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市节水评价标准
Evaluation standard for urban water conversation
GB/T ××××-201×
(征求意见稿)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年 × 月 × 日
前言
本标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2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2]5号)的要求,由北京建筑大学和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会同有关单位编制完成。
本标准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标准,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1.总则; 2.术语; 3.一般规定;4.评价内容与计算方法;5.等级评价。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北京建筑大学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工作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如有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寄交北京建筑大学(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展览馆路1号,邮编:100044 ),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北京建筑大学、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
本标准参编单位:城市建设研究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镇水务管理办公室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 北京科技大学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单位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
1 总则
1.0.1 为规范城市节约用水,全面提高城市的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建设生态文明城市,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设市城市的节水水平与效果评价以及国家节水型城市的考核。
1.0.3 城市节水评价标准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城市节水 urban water conservation
采用技术和管理手段,减少用水量、提高用水效率,减少排污,节约和保护水资源,保持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2.0.2 节水型城市 water-saving city
通过对水资源、供水、用水、排水、节水的科学预测和规划,调整用水结构,加强用水管理,合理配置、开发利用水资源,形成科学用水体系,使其社会、经济活动所需水量控制在合理的水资源范围内,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各项节水指标达到有关标准要求的城市。
2.0.3 城市蓝线 urban blue line
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2.0.4 自备水 self-supplied water
企业、单位自行建设、管理的地表水、地下水供水设施,主要用于自身的生产、生活用水。
2.0.5 计划用水 water planning
根据城市的水资源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对用水的需求,依据相关用水定额和实际用水等,科学合理地制定用水计划,并按照用水计划安排使用水资源。实行计划用水制度,旨在通过科学合理地分配使用水资源,提高用水效率,控制用水总量。
2.0.6 节水“三同时” three-synchronization in water saving
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与节水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运行。
2.0.7 水平衡测试 water balance test
在特定的用水区域、周期内,利用平衡理论和方法,通过进水量、用水量、排水量及水质基础信息的采集、规范汇总、系统分析、资源整合、合理建议等环节,对用水单元和用水系统进行系统的测试、统计、分析得出水量平衡关系的过程,是评价区域用水科学合理的主要依据。
2.0.8 居民生活用水 demand in households
是指居民日常生活所需用的水,包括饮用、洗涤、冲厕、洗澡等。
2.0.9 节水型设备 water-saving equipment
在使用中与同类设备或完全相同功能的设备相比,具备可提高水的利用效率、或防止水漏失或能替代常规水资源等特性的设备(包括产品、器具、材料和仪器仪表等)。
2.0.10 节水型居民小区(社区) Residential Living Community of Water Saving
指各项用水指标符合相关节水要求,各项节水管理符合有关节水政策的城市居民生活小区(社区)。
2.0.11 特种行业用水 water for special industry
是指以水为原料的生产企业用水,如洗浴(桑拿)、洗车、水上娱乐场、高尔夫球场、滑雪场、宾馆(饭店)、游泳池、足浴、美容美发、茶楼、饮料、矿泉水(纯净水)、啤酒等特种行业等。
2.0.12 节水型企业(单位) water saving enterprises
采用先进适用的管理措施和节水技术,经评价用水效率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的企业(单位)。
2.0.13 地下水允许开采量 allowable groundwater exploitation
通过技术经济合理的取水建筑物,在整个开采期内水量和动水位不超过设计要求,水质水温变化在允许范围内,不影响已建水源地正常生产,不发生危害性工程地质现象的前提下,单位时间从水文地质单元(或取水地段)中能够得到的水量。
3 一般规定
3.0.1城市节水评价应包括基本条件、基础管理、综合节水、工业节水、生活节水和环境生态节水等六类、共34项指标,各类评价内容应符合本标准第4章的规定。
3.0.2城市节水评价按由高到低设四个标准等级,分别为城市节水Ⅰ级、城市节水Ⅱ级、城市节水Ⅲ级、城市节水Ⅳ级。
3.0.3被评价城市首先要达到基本条件的全部要求,同时应满足相应等级所有指标的要求才符合该节水等级水平。
3.0.4各标准等级评价内容、要求应符合本标准第5章的规定。
4 评价内容与计算方法
4.1评价内容
4.1.1 基本条件评价应包括以下内容:
1 节水法规制度建设;
2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
3 城市节水统计制度建设及执行;
4 节水专项财政投入制度;
5 城市节水管理信息技术应用;
6 城市节水宣传及公众参与;
7 城市蓝线管理。
4.1.2 基础管理指标评价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城市节水规划;
2 城市节水资金投入;
3 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
4 自备水管理;
5 节水“三同时”管理;
6 价格管理;
7 水平衡测试。
4.1.3 综合节水技术指标评价应包括以下内容:
1 万元地区生产总值(GDP)用水量;
2 人均日综合用水量;
3 城市非常规水资源利用率;
4 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及防涝;
5 城市污水处理率;
6 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
7 用水总量控制度。
4.1.4 生活节水技术指标评价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
2 节水器具普及率(评价表分两项:公共建筑、居民小区)
3 节水型居民小区(社区)覆盖率;
4 节水型单位覆盖率;
5 特种行业(洗浴、洗车等)用水计量收费率。
4.1.5 工业节水技术指标评价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城市评价范围内的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
2 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
3 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
4 工业企业取水定额;
5 节水型工业企业覆盖率。
4.1.6 环境生态节水技术指标评价应包括以下内容:
1 水环境质量达标率;
2 地下水超采率;
3 建成区绿化覆盖率。
4 评价内容与计算方法
4.1评价内容
4.1.1 基本条件评价应包括以下内容:
1 节水法规制度建设;
2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
3 城市节水统计制度建设及执行;
4 节水专项财政投入制度;
5 城市节水管理信息技术应用;
6 城市节水宣传及公众参与;
7 城市蓝线管理。
4.1.2 基础管理指标评价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城市节水规划;
2 城市节水资金投入;
3 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
4 自备水管理;
5 节水“三同时”管理;
6 价格管理;
7 水平衡测试。
4.1.3 综合节水技术指标评价应包括以下内容:
1 万元地区生产总值(GDP)用水量;
2 人均日综合用水量;
3 城市非常规水资源利用率;
4 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及防涝;
5 城市污水处理率;
6 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
7 用水总量控制度。
4.1.4 生活节水技术指标评价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
2 节水器具普及率(评价表分两项:公共建筑、居民小区)
3 节水型居民小区(社区)覆盖率;
4 节水型单位覆盖率;
5 特种行业(洗浴、洗车等)用水计量收费率。
4.1.5 工业节水技术指标评价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城市评价范围内的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
2 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
3 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
4 工业企业取水定额;
5 节水型工业企业覆盖率。
4.1.6 环境生态节水技术指标评价应包括以下内容:
1 水环境质量达标率;
2 地下水超采率;
3 建成区绿化覆盖率。
4.2 计算方法
4.2.1 规划指标落实率应按下式计算:
(4.2.1)
4.2.2 城市节水专项财政投入占本级财政支出的比例应按下式计算:
(4.2.2)
4.2.3 城市节水资金投入占本级财政支出的比例应按下式计算:
(4.2.3)
4.2.4 公共供水的非居民计划用水率应按下式计算:
(4.2.4)
4.2.5 自备水计划用水率应按下式计算:
(4.2.5)
4.2.6 自备水供水量占城市供水总量的比例应按下式计算:
(4.2.6)
4.2.7 水资源费征收率应按下式计算:
(4.2.7)
4.2.8 污水处理费征收率应按下式计算:
(4.2.8)
4.2.9 水平衡测试率应按下式计算:
(4.2.9)
4.2.10 万元地区生产总值(GDP)用水量应按下式计算:
(4.2.10)
4.2.11 人均日综合用水量应按下式计算:
(4.2.11)
4.2.12 城市非常规水资源利用率应按下式计算:
(4.2.12)
4.2.13 城市非常规水资源利用年增长率应按下式计算:
(4.2.13)
4.2.14 雨污分流排水体制管道覆盖率应按下式计算:
(4.2.14)
4.2.15 城市污水处理率应按下式计算:
(4.2.15)
4.2.16 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应按下式计算:
(4.2.16)
4.2.17 用水总量控制度应按下式计算:
(4.2.17)
4.2.18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应按下式计算:
(4.2.18)
4.2.19 节水器具普及率应按下式计算:
(4.2.19)
4.2.20 节水型居民小区(社区)覆盖率应按下式计算:
(4.2.20)
4.2.21 节水型单位覆盖率应按下式计算:
(4.2.21)
4.2.22 特种行业用水计量收费率应按下式计算:
(4.2.22)
4.2.23 城市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应按下式计算:
(4.2.23)
4.2.24 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应按下式计算:
(4.2.24)
4.2.25 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应按下式计算:
(4.2.25)
4.2.26 工业企业取水定额应按下式计算:
(4.2.26)
4.2.27 节水型工业企业覆盖率应按下式计算:
(4.2.27)
4.2.28 水环境质量达标率应按下式计算:
(4.2.28)
4.2.29 地下水超采率应按下式计算:
(4.2.29)
4.2.30 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应按下式计算:
(4.2.30)
5 等级评价
5.1 基本条件
类型 | 序号 | 内容 | 标准 |
