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市区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规范我市存量房交易行为,提高存量房交易透明度,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主席令第1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主席令第6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主席令第72号)、《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8号)、《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存量房是指位于嘉兴市市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已被购买或自建,并依法登记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房屋。
第三条 嘉兴市市区范围内存量房交易管理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四条 存量房交易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嘉兴市市区范围内存量房实行网上交易管理,采用网签合同备案制度。是指对达成交易意向的存量房买卖双方通过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搭建的存量房网签系统平台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实行网上交易统一管理。
《嘉兴市房屋转让合同(示范文本)》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联合制定。互换等其它形式的房屋转让合同文本另行制定。
第六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地产经纪机构(经纪人)入网认证工作,并监督指导本市市区范围内存量房交易管理等工作;南湖区、秀洲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内存量房交易管理及网签合同备案工作;涉及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内存量房交易管理及网签合同备案工作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第七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以下简称经纪机构)因办理存量房居间业务需取得网上签约资格的,应办理入网认证手续。
第八条 经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经纪机构可提交《经纪机构入网认证申请书》取得网上签约资格。
第九条 未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经纪机构应提交下列材料办理入网认证手续取得网上签约资格:
(一)经纪机构入网认证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审核原件);
(三)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经纪人资格证书三名以上(含),以及相关人员的身份证明、资格证明、劳动合同和所在房地产经纪机构为其缴纳社保等证明材料;
(四)固定经营场所的证明材料;
(五)房地产经纪机构公司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
(六)其他材料。
第十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已备案和取得网上签约资格的经纪机构的名称、场所位置、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或者负责人、房地产经纪人员等信息向社会公示。
持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经纪人资格证书取得网上签约资格的经纪机构,自发文之日起三年有效。
经认证的用户信息发生变化的,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应于发生变化的十个工作日内向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认证用户信息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取得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经纪人资格证书的房地产经纪人,须参加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定期举办的继续教育培训。
第十二条 买卖双方达成交易意向后可向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验房屋的自然状况和权利登记状况等信息,确保交易房屋的真实有效。
第十三条 存量房交易网上签约实行买卖双方自助签约和委托经纪机构签约两种方式。
第十四条 存量房买卖双方自行达成交易的,由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网上操作系统为买卖双方签订《嘉兴市房屋转让合同》。
第十五条 经纪机构居间促成交易的或者存量房买卖双方委托经纪机构居间服务的,经纪机构应当与买卖双方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并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协助买卖双方签订《嘉兴市房屋转让合同》。
第十六条 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同意选择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的,应在网签合同备案前选择监管银行开设“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与监管银行共同签订《嘉兴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办理交易资金的代收代付结算业务。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房屋转让合同信息录入完成后,买卖双方必须于7个工作日内向住属地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网签合同备案申请,逾期未提交的,网上操作系统将自动清除网签合同信息。
提交网签合同备案申请后,买卖双方必须于15个工作日内共同到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网签合同备案手续,逾期未办理的,网上操作系统将自动清除网签合同信息。
第十八条 存量房转让合同签订完成后,买卖双方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共同向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合同备案和交易审查手续。
(一)申请书;
(二)买卖双方有效身份证明;
(三)已签订的《嘉兴市房屋转让合同》;
(四)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等权利证书;
(五)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合作建房、安居房等须提交上市审批意见;
(六)买卖双方其中一方或双方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经公证部门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七)买卖双方其中一方为未成年人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房屋,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监护人代为申请的,需提交证明监护人身份的材料;处分被监护人房屋的,需提供经过公证的为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
(八)买卖双方其中一方提供的材料中有港、澳、台和外国机构或者其他的境外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公证或认证;受让方为境外人员或境外机构的,应当先向市级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备案审查手续;
(九)买卖双方选择交易资金监管的,应同时提供与监管银行签订的《嘉兴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买卖双方放弃交易资金监管的,应提供双方出具的《存量房交易资金自行交割风险承诺书》;
(十)通过经纪机构居间服务促成交易的或者存量房买卖双方委托经纪机构居间服务的,还需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
