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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撤渡建桥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福建省撤渡建桥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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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简体中文 发布时间:2025-04-13 11:0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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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撤渡建桥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福建省撤渡建桥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撤渡建桥项目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逐步消除渡口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及《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内河渡口数据库内渡口的撤渡建桥建设项目。

  第三条 撤渡建桥工程应遵循“统筹规划、分级管理、分步实施”的原则,根据交通需求、建设资金筹集和解决渡口沿岸群众的安全出行等情况,逐年安排建设计划,逐步撤销渡口,解决渡口沿岸群众的出行安全问题。渡口桥位及两头接线应列入路网规划,项目建成后,及时维护并更新路网数据库。

  第四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内河渡口库、制定全省撤渡建桥项目管理办法、下达年度计划及下拨省级补助资金。

  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审核撤渡建桥项目年度计划、汇总工程进度报表、提出省级补助资金拨付建议及实施过程监督检查工作。

  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辖区撤渡建桥项目建设规划、落实市级配套资金、审批设计文件、审核年度计划、组织竣工验收及实施过程监督检查工作。

  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年度计划并组织开展项目前期工作、落实县级配套资金、实施过程技术指导及工程质量、安全、资金使用的监管工作。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五条 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0月底前提出下年度建设项目建议计划,经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复核后,报省交通主管部门申请下达年度建设计划。

  第六条 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省厅建立的全省内河渡口数据库内的渡口;

  (二)上下游1公里范围内无可满足机动车通行的桥梁;

  (三)已立项,初步设计(一阶段施工图设计)已经批复;

  (四)配套资金已落实,并由县级出具资金拼盘承诺函。

  第七条 建桥实施难度大的渡口,可利用上、下游已建桥梁建路撤渡。此类项目计划及资金管理同撤渡建桥项目,前期工作及工程管理按现行农村公路项目进行管理。

  第三章 设计及审批

  第八条 设计工作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第九条 桥梁设计应符合部颁相关技术标准(不得采用漫水桥),桥梁设计标准应与相邻路网的技术等级相匹配。桥梁行车道宽度(含侧向宽度,以下同)应不小于4.5米,鼓励采用双车道标准。

  第十条 接线工程(含安全设施)应与桥梁捆绑设计,勘察设计时应尽量利用原有路线,便捷连接至已硬化公路。接线设计、建设统一采用部颁或省现行农村公路标准,接线路基、路面宽度应与桥梁宽度相对应。

  第十一条 大桥及以上项目原则上按两阶段设计,设计时应进行水文专项调查和通航安全环境影响论证(通航水域内)等,并对桥位、桥型等进行多方案经济技术比选,择优选择设计方案。

  第十二条 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由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报备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其中大桥及以上的项目应实行专家审查制度。经批复的撤渡建桥项目,其建设规模、技术标准不得随意变更,若确需变更应严格履行设计变更审批程序。

  第四章 工程管理

  第十三条 撤渡建桥项目应由乡镇政府或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组建项目业主,条件许可的鼓励推行项目代建制。项目业主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工作,并对项目的施工质量、进度、投资、安全和廉政工作负总责。

  第十四条 工程施工应严格按招投标有关规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承担。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组织设计,严格按照有关施工规范和我省普通公路标准化施工要求组织施工,并加强工程施工内业档案管理。地方海事部门应加强渡口(临时渡口)监督管理,确保渡口运营及施工安全。

  第十五条 施工监理应按招投标有关规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监理企业承担。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监理规范要求,实行全过程监理。进场监理人员应满足工程实际需要,并持证上岗。

  第十六条 通航水域内建桥,施工前应进行通航安全评估,施工对渡口渡运安全有影响的,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渡口两岸群众安全出行。

  第十七条 工程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管原则上由设区市交通质量监督机构负责,项目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八条 项目交工验收由项目业主组织,竣工验收由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工程验收和质量评定按照部颁《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规模较小的项目可采用交、竣工验收合并进行。接线工程(含安全设施)应与桥梁同步建成并交工验收。

  第十九条 项目业主应在工程交工验收完成后一个月内,向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办理撤渡手续,撤渡文件应报备省地方海事局、省公路管理局、省交通运输厅。

  第二十条  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应于每月25日前向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报送撤渡建桥(含撤渡建路,以下同)项目实施进度;每年年底应报送本年度撤渡建桥项目执行情况。有关进度报表、验收报告及撤渡批文作为省补资金拨付的依据。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撤渡建桥(路)项目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二条 撤渡建桥补助标准按《福建省普通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办法》(闽交建〔2013〕5号)中规定的桥梁加固改造工程“整桥重建类”省补标准执行,其中桥梁计算补助的最大行车道宽不超过8.5米。

  撤渡建桥接线(合计超过500米部分)及撤渡建路项目省补标准按《关于调整完善农村公路建设省补政策的通知》(闽交规〔2014〕2号)中“农村公路建设省补控制标准”执行。桥梁两端接线工程长度合计不足500米的,不另行补助。

  第二十三条 撤渡建桥(路)项目年度计划下达同时拨付省补资金的60%;项目完工验收且渡口撤销后下达剩余40%省补资金。省补资金由省厅拨付至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转下达;设区市未及时拨付的,省厅将收回补助资金。

  第二十四条 撤渡建桥项目应在年度计划下达当年动工建设。撤渡建桥项目属小桥或撤渡建路项目,应在下达计划之日起一年内完工;大、中桥应在下达计划之日起两年内完工;特大桥应在下达计划之日起三年内完工。项目完工当年应组织工程验收。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设区市、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项目质量、安全、资金使用、廉政的监督和检查,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省公路管理局应组织对撤渡建桥项目计划执行、省补资金使用以及工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六条 撤渡建桥项目纳入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年度绩效考核目标任务,未能按期保质完成省厅下达计划任务的,将相应扣减所在设区市绩效考核得分(0.1~0.5分/座),并暂停下达该县(市、区)下年度撤渡建桥项目建设计划。其中未按期开工或完工的,收回下达计划,从省厅下达的其他项目省补资金中扣回已拨付资金;未及时组织验收或撤渡的,不再拨付剩余省级补助资金;对弄虚作假、擅自变更的,将责令改正,并暂停或扣回省补资金。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福建省撤渡建桥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闽交建〔2009〕10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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