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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河市建筑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台河市建筑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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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简体中文 发布时间:2024-11-12 15:4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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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河市建筑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七台河市建筑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七台河市建筑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22日

七台河市建筑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 .总则

  1.1 工作目的

  1.2 工作原则

  1.3 编制依据

  1.4 适用范围

  2. 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与体系

  2.1 指挥机构与职责

  2.2 指挥体系

  3.预警预防机制

  3.1 工作准备

  3.2 应急演练

  4.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2响应程序

  4.3事故报告

  4.4 新闻发布

  4.5善后处理

  5.应急结束

  5.1 结束程序

  5.2 事故调查

  5.3 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6.应急保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6.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3宣传培训与演练

  7.附则

  7.1名词术语的说明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7.3制定与解释部门

  7.4实施或生效时间

  1.总则

  1.1工作目的。

  为提高我市建筑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应急的快速反应能力,确保科学、及时、有效地组织应对建筑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稳定,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1.2.1统一领导、职责明确。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住建局牵头负责,区县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应根据建筑工程安全事故等级、类型和职责分工,明确专职人员,落实应急处置的职责,按照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建立建筑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响应机制。

  1.2.2相互协调、快速反应。

  市住建局要与区县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密切协作,保证建筑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灾难信息及时报告、准确传递、快速处置。有关部门接到事故信息后第一时间内启动应急方案。

  1.2.3分工协作、各负其责。

  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按照政府领导、统一指挥、企业联动、以人为本、快速有效的原则,有组织地参与事故的处置活动,采取有力措施,将事故的危害控制在最小范围。

  1.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重伤20人以上的建设安全事故;地下空间施工坍塌、深基础支护、土方开挖边坡失稳造成地面或周边建筑物倒塌,导致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事故等。

  2.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与体系

  2.1指挥机构与职责。

  2.1.1七台河市建筑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建筑工程应急指挥部),组成和主要职责如下:

  指挥长 单位及职务 办公电话 手 机

  郑君桥 市政府副市长 8685766 13903670015

  副指挥长 单位及职务 办公电话 手 机

  王兴武 市住建局局长 8297901 13304679555

  陈德利 市住建局党委书记 8297902 13946508555

  成 员 单位及职务 办公电话 手 机

  王 峰 市安监局局长 8228111 13351269999

  富晓东 市财政局局长 8688001 13904670160

  李树泉 市交通局局长 6103301 13304670015

  关德民 市卫计委副主任 8669003 13945587517

  孙 虹 市委宣传部副调研员 8661507 15946420999

  姜爱国 市公安局副局长 8297005 13904670777

  主要职责:

  (1)拟定建筑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制度和办法;

  (2)指导、协调和监督应急组织和应急预案的建立完善;

  (3)及时了解掌握建筑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情况,根据情况需要,向市政府、省住建厅报告事故情况;

  (4)指导、协调和参与建筑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处置;

  (5)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技术研究、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2.1.2 市建筑工程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

  市建筑工程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成:

  主 任:杜 彬 市住建局调研员、副局长、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 办公电话:8297906 手机:13903671958

  成 员 单位及职务 办公电话 手 机

  李晨光 市财政局副局长 8688003 13904670039

  牛成双 市公安局治安支队长 8297026 13604570333

  王玉罡 市交通局副局长 6103405 13945575777

  闫文昌 市安监局副局长 8228099 13339328661

  联络员:

  赵 逍 市住建局安全站站长 8297939 13846461272

  石 琦 市财政局科长 8688080 13945578470

  赵孔伟 市公安局副支队长 13946518777

  王 笑 市交通局科长 6103203 13946518299

  孙 平 市卫计委科长 8669046 15046419211

  主要职责:

  (1)负责预案的日常维护工作;

  (2)了解事故现场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以及特大事故的影响,已采取的措施和事态发展情况;

  (3)组织成立建筑安全事故技术专家小组,及时将现场情况向市人民政府、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4)协调有关单位对事故现场进行人力、物力支援;

  (5)组织抢险和救援、消除险情、善后处理、事故调查等;

  (6)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技术研究、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7)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技术研究、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8)负责事故新闻报道的指导、把关工作,编发事故调查情况等。