基本条件 | 1 | 节水法规制度建设 | 1、具有本级人大或政府颁发的有关城市节水管理方面的法规、规范性文件; |
2 |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 | 1、应按照各级政府职能分工的要求,设立规范的城市节水管理机构; | |
3 | 城市节水统计制度建设及执行 | 1、实行规范的城市节水统计制度; | |
4 | 节水专项财政投入制度 | 1、设立节水财政专项资金制度; | |
5 | 城市节水管理信息技术应用 | 应满足以下任意两项要求: | |
6 | 城市节水宣传及公众参与 | 1、依照年度节水宣传主题,制定和实施和宣传工作计划; | |
7 | 城市蓝线管理 | 1、应按照要求划定蓝线; |
5 等级评价
5.1 基本条件
类型 | 序号 | 内容 | 标准 |
基本条件 | 1 | 节水法规制度建设 | 1、具有本级人大或政府颁发的有关城市节水管理方面的法规、规范性文件; |
2 |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 | 1、应按照各级政府职能分工的要求,设立规范的城市节水管理机构; | |
3 | 城市节水统计制度建设及执行 | 1、实行规范的城市节水统计制度; | |
4 | 节水专项财政投入制度 | 1、设立节水财政专项资金制度; | |
5 | 城市节水管理信息技术应用 | 应满足以下任意两项要求: | |
6 | 城市节水宣传及公众参与 | 1、依照年度节水宣传主题,制定和实施和宣传工作计划; | |
7 | 城市蓝线管理 | 1、应按照要求划定蓝线; |
5.2 城市节水Ⅰ级评价
1、城市节水Ⅰ级评价的内容、项目和评价标准应符合表5.2的规定。
表5.2 城市节水Ⅰ级评价内容、项目和评价标准
类型 | 序号 | 内容 | 标准 |
基础管理指标 | 8 | 城市节水规划 | 1、有具有相应规划和市政设计资质的规划机构编制,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本级政府批准实施并报上级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
9 | 城市节水资金投入 | 1、建立节水专项财政资金和资金帐户,超计划定额加价费和居民阶梯一阶以上水费、水资源费等纳入帐户管理,专款专用。 | |
10 | 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 | 1、制定并建立起完善的工业、居民、公共生活和生态用水定额。 | |
11 | 自备水管理 | 1、制定并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制度; | |
12 | 节水“三同时”管理 | 1、有本级政府制定的节水“三同时”管理制度并实施。 | |
13 | 价格管理 | 1、征收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征收率≥95%,污水处理费征收率≥90%。 | |
14 | 水平衡测试 | 1、制定城市水平衡测试的具体规定并落实。 | |
综合节水技术指标 | 15 | 万元地区生产总值(GDP)用水量 | 较全国平均值低60%及以上; |
16 | 人均日综合用水量 | 较全国平均值低20%及以上; | |
17 | 城市非常规水资源利用率 | ≥30%或年增长率≥10% | |
18 | 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及防涝 | 1、有雨水收集利用推广政策与计划; | |
19 | 城市污水处理率 | 1、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应高出全国同级城市平均水平8%; | |
20 | 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 | ≤10% | |
21 | 用水总量控制度 | ≥105% | |
生活节水技术指标 | 22 |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 | 不高于《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 50331-2002)下限的90%(按其相应分区)。 |
23 | 节水器具普及率(公共建筑) | 100% | |
节水器具普及率(居民小区) | 100% | ||
24 | 节水型居民小区(社区)覆盖率 | ≥20% | |
25 | 节水型单位覆盖率 | 25% | |
26 | 特种行业(洗浴、洗车等)用水计量收费率 | 100% | |
工业节水技术指标 | 27 | 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 | 不高于全国平均值的50%; |
28 | 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 | ≥ 84%(不含电厂); | |
29 | 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 | 100% | |
30 | 工业企业取水定额 | 低于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值20%; | |
31 | 节水型工业企业覆盖率 | ≥30%; | |
环境生态节水技术指标 | 32 | 水环境质量达标率 | 100% |
33 | 地下水超采率 | 0% | |
34 | 建成区绿化覆盖率 | ≥40% |
5.3 城市节水Ⅱ级评价
1、城市节水Ⅱ级评价的内容、项目和评价标准应符合表5.3的规定。
表5.3 城市节水Ⅱ级评价内容、项目和评价标准
类型 | 序号 | 内容 | 标准 |
基础管理指标 | 8 | 城市节水规划 | 1、有具有相应规划资质的机构编制规划,经专家评审,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
9 | 城市节水资金投入 | 1、超计划定额加价费和居民阶梯一阶以上水费、水资源费等纳入节水专项财政管理。 | |
10 | 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 | 1、制定并建立起的工业、居民、公共生活和生态用水定额。 | |
11 | 自备水管理 | 1、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制度,措施得力,效果显著。 | |
12 | 节水“三同时”管理 | 1、有关于节水 “三同时”管理的制度并实施。 | |
13 | 价格管理 | 1、征收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征收率≥90%,污水处理费征收率≥85%。 | |
14 | 水平衡测试 | 1、制定城市水平衡测试的具体管理规定并落实。 | |
综合节水技术指标 | 15 | 万元地区生产总值(GDP)用水量 | 较全国平均值低50%及以上; |
16 | 人均日综合用水量 | 较全国平均值低15%及以上; | |
17 | 城市非常规水资源利用率 | ≥20%; | |
18 | 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及防涝 | 1、有雨水收集利用推广政策与计划; | |
19 | 城市污水处理率 | 1、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应高出全国同级城市平均水平5%; | |
20 | 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 | ≤12% | |
21 | 用水总量控制度 | ≥100% | |
生活节水技术指标 | 22 |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 | 不高于《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 50331-2002)中相应分区的下限值。 |
23 | 节水器具普及率(公共建筑) | 100% | |
节水器具普及率(居民小区) | ≥98% | ||
24 | 节水型居民小区(社区)覆盖率 | ≥15% | |
25 | 节水型单位覆盖率 | ≥20% | |
26 | 特种行业(洗浴、洗车等)用水计量收费率 | 100% | |
工业节水技术指标 | 27 | 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 | 不高于全国平均值的60%; |
28 | 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 | ≥83%(不含电厂); | |
29 | 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 | 100% | |
30 | 工业企业取水定额 | 低于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值15%; | |
31 | 节水型工业企业覆盖率 | ≥25%; | |
环境生态节水技术指标 | 32 | 水环境质量达标率 | ≥90% |
33 | 地下水超采率 | ≤5% | |
34 | 建成区绿化覆盖率 | ≥36% |
5.4 城市节水Ⅲ级评价
1、城市节水Ⅲ级评价的内容、项目和评价标准应符合表5.4的规定。
表5.4 城市节水Ⅲ级评价内容、项目和评价标准
类型 | 序号 | 内容 | 标准 |
基础管理指标 | 8 | 城市节水规划 | 1、有具有相应规划资质的机构编制规划,经专家评审,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
9 | 城市节水资金投入 | 1、建立城市节水专项财政资金。 | |
10 | 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 | 1、制定工业、居民、公共生活和生态用水定额。2、公共供水和自备水的非居民用水实行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计划用水率≥80%。 | |
11 | 自备水管理 | 1、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制度; | |
12 | 节水“三同时”管理 | 节水“三同时”管理纳入行政审批项目办理,并列入建设项目综合验收范围内。 | |
13 | 价格管理 | 1、征收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征收率≥80%,污水处理费征收率≥75%。 | |
14 | 水平衡测试 | 1、用水量排名前10位(地级市以上)或前5位(县级市)的工业行业中用水量前10位企业的水平衡测试率≥70%;年用水量10万立方米以上非工业企业单位水平衡测试率≥60%,并通过节水机构验收。 | |
综合节水技术指标 | 15 | 万元地区生产总值(GDP)用水量 | 较全国平均值低40%及以上; |
16 | 人均日综合用水量 | 较全国平均值低10%及以上; | |
17 | 城市非常规水资源利用率 | ≥10%; | |
18 | 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及防涝 | 1、有雨水收集利用推广政策与计划; | |
19 | 城市污水处理率 | 1、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高于全国同级城市平均水平3%; | |
20 | 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 | ≤14% | |
21 | 用水总量控制度 | ≥90% | |
生活节水技术指标 | 22 |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 | 不高于《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 50331-2002)中相应分区的平均值。 |
23 | 节水器具普及率(公共建筑) | 100% | |
节水器具普及率(居民小区) | ≥95% | ||
24 | 节水型居民小区(社区)覆盖率 | ≥10% | |
25 | 节水型单位覆盖率 | ≥15% | |
26 | 特种行业(洗浴、洗车等)用水计量收费率 | 100% | |
工业节水技术指标 | 27 | 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 | 不高于全国平均值的65%; |
28 | 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 | ≥82%(不含电厂); | |
29 | 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 | 100% | |
30 | 工业企业取水定额 | 低于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值10%; | |
31 | 节水型工业企业覆盖率 | ≥20%; | |
环境生态节水技术指标 | 32 | 水环境质量达标率 | ≥80% |
33 | 地下水超采率 | ≤10% | |
34 | 建成区绿化覆盖率 | ≥34% |
5.5 城市节水Ⅳ级评价
1、城市节水Ⅳ级评价的内容、项目和评价标准应符合表5.5的规定。
表5.5 城市节水Ⅳ级评价内容、项目和评价标准
类型 | 序号 | 内容 | 标准 |
基础管理指标 | 8 | 城市节水规划 | 1、具有相应规划资质的机构编制规划、本级政府批准实施。 |
9 | 城市节水资金投入 | 1城市节水专项财政投入占本级财政支出的比例≥0.5‰。 | |
10 | 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 | 1、制定工业、居民、公共生活和生态用水定额。 | |
11 | 自备水管理 | 1、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制度; | |
12 | 节水“三同时”管理 | 1、有关于节水 “三同时”管理的制度并实施。 | |
13 | 价格管理 | 1、征收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征收率≥70%,污水处理费征收率≥65%。 | |
14 | 水平衡测试 | 用水量排名前10位(地级市以上)或前5位(县级市)的工业行业中用水量前10位企业的水平衡测试率≥60%;年用水量10万立方米以上非工业企业单位水平衡测试率≥50%,并通过节水机构验收。 | |
综合节水技术指标 | 15 | 万元地区生产总值(GDP)用水量 | 较全国平均值低20%及以上; |
