居民小区及个人,由市人民政府和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扬。
第二章 节水管理
第七条 由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节约用水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用水定额,结合本市的生产生活水平,制定本市行业综合用水定额及生活用水定额,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九条 市财政主管部门应设立节水专项资金,用于节水科研、节水技术推广、节水宣传等方面,节水专项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编制节约用水专篇,制定节约用水措施,配套建设相应的节约用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节约用水设施的建设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 各级统计部门、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城市节约用水统计工作。
第十二条 本市限制高耗水工业项目建设和高耗水服务业发展。
第十三条 市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节水型用水器具名录”、"明令淘汰用水器具名录”并向社会公布。明令淘汰用水器具不得在市场进行销售。已安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用水器具的非居民用水单位,应限期更换或进行节水改造。鼓励居民使用节水型器具。工业用水应当采用先进的节水型工艺和设备。
第十四条 工业用水应当采取措施提高重复利用率,间接冷却水应当循环利用或者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工业企业单位产品取水量不得高于国家、行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用水定额标准。以水为主要原料的生产尾水不得直接排放,应当回收利用。
第十五条 用水实行全面计量。居民生活用水实行一户一表,计量到户。非居民生活用水应当按不同用水性质分别装表计量。
第十六条 年用水量50000立方米以上(含50000立方米)的企业应每五年向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递交一次水平衡测试申请,年用水量30000立方米(含30000立方米)的单位,应每五年向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水平衡测试资料。
第十七条 洗浴、洗车、滑雪场等特种行业用水户应当安装使用节水设施、器具。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推广应用低影响开发模式,增加绿地、可渗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对雨水的滞渗能力。
第十九条 节约用水行政执法人员行使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用水现场开展检查,调查了解节约用水有关情况;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节约用水有关文件、资料;
(三)责令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接受监督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检查工作,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三章 计划用水管理
第二十条 城市用水实行计划管理。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并下达用水户用水计划指标。
第二十一条 对新增用水户(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户)、原计划用水户提出计划调整的,依据相关规定核准计划用水指标。
第二十二条 因基本建设等需要临时用水的,到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临时用水计划指标。
第二十三条 计划用水指标的核定、下达和调整,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和效率的原则,指标应满足用水单位合理用水的需求。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核减用水户用水计划指标:
(一)水资源不能满足社会总需水量;
(二)企业转产、减产、停产减少用水量的;
(三)不按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的;
(四)拒报、虚报用水计划及实际用水情况的;
(五)上年度超计划用水的;
(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器具的。
第四章 价格管理
第二十五条 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居民阶梯水价、超计划累进加价水费、特种行业水价、再生水水价、污水处理费的收费标准。
第二十六条 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居民生活用水按照阶梯式水价标准收取水费;非居民生活用水在计划指标范围内的,按规定的标准收取水费;对超过计划用水的部分,收取累进加价水费。
第二十七条 洗浴(大众洗浴除外)、洗车、滑雪场纳入特种行业用水,并单独计量,按特种行业水价收费。
第二十八条 将非常规水资源纳入水资源统一管理,在城市绿化、环境用水、城市杂用水及工业冷却用水应优先使用非常规水资源,并安装计量缴纳城市再生水费用。城市再生水免缴污水处理费。
第二十九条 对使用地下水、地表水的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并安装计量缴纳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由市经济综合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必须按规定的期限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5‰的滞纳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克拉玛依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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