  (9)负责应急指挥部正、副指挥长、成员和专家的联络,传达指挥部正、副指挥长的指示。

  2.1.3抢险救援组。

  组 长:杜 彬 市住建局调研员、副局长、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

  成 员:由市住建局、公安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单位派员参加、事件发生单位抢险人员及相应部门的工作人员。

  职 责:负责事故的紧急处置、抢险救援、现场警戒、调动救援物资等工作。

  工作要求:

  (1)参加抢险救援的人员要掌握自身安全防护、救护伤员、抢险、抢修的有关规程、标准、要求和相关知识,熟练使用各种防护设备、抢险工具、设备和消防设备。

  (2)进入现场后,应立即划定监控范围,封闭现场,清除无关人员,维持现场治安和秩序,保护事故现场,配合调查取证,疏导交通,保证抢险工作的顺利进行。

  (3)抢险人员到达现场后,要立即分析事件发生原因,确定抢险方案,迅速开展抢险救援工作,避免事件的扩大。

  2.1.4 疏散救援组。

  组 长:关德民 市卫计委副主任

  成 员:由市卫计委、公安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事件发生单位对应部门人员组成。

  职 责:负责疏散群众、抢救伤员及国家财产、协助医护人员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护。

  工作要求:

  (1)工作人员要掌握自身安全防护知识和救护伤员有关常识,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开展抢救伤员、疏散群众。

  (2)疏散群众时要做详细准确的记录,确保无人员遗漏。

  2.1.5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应急组织与职责。

  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急工作制度和办法,建立应急组织体系,由分管领导任应急组织体系负责人。

  应急职责:包括拟定区县建筑工程重大安全应急工作制度,建立和完善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预案,及时掌握建筑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情况,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指挥、协调本区县建筑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1.6 各有关单位的应急组织与职责。

  (1)建筑施工、房屋产权和物业管理等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建立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定期组织演练,组织开展事故应急知识培训教育和宣传工作,及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2)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部应根据驻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结合工程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组织开展事故应急知识培训教育和宣传工作,及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2.2指挥体系。

  建筑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指挥体系由市住建局、各区县人民政府、区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小组以及各施工、房屋产权和物业管理等单位的应急指挥小组组成。

  3.预警预防机制

  3.1工作准备。

  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研究建筑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建立和完善本行政区域内应急组织体系及应急队伍,加强事故应急有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工作,防范于未然。

  3.2应急演练。

  各级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应当定期检查本单位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对救援器材、设备等应设专人进行维护。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计划,进行演练。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1.1事故等级标准。

  按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建筑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分为Ⅰ、Ⅱ、Ⅲ、Ⅸ四级。

  Ⅰ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以上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

  Ⅱ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发生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1亿元的事故。

  Ⅲ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10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5000万元的事故。

  Ⅸ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发生一次死亡2人及以下,重伤3人以上19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500万元的事故。

  当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扩大升级,上一级的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就位后,本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撤销,人员归入新组建的指挥中心。

  4.2响应程序。

  建筑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所在地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认真开展工作。

  (1)施工、房屋产权和物业管理等单位,在公安、消防、卫生等专业抢险力量和应急指挥工作组到达现场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进行必要的抢险救援,并全力协助开展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2)各区县级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赶赴现场,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指挥下开展抢险救援工作。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及时将事故处理有关情况向当地政府和上级应急指挥部报告。

  (3)市级应急指挥小组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派出有关负责人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研究处置对策,协助做好抢险救援工作,按规定与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省住建厅上报有关情况。

  (4)指挥部各工作组在接到通知后要立即行动起来,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按分工迅速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5)各工作组要紧密配合、协调作战,保证抢险救援工作有条不紊地开展。

  4.3事故报告。

  4.3.1报告程序。

  (1)建筑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施工、房屋产权和物业单位应立即将事故情况如实向事故所在地建设或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同时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应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2)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接到建筑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遵循“迅速、准确”的原则,立即逐级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特别紧急的情况下,企业及各级地方部门可直接报至市住建局和市安监局。各级应急指挥部之间,必须保证24 小时人员通讯畅通。

  4.3.2报告内容。

  事故发生后及时上报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事故类别、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

