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哈尔滨市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
哈政办综〔2016〕2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7月9日
哈尔滨市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3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强化地方政府环境监管主体责任,创新环境监管体制机制,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按照政府组织实施、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的综合治理模式,在全市范围内建立“全面覆盖、属地为主、分级履职、责任到人”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推动环境监管关口前移、触角向下延伸,形成全方位、全对象、全过程、全事项、全环节的精细化管理机制,着力改善环境质量。
二、网格划分
以属地管理为主,以行政区域为基础,建立市、区县(市)、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四级环境监管网格,实行网格长制,属地行政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一)划分原则
1.一级网格。哈尔滨市行政区域为一级网格,责任主体为市政府及其相关委、办、局。
2.二级网格。各区县(市)行政区域为二级网格,责任主体为各区县(市)政府及其相关委、办、局。
3.三级网格。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为三级网格,责任主体为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4.四级网格。各行政村(社区)为四级网格,责任主体为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
(二)主要职责
实行“五定”,即定区域、定人员、定职责、定任务、定奖惩,做到网格边界清晰、责任主体明确、目标任务具体,并予以公开公示。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均要设立1名环保督查专员,负责协调、指导、督导下级部门做好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各级网格要逐级签订责任状,相关部门要建立协调联动机制,确保及时、有效处理发现的问题。
1.一级网格。市政府负责组织建设全市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立和运行一级网格,划分二级网格,指导和监督二、三级网格的建立、运行和履职,公开环境监管相关信息。一级网格负有环境监管职责部门,按照《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承担环境监管任务。
2.二级网格。各区县(市)政府明确本级相关部门环境监管职责,建立和运行二级网格,划分三级网格;全面配合一级网格开展环境监管工作;依照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社区)监管范围,指导并监督三级网格的建立、运行和履职;承担本辖区内日常环境监管任务,及时组织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按要求公开辖区内污染源相关信息。
3.三级网格。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和运行三级网格,划分四级网格,全面配合一、二级网格开展环境监管工作。一是组织宣传环保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协调解决环境污染纠纷,及时发现并排除环境安全隐患,按时上报辖区内违法排污企业、违法建设项目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饮用水源地综合治理过程中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二是制止建筑施工、生产加工等噪声超标行为,制止建筑施工、物料装卸等扬尘行为,制止贮存煤炭、水泥等易产生扬尘物料不符合要求堆放的行为,制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制止露天焚烧沥青、塑料、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行为,制止露天烧烤和餐饮油烟、噪声以及随意倾倒污水、餐厨垃圾等违法行为。对制止后未及时整改的各类违法行为,立即报告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区、县(市)执法部门进行查处。三是配合相关职能部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4.四级网格。各村(社区)建立并运行四级网格,结合三级网格职责,开展辖区内环境保护工作,配合三级网格落实环境监管任务。
(三)网格运行
1.巡查抽查。网格责任人员对辖区内各类环境监管工作进行定期巡查和抽查;及时发现和制止环境违法行为,并向上级网格报告。
2.调查处理。接到环境违法行为报告后,相应网格责任部门要及时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的,要及时移交移送,并配合相关单位进行调查;受理单位要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查处工作,并将结果反馈移交移送单位。对需多部门进行联合调查的,由网格责任主体组织实施联合执法。
3.沟通反馈。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结果,要及时答复相关人员,按要求公开,并告知下级网格责任主体。
4.考核评价。一级网格每半年对全市网格化运行情况进行评价。二、三、四级网格每季度对本级网格运行情况进行自评,研究改进措施,评价结果逐级上报。
三、网格管理
(一)网格内部建立检查督导机制。上级网格要对下级网格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导落实,保障网格正常运行。
(二)网格外部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充分发挥政府网站、投诉热线的作用,畅通举报渠道。完善信访举报办法,多渠道掌握违法排污信息,对信访反映的环境违法案件予以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一、二级网格责任主体要邀请市、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环保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利用政府网站、报纸、广播电视等积极宣传实行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成效和典型经验,及时公开曝光环境违法行为和案件,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四、实施步骤
(一)体系建立阶段(2016年6月)。成立由市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负责人为副组长,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市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担任。
二级、三级网格责任主体负责细化本级网格,制定差别化监管实施方案,并将开发区、园区纳入二级网格实施统一监管。一级、二级和三级网格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网格化环境监管实施方案,并成立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领导机构,组长由行政主要负责人担任。各区县(市)政府、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分别于6月30日、7月10日前,将二、三级政府网格化监管方案及监管责任分工等向上一级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二)全面实施阶段(2016年7月起)。正式运行网格巡查、查处、反馈、监督、评价等工作机制。一、二、三级网格责任主体要以环境保护大检查为主线,组织负有环境监管职责部门对责任范围内各类环境污染源进行调查摸底,逐企、逐户、逐项检查登记,实施台账管理,每半年更新一次,实现一村(社区)一本账。各级网格责任主体及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要严格按照网格化监管体系工作流程和工作任务,认真履行环境监管职责,确保区域环境安全。二级网格责任主体要于每年7月10日和次年1月10日前,分别向市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半年和全年工作总结。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各级网格责任主体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认真组织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推进本地区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工作,统一组织、指导、监督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建立、运行和履职。市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全市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统一监管,不断完善网格化管理及运行机制。
(二)完善制度。各区县(市)政府要建立网格化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网格责任主体巡查、报告、查处的有关工作要求,制定工作流程及奖惩措施,保障各级网格高效运转。建立联席会议和联合执法制度,有效解决环境保护重点、难点、热点问题,查处重大环境违法案件。完善移交移送制度,有效提高环境监管效能。建立信息报告和公开制度,及时公布网格化体系建设情况、各级网格职责和责任人员、排污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查处环境信访问题和区域环境安全隐患等情况。
(三)提升能力。各区县(市)政府要将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日常工作正常开展。积极延伸环境监管触角,在乡(镇)政府设立兼职环保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推进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全部实施污染源自动监控,并推进视频监控,有效提升环境监管效能。
(四)严格问责。各区县(市)政府要积极推进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严格落实地方政府对辖区内环境质量负责的要求,强化相关部门的环境监管责任,对未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给予通报批评。市政府已将此项工作纳入环境治理工作考核,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将依据《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规定,严格追究相关负责人和监管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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