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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C T2199-2013』泡沫混凝土用泡沫剂

『JC T2199-2013』泡沫混凝土用泡沫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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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简体中文 发布时间:2025-05-04 08:4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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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材行业标准
泡沫混凝土用泡沫剂

Foaming agents for foamed concrete
JC/T 2199-2013
发布日期 2013年4月25日
实施日期 2013年9月1日
发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建筑材料工业技术监督研究中心、河南华泰建材开发有限公司、北京神州绿星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盛瑞土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西南科技大学、广州大学、建筑材料工业干混砂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烟台驰龙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哈尔滨市汇佳建材有限公司、北京深蓝环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华丽联合高科技有限公司、广州丽天防水补漏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上海同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巴斯夫化学建材(中国)有限公司、宁波高新区宇森节能技术有限公司、南京市苏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中科永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豪升化学有限公司、北京中建国信科技开发中心、中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协会泡沫混凝土分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段策、李应权、吕文朴、常永明、陈忠平、汪建斌、扈士凯、朱立德、何艳君、王笑帆。
本标准委托建筑材料工业技术监督研究中心负责解释。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泡沫混凝土用泡沫剂的术语和定义、分类和标记、一般要求、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产品说明书、包装、出厂和贮存等。
本标准适用于泡沫混凝土用泡沫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8076 混凝土外加剂
GB/T 8077 混凝土外加剂匀质性试验方法
GB/T 10294 绝热材料稳态热阻及有关特性的测定 防护热板法
GB 11969-2008 蒸压加气混凝土试验方法
JGJ 63 混凝土用水标准
JG 244-2009 混凝土试验用搅拌机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泡沫混凝土用泡沫剂 foaming agents for foamed concrete
一种添加剂,溶于水后能降低液体表面张力,通过物理方法产生大量均匀而稳定的泡沫,可用于制备泡沫混凝土。
3.2
泡沫液 foaming liquid
将泡沫剂用水稀释后搅拌均匀得到的溶液。
3.3
稀释倍数 multiple of dilution
稀释用水质量与泡沫剂质量的比值。
3.4
发泡倍数 multiple of performed foam
制得的泡沫体积与形成该泡沫的泡沫液的体积比。

4 分类和标记

4.1 分类
4.1.1 泡沫剂(FA)按产品形态分:
——粉状泡沫剂(P):
——液体泡沫剂(L)。
4.1.2 泡沫剂(FA)按产品等级分:
——一等品Ⅰ;
——合格品Ⅱ。
4.2 标记
按产品符号、形态、等级和标准编号的顺序标记。
示例1:粉状泡沫剂、产品等级为一等品标记为:
FA-P-Ⅰ JC/T 2199-2013
示例2:液体泡沫剂、产品等级为合格品标记为:
FA-L-Ⅱ JC/T 2199-2013

5 一般要求

本标准包含的产品不应对人体、生物与环境造成有害影响,所涉及与生产、使用有关的安全与环保要求应符合我国相关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6 技术要求

6.1 泡沫剂匀质性指标
泡沫剂匀质性指标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泡沫剂匀质性指标

6.2 泡沫性能指标
6.2.1 发泡倍数
将泡沫剂按供应商推荐的最大稀释倍数配成泡沫液制泡,其发泡倍数应为15~30。
6.2.2 1h沉降距和1h泌水率
对于发泡后间歇一段时间再混泡的场合,需测定泡沫稳定性:即时混泡则无需测定此项目。
一等品泡沫1h沉降距应不大于50mm,1h泌水率应不大于70%;合格品泡沫1h沉降距应不大于70mm,1h泌水率应不大于80%。
6.3 泡沫混凝土性能指标
将泡沫剂按供应商推荐的最大稀释倍数配成泡沫液制泡,用该泡沫制备的受检泡沫混凝土干密度控制在(400±30)kg/m3,性能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2 泡沫混凝土性能指标

