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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城市社区消防安全工作管理办法

辽阳市城市社区消防安全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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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简体中文 发布时间:2024-11-18 10:3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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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城市社区消防安全工作管理办法


辽阳市城市社区消防安全工作管理办法

辽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91号

《辽阳市城市社区消防安全工作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7月28日辽阳市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二〇〇六年十月二十二日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社区消防安全管理,增强市民消防安全意识,预防和减少 火灾危害,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和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提高”的原则。

第四条城市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社区居委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本级政府工作考核指标当中。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并组织实施社区消防建设规划,设立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第七条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社区消防宣传教育和消防培训,在辖区显著位置设立消防安全公益广告牌、宣传橱窗等设施。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社区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第八条街道办事处负责对社区公共消防设施、器材的统一维护和管理。

第九条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与社区居委会签订年度《消防安全责任状》,并组织年度考评,落实奖惩措施。

第十条社区居委会应当建立社区义务防火巡查队伍,实行每日巡查制度,并根据社区实际,适时组建社区义务消防队伍。

第十一条社区居委会应当组织开展群众性消防安全工作,制定居民防火安全公约,每周组织一次消防检查,并及时消除火灾隐患。较大火灾隐患应当报告责任区民警查处。 

第十二条社区居委会应当按照政府统一部署,组织开展“119”消防宣传周活动。

第十三条社区居委会应当在居民住宅楼道(门)设置消防安全警示标志牌,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逃生演练。

第十四条社区居委会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负责对社区内消防设施、器材的保养,更换、维修费用由街道办事处承担。

第十五条发生火灾时,社区居委会应当及时组织疏散周围群众,组织人员扑救初期火灾。火灾扑灭后,应当保护火灾现场,并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查火灾损失。

第十六条公安派出所负责对社区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消防业务指导工作。

第十七条公安派出所应当指导社区开展消防宣传活动,并对社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每年进行一次消防专业培训。

第十八条公安派出所应当落实警务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并纳入考核评比之中。

第十九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受理群众对违反消防管理的举报、投诉,依法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

第二十条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下列消防业务档案:

(一)社区基本情况档案;

(二)消防会议和活动记录。

第二十一条社区居委会应当建立下列消防业务档案:

(一)社区居委会基本情况档案;

(二)消防巡查档案;

(三)消防会议和活动记录。

第二十二条对年度内本区域内无重大火灾隐患和重、特大火灾事故的街道办事处及消防工作先进个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市政府目标管理责任制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二十三条各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社区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对不履行社区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对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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