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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规定

上海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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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简体中文 发布时间:2024-11-12 15:5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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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规定


上海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规定

沪规土资矿〔2011〕73号

为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29号令)、《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其管理工作。


二、工作原则

充分体现分类管理、简化流程、提高效率,进一步提高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科学性和实效性。


三、分类评估

本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实行分类管理:

(一)重要建设项目

1、下列建设项目需单独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提交完整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1)需报国家审批的建设项目;

(2)轨道交通、铁路、磁浮列车、隧道工程、高速公路、高架道路等工程;跨江和跨海等桥梁工程;

(3) 高度≥150米、基坑深度≥15米(面积大于10000m2)的各类建(构)筑物工程;

(4)对环境具有较大影响的重化工业项目、原重化工业用地开发项目。

2、评估工作应按照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国土资发[2004]69号)、《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规程》(DGJ08-2007-2006 J10897-2006)进行。

3、评估报告需经专家审查和成果备案。

(二)其它建设项目

除重要建设项目以外的其它建设项目不再单独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实行分区评估和告知承诺制,相关告知内容见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网站《上海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分类管理告知书》。

1、评估单元划分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区(县)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新城)规划,结合地质灾害危险性区划,全市共划分52个地质灾害危险性分区评估单元(附件一:上海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元分区图)。

2、分区评估由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并纳入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年度工作计划。

3、分区评估应充分利用“上海市三维城市地质调查”项目及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和产业化工作成果,结合各分区单元城市规划功能布局,按照《上海市城乡规划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和一级评估要求开展评估工作。

4、分区评估报告需经专家审查和成果备案。

5、经评审后的地质灾害危险性分区评估报告由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在局网站上发布。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区(县)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新城)规划的制定和调整,结合地质调查研究工作进展,及时对全市地质灾害危险性分区评估成果进行年度动态维护和更新。


四、实施环节

(一)建设单位在市规划国土资源局核定规划设计条件或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依据本规定中的分类评估原则确定建设项目是否需要单独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二)需单独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重要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时,应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登记表》。需报国家审批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土地预审时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登记表》。

(三)除重要建设项目以外的其它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到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网站下载并阅知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的地质灾害危险性分区评估报告内容,自觉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填写《建设项目地质灾害防治承诺书》(在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网站下载,见附件三),在申请《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时,提交《建设项目地质灾害防治承诺书》。

(四)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流程见附件二。


五、资质管理和成果负责制

本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实行资质管理制度。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须持有国土资源部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书,外省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须在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备案后方可在本市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评估人员须具有相应资格, 评估单位对评估成果负责。市规划国土资源局每年组织对在本市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评估单位的评估行为、评估能力、评估质量等方面进行检查。


六、监督检查

建设单位应在建设工程规土管理综合验收时,在“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土管理综合验收申请表”中填写地质灾害防治措施落实情况,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和区(县)规划土地局对建设单位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措施情况进行检查。


七、其它

本规定自2011年2月1日起执行,原《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其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房地资环[2006]42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补充通知》(沪房地资环[2007]166号)和《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本市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沪房地资环[2008]585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上海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元分区图》

附件二:《上海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流程图》

附件三:《建设项目地质灾害防治承诺书》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二○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附件一

上海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元分区图

上海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元分区图说明

一、地质灾害易发性区划

依据上海地区地质环境条件及主要地质灾害发育特征,进行上海市地质灾害易发性区划。共划分四个区,分别为地质灾害高易发区(Ⅰ)、中易发区(Ⅱ)、低易发区(Ⅲ)和不易发区(Ⅳ)。在地质灾害不易发区可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二、上海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元分区原则

1、与城市规划紧密结合的原则。分区尽量与城市规划分区吻合,比如中心城分区、虹桥商务区分区则参照城市规划分区。

2、方便审批管理的原则。从方便审批管理的角度,分区应易操作易执行。分区基本在各区县内进行,除中心城区和虹桥商务区为跨行政分区外,其它分区均在区县区内划分。各区县内划分时,尽量以镇界为边界。

3、突显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原则。城市近期建设重点发展的地区尽量划分在一起,比如大虹桥、迪斯尼、安亭国际汽车城等。

4、突显地质灾害差异化管理的原则。在地质灾害不易发地区可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区时不易发地区单独划在一起。在地质灾害低易发地区分区范围可适当扩大。在地质灾害高易发地区、中易发地区,同时又是城市近期重点建设的地区则分区范围适当缩小。

5、分区边界尽量与行政边界重合的原则。在满足上述4条原则的前提下,边界尽量与区界、镇界边界重合。

三、上海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元分区介绍

依据上述原则,全市共可划分为52个分区(见表1)。

表 1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元分区表

序号

分区名称

分区编号

面积(km2)

所在区县

1

中央分区

Z0

111

跨行政区

2

北分区

Z1

115

3

西分区

Z2

98

4

南分区

Z3

75

5

东北分区

Z4

110

浦东

6

张江分区

Z5

133

浦东

7

虹桥主功能区分区

HQ1

20

跨行政区

8

虹桥商务区分区

HQ2

40

9

综合保税区分区

PD1

155

浦东

10

川沙分区

PD2

90

11

周康航分区

PD3

197

12

浦东机场分区

PD4

136

13

惠南镇分区

PD5

163

14

老港镇分区

PD6

91

15

临港产业区分区

PD7

116

16

临港主城区分区

PD8

69

17

重装备产业园分区

PD9

102

18

闵行主城区分区

MH1

72

闵行

19

闵行产业园分区

MH2

140

20

浦江镇分区

MH3

102

21

宝钢产业园分区

BS1

47

宝山

22

宝山新城分区

BS2

143

23

宝山西部分区

BS3

40

24

嘉定新城分区

JD1

97

嘉定

25

南翔江桥分区

JD2

62

26

国际汽车城分区

JD3

89

27

嘉定工业区分区

JD4

78

28

嘉定西部分区

JD5

116

29

松江新城分区

SJ1

149

松江

30

佘山风景区分区

SJ2

115

31

九亭泗泾洞泾分区

SJ3

79

32

松江东南分区

SJ4

114

33

松江西南分区

SJ5

148

34

青浦新城分区

QP1

206

青浦

35

徐泾赵巷分区

QP2

67

36

青浦工业区分区

QP3

133

37

淀山湖生态区分区

QP4

244

38

金山新城分区

JS1

151

金山

39

金山工业区分区

JS2

122

40

朱泾镇分区

JS3

75

41

枫泾城分区

JS4

91

42

金山西南分区

JS5

106

43

国际化工区分区

JS6

153

44

南桥新城分区

FX1

185

奉贤

45

奉城工业区分区

FX2

145

46

奉贤东部分区

FX3

218

47

奉贤杭州湾沿岸分区

FX4

60

48

城桥新城分区

CM1

266

崇明

49

崇明中部分区

CM2

299

50

崇明西部分区

CM3

314

51

陈家镇分区

CM4

328

52

长兴横沙分区

CM5

132


附件二

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流程图


附件三

建设项目地质灾害防治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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