  (2)事故报告的单位、签发人及报告时间等。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以下内容:

  (3)有关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资质等级情况,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有关人员的姓名及执业资格;

  (4)事故原因分析;

  (5)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等;

  (6)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

  4.3.3相关记录。

  各级应急指挥部应对组织、协调应急行动的情况做出详细记录。

  4.4 新闻报道。

  坚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正确引导、讲究方式、注重效果、遵守纪律、严格把关的原则,按有关规定,由指挥部提出新闻报道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统一对外发布。

  4.5善后处理。

  事故发生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要督促协调有关单位依法认真做好死伤者家属的安抚、赔偿及其他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5 .应急结束

  5.1结束程序。

  按照“谁启动,谁负责”的原则,由有关应急机构决定应急结束,并通知相关单位和公众。

  5.2事故调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急组织应根据建筑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工作进展和结束情况,及时向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应急状态终止后,各有关单位应及时作出书面报告。书面报告的基本内容:

  (1)发生事故的工程基本情况。

  (2)调查中查明的事实。

  (3)事故原因分析及主要依据。

  (4)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析、评价。

  (5)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有效性。

  (6)事故结论。

  (7)事故责任人及其处理。

  (8)各种必要的附件。

  (9)调查中尚未解决的问题。

  (10)经验教训和安全建议。

  5.3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处置重大安全事故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引起重大安全事故负有重要责任的单位和人员,以及在处置过程中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人员,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等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应急保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确保应急期间的信息及时、准确、可靠地传输和有效实施指挥,依托现有的有线、无线通信系统,构成应急通讯保障系统。

  6.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应急队伍保障。

  (1)工程设施抢险力量:由在建工程施工单位的人员组成,担负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抢险和安全保障工作;

  (2)专家咨询力量:由从事科研、勘察、设计、施工、质监、安监等工作的技术专家组成,负责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安全性鉴定,研究应急方案、提出相应对策和意见;

  (3)应急管理力量:由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工作人员组成,担负接收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应急指令,组织各有关单位对建筑工程重大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理,并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及信息交换。

  6.2.2各级应急指挥部必须确保事故抢险、营救过程中的物资、资金的供给。

  6.3宣传培训与演练。

  6.3.1宣传。

  各级应急指挥部要统一部署,有计划、有目的、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及事故应急处理知识的宣传,提高防范意识和应急反应能力。

  6.3.2培训。

  (1)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培训,上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下级应急指挥机构有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各施工单位要按照政府的统一部署,有计划、有目的、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及有关知识的宣传,增加预防建筑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常识和防范意识,提高防范能力和应急反应能力。

  (2)培训工作要合理设置课程、分类指导、严格考核,保证培训工作的质量。

  (3)培训工作要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定期与不定期多种组织方式。

  6.3.3演练。

  各级应急指挥部应定期举行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响应能力。

  7.附则

  7.1名词术语的说明。

  本预案中的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

  本预案中的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活动是指:

  (1)新建:是指从基础开始建造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家规定也包括原有基础很小,经扩大规模后,其新增固定资产价值超过原有固定资产价值三倍以上,并需要重新进行总体设计的建设项目;迁移厂址的建设项目(不包括留在原厂址的部分),符合新建条件的建设项目。

  (2)扩建:是指在原有基础上加以扩充的项目;包括扩大原有产品生产能力、增加新的产品生产能力以及为取得新的效益和使用功能而新建主要生产场所或工程的建设活动;对于建筑工程,扩建工程主要是指在原有基础上加高加层(需要新建基础的工程属于新建项目)。

  (3)改建:是指不增加建筑物或建设项目体量,在原有基础上,为提高生产效率,改进产品质量,或改建产品方向,或改善建筑物使用功能、改变使用目的等,对原有工程进行改造的建设项目;装修工程也是改建。企业为了平衡生产能力,增加一些附属、辅助车间或非生产性工程,也属改建项目。

  (4)拆除:是指拆除原有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活动。

  7.1.2本预案中的各级建设主管部门是指市、县(区)级住建局。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7.2.1 本《预案》原则上每三年修订一次。遇有重大变化或《预案》实施及演练过程中发现较大问题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

  7.2.2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业企业应制定相应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3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住建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7.4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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