16 | 人均日综合用水量 | 较全国平均值低5%及以上; | |
17 | 城市非常规水资源利用率 | ≥5%; | |
18 | 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及防涝 | 1、有雨水收集利用推广政策与计划; | |
19 | 城市污水处理率 | 1、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高于全国同级城市平均水平1%; | |
20 | 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 | ≤15% | |
21 | 用水总量控制度 | ≥90%,但<95% | |
生活节水技术指标 | 22 |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 | 不高于《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 50331-2002)的指标。 |
23 | 节水器具普及率(公共建筑) | 95% | |
节水器具普及率(居民小区) | >90% | ||
24 | 节水型居民小区(社区)覆盖率 | 应不少于2个或>5% | |
25 | 节水型单位覆盖率 | >10% | |
26 | 特种行业(洗浴、洗车等)用水计量收费率 | 95% | |
工业节水技术指标 | 27 | 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 | 不高于全国平均值的70%; |
28 | 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 | ≥81%(不含电厂); | |
29 | 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 | 100% | |
30 | 工业企业取水定额 | 低于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值5%; | |
31 | 节水型工业企业覆盖率 | ≥15%; | |
环境生态节水技术指标 | 32 | 水环境质量达标率 | ≥70% |
33 | 地下水超采率 | ≤15% | |
34 | 建成区绿化覆盖率 | ≥34% |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的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名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规定”。
引用标准目录
1《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 50331-2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市节水评价标准
GB/T ××××-201×
条文说明
制订说明
《城市节水评价标准》GB/T ×××,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年××月××日以第XX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标准制订过程中,编制组对国内城市节水工作的进行了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城市节水工作的实践经验。
为便于城市节水工作规划设计、建设、管理、以及科研和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城市节水评价标准》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规程规定的参考。
1 总则
1.0.1 水资源短缺已成为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瓶颈。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建设节水型城市和社会,已成为城市发展的必然选择。建立一套科学评价城市节水水平、正确引导城市健康发展、全国统一适用的国家标准,是本标准的编制目的。
1.0.2 本标准针对国务院确定的设市城市制定。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即县城)和县以下的建制镇(即县辖建制镇),因其城市布局、产业结构、给水排水基础设施与设市城市有较大的差异,故不列入本标准的评价范围。
1.0.3 与本标准相关的有以下主要现行标准:
1《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2006,2011年版)
2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282-98
3《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 50400-2006
4《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
5《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
6《企业水平衡与测试通则》GB/T 12452-2008
7《节水型企业评价导则》GB/T 7119-2006
8《城市供水服务》CJ/T 316-2009
9《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CJJ 92-2002
10《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 164-2002
11《坐便器用水效率限定值及用水效率等级》GB 25502-2010
12《水嘴用水效率限定值及用水效率等级》GB 25501-2010
2 术 语
2.0.2 不同的历史阶段,节水型城市的内涵和标准不同。目前,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历经多次修改和完善:1996年,原建设部和原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以建城[1996]593号颁发了《关于印发节水型城市目标导则的通知》;2004年,原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改委以建城[2004]115号印发了《关于全面开展创建节水型城市活动的通知》;在组织进行进一步修改的基础上,2006年,原建设部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又以建城[2006]140号文,颁布了《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2012年,住房和城乡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进一步完善并以建城[2012]57号文颁布了《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
2.0.3 本术语引自原建设部第145号令《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2.0.5 计划用水制度是用水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国务院关于大力开展城市节约用水的通知》(国发[1984]80号)明确提出取消包费制及实行计划用水。《水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根据计划用水的范围又分为广义的区域计划用水以及狭义的城市内针对各用水单位计划用水。本标准所称计划用水是指后者。
2.0.6 本术语参考国务院国发[2000]36号文《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和国发〔2012〕3号文《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中关于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要求综合确定。
2.0.9 本术语引自《节水型企业评价导则》GBT 7119-2006。
2.0.13 本术语引自《供水水文地质手册》(第三册,1983)。“地下水允许开采量”是保障环境、资源和水质安全的可持续利用资源量,不同于“地下水可开采量”,后者不能保证资源利用的可持续性。《供水水文地址勘察规范》(GB 50027-2001)明确,允许开采量的计算与确定应符合以下要求:1、取水方案在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2、在整个开采期内动水位不超过设计值,出水量不会减少;3、水质水温的变化不超过允许范围;4、不发生危害性的环境地质现象和影响已建水源地的正常生产。
3 一般规定
3.0.1 城市节约用水是涵盖城市水源、供水、用水、排水等在内的复合系统,同时涉及制度、经济、管理、教育等众多领域。考虑到上述因素,评价内容分为包括基本条件、基础管理、综合节水、工业节水、生活节水和环境生态节水等六类、共34项指标。
4 评价内容与计算方法
4.1 评价内容
4.1.1 基本条件评价主要包括组织管理、制度建设和公众参与等内容。
1 节水法规制度建设
节水法规及有关规章是开展城市节水工作的重要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明确,“加快立法步伐,进一步补充、修改和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尽快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科学的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体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依法管理,严格执法,进一步加大执法监督力度,逐步将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开展城市节水工作是一项长期工作,要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必须有相关法规和上位依据。
2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
管理机构的设置是开展城市节水工作的组织基础。早在1984年,《国务院关于大力开展城市节约用水的通知》(国发[1984]80号)就明确要求各城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节水工作的领导。1991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节约用水工作报告的通知》(国办发[1991]6号)指出,“进一步加强城市节水管理工作的领导,健全城市节水管理体系,强化城市节水管理机构的职能,搞好节水管理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 。节水管理机构职能薄弱是目前制约城市节水工作深入开展的重要原因之一。
本项指标评价内容涉及两个方面:一是是否有管理机构以及机构设置是否规范;二是是否能够有效行使职能。
3 城市节水统计制度建设及执行
用水计量和节水统计是开展城市节水工作的基础。1988年国务院国函[1988]137号文批准、原建设部第1号令发布的《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各级统计部门、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城市节约用水统计工作”。完善的城市节水统计可以与城市供水、用水、排水等有关统计工作相结合,但必须有节水统计内容。
4 节水专项财政投入制度
《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明确,“各级人民政府要拓宽投资渠道,建立长效、稳定的水资源管理投入机制,保障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经费,对……节水技术推广与应用、地下水超采区治理、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等给予重点支持。”政府财政及社会资金投入是保障城市节水管理和企事业单位技术改造的重要保障。
5 城市节水管理信息技术应用
信息技术是指利用电子计算机和现代通信手段获取、传递、存储、处理、显示信息和分配信息的技术,主要包括传感技术、计算机计算和通信技术。目前,信息技术已广泛应用于现代城市的各个领域,信息技术是节水管理工作实现自动、高效、规范和准确的重要依托,信息技术应用代表未来管理技术的发展方向。
6 城市节水宣传及公众参与
《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要求,“广泛深入开展基本水情宣传教育,强化社会舆论监督,进一步增强全社会水忧患意识和水资源节约保护意识,形成节约用水、合理用水的良好风尚。大力推进水资源管理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完善公众参与机制,采取多种方式听取各方面意见,进一步提高决策透明度。”《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明确,“各地区、各部门和各新闻单位要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开展广泛、深入、持久的宣传教育,使全体公民掌握科学的水知识,树立正确的水观念。加强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国情教育,增强全社会对水的忧患意识,使广大群众懂得保护水资源、水环境是每个公民的责任。转变落后的用水观念和用水习惯,把建设节水防污型城市目标变成广大干部群众共同的自觉行动。要加强舆论监督,对浪费水、破坏水质的行为公开曝光。同时,大力宣传和推广科学用水、节约用水的好方法,在全社会形成节约用水、合理用水、防治水污染、保护水资源的良好的生产和生活方式。”
7 城市蓝线管理
水体保护对城市生态环境和景观的作用十分重要。从调研情况来看,目前我国对水害的防治认识到位,但对城市滨水空间的控制和利用情况却不甚理想,致使这些水体未充分发挥其应有的景观、生态和社会的综合效益。
本项评价设置的目的在于促进对于城市地表水体和包括绿化在内的城市滨水空间的保护。
4.1.2 基础管理指标评价主要包括规划的编制与落实、资金的投入情况、各项关键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等。