7 试验方法

7.1 试验条件
在本标准规定的试验过程中,试验室的温度应控制在(20±3)℃,所用试验材料、仪器设备温度应与试验室温度保持一致。成型室相对湿度为45%~70%,标准养护室相对湿度不小于95%。
7.2 材料
7.2.1 水泥
采用GB 8076附录A规定的基准水泥。
7.2.2 水
符合JGJ 63混凝土拌合用水的技术要求。
7.3 制备水泥净浆
7.3.1 配合比
水泥净浆配合比:水泥:水=1:0.45。
7.3.2 搅拌
采用符合JG 244-2009要求的公称容量为30L的双卧轴强制式搅拌机,将水倒入搅拌筒内,在5s~10s内将称好的水泥徐徐加入水中。搅拌90s,停15s,同时将叶片和锅壁上的水泥浆刮入锅中,再搅拌90s停机,制得净浆。
7.4 制备泡沫及泡沫取样
在制备水泥净浆的同时,将泡沫剂按供应商推荐的最大稀释倍数进行溶解或稀释,搅拌均匀后,采用本标准规定的空气压缩型发泡机制泡。
泡沫取样时应将发泡管出料口置于容器内接近底部的位置,利用发泡管出料口泡沫流的自身压力盛满容器并略高于容器口。
发泡机的参数参见附录B。
7.5 制备泡沫混凝土料浆
将按照7.4制备的泡沫在1min内投入到7.3.2中己制得净浆的搅拌机中,将净浆与泡沫搅拌2min,静停15s清理机器内壁泡沫,再搅拌1min,一次性出料后人工混合均匀,制得泡沫混凝土料浆。
7.6 泡沫混凝土试件尺寸和数量
7.6.1 干密度、抗压强度的试件尺寸和数量应符合GB/T 11969-2008的规定。
7.6.2 导热系数的试件尺寸和数量应符合GB/T 10294的规定。
7.6.3 试件在烘干过程中最高温度不得超过80℃,并且升温、降温速率控制在10℃/h。
7.7 泡沫剂匀质性试验方法
匀质性的试验方法应符合GB/T 8077的规定。
7.8 泡沫性能试验方法
7.8.1 发泡倍数测定
按照7.4规定制备泡沫并取样。整个装填过程需在30s内完成,刮平泡沫,称其质量。
发泡倍数按公式(1)计算:

式中:
N——发泡倍数;
V——不锈钢容器容积,单位为毫升(mL);
m0——不锈钢容器质量,单位为克(g);
m1——不锈钢容器和泡沫总质量,单位为克(g);
ρ——泡沫液密度,取值1.0,单位为克每毫升(g/mL)。
7.8.2 1h沉降距和1h泌水率测定
按附录A。
7.9 泡沫混凝土性能试验方法
7.9.1 泡沫混凝土料浆沉降率(固化)
按照7.5中的方法制备泡沫料浆后,在60s内装满边长150mm的立方体钢模,刮平泡沫料浆,静置。待泡沫混凝土固化后测量料浆凹面最低点与模具上平面之间的距离,记录泡沫料浆沉降距。测量完毕,将模具拆开,观察是否有中空现象。如有,则该项性能判定为不合格。
泡沫料浆沉降率应按公式(2)计算:

式中:
h——泡沫料浆沉降率,%:
H0——方体模具高,单位为毫米(mm):
H1——料浆凹液面最低点与模具上平面之间的距离,单位为毫米(mm)。
7.9.2 导热系数
导热系数的试验方法按GB/T 10294的规定。
7.9.3 抗压强度
抗压强度的试验方法按GB/T 11969-2008中3.3.1的规定。
7.9.4 干密度
干密度的试验方法按GB/T 11969-2008中2.3.1的规定。

8 检验规则

8.1 检验分类
泡沫剂的检验按类型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8.1.1 出厂检验
产品须出厂检验合格方可出厂。
8.1.2 型式检验
在下列情况下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 正式生产后,如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正常生产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d) 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e)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8.2 检验项目
泡沫剂的检验项目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泡沫剂检验项目

8.3 组批和抽样
8.3.1 组批
生产厂应根据产量和生产设备条件,将产品分批编号,每一批号为10t,不足10t的也应按一个批量计,同一编号的产品必须混合均匀。
8.3.2 抽样
试样分点样和混合样。点样是一次生产的产品所得试样,混合样是三个或者更多的点样等量均匀混合而取得的试样。
8.3.3 试样及留样
每一编号取得的试样应充分混合,分为两等份,一份按6.1、6.2和6.3中规定的项目进行试验。另一份密封保存半年,以备有疑问时,提交国家检验机构进行复验或仲裁。
8.4 判定规则
8.4.1 出厂检验判定
型式检验报告在有效期内,且出厂检验结果符合表1的要求,可判定为该批产品检验合格。
8.4.2 型式检验判定
产品经检验,匀质性检验结果符合6.1的要求、泡沫性能检验结果符合6.2要求、泡沫混凝土性能检验结果符合6.3要求,则判定该批号泡沫剂合格。如不符合上述要求时,则判定该批号泡沫剂不合格。其余项目可作为参考指标。
8.5 复验
复验以封存样进行。如使用单位要求现场取样,应事先在供货合同中规定,并在生产和使用单位人员在场的情况下于现场取混合样,复验按照型式检验项目检验。

