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电网建设的通知
丹政办发〔2016〕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电网建设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9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网建设,适应新形势下经济发展对电力供应的需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十三五”期间,全市电网建设计划投资约42亿元,新建、改建66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变电站98座,新建66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线路超过980千米。农网升级改造完成20亿元。通过电网建设升级,进一步优化220千伏及以上电网结构,提高66千伏电网供电能力,提升10千伏及以下配电网的装备水平和安全、优质供电能力。同时,通过不断深化政企协同配合工作模式,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保持丹东地区电网建设良好局面,为丹东市经济发展提供电力保障。
二、重点任务
(一)进一步强化电网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
各地区、有关部门要抓紧完善“十三五”电网发展规划,并将电网建设规划纳入各级城乡发展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现电网规划与其他规划的有机衔接、同步调整、同步实施。要切实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对已纳入各级规划的变电站建设用地和输电线路走廊予以严格保护。市、县(市)区两级政府调整涉及电网建设用地时应及时通报丹东供电公司,并对各级规划中未考虑电网建设用地的,根据电网规划布局及时进行动态调整,为电网建设用地创造条件。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交通局、市林业局、市环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丹东供电公司〕
(二)进一步简化电网项目核准和行政审批手续。
各地区、有关部门要按照规范标准、简化程序、依法核准、做好服务的原则,优先为电网建设项目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形成共同推进电网建设的“绿色通道”。规划选址意见和项目核准文件的有效期延长至3年。对不新增用地、能耗低、环境和居民生产生活影响小的农网改造和城市配电网改造100千伏及以下项目可以不进行环评、能评、社会稳定风险评价,无需核发规划选址意见书。办理用地预审时,对变电站用地进行预审,对输电线路走廊(包括杆、塔基)用地可不办理用地预审等相关手续,但应征求国土资源、林业等部门意见。
电力企业作为林业砍伐补偿的责任主体,在办理林业审批手续时,各地区可采取“政府承诺函”形式呈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卷,确保按要求补偿到位。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应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报批前完成,涉及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审批应在初步设计报批前完成。统筹协调电铁配套供电工程和电源送出工程的前期工作及建设,确保电网配套工程与项目本体工程同步核准、同步开工、同步竣工。
为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明确电网建设项目的审批上报时间。用地项目单位需提供的审核审批材料齐全,市、县两级国土资源、林业部门预审组卷要于10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合规后立即上报。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交通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信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丹东供电公司〕
(三)积极做好电网建设征地动迁工作。
电网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项目所在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电网建设项目跨县(市)区的,由市电力建设领导小组组织协调。
电网建设补偿实行地方政府包干责任制。即项目开工前,各县(市)区政府与丹东供电公司共同核实确认变电站和输电线路永久占地、临时占地、树木砍伐、房屋动迁、坟地迁移、青苗补偿等实物量。按规定确定补偿标准和补偿数额。丹东供电公司按进度将补偿款拨付给各县(市)区政府,由其负责组织实施补偿工作。另丹东供电公司给予地方政府一定的征地办公经费。各县(市)区政府与丹东供电公司签定《电网建设补偿工作委托协议书》,并具体组织实施。
加大电网建设协调力度,将66千伏及以上电网建设项目及其他重点电网项目列入重点工程调度和管理,优先落实建设条件,及时完成征地和动迁安置补偿和配套工程建设等工作。在土地规划、用地预审和用地计划中要按基础设施建设政策给予优先支持,及时审批,保障电网建设项目的用地需要。对城区内电力线路走廊涉及的房屋动迁、绿化占用、掘路等补偿,参照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重点工程建设的有关标准执行。对电力线路塔(杆)基用地只作一次性经济补偿,穿越公路、铁路、河流、林区、矿区时,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标准的,不得收取跨越费、占用费、道路接口费等;构成损害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偿或由损害单位按原标准修复。
电网建设项目实施中需动迁的建筑物、构筑物是否予以补偿,以有关部门的动迁公告发布之日为准。发布日前的合法建筑物、构筑物,动迁时应给予合理补偿;发布日之后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动迁不予补偿。
新建的各电压等级公用架空电力线路,应当按照国家及电力行业有关技术标准保证对所跨越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距离,同时满足环评要求。对符合安全距离和满足环评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可不予动迁和补偿。对不能满足安全距离和环评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予以拆除并合理补偿。
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及拉线用地按以下规定计算面积并一次性支付相应补偿费:
1.铁塔基础外露部分外侧向外延伸1米所形成的四边形计算面积;
2.电杆主坑和拉线坑补偿面积按2平方米计算;
3.用以保护杆、塔基础的防护设施占用耕地的可向四周外延1米计算征地面积;
4.接地体的敷设用地按临时占地标准计算补偿。
电网建设涉及征收集体土地或使用国有农用地、未利用地时,按照征收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补偿。电网建设项目工程补偿费用专款专用,及时足额发放到被补偿单位及个人,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对因资金未按时到位导致电网工程严重阻工的,依法予以严肃处理。电力企业根据项目建设实际需求,足额安排项目投资,及时将征地拆迁费用划拨至受委托的地方政府。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交通局、市林业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丹东供电公司〕
(四)加大电力设施保护力度。
各地区、有关部门要充分依靠并发动电力企业和社会各方面力量,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将加强电网保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中,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和窃电等犯罪活动,集中整治影响电网建设和安全的隐患,确保变电站、调度中心等要害部位的安全运行,保障电力生产与建设的顺利进行。各级政府和电力企业要严格落实和执行国家、省政府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相关法规文件要求,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法规的宣传,为电网建设和安全运行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局、市林业局、市文化广电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丹东供电公司〕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电网建设工作领导。
按照《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丹东市电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丹政办发〔2016〕26号)要求,各地区也要相应成立电力建设领导小组,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法规的宣传,层层落实电网建设责任制,为电网建设和安全运行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建立健全电网建设工作协调推进机制。
建立例会制度。市电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研究解决电网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每季度组织召开电网建设专题会议;各地区每季度组织召开电网建设协调例会,通报项目进展情况,协调解决电网建设和供用电生产相关问题,督查推进电网建设进度,对于电网规划和建设中遇到的受阻等问题,及时组织召开电网建设专题会议研究解决;
建立信息报送制度。要畅通工作报告和信息报送渠道,丹东供电公司每月向市电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报送全市电网建设安全情况及电网安全运行存在问题。各地区供电分公司每月向县级政府报送本地区电网建设情况及存在问题,电网安全运行存在问题。市、县电网建设领导小组根据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具体问题。
建立协调联络人制度。为根本解决电网建设存在的征占、补偿、相关手续办理工作中的受阻问题,各级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确定1名总体协调人(随人事调动动态管理),确保电网建设有序推进。
(三)建立督查考核、责任追究制度。
市政府与各县(市)区级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签订年度电网建设责任状,并将电网建设责任状的实施情况纳入年度业绩考核,同时组织对66千伏及以上电网建设项目及其他重点电网项目进行督查,确保电网建设有序开展。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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