1 城市节水规划
1988年11月30日经国务院批准于198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建设部一号令)第六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制定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同时,制定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并根据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制定节约用水年度计划。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指出:严格规划管理和水资源论证。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
2 城市节水资金投入
城市节水资金投入是保障节水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的基础。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会同水利部、建设部和农业部组织制订的《中国节水技术政策大纲》(2005年第 17 号)指出:引导社会投资节水项目,特别是引导金融机构对重点节水项目给予贷款支持。鼓励多渠道融资,加大对节水技术创新和节水工程的投入。本指标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稳定的政府财政节水投入,二是社会节水资金投入。
3 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对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第四十九条 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指出:加快制定高耗水工业和服务业用水定额国家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根据用水效率控制红线确定的目标,及时组织修订本行政区域内各行业用水定额。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建立用水单位重点监控名录,强化用水监控管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国办发〔2004〕36号)中要求:科学制定各类用水定额和非居民用水计划。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实施超计划、超定额加价收费方式,缺水城市要实行高额累进加价制度。
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是城市节水工作的重要手段,这项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节水工作的好坏,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工作。
4 自备水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六条: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定地下水禁止开采或者限制开采区。在沿海地区开采地下水,应当经过科学论证,并采取措施,防止地面沉降和海水入侵。国务院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对取水许可做了具体规定,关键是地方出台相关措施,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指出: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却通过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以及地下水已严重超采的地区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取水申请,审批机关不予批准。严格地下水管理和保护。加强地下水动态监测,实行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尽快核定并公布地下水禁采和限采范围。在地下水超采区,禁止农业、工业建设项目和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并逐步削减超采量,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深层承压地下水原则上只能作为应急和战略储备水源。依法规范机井建设审批管理,限期关闭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抓紧编制…地面沉降区…地下水压采方案,逐步削减开采量。
乱打井、乱开采地下水,导致地面沉降、水质污染,形成大量漏斗区,对地上建筑物构成了严重危害,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5 节水“三同时”管理
节水“三同时”管理是落实节水设施源头建设、遏制浪费用水,提高用水效率的重要措施之一,也是国家以法律、政策形式确立的一项节水工作制度。节水“三同时”中的节水设施主要指节水器具、节水设备、设施及节水型工艺(回收利用)、再生水设施和满足水平衡测试条件等方面的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指出: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应制订节水措施方案,保证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即“三同时”制度),对违反“三同时”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取用水并限期整改。
6 价格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城镇污水应当集中处理。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收取污水处理费用,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收取的污水处理费用应当用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不得挪作他用。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污水处理收费、管理以及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征收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是国家法律规定。
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指出:鼓励并积极发展污水处理回用、雨水和微咸水开发利用、海水淡化和直接利用等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管网建设,逐步提高城市污水处理回用比例。
2013年5月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在保障群众基本生活需求的前提下,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电、用水、用气等阶梯价格制度。
7 水平衡测试
水平衡测试是节水工作的最基础的工作之一。一切基层节水用水数据的来源都要借助于水平衡测试。为做好水平衡测试工作,原建设部部颁标准《工业企业水量平衡测试方法》(CJ 41-1999),很好的推动了工作的开展。2008年颁布了《企业水平衡测试通则》(GB/T 12452-2008)国家标准,对规范水平衡测试工作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其他用水单位可参照使用,这也很好地引导了非企业开展水平衡测试工作。近些年来,随着第三产业的发展和城市规模的扩大,建设了一大批用水量大的机关、医院、宾馆、饭店、场馆、社区等,成为了新的用水大户,他们的节水和基础管理同样重要,因此有必要开展水平衡测试。
4.1.3 综合节水技术评价主要包括水资源综合利用、水环境评价以及非传统水源利用情况等。
1 万元地区生产总值(GDP)用水量
万元GDP用水量是指某地区、行业、企业或单位在一定时段内每取得一万元增加值(GDP)的水资源取用量,通常以年为时段。
GDP是世界各国通用的经济发展指标,万元GDP用水量指标能较好地反映宏观的水资源利用效率、估算水资源利用量和测算未来水资源需求量,是水资源规划和节水规划中必不可少的指标,也是世界各国通用的、可比性较强的反映用水总体情况的指标,已经成为国际公认的评价用水效率的通用指标。
2 人均日综合用水量
人类是生活和生产活动的主体,又是调节水供需矛盾的动力,在管理有序的社会里,社会用水量与人口数量相关。因此,人均日综合用水量是反映城市综合用水效率高低的代表性指标。
3 城市非常规水资源利用率
随着水资源短缺形势的不断加剧,非传统水资源的利用已引起社会各界广泛的关注。传统水资源和非传统水资源的耦合互补利用,不仅能缓解城市用水供需矛盾,同时能改善水环境、减少水灾害,具有巨大的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2006年,中国建设部、科技部联合发布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技术政策》,明确提出了中国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的总体目标:“充分利用城市污水资源、削减水污染负荷、节约用水、促进水的循环利用、提高水的利用效率”;“到2015年,北方缺水城市的再生水直接利用率要达到城市污水排放量的20%,南方沿海缺水城市达到10%;其他地区城市也应开展此项工作,并逐年提高利用率”。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指出:鼓励并积极发展污水处理回用、雨水和微咸水开发利用、海水淡化和直接利用等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管网建设,逐步提高城市污水处理回用比例。
4 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及防涝
我国是全世界都市化进程最快的国家之一,大多数城市人口密度大、土地资源紧张、缺水、污染严重,生态环境和防洪的压力大。特别是近些年,随着硬化路面比例的不断提高和极端气候条件的侵袭,全国60%的城市发生过内涝,2012年北京的7·21特大暴雨甚至导致近百人遇难。在城市雨水管理领域中,国外尤其是美国、德国、英国、日本等发达国家一直处于领先地位。20世纪90年代中期,美国马里兰州提出的一种新型的暴雨管理方法——低冲击开发(Low Impact Development,LID)模式,提倡模拟自然条件,通过在源头利用一些微型分散式生态处理技术使得区域开发后的水文特性与开发前一致,进而保证将土地开发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减到最小。
雨水是城市水循环和区域水循环系统中的重要环节,对调节、补充地区水资源、改善生态环境起着基础性作用。有必要设置雨水管理评价指标,推广低冲击开发理念与技术。
5 城市污水处理率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加快,城市污水排放量越来越大,截止2011年底,城市污水排放量已达403亿立方米。如果不能得到妥善处理,将严重污染环境,影响人居环境质量和城市发展的可持续性。因此,本标准将其作为水环境综合评价的代表性指标。
6 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
建设部于2002年发布《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和评定标准》规定“城市供水企业管网基本漏损率不应大于12%”。但据同年《中国城乡建设统计年鉴》对全国408个城市的统计表明,平均管网漏损率远高于12%的国家标准,达到了21.5%。根据城市建设统计年鉴,2011年我国城市供水管网漏损量仍达66.8亿立方米。若能有效降低漏损,每年可节约大量用水。
7 用水总量控制度
本项评价内容是对城市用水节水量从宏观上进行控制与管理。2012年1月12日,国务院下达了《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的文件,《意见》确立了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以及阶段性控制目标,即: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到2030年全国用水总量控制在7000亿立方米以内;确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到2030年用水效率达到或接近世界先进水平,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到40立方米以下,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6以上;确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到2030年主要污染物入河湖总量控制在水功能区纳污能力范围之内,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95%以上。山东省也于2010年9月14日省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
4.1.4 生活节水技术指标主要包含对住宅、公共建筑以及特殊行业生活用水的节水评价。
1 节水型居民小区覆盖率
反映城市节水型居民小区覆盖情况的代表性指标。
2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
反映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的代表性指标。
3 节水器具普及率(公共建筑)
反映城市公共建筑节水器具普及率的代表性指标。
4 节水器具普及率(居民小区)
反映居民使用节水型马桶、水龙头、淋浴器等器具的普及程度。
