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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C T2125-2012』屋面保温隔热用泡沫混凝土

『JC T2125-2012』屋面保温隔热用泡沫混凝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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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简体中文 发布时间:2025-04-14 08:5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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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材行业标准
屋面保温隔热用泡沫混凝土

Foamed concrete used in thermal insulation roofing
JC/T 2125-2012
2012-12-28发布 2013-06-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水泥制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197)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常州易能科技有限公司、张家港恒安轻质墙体材料厂。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南京金博建筑节能技术发展中心有限公司、常州市三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北京四方如钢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常州市武进东方人防实业有限公司、烟台驰龙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成都齐能保温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同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巴斯夫化学建材(中国)有限公司、江苏武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南京轻滋强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华丽联合高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武祥、尹哲学、殷国良、张磊蕾、金波、王宪伟、梁林华、周盘方、牟衍龙、王建国、张拥军、杨健英、曹旦、陈琦、于祟明、廖礼平、王爱军。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屋面保温隔热用泡沫混凝土(以下简称泡沫混凝土)的术语和定义、分类和标记、原材料、要求、试验方法、制造和运输、检验规则和产品合格证。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与民用现场浇注的屋面保温隔热用泡沫混凝土。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CB 175 通用硅酸盐水泥
GB/T 1596 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
GB/T 5464 建筑材料不燃性试验方法
GB 6566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GB 8076 混凝土外加剂
GB 8624 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
GB/T 10294 绝热材料稳态热阻及有关特性的测定 防护热板法
GB/T 14684 建设用砂
GB/T 17431. 1 轻集料及其试验方法 第1部分:轻集料
GB/T 18046 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炉矿渣粉
GB 20472 硫铝酸盐水泥
GB/T 50081 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
GB 50164 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
JC 474 砂浆、混凝土防水剂
JC/T 1042 膨胀玻化微珠
JG 237 混凝土试模
JGJ 51-2002 轻骨料混凝土技术规程
JGJ 63 混凝土用水标准
JGJ/T 70-2009 建筑砂浆基本性能试验方法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屋面保温隔热用泡沫混凝土 foamed concrete used in thermal insulation roofing
在水泥、掺合料、集料、外加剂和水等制成的料浆中,加入用物理方法将泡沫剂水溶液制备成的泡沫,经搅拌、浇注成型、养护而成的,用于建筑物屋面保温隔热的多孔混凝土。代号为FC。

4 分类和标记

4.1 分类
4.1.1 按干表观密度分为B04、B05、B06、B07、B08和B09六个等级。
4.1.2 按立方体抗压强度分为FC0.5、FC1.0、FC1.5、FC2.0、FC2.5、FC3.0、FC3.5、FC5.0和FC7.5九个等级。
4.2 标记
产品按下列顺序进行标记:产品代号、密度等级、强度等级、标准编号。
示例:密度等级为B06、强度等级为FC1.5的泡沫混凝土标记为:
FC B06 FC1.5 JC/T 2125-2012

5 原材料

5.1 水泥
应符合GB 175和GB 20472的规定。
5.2 集料
5.2.1 轻集料应符合GB/T 17431.1的规定。
5.2.2 膨胀玻化微珠应符合JC/T 1042的规定。
5.2.3 砂应符合GB/T 14684的规定。
5.3 掺合料
5.3.1 粉煤灰应符合GB/T 1596的规定。
5.3.2 粒化高炉矿渣粉应符合GB/T 18046的规定。
5.3.3 采用其他活性矿物粉料作掺合料时,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5.3.4 掺加工业废渣时,废渣的放射性水平应符合GB 6566的规定。
5.4 外加剂
应符合GB 8076和JC 474的规定。
5.5 泡沫剂
利用泡沫剂制备的泡沫应具有良好的稳定性,并且气孔孔径大小均匀。
5.6 水
应符合JGJ 63的规定。