(十一)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交易审查完成后,买卖双方应当持双方有效身份证明、已备案的房屋转让合同、权利证书等资料共同向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申请贷款的,须同时提交贷款申请书(授权委托书)、双方有效身份证明、贷款抵押合同等资料。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之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同时需一并撤销存量房网签备案合同。
第二十条 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完成后,所有权转移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前,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要求变更或撤销已备案的《嘉兴市房屋转让合同》,买卖双方应持变更或撤销合同的书面协议和其他规定材料,共同向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合同变更或撤销备案手续。
(一)存量房转让合同变更(撤销)备案申请书;
(二)买卖双方有效身份证明;
(三)已备案的《嘉兴市房屋转让合同》;
(四)买卖双方其中一方或双方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经公证部门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五)其他材料。
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仲裁委员会裁定终止交易或解除、撤销合同的,可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单方提出撤销备案申请。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办理涉案房屋查(解)封手续或进行实体处理前,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配合人民法院核查该房屋网签合同备案情况。对人民法院要求查(解)封的房屋,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办理查(解)封手续。
第二十二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存量房交易管理信息发布和数据分析平台。做好存量房交易管理系统的日常维护与管理,及时掌握嘉兴市存量房交易市场动态,实行存量房交易信息日报制度,确保全市交易信息数据的真实有效。
第二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房地产交易市场监督和管理,相互配合、联合执法、信息共享。建立健全市场监督、考评机制、社会评价、信用评价等制度,引导经纪机构通过行业自律完善诚信、便捷服务,促进房地产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十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公布经纪机构(经纪人)的基本情况和诚信情况。发现经纪机构(经纪人)未按规定进行网上签约,提供虚假服务、协助买卖双方虚报成交价格,经查实,暂停该经纪机构(经纪人)存量房网上交易资格,并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取消网上交易资格。发现经纪机构(经纪人)恶意串通、弄虚作假或非经当事人同意随意泄露他人信息的,经查实,将取消其网签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买卖双方须如实申报交易信息,因申请不实引发法律纠纷,造成损失的,由买卖双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六条 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由嘉兴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参照执行。
合同编号:
嘉兴市房屋转让合同
(示范文本)
2015年
嘉兴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制定
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特别提示
为保护房屋转让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签订本合同之前,请认真阅读以下注意事项,逐条理解房屋交易中的权利义务。
一、本合同是嘉兴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共同制定的示范文本。买卖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合同条款进行补充,但补充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合同中“房屋”是指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并按规定缴纳了相关规费的房屋;“卖方”必须是房屋所有权人。
三、买卖双方应当如实向对方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等有关证明文件。卖方提供身份证明、房屋权属证明、抵押查封状态、租赁事项、户籍等真实有效信息;买方提供身份证明等真实有效资料。
四、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前,买方可向房屋登记部门查验买卖的房屋是否存在权属争议和其他权利限制,以维护自身权益。
五、房屋所有权证注明为共有产的,共有权人需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一并前往办理。
六、如需将所购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请务必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将夫妻双方的姓名均作为买卖合同中的“买方”,并双方到交易中心签字备案。
七、凡买卖双方不能到场,委托个人代理并由代理人代为签订合同的,应办理委托公证。签订合同时应提供经公证部门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校验原件)。
八、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如共有人放弃优先购买权,须出具放弃优先购买权声明书(附件5)。
九、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如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买受人购房后应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并与承租人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
十、凡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的,需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地产经纪机构依法向买卖双方说明经纪服务合同和房屋转让合同的相关内容,查看委托出售房屋及房屋权属证书和身份证明,向买方说明房屋状况,并告知是否与委托房屋有利害关系等交易事项。
十一、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同意选择资金监管的,应与监管银行共同签订存量房交
易资金监管协议,并在本合同中录入相关条款内容。买卖双方不选择资金监管的,应当签订《存量房交易资金自行交割风险承诺书》(附件3)。
十二、本合同文本【 】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买卖双方应当协商确认。【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空格中内容,买卖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约定,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划×方式表示,以示删除。相关条款后留有空白行,供买卖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不作约定划×方式表示,以示删除。
十三、本合同电子输入姓名时应填写有效证件上的姓名,不得使用与户籍姓名同音、同形的不规范简化字代替。申请人为单位的请填写与本单位营业执照相一致的单位全称。
十四、本合同生效后,空格部位填写的有效文字与符号均视为买卖双方合意的内容。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经买卖双方共同签订后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五、本合同适用于单位或个人存量房(俗称“二手房”)转让。
十六、本合同条款由嘉兴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与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嘉兴市房屋转让合同
(示范文本)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 本人】【 法定代表人】姓名:
【身份证】: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法定/委托代理人: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 本人】【 法定代表人】姓名:
【身份证】: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法定/委托代理人: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房地产经纪机构 : 联系电话:
房地产经纪人: 执业证号: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就房屋买卖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1.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嘉兴市【 市区】 ,房屋结构为 ,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 平方米),房屋用途为 ,所有权证号为 (共有权证号为 )。(以房屋登记簿记载为准)
2.该房屋丘地号为 。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为【 出让】【 划拨】,土地使用权年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以土地使用权证为准)
3.该房屋的抵押情况【 无】【 有】,抵押权人为 。【 1】甲方应当在取得抵押权人同意出售的书面证明后签署本合同;【 2】甲方于 前办理抵押注销手续。
4. 该房屋的租赁情况【 无】【 有】,甲方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履行通知承租人的义务,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按下述第【 】种方式处置租赁合同(只能选择其中一种):
(1)该房屋权属转移完成后,原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乙方仍继续有效。甲方须于 前协助乙方与承租人签订新的租赁合同,同时甲方须将承租方已交甲方的【 无】【 租赁押金】【 预交租金】转交给乙方,乙方自 时起享有甲方在原租赁合同中的权利义务。
(2)甲方须于 前解除原租赁合同和腾空房屋。乙方对因原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不承担责任。
(说明:上述款项均需承租人出具放弃优先购买权声明书(附件2))
5.该房屋附属设施、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等具体情况。(附件1)
第二条 房屋转让价格
1.该套房屋转让份额为_____%,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
2.上述房屋转让价格【 是】【 否】包括装修价款。房屋装修价款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
(说明:本款仅指装修价款。选择房屋转让价格包括装修价款的,填写装修价款;
如选择房屋转让价格不包括装修价款的,装修价款可以不填写。)
3.该房屋转让交易发生的各项税费由甲、乙双方按照有关规定承担。
第三条 房款资金监管方式
为合理维护交易双方的权益,对完成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前乙方已支付的购房款,甲乙双方共同约定采取以下第【 】种房价款资金监管方式:
1.甲、乙双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办理资金监管的相关手续。实行资金监管的帐户为 ,实行监管的资金为 元。
2.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决定自愿申请放弃资金监管,自行交割房价款,并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附件3)
第四条 付款方式
甲、乙双方约定按以下第【 】项方式支付房款。
1.一次性付款: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天内,乙方一次性将应支付的购房款人民币 元(大写: 元)存入至【 1.甲、乙双方约定的监管银行设置的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 】【 2.甲方帐户】【 3.其他帐户】。
2.分期付款: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天内,乙方将应支付的首期购房款人民币 元(大写: 元)存入至【 1.甲、乙双方约定的监管银行设置的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 】【 2.甲方帐户】【 3.其他帐户】;乙方须于 前将应支付的余款人民币 元(大写: 元)存入至【 1.甲、乙双方约定的监管银行设置的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 2.甲方帐户】【 3.其他帐户】。
3.贷款付款:
(1)乙方须于 前将应支付的首期款人民币 元(大写: 元)存入至【 1.甲、乙双方约定的监管银行设置的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 2.甲方帐户】【 3.其他帐户】。
(2)余款乙方申请银行贷款,须于 前向银行等有关部门提交抵押贷款申请的相关资料,办理贷款审批手续,抵押贷款金额以银行发放贷款金额为准。
(3)乙方申请的银行贷款人民币 元(大写: 元)发放至【 1. 甲、乙双方约定的监管银行设置的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 2.甲方帐户】【 3.其他帐户】; 甲、乙双方同意在本合同签订时从转让总价款中预留人民币 元(大写: 元)作为交房保证金,此款在甲方实际交付房屋及完成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时进行结算。__ _ ___ _____ __ __。
(4)乙方贷款数额不足以支付房款余额,双方约定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4.其他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说明:选择资金监管方式的,上述款项甲方依据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取得相应房款)。
第五条 交房方式
甲、乙双方约定采用下列第 项方式交房,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
1.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_天内,甲方将房屋交付给乙方。
2.其他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查验内容:房屋腾空情况,房屋及装修、设备等情况,户口迁出情况,已发生的水、电、燃气、物业管理、租金等各项费用的付讫凭证,房屋钥匙。查验后双方签订《房屋交接单》(附件4),甲方将房屋交付给乙方。
第六条 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乙方未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时间付款,甲方有权按累计应付款向乙方追究违约利息,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最后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月利息按
计算。逾期付款超过 天,甲方有权按下述第 种约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共计 元整,合同继续期限履行。若乙方在 天内仍未履行合同,遵照下述第2条处理。
2.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共计 元整,合同终止,乙方将房屋退还给甲方。甲方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不符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乙方据实赔偿。
3. 。
第七条 甲方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不可抗拒的因素外,甲方未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时间交房的,乙方有权按累计已付款向甲方追究违约利息,自本合同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月利息按 计算。逾期交付超过 天,乙方有权按下述第
种约定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共计 元整,合同继续限期履行。若甲方在 天内仍未继续履行合同,遵照下述第2条处理。
2.甲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共计 元整,合同终止。乙方实际经济损失与甲方支付的违约金不符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甲方据实赔偿。
3.
