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建筑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沧州市建筑工程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评标专家库)管理及建筑工程评标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评标活动,提高评标质量,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及管理,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培训、考核及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
第三条 评标专家应当遵循自愿申报、评聘结合、独立评标、责任自负的原则,评标专家库组建坚持统一建库、资源共享原则。
第四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评标专家资格初审。具体工作委托沧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负责。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的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实施。
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的管理包括:本地区评标专家的申报,评标专家库的日常维护管理及评标专家的考评,监督评标专家的随机抽取、选定工作,招标人评标专家资格确认,依法查处评标专家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评标专家,应当从建设主管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第二章 评标专家及专家库
第六条 专家入选评标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个人申请应当征得所在单位同意,单位推荐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第七条 评标专家评审及入库程序:
(一)专家提出申请;
(二)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培训、考试;
(三)考试合格后,可以通过网络上报申请资料,也可直接报送市建设主管部门,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报省建设主管部门;
第八条 评标专家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相关实践经验;
(三)年龄在65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四)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前款所称同等专业水平是指: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十年且中级职称满五年,县级评标专家中级职称满一年;或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十年且取得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师、注册造价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规划师、注册建造师等执业资格。
第十条 具备如下条件的评标专家可以申请资深评标专家:
(一)取得工程建设类或者相近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工程建设相关业务工作满15年,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担任现职党政机关领导职务);
(二)有丰富的实践经验,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同时满足下列两款及以上条件:
1、主持或参与过制定或起草国家、省有关部门发布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工程技术规范和相关范本;
2、获得一项及以上全国优秀勘察设计奖、省部级科技进步奖或省级优秀勘察设计一等奖;
3、担任过两项及以上国家、省重点工程建设或施工项目的技术、经济负责人;
4、从事相关专业领域教学或科研工作满15年,科研成果有一定的权威和影响力;
5、在国家级公开刊物上、或国外学术刊物上独立发表过专著或论文、著作。
资深评标专家由市级建设主管部门推荐,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填写《河北省建筑工程评标专家资格申请表》,申请表应当附有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以及本人及近亲属任职单位、兼职单位和持有股份单位情况。
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库中的评标专家最少三年参加一次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过期未参加培训的或考试不合格的,取消评标专家资格。
第十三条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评标专家评标行为进行动态考评工作,具体工作可委托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实施。评标专家动态考评分为日常考评和年度考核。评标专家行为表现和考评数据通过河北省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管理系统记录及核定考评等级。
日常考评由实施项目招标监管的各级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主要对评标专家参加评标行为表现进行记载和评定。日常考评以评标专家的责任心、公正度和业务水平为主要内容,评价标准划分为5个等级。
每年度根据日常考评结果,对评标专家进行年度总评,年度总评由省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年度总评的结论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
第十四条 评标专家年度考核每两年进行一次,当年获得专家资格的新评标专家不参加考核。年度考核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对于符合评标专家条件并通过全省统一考试的人员其考核结果为合格。在日常考核基础上,连续两年年度总评为优秀等级的,直接核定合格,免予年度考核。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一)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
(二)因工作调动,不再适宜担任评标专家的;
(三)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四)年度总评分为负值的;
(五)年龄超过65周岁的;
(六)无故不参加考核的;
(七)考试不合格的。
第十五条 评标专家库由通过评审的专家和直接聘请的专家组成。满足以下条件的专家经评审委员会通过可以直接聘用:
(一)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勘察设计大师,国务院特殊津贴享受者;
(二)具有高级职称的一级(甲级)以上建设类企业正(副)总工程师,从事建设工程相关专业工作25年以上,且具有重大工程或技术特别复杂工程建设及管理的经历者;
(三)大专院校具有教授级高级职称,从事相关专业教育研究工作25年以上者。
第十六条 建设主管部门、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和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专家库。
第十七条 评标专家库供全市范围内建设工程招标人评标时免费使用,招标人应当科学合理支付所聘用专家评标的工作报酬。
第三章 评标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评标专家权利]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阅读、研究招标文件及相关技术资料,了解熟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重要信息和数据;
(三)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预;
(四)对投标文件中存有疑义的问题,向投标人提出澄清要求;
(五)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六)以书面方式辞去评标专家资格;
(七)对评标专家的管理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评标专家负有下列义务
(一)参加评标时,有《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和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二)按时参加评标工作,依法接受招标投标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
(三)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无故缺席,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四)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独立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不得发表歧视性、倾向性的言论,不得影响其他评标专家评标;
(五)参与起草书面评标报告,并在评标报告上签字;