5 节水型单位覆盖率
反映节水型单位覆盖率的代表性指标。
6 特种行业(洗浴、洗车等)用水计量收费率
反映特种行业(洗浴、洗车等)用水计量收费率的代表性指标。
4.1.5 工业节水技术指标评价主要包含内容如下
1 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
城市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是用水效益的宏观指标,该指标反映了城市产业构成、企业效益和用水量的关系,该值越高用水经济效益越好,因此在评价节水型城市中提出要至少低于全国水平的50%。
2 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
城市工业用水重复率城市工业用水效率的一个重要指标,是节水的重要体现,该值越高,新鲜水的取水量小,节水效率越高。
3 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
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是城市水环境保护的重要指标,因工业污水污染环境的严重性,所以在评价中,各级节水型城市均要求100%达标排放。
4 工业企业取水定额;
工业企业取水定额是单位产品的新鲜水取水量,是重要的用水效率和效益综合性指标,因此对于国家给出的耗水行业和重要企业均应考核该指标,以便体现城市工业节水的成果。
5 节水型工业企业覆盖率。
节水型工业企业覆盖率实际是城市工业企业节水合格单位的重要标志性指标,是企业满足本标准第4.1.5条第4款的企业的数量,从而宏观表征城市节水的成果。
4.1.6 环境生态节水技术指标评价主要包括城市水环境质量和绿化覆盖率两类指标。
1 城市水环境质量达标率
水环境质量达标率是作为综合反映水环境水质情况的代表性指标,能够间接体现城市非常规水资源的开发利用情况、工业和生活污水处理情况,因而被纳入到本标准的环境生态节水技术指标中。该项指标包括城市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和出入境河流水质变化两方面。
2 地下水超采率
本项指标是地下水开采量超过地下水可开采量程度的考量。地下水超采容易引发环境地质问题,包括地面沉降、土地沙化或荒漠化、海水或咸水入侵、水质恶化等,地下水允许开采量是环境、资源、水质安全的可持续利用水资源量。
3 建成区绿化覆盖率
在《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以及相关城市园林绿化、生态环境的评价中,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均作为重要评价指标。现行行业标准《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 85-2002中3.0.6要求“城市绿化覆盖率应作为绿地建设的考核指标”。
4 评价内容与计算方法
4.1 评价内容
4.1.1 基本条件评价主要包括组织管理、制度建设和公众参与等内容。
1 节水法规制度建设
节水法规及有关规章是开展城市节水工作的重要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明确,“加快立法步伐,进一步补充、修改和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尽快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科学的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体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依法管理,严格执法,进一步加大执法监督力度,逐步将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开展城市节水工作是一项长期工作,要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必须有相关法规和上位依据。
2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
管理机构的设置是开展城市节水工作的组织基础。早在1984年,《国务院关于大力开展城市节约用水的通知》(国发[1984]80号)就明确要求各城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节水工作的领导。1991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节约用水工作报告的通知》(国办发[1991]6号)指出,“进一步加强城市节水管理工作的领导,健全城市节水管理体系,强化城市节水管理机构的职能,搞好节水管理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 。节水管理机构职能薄弱是目前制约城市节水工作深入开展的重要原因之一。
本项指标评价内容涉及两个方面:一是是否有管理机构以及机构设置是否规范;二是是否能够有效行使职能。
3 城市节水统计制度建设及执行
用水计量和节水统计是开展城市节水工作的基础。1988年国务院国函[1988]137号文批准、原建设部第1号令发布的《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各级统计部门、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城市节约用水统计工作”。完善的城市节水统计可以与城市供水、用水、排水等有关统计工作相结合,但必须有节水统计内容。
4 节水专项财政投入制度
《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明确,“各级人民政府要拓宽投资渠道,建立长效、稳定的水资源管理投入机制,保障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经费,对……节水技术推广与应用、地下水超采区治理、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等给予重点支持。”政府财政及社会资金投入是保障城市节水管理和企事业单位技术改造的重要保障。
5 城市节水管理信息技术应用
信息技术是指利用电子计算机和现代通信手段获取、传递、存储、处理、显示信息和分配信息的技术,主要包括传感技术、计算机计算和通信技术。目前,信息技术已广泛应用于现代城市的各个领域,信息技术是节水管理工作实现自动、高效、规范和准确的重要依托,信息技术应用代表未来管理技术的发展方向。
6 城市节水宣传及公众参与
《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要求,“广泛深入开展基本水情宣传教育,强化社会舆论监督,进一步增强全社会水忧患意识和水资源节约保护意识,形成节约用水、合理用水的良好风尚。大力推进水资源管理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完善公众参与机制,采取多种方式听取各方面意见,进一步提高决策透明度。”《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明确,“各地区、各部门和各新闻单位要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开展广泛、深入、持久的宣传教育,使全体公民掌握科学的水知识,树立正确的水观念。加强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国情教育,增强全社会对水的忧患意识,使广大群众懂得保护水资源、水环境是每个公民的责任。转变落后的用水观念和用水习惯,把建设节水防污型城市目标变成广大干部群众共同的自觉行动。要加强舆论监督,对浪费水、破坏水质的行为公开曝光。同时,大力宣传和推广科学用水、节约用水的好方法,在全社会形成节约用水、合理用水、防治水污染、保护水资源的良好的生产和生活方式。”
7 城市蓝线管理
水体保护对城市生态环境和景观的作用十分重要。从调研情况来看,目前我国对水害的防治认识到位,但对城市滨水空间的控制和利用情况却不甚理想,致使这些水体未充分发挥其应有的景观、生态和社会的综合效益。
本项评价设置的目的在于促进对于城市地表水体和包括绿化在内的城市滨水空间的保护。
4.1.2 基础管理指标评价主要包括规划的编制与落实、资金的投入情况、各项关键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等。
1 城市节水规划
1988年11月30日经国务院批准于198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建设部一号令)第六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制定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同时,制定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并根据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制定节约用水年度计划。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指出:严格规划管理和水资源论证。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
2 城市节水资金投入
城市节水资金投入是保障节水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的基础。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会同水利部、建设部和农业部组织制订的《中国节水技术政策大纲》(2005年第 17 号)指出:引导社会投资节水项目,特别是引导金融机构对重点节水项目给予贷款支持。鼓励多渠道融资,加大对节水技术创新和节水工程的投入。本指标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稳定的政府财政节水投入,二是社会节水资金投入。
3 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对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第四十九条 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指出:加快制定高耗水工业和服务业用水定额国家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根据用水效率控制红线确定的目标,及时组织修订本行政区域内各行业用水定额。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建立用水单位重点监控名录,强化用水监控管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国办发〔2004〕36号)中要求:科学制定各类用水定额和非居民用水计划。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实施超计划、超定额加价收费方式,缺水城市要实行高额累进加价制度。
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是城市节水工作的重要手段,这项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节水工作的好坏,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工作。
4 自备水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六条: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定地下水禁止开采或者限制开采区。在沿海地区开采地下水,应当经过科学论证,并采取措施,防止地面沉降和海水入侵。国务院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对取水许可做了具体规定,关键是地方出台相关措施,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指出: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却通过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以及地下水已严重超采的地区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取水申请,审批机关不予批准。严格地下水管理和保护。加强地下水动态监测,实行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尽快核定并公布地下水禁采和限采范围。在地下水超采区,禁止农业、工业建设项目和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并逐步削减超采量,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深层承压地下水原则上只能作为应急和战略储备水源。依法规范机井建设审批管理,限期关闭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抓紧编制…地面沉降区…地下水压采方案,逐步削减开采量。
乱打井、乱开采地下水,导致地面沉降、水质污染,形成大量漏斗区,对地上建筑物构成了严重危害,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5 节水“三同时”管理
节水“三同时”管理是落实节水设施源头建设、遏制浪费用水,提高用水效率的重要措施之一,也是国家以法律、政策形式确立的一项节水工作制度。节水“三同时”中的节水设施主要指节水器具、节水设备、设施及节水型工艺(回收利用)、再生水设施和满足水平衡测试条件等方面的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指出: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应制订节水措施方案,保证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即“三同时”制度),对违反“三同时”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取用水并限期整改。