第八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1.甲、乙双方同意 前双方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2.如因甲方的原因,乙方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乙方有权退房。乙方退房的,甲方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 天内退还乙方全部已付款,并按照 利率付给利息;乙方不愿退房的, 。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1.该房屋【 有】【 无】物业管理服务。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由甲方向物业管理企业结算至 止,之后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由乙方承担。
2.甲方应当在 前向房屋所在地的户籍管理机关办理完成原有户口迁出手续。如甲方未按期迁出的,应当向乙方支付______________元的违约金;逾期超过_______日未迁出的,自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甲方应当按日计算向乙方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_____的违约金。
3.
。
第十条 本合同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 甲、乙方或双方为境外组织或个人的,本合同应经该房屋所在地公证机关公证。
第十二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同意采用以下第【 1】【 2】种方式解决:
1.由 仲裁委员会仲裁。
2.直接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对本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内容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签订书面补充协议(附件6),补充协议条款不得与本合同内容相抵触。
第十四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各执一份。各方所执备案合同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甲方代理人 乙方代理人
(签章) (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附件1:
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
等具体情况
(一)房屋附属设施设备:
1.供水:
2.供电:
3.供燃气:【天燃气】【煤气】:
4.空调:【中央空调】【自装柜机______台】【自装挂机_______台】:
5.电视馈线:【无线】【数字】:
6.电话:
7.互联网接入方式:【拨号】【宽带】【ADSL】:_
8.其他:
(二)房屋家具、电器、用品情况:
(三)装修装饰情况:
(四)关于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等具体约定: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甲方代理人 乙方代理人
(签章) (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附件2:
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声明书
本人系坐落于 的房屋的承租人,现产权人 拟将该房屋出让给 ,本人承诺:作为该房屋的承租人,我自愿放弃对该房屋优先购买的权利。如有纠纷,我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承租人(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存量房交易资金自行交割风险承诺书
卖方(甲方):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买方(乙方):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乙方购买甲方坐落于 的房屋,房价款为人民币(小写) 元,(大写) 元。甲、乙双方经协商决定自行交割房款,特签署本承诺书。交易过程中发生的资金及权属风险由甲、乙双方自行承担。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甲方代理人 乙方代理人
(签章) (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附件4:
房屋交接单
甲方(出让方): 、乙方(受让方): ,
于 年 月 日,就坐落于 房屋履行交接手续完毕。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甲方代理人 乙方代理人
(签章) (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附件5:
共有权人放弃优先购买权声明书
坐落于 的房屋系本人 与 共有,产权份额为 。现共有人 拟出让其
份额给 ,本人承诺:作为该房屋的共有权人,我自愿放弃对该房屋优先购买的权利。如有纠纷,我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声明人(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6:
补充协议: 。
免责申明:本站所有资源均通过网络等公开合法渠道获取,该资料仅作为阅读交流使用,并无任何商业目的,其版权归作者或出版方所有,本站不对所涉及的版权问题负任何法律责任和任何赔偿,在本站咨询或购买后默认同意此免责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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