6 要求

6.1 密度等级
密度等级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密度等级 单位为千克每立方米

密度等级B04B05B06B07B08B09
干表观密度≤430530630730830930

6.2 强度等级
强度等级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强度等级 单位为兆帕

强度等级FC0.5FC1.0FC1.5FC2.0FC2.5FC3.0FC3.5FC5.0FC7.5
立方体抗压强度平均值≥0.501.001.502.002.503.003.505.007.50
单块最小值≥0.400.801.201.602.002.402.804.006.00

6.3 体积吸水率
体积吸水率应不大于28%。
6.4 导热系数
导热系数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导热系数 单位为瓦特每米每开尔文

密度等级B04B05B06B07B08B09
导热系数(干态,25℃)≤0.090.110.130.160.190.22

6.5 蓄热系数
蓄热系数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蓄热系数 单位为瓦特每平方米每开尔文

密度等级B04B05B06B07B08B09
蓄热系数(干态)≥1.852.352.853.353.854.35

6.6 干燥收缩值
干燥收缩值应符合表5的规定。


表5 干燥收缩值 %

密度等级B04B05B06B07B08B09
干燥收缩值≤0.50.450.400.400.350.30


6.7 燃烧性能
应符合GB 8624规定的不燃材料要求。

7 试验方法

7.1 试件的制作与养护
7.1.1 试验室试件制作和养护按GB/T 50081的规定进行。
7.1.2 现场试件制作采用符合JG 237规定的试模、并在现场制作泡沫混凝土试件。试件养护按GB/T 50081的规定进行。
7.1.3 试件尺寸和数量见表6。试验龄期为28d。


表6 检测试件尺寸和数量


7.2 干表观密度
7.2.1 仪器设备
7.2.1.1 电热鼓风干燥箱:最高温度200℃,灵敏度±1℃。
7.2.1.2 钢板直尺:规格为300mm,分度值为0.5mm。
7.2.1.3 电子天平:量程为2 000g,感量1g。
7.2.2 试验步骤
7.2.2.1 取一组3块试件,逐块量取长度、宽度和高度,精确至1mm,计算每个试件的体积V。
7.2.2.2 将试件放在电热鼓风干燥箱内,在(105±5)℃下烘至恒质M。
7.2.3 结果计算
干表观密度按公式(1)计算:

式中:
γ——试件的干表观密度,单位为千克每立方米(kg/m3);
M——试件烘干后的质量,单位为克(g);
V——试件体积,单位为立方毫米(mm3);
泡沫混凝土的干表观密度以三个试件干表观密度的算术平均值表示,精确至10kg/m3
7.3 立方体抗压强度
7.3.1 仪器设备
7.3.1.1 材料试验机:测量精度为±1%,其量程的选择应能使试件的预期最大破坏荷载落在满量程的20%~80%范围内。试验机的上、下压扳应有一端为球绞支座,并可以随意转动。
7.3.1.2 钢板直尺:规格为300mm,分度值为0.5mm。
7.3.2 试验步骤
7.3.2.1 取一组3块试件,逐块量取试件长度、宽度和高度,精确至1mm,并计算每个试件的受压面积A。
7.3.2.2 将试件放在材料试验机的下压板的中心位置,试件的承压面应与成型时的顶面垂直。开动试验机,当上压板与试件接近时,调整球座,使接触均衡。
7.3.2.3 以(1.0±0.5)kN/s的速度连续而均匀地加荷,直至试件破坏,记录破坏荷载P。
7.3.3 结果计算
立方体抗压强度按公式(2)计算:

式中:
fcc——试件的立方体抗压强度,单位为兆帕(MPa);
P——破坏荷载,单位为牛顿(N);
A——试件受压面积,单位为平方毫米(mm2);
泡沫混凝上的立方体抗压强度以三个试件立方体抗压强度的算术平均值和单块最小值表示,精确至0.01MPa。
7.4 体积吸水率
7.4.1 仪器设备
7.4.1.1 电热鼓风干燥箱:最高温度200℃,灵敏度±1℃。
7.4.1.2 恒温水槽:水温(20±5)℃。
7.4.1.3 电子天平:量程为2 000g,感量1g。
7.4.2 试验步骤
7.4.2.1 取一组3块试件,逐块量取长度、宽度和高度,精确至1mm,计算每个试件的体积V。
7.4.2.2 将试件放入水温(20±5)℃的恒温水槽内,然后加水至试件高度的1/3,保持24h,再加水至试件高度的2/3,经24h后,加水高出试件30mm以上,保持24h。试件间距不得小于20mm。
7.4.2.3 将试件从水中取出,用湿布抹去表面水分,立即称取每块质量Mg,精确至1g。
7.4.2.4 将试件放在电热鼓风干燥箱内,在(105±5)℃下烘至恒质Mo,精确至1g。
7.4.3 结果计算
体积吸水率按公式(3)计算:

式中:
Ws——试件的体积吸水率,单位为百分数(%);
Mg——试件吸水后质量,单位为克(g);
Mo——试件烘干后质量,单位为克(g);
ρ——水的密度,ρ=0.001g/mm3
V——试块的体积,单位为立方毫米(mm3);
泡沫混凝土的体积吸水率以三个试件体积吸水率的算术平均值表示,精确至1%。
7.5 导热系数
按GB/T 10294的规定进行。
7.6 蓄热系数
按JGJ 51-2002中7.5的规定进行。
7.7 干燥收缩值
按JGJ/T 70-2009中第12章的规定进行。试验结果取龄期为28d的收缩值。
7.8 燃烧性能
按GB/T 5464的规定进行。

8 制造和运输

泡沫混凝土的制造和运输参照GB 50164的有关规定进行。

9 检验规则

9.1 检验分类
分为交货检验和型式检验。
9.2 交货检验
9.2.1 检验项目
交货检验项目包括:干表观密度、立方体抗压强度、导热系数。
9.2.2 抽样规则
取样应在浇注泡沫混凝土的现场进行。采用泵送工艺时,应直接在泵管出口取样。每浇注200m3泡沫混凝土为一批次,不足200m3仍作为一批次,制作试件进行干表观密度和立方体抗压强度性能检测;每浇注500m3泡沫混凝上为一批次,不足500m3仍为一批次,制作试件进行导热系数检测。
9.2.3 判定规则
9.2.3.1 以现场制作的泡沫混凝土干表观密度试件测定结果按表1判定其密度等级。若符合相应等级指标要求时,则判该批泡沫混凝土符合相应等级。若不符合相应等级指标要求时,则判该批泡沫混凝土不符合相应等级。
9.2.3.2 以现场制作的泡沫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试件测定结果按表2判定其强度等级。若符合相应等级指标要求时,则判该批泡沫混凝土符合相应等级。若不符合相应等级指标要求时,则判该批泡沫混凝土不符合相应等级。
9.2.3.3 现场制作检验泡沫混凝土导热系数试件,其导热系数测定结果符合表3规定为合格,否则判该批泡沫混凝土不合格。
9.3 型式检验
9.3.1 检验项目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第6章要求的全部项目。在下列情况下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的试制定型鉴定;
b) 正常生产后,原材料、配合比及生产工艺改变时;
c) 正常生产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d) 交货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9.3.2 抽样规则
泡沫混凝土配合比确定后,型式检验应在试验室进行。
9.3.3 判定规则
9.3.3.1 以干表观密度试件测定结果按表1判定泡沫混凝土的密度等级。
9.3.3.2 以立方体抗压强度试件测定结果按表2判定泡沫混凝土的强度等级。
9.3.3.3 当所有项目的检验结果全部符合相应等级的技术要求规定时,判为相应等级。否则判为不合格。

10 产品合格证

生产企业应提供产品合格证书,内容包括:
a) 厂名、厂址;
b) 合格证编号、生产和交货日期;
c) 产品标记;
d) 性能检验结果;
e) 批量编号与泡沫混凝土数量(m3);
f) 检验部门与检验人员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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