6 价格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城镇污水应当集中处理。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收取污水处理费用,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收取的污水处理费用应当用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不得挪作他用。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污水处理收费、管理以及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征收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是国家法律规定。
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指出:鼓励并积极发展污水处理回用、雨水和微咸水开发利用、海水淡化和直接利用等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管网建设,逐步提高城市污水处理回用比例。
2013年5月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在保障群众基本生活需求的前提下,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电、用水、用气等阶梯价格制度。
7 水平衡测试
水平衡测试是节水工作的最基础的工作之一。一切基层节水用水数据的来源都要借助于水平衡测试。为做好水平衡测试工作,原建设部部颁标准《工业企业水量平衡测试方法》(CJ 41-1999),很好的推动了工作的开展。2008年颁布了《企业水平衡测试通则》(GB/T 12452-2008)国家标准,对规范水平衡测试工作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其他用水单位可参照使用,这也很好地引导了非企业开展水平衡测试工作。近些年来,随着第三产业的发展和城市规模的扩大,建设了一大批用水量大的机关、医院、宾馆、饭店、场馆、社区等,成为了新的用水大户,他们的节水和基础管理同样重要,因此有必要开展水平衡测试。
4.1.3 综合节水技术评价主要包括水资源综合利用、水环境评价以及非传统水源利用情况等。
1 万元地区生产总值(GDP)用水量
万元GDP用水量是指某地区、行业、企业或单位在一定时段内每取得一万元增加值(GDP)的水资源取用量,通常以年为时段。
GDP是世界各国通用的经济发展指标,万元GDP用水量指标能较好地反映宏观的水资源利用效率、估算水资源利用量和测算未来水资源需求量,是水资源规划和节水规划中必不可少的指标,也是世界各国通用的、可比性较强的反映用水总体情况的指标,已经成为国际公认的评价用水效率的通用指标。
2 人均日综合用水量
人类是生活和生产活动的主体,又是调节水供需矛盾的动力,在管理有序的社会里,社会用水量与人口数量相关。因此,人均日综合用水量是反映城市综合用水效率高低的代表性指标。
3 城市非常规水资源利用率
随着水资源短缺形势的不断加剧,非传统水资源的利用已引起社会各界广泛的关注。传统水资源和非传统水资源的耦合互补利用,不仅能缓解城市用水供需矛盾,同时能改善水环境、减少水灾害,具有巨大的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2006年,中国建设部、科技部联合发布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技术政策》,明确提出了中国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的总体目标:“充分利用城市污水资源、削减水污染负荷、节约用水、促进水的循环利用、提高水的利用效率”;“到2015年,北方缺水城市的再生水直接利用率要达到城市污水排放量的20%,南方沿海缺水城市达到10%;其他地区城市也应开展此项工作,并逐年提高利用率”。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指出:鼓励并积极发展污水处理回用、雨水和微咸水开发利用、海水淡化和直接利用等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管网建设,逐步提高城市污水处理回用比例。
4 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及防涝
我国是全世界都市化进程最快的国家之一,大多数城市人口密度大、土地资源紧张、缺水、污染严重,生态环境和防洪的压力大。特别是近些年,随着硬化路面比例的不断提高和极端气候条件的侵袭,全国60%的城市发生过内涝,2012年北京的7·21特大暴雨甚至导致近百人遇难。在城市雨水管理领域中,国外尤其是美国、德国、英国、日本等发达国家一直处于领先地位。20世纪90年代中期,美国马里兰州提出的一种新型的暴雨管理方法——低冲击开发(Low Impact Development,LID)模式,提倡模拟自然条件,通过在源头利用一些微型分散式生态处理技术使得区域开发后的水文特性与开发前一致,进而保证将土地开发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减到最小。
雨水是城市水循环和区域水循环系统中的重要环节,对调节、补充地区水资源、改善生态环境起着基础性作用。有必要设置雨水管理评价指标,推广低冲击开发理念与技术。
5 城市污水处理率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加快,城市污水排放量越来越大,截止2011年底,城市污水排放量已达403亿立方米。如果不能得到妥善处理,将严重污染环境,影响人居环境质量和城市发展的可持续性。因此,本标准将其作为水环境综合评价的代表性指标。
6 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
建设部于2002年发布《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和评定标准》规定“城市供水企业管网基本漏损率不应大于12%”。但据同年《中国城乡建设统计年鉴》对全国408个城市的统计表明,平均管网漏损率远高于12%的国家标准,达到了21.5%。根据城市建设统计年鉴,2011年我国城市供水管网漏损量仍达66.8亿立方米。若能有效降低漏损,每年可节约大量用水。
7 用水总量控制度
本项评价内容是对城市用水节水量从宏观上进行控制与管理。2012年1月12日,国务院下达了《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的文件,《意见》确立了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以及阶段性控制目标,即: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到2030年全国用水总量控制在7000亿立方米以内;确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到2030年用水效率达到或接近世界先进水平,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到40立方米以下,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6以上;确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到2030年主要污染物入河湖总量控制在水功能区纳污能力范围之内,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95%以上。山东省也于2010年9月14日省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
4.1.4 生活节水技术指标主要包含对住宅、公共建筑以及特殊行业生活用水的节水评价。
1 节水型居民小区覆盖率
反映城市节水型居民小区覆盖情况的代表性指标。
2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
反映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的代表性指标。
3 节水器具普及率(公共建筑)
反映城市公共建筑节水器具普及率的代表性指标。
4 节水器具普及率(居民小区)
反映居民使用节水型马桶、水龙头、淋浴器等器具的普及程度。
5 节水型单位覆盖率
反映节水型单位覆盖率的代表性指标。
6 特种行业(洗浴、洗车等)用水计量收费率
反映特种行业(洗浴、洗车等)用水计量收费率的代表性指标。
4.1.5 工业节水技术指标评价主要包含内容如下
1 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
城市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是用水效益的宏观指标,该指标反映了城市产业构成、企业效益和用水量的关系,该值越高用水经济效益越好,因此在评价节水型城市中提出要至少低于全国水平的50%。
2 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
城市工业用水重复率城市工业用水效率的一个重要指标,是节水的重要体现,该值越高,新鲜水的取水量小,节水效率越高。
3 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
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是城市水环境保护的重要指标,因工业污水污染环境的严重性,所以在评价中,各级节水型城市均要求100%达标排放。
4 工业企业取水定额;
工业企业取水定额是单位产品的新鲜水取水量,是重要的用水效率和效益综合性指标,因此对于国家给出的耗水行业和重要企业均应考核该指标,以便体现城市工业节水的成果。
5 节水型工业企业覆盖率。
节水型工业企业覆盖率实际是城市工业企业节水合格单位的重要标志性指标,是企业满足本标准第4.1.5条第4款的企业的数量,从而宏观表征城市节水的成果。
4.1.6 环境生态节水技术指标评价主要包括城市水环境质量和绿化覆盖率两类指标。
1 城市水环境质量达标率
水环境质量达标率是作为综合反映水环境水质情况的代表性指标,能够间接体现城市非常规水资源的开发利用情况、工业和生活污水处理情况,因而被纳入到本标准的环境生态节水技术指标中。该项指标包括城市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和出入境河流水质变化两方面。
2 地下水超采率
本项指标是地下水开采量超过地下水可开采量程度的考量。地下水超采容易引发环境地质问题,包括地面沉降、土地沙化或荒漠化、海水或咸水入侵、水质恶化等,地下水允许开采量是环境、资源、水质安全的可持续利用水资源量。
3 建成区绿化覆盖率
在《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以及相关城市园林绿化、生态环境的评价中,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均作为重要评价指标。现行行业标准《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 85-2002中3.0.6要求“城市绿化覆盖率应作为绿地建设的考核指标”。
4.2 计算方法
4.2.12 计算公式中:
城市再生水利用量是指污水经处理后出水水质达到相应水质标准的再生水,包括城市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和建 筑中水用于工业、生态环境、市政杂用、绿化等方面的水量。不包括工业企业内部的回用水。
城市雨水利用量是指经工程化收集与处理后达到相应水质标准的回用雨水量,包括回用于工业、生态环境、市政杂用、绿化等方面的水量。建筑与小区雨水回用量参照《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 50555)计算。
城市海水、矿井水、苦咸水利用量是指经处理后出水水质达到国家或地方相应水质标准并利用的海水、矿井水、苦咸水,包括回用于工业、生态环境、市政杂用、绿化等方面的水量。
用于直流冷却的海水利用量,按其用水量的10%纳入非常规水资源利用总量。
4.2.14 经过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处理且达到排放标准的污水量与城市污水排放总量的百分比。
污水处理量是指污水处理厂和处理装置实际处理的污水量,以抽升泵站的抽升量计算,包括物理处理量、生物处理量和化学处理量;污水排放总量指生活污水、工业废水的排放总量,包括从排水管道和排水沟(渠)排放的污水量,按每条管道、沟(渠)排放口的实际观测的日平均流量与报告期日历天数的乘积计算。本指标的数值可直接参照中国城市建设统计年鉴中的城市污水处理率数据。数据以统计局出版的最近两年数据为准。
4.2.15 城市公共供水总量和有效供水总量之差与供水总量的比值。管道长度以《中国城市建设统计年鉴》统计口径为准。
有效供水量是指水厂将水供出厂外后,各类用户实际使用到的水量,包括售水量和免费供水量。售水量指收费供应的水量,免费供水量指无偿供应的水量。
4.2.16 用水总量控制度是评价年实际用水量与用水总量控制值的比值。用水总量控制值是依据当地情况确定的近期水平年取水总量控制目标,由专家按照评价年降水频率核算。
4.2.17 4.2.20 4.2.21 节水型单位、节水型居民小区(社区)、节水型企业是指满足地方标准或国家相关标准,并获得省级及以上称号的单位、居民小区(社区)、工业企业。用水量均按新水量计。
4.2.18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指的是使用公共供水设施或自建供水设施的,城市居民家庭日常生活使用的水量。
4.2.22 城市工业用水新水取水量是指在考查年内,该市考查范围内的工矿企业等第二产业在生产过程中用于制造、加工、冷却(包括火电直流冷却)、空调、净化、洗涤等方面的用水量,按新水取用量计,不包括企业内部的重复利用水量,m3/a;
城市万元工业增加值是指考查年内,该市考查范围内工矿企业等第二产业的工业增加值,万元/a。
4.2.23 城市工业生产重复利用水总量是指在考查年内,该市考查范围内的工矿企业等第二产业在生产过程中用于冷却(不包括火电的冷却循环水量)、空调、净化、洗涤等方面的重复利用水量,m3/a。
4.2.24 工业废水达标排放水量应满足国家现行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 343和《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的有关规定;
排入自然水体的达标排放水还应符合水体规划标准和当地政府规定。
4.2.25 计算过程中,考查企业年累计工业生产用新水取水总量,m3/a;考查企业年累计生产产品总量,单位/a。