9 产品说明书、包装、出厂和贮存

9.1 产品说明书
产品出厂时应提供产品说明书,产品说明书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a) 生产厂名称;
b) 产品名称及类型;
c) 产品性能特点、主要成分及技术指标;
d) 适用范围;
e) 推荐稀释倍数;
f) 贮存条件及有效期,有效期从生产日期算起,企业根据产品性能自行规定;
g) 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安全防护提示等。
9.2 包装
粉状外加剂宜采用有塑料衬里的编织袋包装;液体外加剂宜采用塑料桶、金属桶等包装。包装净质量误差不超过1%。所有包装上均应在明显位置注明以下内容:标记、商标、净质量或体积、生产厂名及有效期限。生产日期和产品批号应在产品合格证上予以说明。
9.3 产品出厂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出厂:不合格品、技术文件不全(产品说明书、合格证、检验报告)、包装不符、质量不足、产品变质,以及超过有效期。产品匀质性指标的控制值应在相关的技术资料中明示。生产厂随货提供说明书的内容应包括:产品名称及型号、出厂日期、主要特性及成分、适用范围及稀释倍数、有无毒性、易燃状况、储存条件及有效期、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9.4 贮存
泡沫剂应存放在专用的仓库和固定的场所妥善保管,以易于识别,便于检查和提货为原则。搬运时应轻拿轻放,防止破损,粉状泡沫剂应避免受潮。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泡沫1h沉降距和1h泌水率测试

A.1 试验仪器
泡沫的沉降距和泌水率测定仪如图A.1。该仪器由广口圆柱体容器、玻璃管和浮标组成。广口圆柱体容器容积为5000mL,底部有孔,玻璃管与容器的孔相连接,底部有小龙头,容器壁上有刻度。浮标是一块直径为190mm和重25g的圆形铝板。


说明:1——浮标;2——广口圆柱体容器;3——刻度;4——玻璃管。
图A.1 泡沫沉降距和泌水率测定仪

A.2 试样
按照7.4规定制备出泡沫作为试样。
A.3 试验过程
将试样在30s内装满容器,刮平泡沫,将浮标轻轻放置在泡沫上。1h后打开玻璃管下龙头,称量流出的泡沫液的质量m1h
A.4 试验结果
1h后对广口圆柱体容器上刻度进行读数,即泡沫的1h沉降距。
泡沫1h泌水率按公式(A.1)计算:

式中:
ε——泡沫1h泌水率,%;
m1h——1h后由龙头流出的泡沫剂溶液的质量,单位为克(g);
ρ1——泡沫密度,单位为克每毫升(g/mL);
V1——广口圆柱体容器容积,单位为毫升(mL)。
其中,泡沫密度由7.8.1中的数据根据公式(A.2)计算:


式中:
ρ1——泡沫密度,单位为克每毫升(g/mL);
m0——不锈钢容器质量,单位为克(g);
m1——不锈钢容器和泡沫总质量,单位为克(g):
V——不锈钢容器容积,单位为毫升(mL)。

附 录 B
(资料性附录)
小型空气压缩型发泡机

小型空气压缩型发泡机参数为:产泡能力(150±90)L/min,发泡时空压机气压(0.9±0.3)MPa,送液泵输出压力(1.5±0.5)MPa,送液流量控制在(10±5)L/min,具有专用气阻消除装置。发泡管为内径Φ50mm、长550mm圆管,进口内径为Φ15mm、出口内径为Φ32mm,圆锥形过渡,发泡管内填不锈钢丝状体,每个丝状体质量控制在(50±0.5)g,装填10个,密度应均匀,钢丝断面尺寸应小于0.05mm×0.4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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