(六)按时参加招标投标业务和法律知识培训,工作单位、职称和联络方式等评标专家《申请表》中的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评标专家库管理部门;
(七)及时制止评标工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向招投标监督机构反映;
(八)主动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评标委员会及评标
第二十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依法必须招标的各类房屋建设项目及市政工程项目,其评标专家应当从建筑工程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以下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一)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评标专家库中没有满足条件的;
(二)所需专业评标专家人数与所抽取专家人数的比例低于3:1或满足条件的评专家不足8人,投标人超过5家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机密和其他特殊要求的;
第二十一条 已建立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分中心)的县(市),评标专家的选用应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分中心)进行。评标专家的选用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根据招标工程的具体情况,向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河北省建筑工程招标评标委员会成员确定表》;
(二)在建设主管部门监督下,从评标专家库中按设定程序随机抽取;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人员,招标人或代理机构的人员在抽取结果上签字并存档;
(四)被选用的评标专家持评标专家卡参加建筑工程评标活动。
为提高评标效率,招标人可在项目评标所在地区范围内抽取评标专家。当地没有满足评标需要的专业分类,或专业提供候选的专家人数与所抽取专家人数的比例少于3:1的,应当抽取异地评标专家,异地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所发生的费用由招标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重新或者补充抽取评标专家:
(一) 抽到的评标专家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二)抽到的评标专家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评标的;
(三)违背评标专家抽取操作规程的;
(四)评标前,招投标管理机构发现评标专家名单泄露的;
(五)评标专家被监管部门按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暂停评标活动的。
第二十三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各类房屋建设项目及市政工程项目,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表应当由招标人以书面形式确定;同时满足评标专家相应条件,享有评标专家的权利并承担同等义务。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当事人应主动提出回避:
(一)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或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三)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四)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招标投标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以及违反有关规定有待处罚的。
评标工程的招标人或该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为评标专家库成员,被抽中时应主动提出回避。
前款所称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或经济利益关系是指拟担任评委的评标专家在投标单位任职、兼职或持有股份,或者拟担任评委的评标专家的配偶、子女以及近亲属与投标单位之间存在上述关系;投标人的离退休人员,且离退休时间不满五年;投标人的上级主管、控股或被控股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二十五条 与评标委员会组建工作有关的下列文件、资料应当归入该项目的招标档案:
(一)确定参加抽取评标专家的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代表的书面文件;
(二)招标人确定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代表的书面文件;
(三)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确定拟抽取专家的人数和专业要求的文件;
(四)产生评标专家过程的书面记录和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专家的书面文件。
第二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的正常进行,或者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经制止和纠正无效,继续参加评标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招投标管理机构应当责令评标委员会暂停评标活动,更换评标专家后方可继续评标。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由招投标监管机构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并暂停其评标专家资格三个月,责令其整改并写出整改报告。整改不合格者取消其资格。
(一)不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办事;或不认真审查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资料,敷衍了事;技术评审时,对未得标准分的分项,不写明扣分原因或应付推脱的;
(二)在评标发生争议时,不根据招标文件及法律法规和政策发表评审意见;或在评标过程中,发表超出招标文件规定内容的、带有岐视性或倾向性、引导性的言论的;
(三)应主动回避未回避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标活动的;
(五)在评标现场,不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听从监督人员劝阻的;
(六)一年内评标三次迟到40分钟以上的;
(七)干扰他人正常评标,影响评标结果公正或导致评标失败的,对有前款行为或招投标中产生投诉的评标专家,由所在设区市招投标监管机构负责约谈。约谈的内容应针对该专家表现并结合职业道德、个人素质及评标专家岗位的特殊性及法律法规。
第二十八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招投标管理机构取消担任评标专家的资格,予以公告:
(一)不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按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审意见显失公允,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
(二)私下接触投标人的;
(三)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四)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五)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或严重影响评标正常秩序的;
(六)按规定应当主动提出回避而未提出的;
(七)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标活动的;
(八)评标专家资格申报资料弄虚作假的;
(九)一年内两次被暂停评标专家资格或整改不合格的;
(十)年度总评等级为不合格的;
(十一)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严重影响评标结果公正性的其它情况。
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不得再参加任何招标项目的评标。
第二十九条 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法定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
(二)与被监督检查单位或者有关个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不得参与被监督单位或者个人安排的有碍公正执法的活动;
(四)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三十条 评标专家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取消评标专家资格需报市建设主管部门后经省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监理招标的,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评标工作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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