4.2.26 省级节水型企业年新水取水量是指考查城市所有省级节水型企业年新水用水量之和;
4.2.27 指城市辖区地表水环境质量达到相应功能水体要求的比例。
市域跨界(市界、省界)断面出境水质达到国家或省考核目标,且市辖区范围内无黑臭水体。数据来源由城市环境监测部门提供。城市市区地表水认证水体及断面和近岸海域认证点位监测结果按相应水体功能标准衡量,不同功能水域水质达标率的加权平均值。沿海城市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是地表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和近岸海域功能区水质达标率的加权平均,非沿海城市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是指各地表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平均值。
4.2.28 指在同一范围内某时间段的地下水开采量、地下水可开采量两者之差与地下水可开采量的比值。
根据《供水水文地质手册》(第三册,1983),地下水允许开采量是指,通过技术经济合理的取水建筑物,在整个开采期内水量和动水位不超过设计要求,水质水温变化在允许范围内,不影响已建水源地正常生产,不发生危害性工程地质现象的前提下,单位时间从水文地质单元(或取水地段)中,能够得到的水量。
地下水允许开采量按照《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GB 50027-2001)规定的方法进行计算和确定。
4.2.29 根据《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GB/T 50280-98,建成区是指城市行政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
在《城乡规划法》中第二条将建成区纳入到规划区的阐述:“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城乡规划法》第十七条中要求:“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建成区范围指建成区外轮廓线所能包括的地区,也就是城市实际建设用地所达到的范围。绿化覆盖面积是指城市中乔木、灌木、草坪等所有植被的垂直投影面积,包括屋顶绿化植物的垂直投影面积以及零星树木的垂直投影面积,乔木树冠下的灌木和草本植物不能重复计算。
5 等级评价
5.1 基本条件
基本条件作为门槛评价指标,内部不分级。
1 节水法规制度建设
直辖市及具有立法权的49个较大的市应制定本级人大或上级人大批准的城市节水管理方面的法规;其他城市应制定本级政府颁发的城市节水管理方面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要明确城市节约用水,水资源管理,供水、排水、用水管理,地下水保护,非常规水利用方面的内容,制定有关节水管理制度。
2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
根据市编委文件专门设立的节水管理机构,职责明确、人员配置齐备、稳定。具有设置及变更批准文件、主管部门、机构内部设置、人员编制、工作职责等材料。机构内部分工明确,具有明确的各项管理制度,成员50%以上为给排水有关专业人员;具备完善的档案管理、节水统计分析的能力和条件;具备开展城市节水管理的能力和相应工作机制和条件,能够依法对供水用水单位进行全面的节水监督检查、指导管理;具备节水技术培训、科普宣传和科技成果推广的组织和部门协调能力。
3 城市节水统计制度建设及执行
城市节约用水法规或者规章中明确用水计量与统计管理制度,且有统计部门或者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关于城市节水统计制度文件,城市节水统计记录年限至少2年以上。城市节水统计内容符合地方文件要求,全面、详尽;统计报表设计科学合理。
4 节水专项财政投入制度
政府应建立两个层面的财政投入制度。一是设立节水专项财政投入制度。政府财政设立节水专项资金,用于节水基础管理、节水宣传、节水奖励、节水科研、节水技术改造、节水技术产品推广、非常规水资源(再生水、雨水、海水等)利用设施建设,公共节水设施改造与建设(不含城市供水管网改造)等。需提供财政部门用于节水基础管理、节水技术推广、节水设施改造与建设、节水宣传教育等活动的年度预算和批复文件。二是建立完善的政策及市场机制,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节水技术改造、设施改造及节水宣传。
5 城市节水管理信息技术应用
考虑到各个城市经济发展状况,城市节水管理信息技术应用评价,达到以下其中两项即可认为满足本项评价:
(1)建立城市节水管理数字化信息数据库,囊括计划用水管理的用水户,且用水量占用水总量的90%以上(或者年用水量5000吨(大中城市)、3000吨(中等城市)、2000吨(县级市)的用水户);
(2)建立城市节水统计分析信息库,依据城市节水统计制度建立分级统计上报数据入口,分用水单位、区级节水管理机构和市级节水管理机构三级入口,能够实现节水统计数据分析,并完成向上级主管部门或统计部门的上报信息自动生成;
(3)建立城市用水节水信息发布、节水科技推广等服务共享平台,实现行业性先进企业产品用水单耗数据或节水先进技术范例信息共享。
6 城市节水宣传及公众参与
积极借助“世界水日”、“城市节水宣传周”等重要契机,广泛开展节水宣传日(周)及日常城市节水宣传活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标语等宣传手段,加大节水宣传力度;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增强全社会水忧患意识,形成节约用水、合理用水的良好风尚。具体核查内容如下:
(1)制定和实施年度宣传工作计划。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每年确定的“全国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主题,制定和实施年度宣传工作计划,开展系列宣传活动,加大宣传工作力度。
(2)深入开展节水型企业(单位)及节水型居民小区等创建活动。深入基层,开展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单位及节水型居民小区创建活动,通过系列创建活动,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开展日常节水宣传。
(3)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周(日)开展节水宣传。借助 “全国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世界水日”、“六五环境日”、“节能宣传周”等宣传周(日)开展节水宣传。
7 城市蓝线管理
一是划定蓝线;二是城市蓝线管理应符合《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5号)相关条款要求。
5 等级评价
5.1 基本条件
基本条件作为门槛评价指标,内部不分级。
1 节水法规制度建设
直辖市及具有立法权的49个较大的市应制定本级人大或上级人大批准的城市节水管理方面的法规;其他城市应制定本级政府颁发的城市节水管理方面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要明确城市节约用水,水资源管理,供水、排水、用水管理,地下水保护,非常规水利用方面的内容,制定有关节水管理制度。
2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
根据市编委文件专门设立的节水管理机构,职责明确、人员配置齐备、稳定。具有设置及变更批准文件、主管部门、机构内部设置、人员编制、工作职责等材料。机构内部分工明确,具有明确的各项管理制度,成员50%以上为给排水有关专业人员;具备完善的档案管理、节水统计分析的能力和条件;具备开展城市节水管理的能力和相应工作机制和条件,能够依法对供水用水单位进行全面的节水监督检查、指导管理;具备节水技术培训、科普宣传和科技成果推广的组织和部门协调能力。
3 城市节水统计制度建设及执行
城市节约用水法规或者规章中明确用水计量与统计管理制度,且有统计部门或者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关于城市节水统计制度文件,城市节水统计记录年限至少2年以上。城市节水统计内容符合地方文件要求,全面、详尽;统计报表设计科学合理。
4 节水专项财政投入制度
政府应建立两个层面的财政投入制度。一是设立节水专项财政投入制度。政府财政设立节水专项资金,用于节水基础管理、节水宣传、节水奖励、节水科研、节水技术改造、节水技术产品推广、非常规水资源(再生水、雨水、海水等)利用设施建设,公共节水设施改造与建设(不含城市供水管网改造)等。需提供财政部门用于节水基础管理、节水技术推广、节水设施改造与建设、节水宣传教育等活动的年度预算和批复文件。二是建立完善的政策及市场机制,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节水技术改造、设施改造及节水宣传。
5 城市节水管理信息技术应用
考虑到各个城市经济发展状况,城市节水管理信息技术应用评价,达到以下其中两项即可认为满足本项评价:
(1)建立城市节水管理数字化信息数据库,囊括计划用水管理的用水户,且用水量占用水总量的90%以上(或者年用水量5000吨(大中城市)、3000吨(中等城市)、2000吨(县级市)的用水户);
(2)建立城市节水统计分析信息库,依据城市节水统计制度建立分级统计上报数据入口,分用水单位、区级节水管理机构和市级节水管理机构三级入口,能够实现节水统计数据分析,并完成向上级主管部门或统计部门的上报信息自动生成;
(3)建立城市用水节水信息发布、节水科技推广等服务共享平台,实现行业性先进企业产品用水单耗数据或节水先进技术范例信息共享。
6 城市节水宣传及公众参与
积极借助“世界水日”、“城市节水宣传周”等重要契机,广泛开展节水宣传日(周)及日常城市节水宣传活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标语等宣传手段,加大节水宣传力度;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增强全社会水忧患意识,形成节约用水、合理用水的良好风尚。具体核查内容如下:
(1)制定和实施年度宣传工作计划。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每年确定的“全国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主题,制定和实施年度宣传工作计划,开展系列宣传活动,加大宣传工作力度。
(2)深入开展节水型企业(单位)及节水型居民小区等创建活动。深入基层,开展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单位及节水型居民小区创建活动,通过系列创建活动,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开展日常节水宣传。
(3)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周(日)开展节水宣传。借助 “全国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世界水日”、“六五环境日”、“节能宣传周”等宣传周(日)开展节水宣传。
7 城市蓝线管理
一是划定蓝线;二是城市蓝线管理应符合《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5号)相关条款要求。
5.2 城市节水Ⅰ级评价
城市节水Ⅰ级评价指标值的确定原则是:(1)高于国家相关评价标准的高限值;(2)若没有相关标准,按高于目前全国或同等城市该项指标统计水平确定;(3)若目前全国没有该项指标的统计,则按理论上略高于可能达到的高限值。
5.3 城市节水Ⅱ级评价
城市节水Ⅱ级评价内容标准确定的原则是:(1)国家相关评价标准要求的高限值;(2)若没有相关标准,按目前全国或同等城市该项指标统计的高限值;(3)若目前全国没有该项指标的统计,则按理论上可能达到的高限值确定。
5.4 城市节水Ⅲ级评价
城市节水Ⅲ级评价内容标准确定的原则是:(1)国家相关评价标准要求的值或者要求范围的中间值;(2)若没有相关标准,按目前全国或同等城市该项指标统计的平均水平值确定;(3)若目前全国没有该项指标的统计,则按理论上可能达到的平均值确定。
5.5 城市节水Ⅳ级评价
城市节水Ⅳ级评价内容标准确定的原则是:(1)国家相关评价标准要求的值或者要求范围的下限值;(2)若没有相关标准,按目前全国或同等城市该项指标统计的下限水平值确定;(3)若目前全国没有该项指标的统计,则按理论上可能达到的下限值确定。
8 城市节水规划
制定《城市节水近期及中长期规划》,规划期应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本标准注重规划的编制,因此,在Ⅰ级标准中要求编制单位同时具有规划和市政资质,这是因为具有市政资质的单位对城市供水、节水、用水和排水更熟悉。本标准更注重的是规划的落实和执行力,因此提出了规划指标落实率这个指标。尽管每个城市规划指标不尽相同,但是本标准要求规划指标要齐全,贴近节水工作实际,这也是考察规划指标落实率的一个很重要的前提。
9 城市节水资金投入
每年政府财政和社会节水的资金投入各不低于0.5‰,重点是建立城市节水专项资金。只有建立了专项资金,有了最低资金保障,节水各项工作才能按部就班地开展起来。
10 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
制定并建立起完善的工业、居民和公共生活用水定额,公共供水和自备井水的非居民用水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制定实施公共供水、自备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具体办法,强化用水监控,建立重点用水单位监控名录并进行有效监控管理。
制定科学合理的各类用水定额,依据用水定额和实际情况核定用水计划,体现了公开、公正、公平。用水和节水水平高的单位,单位的用水定额就会低于用于核定用水计划的用水定额,自然该单位的用水计划就会高于实际用水量,就不易出现超计划用水情况,这就是鼓励先进。相反,用水和节水水平低的单位,单位的用水定额就会高于用于核定用水计划的用水定额,自然该单位的用水计划就会低于其实际用水量,就易出现超计划用水情况,这就是鞭策落后。用水定额的作用就在于调动单位节水的积极性、主动性。地方用水定额必须严于国家标准。
11 自备水管理
制定并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制度;自备井井位、凿井审批及验收手续齐全,并纳入正常管理。有关停自备水(特别是地下水)的制度、计划并实施;自备水供水量占城市供水总量的比例逐年下降,在地下水超采区,关停自备井,无地下水取水。
