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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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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简体中文 发布时间:2024-11-15 10:4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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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眉府发〔2011〕4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经开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

《眉山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五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提高眉山城市园林绿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眉山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管理。

第三条 眉山市城市园林绿化应当以改善生态环境与丰富城市景观相结合,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科学设计、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的原则,采取点、线、面等多种形式,合理布局各类城市绿地。建成绿量较大、植物多样、景观优美的城市绿地系统,达到处处见绿、城在绿中的生态园林城市。建立责任明晰、运转协调、管理规范、办事高效的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体系。

第四条 眉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眉山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六条 严格执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城市绿线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各个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予以划定。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线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七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新建居住小区和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征求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绿化规划的意见。

园林绿化工程应根据绿化用地指标按美化、绿化的要求进行园林绿化专项设计(包括绿化方案和施工图)。园林绿化专项设计应细化到乔、灌木具体品种、规格、数量等。

园林绿化专项设计须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方可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 园林绿化工程应严格按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园林绿化专项设计施工图进行施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园林绿化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绿化效果。

第九条 园林绿化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的,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新建的居住小区和机关企事业单位绿化用地指标应严格按照《眉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因规划、建设确需在城市干道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隔离带开设机动车出入口的,须报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的园林绿化项目工程应严格按照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实施。

政府性建设绿地,鼓励社会和个人捐建。鼓励捐建单位捐建绿化经费,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捐建绿地由捐建单位自行组织施工的,捐建面积500平方米以上或捐建投资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须向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捐建绿地绿化专项设计方案,经批准后实施,并接受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 居住小区和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院内绿化由小区、单位自建。

已建的居住小区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对院内绿化进行改造的,改造面积500平方米以上或改造投资金额在20万元以上,须向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院内绿化改造方案,经批准后实施,并接受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条 城市绿化建设应当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的正常生长,与地上地下各种管线及其他设施保持国家规范标准规定的安全间距。


第三章 管理

第十五条 城市绿地的管理,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政府投资的绿化项目、各类捐建绿地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院外的公用绿地,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机关企事业单位院内的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三)居住小区院内的公共绿地,由小区物管和业主委员会负责。

第十六条 实行竣工验收移交管理制度。政府投资的绿化项目、各类捐建绿地以及居住小区、机关企事业单位院外公用绿地建设完成后,经竣工验收合格,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建设业主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协议和竣工资料进行现场勘验,符合条件的办理移交接管手续,不符合条件的由原建设业主单位予以整改。

第十七条 居住小区、机关企事业单位院内绿化竣工验收后,小区物管和业主委员会、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做好院内绿化的养护管理工作。

任何人不得擅自对院内公共区域的植物进行砍伐或移植,如确需砍伐或移植的,须经小区物管和业主委员会共同商议或单位同意,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每个小区、单位设置绿化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对破坏小区、单位绿化的行为严格查处。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园林设施。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砍伐园林树木,因规划、建设确需砍伐的,须报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用其它补救措施。

因规划、建设需要拆除园林景观设施的,须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因生产、生活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或移植树木的,须报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交纳园林绿地占用费。造成植物及相关设施损坏的,占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占用期满后,占用者应恢复原状。

第十九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古树名木和重要干道两侧的高大乔木实行建档编号统一管理,严禁擅自砍伐、移栽。建设工程时,建设单位应采取避让措施。

第二十条 园林绿化企业的资质管理,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法定的职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一)擅自砍伐、损害(践踏)树木花草或破坏园林绿地的;

(二)擅自损坏园林绿化设施的;

(三)未经批准在公园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和立杆挂牌、搭棚的;

(四)未经批准或未按批准的绿化专项设计进行施工的;

(五)未经批准改变园林绿化规划用地性质的;

(六)擅自占用园林绿地的;

(七)临时占用园林绿地造成损毁不及时恢复,不缴纳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的;

(八)临时占用园林绿地超过批准期限的;

(九)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各区、县及市级以上产业园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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