在城市公共供水覆盖范围内,逐步并且迅速有效的关停自备井。在地下水超采区,关停自备井,无地下水取水,政府要统一协调,公共供水企业必须做好供水服务。城市自备井的关停绝非一律堵死不能再利用,要适当保留观测井,特种情况下的应急井,将自备井作为一种战略资源切实保护好。
12 节水“三同时”管理
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与节水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运行。节水“三同时”管理纳入政府行政审批项目办理,并将其列入建设项目综合验收范围内。
13 价格管理
全面征收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加强对直饮水生产洗车洗浴等特种行业用水管理,利用价格杠杆鼓励再生水建设及利用,建立水价调整成本公开和定价成本监审公开制度,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制度。
考虑到1988年国家就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做了修订,水资源费征收规定已有25年了,又具备统一的征收机构,制度健全;而污水处理费征收仅有5年,征收机构情况复杂,制度不很完善,但是污水处理又是事关民生和生态的大事,因此本标准规定水资源费的征收率略高于污水处理费征收率。
14 水平衡测试
强化节水技术基础管理,开展水平衡测试工作。制定水平衡测试的具体规定,开展测试技术培训,保障测试成果的真实性、有效性。
考虑到测试单位众多,本标准考虑到I级评价标准的节水型工业企业覆盖率≥15%、节水型单位覆盖率≥10%和节水型居民小区(社区)覆盖率≥15%的要求,节水型企业和单位都有水平衡测试的要求,尽管国家尚未制定节水型社(小)区标准,但是大型社区也应当进行水平衡测试,因此应当开展水平衡测试的企业、单位和社区所占比例在30%以上。为和重点监控行业单位相衔接,规定了用水量排名前10位(地级市以上)或前5位(县级市)的主要行业企业的水平衡测试,及月用水量3万立方米以上非企业单位水平衡测试,其他企业、单位、社区的水平衡测试由各城市按照“制定城市水平衡测试的具体规定并落实”这条开展。
15 万元地区生产总值(GDP)用水量
根据近年来全国节水型城市考核情况,先进城市的万元地区生产总值(GDP)取水量不足全国平均值的20%,较全国平均值低80%以上;某些城市虽然取水量数值未达到先进水平,但由于加大节水投入,近年来的年取水量下降幅度可达15%左右。为鼓励各城市大力开展节水工作,不断提高用水效率,选取万元地区生产总值(GDP)取水量数值或者年降低率二者之一作为考核指标。综合考虑实际情况,提出Ⅰ、Ⅱ、Ⅲ、Ⅳ级的指标值为:较全国平均值低60%、50%、40%、20%及以上;或年降低率≥15%、12%、8%、5%。
16 人均日综合用水量
根据《中国城市建设统计年鉴》数据可知,2011年在全国658所城市中,有275座城市的人均综合日用水量低于70%的全国平均值。 综合考虑大、中、小型城市的用水情况,提出Ⅰ、Ⅱ、Ⅲ、Ⅳ级的指标值为:较全国平均值低20%、15%、10%、5%及以上;或年降低率≥8%、5%、4%、3%。
17 城市非常规水资源利用率
根据近年来全国节水型城市考核情况,节水先进城市的非常规水资源利用率数值在30%左右,且与城市规模呈现出正相关关系。综合考虑大、中、小型城市的具体情况,提出Ⅰ、Ⅱ、Ⅲ、Ⅳ级的指标值为:30%、20%、10%、5%及以上;或年增长率≥10%、5%、3%、1%。为加大工业利用非传统水源的力度,同时提出用于工业的非常规水源量应分别占50%、40%、30%、20%及以上。
18 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及防涝
重点评价低影响开发模式的推广应用以及防涝情况。考虑到低影响开发模式的推广处于起步阶段,提出Ⅰ、Ⅱ、Ⅲ、Ⅳ级中雨水利用工程项目数分别为20项,10项,5项,1项;非干旱地区的城市建成区雨污分流排水体制管道覆盖率分别为65%,60%,50%,40%。
对于易涝易淹片区的改造情况,需提供易涝易淹片区的总数、位置以及改造工程的立项、批复、设计图纸、竣工材料等。
19 城市污水处理率
实践表明,城市污水处理率与城市规模成正相关关系。目前我国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的污水处理率平均在80%以上,地级市在75%左右,县级市在65%左右。同时,我国“十二五”规划目标是全国设市城市污水处理率不低于85%。为树立先进,推动污水处理率的进一步提高,根据城市类别分别进行评价。
Ⅰ、Ⅱ、Ⅲ、Ⅳ级中,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污水处理率分别为同级城市全国平均水平的8%、5%,3%和1%;地级市分别为同级城市全国平均水平的12%、10%,8%和5%;县级市分别为同级城市全国平均水平的20%、15%,10%和8%。
20 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
根据2006年建设部发布的《全国城市饮用水供水设施改造和建设规划》规定,2010年城市供水管网应不大于12%,2020 年应控制在10%以下。因此,提出Ⅰ、Ⅱ、Ⅲ、Ⅳ级分别为10%、12%、14%、15%。
21 用水总量控制度
本指标中用水总量控制值最为关键,评价城市应科学合理地确定该数值。根据指标内涵,提出Ⅰ、Ⅱ、Ⅲ、Ⅳ级指标值分别为105%、100%、95%、90%。
22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
《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建城[2012]57号,下称《考核标准》)规定,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不高于GB/T50331《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的指标。
本标准城市节水Ⅰ、Ⅱ、Ⅲ、Ⅳ级评价要求与上述规定保持一致,其中城市节水Ⅰ级评价中该值应不高于GB/T 50331《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中相应分区指标的下限值的90%。城市节水Ⅱ评价应不高于GB/T 50331《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中相应分区指标的下限值。城市节水Ⅲ级评价应不高于GB/T 50331《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中相应分区指标的平均值。城市节水Ⅳ级评价应不高于GB/T 50331《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的指标。
23 节水器具普及率(公共建筑)
《考核标准》规定,节水器具普及率为100%。
本标准中的Ⅰ、Ⅱ、Ⅲ级评价要求与上述规定保持一致,提出公共建筑的节水器具普及率均为100%。城市节水Ⅳ级评价中取值略低,提出公共建筑的节水器具普及率满足95%。
节水器具普及率(居民小区)
《考核标准》规定,节水器具普及率为100%。
本标准城市节水Ⅰ级评价要求与《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的规定保持一致,规定居民小区的节水器具普及率为100%。城市节水Ⅱ评价应低于了《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规定的数值,将这一规定数值界定在不小于98%。城市节水Ⅲ级评价应低于《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规定的数值,为不小于95%。城市节水Ⅳ级评价低于《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规定数值,为不小于90%。
24 节水型居民小区(社区)覆盖率
《考核标准》规定,节水型居民小区覆盖率不小于5%。
本标准城市节水Ⅰ级评价应高于《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规定的下限值5%,将此数值提高为20%。城市节水Ⅱ评价也高于了《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规定的下限值,将这一规定数值界定在不小于15%。城市节水Ⅲ级评价应高于《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规定的下限值,为不小于10%。城市节水Ⅳ级评价与《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规定的下限值5%一致,取大于5%或不小于2个节水型居民小区。
25 节水型单位覆盖率
《考核标准》规定,节水型单位覆盖率不小于20%。
本标准城市节水Ⅰ级评价要求与《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的规定基本一致,规定节水型单位覆盖率为25%。城市节水Ⅱ评价应低于了《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规定的下限值,将这一规定数值界定在不小于20%。城市节水Ⅲ级评价应低于《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规定的数值,为不小于15%。城市节水Ⅳ级评价低于《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规定数值,为不小于10%。
26 特种行业(洗浴、洗车等)用水计量收费率
国发[2012]3号《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与考核办法》规定,特种行业(洗浴、洗车等)用水计量收费率为100%。
本标准中的Ⅰ、Ⅱ、Ⅲ级评价要求与上述规定保持一致,提出特种行业用水计量收费率为100%。城市节水Ⅳ级评价低于《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规定数值,为不小于95%。
27 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
通过近年的节水型城市考查核,低于国家值50%很容易达到,随着城市节水等级的提高应逐步提高该值。为此,提出Ⅰ、Ⅱ、Ⅲ、Ⅳ级该指标分别不应高于全国平均值的50%,60%、65%和70%,以标志节水效益的区别。
28 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
工业用水重复率近年我国有了普遍的提高,在不包含电厂的情况下,达到80%已经较高,另外虽然城市的产业不同,用水重复率不同,但可以采用厂内再生水的办法提高,因此实现的办法是有的。为此,提出Ⅰ、Ⅱ、Ⅲ、Ⅳ级该指标应大于84%,83%,82%和80%,一般在不计入电厂时,85%的重复利用率的可能是比较高的值。
29 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
因污水污染的重要性,所有级别都要求100%的达标排放。
30 工业企业取水定额
国家颁布的工业用水定额基本是行业的平均值,不是评优的值,为此要求在此基础上逐步降低数值。如国际啤酒行业最先进的指标是2.8L/kg,我国标准是新建厂是5.5L/kg,最先进厂是3.3L/kg,因此用水定额是用水效率的最佳指标,因此比国家标准适当降低是合理的。
31 节水型工业企业覆盖率
本项指标最高可以达到100%,但考虑目前都是新创立,要有一个逐步达标的过程,为此提出Ⅰ、Ⅱ、Ⅲ、Ⅳ级的指标分别为30%,25%,20%和15%,今后可根据情况逐步提高。
32 水环境质量达标率
本项指标在执行过程中:(1)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办法进行水质达标核查(《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海水水质标准》、《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2)已划定功能区的水体,如设有国控、省控或市控断面,应提供常规监测数据,断面水质达到环境功能区要求;如未有上述断面的,应至少监测pH值、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生化需氧量和氨氮指标,说明其水质类别现状达到环境功能区要求。对市辖区范围内未划定环境功能的水体应无黑臭现象。(3)跨市界断面水质现状监测结果由上级环境监测机构提供,并达到国家或省的考核要求。(4)长江口、珠江口、黄河口、海河口、辽河口、九龙江口和鸭绿江入海河流地区的河口城市暂不考核近岸海域功能区达标率,但其直排海企业污染物排放达标率必须达100%。
本标准城市节水Ⅰ、Ⅱ、Ⅲ、Ⅳ评价中水环境质量达标率分别为100%、≥90%、≥80%、≥70%。
33 地下水超采率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多城市地下水超采率非常高,有的超40%,数字触目惊心。地下水超采严重危害城市的水生态安全、地质安全和公共安全。因此,本标准城市节水Ⅰ、Ⅱ、Ⅲ、Ⅳ评价中地下水超采率分别不应超过0%、5%、10%、15%。
34 建成区绿化覆盖率
在现行的一些评价办法中,把全国的城市分成秦岭淮河以南和以北两个大区域,再根据人口不同分别规定绿化覆盖率的评价标准。课题组按照这种方法对全国660个设市城市进行分组统计发现,绿化覆盖率并未随人口数量的增减呈现规律性的变化。考虑到绿化覆盖率的变化规律较为复杂,不宜简单地以秦岭淮河进行划分界定,在原建设部1993年发布的《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中也未对绿化覆盖率进行区域的划分,同时兼顾绿化覆盖率与绿地率的连带关系,故本标准中对绿化覆盖率不做城市所在区域和人口的限定。
本项指标各等级评价标准数值的确定,主要依据2008年全国660个设市城市相关统计数据的统计分析。660个城市的平均值为35.29%,其中110个国家园林城市绿化覆盖率的平均值为39.74%,抽样统计的非园林城市平均值为34.00%。同时,在2001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中要求“到2010年,全国城市规划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40%以上……”
综上,本项评价确定I级、Ⅱ级取值为40.0%和36.0%,Ⅲ级和Ⅳ级取值为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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