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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T51163-2016』城市绿线划定技术规范

『GB T51163-2016』城市绿线划定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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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简体中文 发布时间:2025-03-21 12:1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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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市绿线划定技术规范

Technical code for delimitation of urban green line
GB/T 51163-2016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6年12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091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绿线划定技术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城市绿线划定技术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 51163-2016,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4月15日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0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0]43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有: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4 绿线划定。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36号楼,邮编:100120)。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规范参编单位:北京北林地景园林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管理中心
重庆市园林事业管理局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重庆市风景园林规划研究院
重庆市规划信息服务中心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城市园林局
浙江省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王磐岩 徐波 刘冬梅 周进 郭竹梅 李梅丹 张晓军 李勇 边光 吴璀兴 牛萌 黄建 王忠杰 赵锋 梁治宇 于静 廖聪全 师卫华 蔡文婷 刘文栋 吴岩 汪淑英 蒋婵贞 樊崇玲 曹迪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张树林 贾建中 张菁 李炜民 朱虹 杨成韫 孙喆 苏玲 刘薇 郐艳丽 周海波 吴淑琴

1 总 则

1.0.1 为规范城市绿线的划定,巩固绿化成果,促进规划绿地实施,保障城市可持续协调发展,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各类绿地和生态区域的控制线划定,以及绿地管理。
1.0.3 城市绿线划定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城市绿线 urban green line
城市规划确定的,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界线。
2.0.2 现状绿线 existing urban green line
建设用地内已建成,并纳入法定规划的各类绿地边界线。
2.0.3 规划绿线 planning urban green line
建设用地内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划定的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
2.0.4 生态控制线 ecological controlling open space
规划区内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的,对城市生态保育、隔离防护、休闲游憩等有重要作用的生态区域控制线。

3 基本规定

3.0.1 绿线划定应分为总体规划阶段、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和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并应纳入城市用地管理。
3.0.2 城市绿线应分为现状绿线、规划绿线和生态控制线,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现状绿线和规划绿线应在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阶段分层次划定,生态控制线应在总体规划阶段划定;
2 现状绿线划定应明确绿地类型、位置、规模、范围,宜标注其管理权属和用地权属;
3 规划绿线划定应明确绿地类型、位置、规模、范围控制线,可标注土地使用现状和管理权属;
4 生态控制线划定宜标注用地类型、功能、位置、规模、范围控制线,可标注用地权属。
3.0.3 绿线划定应与城市红线、城市黄线的划定相衔接,与城市蓝线、城市紫线的划定相结合。
3.0.4 绿线划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和《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 85的相关规定。
3.0.5 绿线划定应为动态工作过程,成果应包括图纸、文本两部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础地形图电子版应为与城市规划地形图坐标系一致的矢量(dwg)格式文件;
2 绿线应为闭合线,现状绿线应为实线,规划绿线应为虚线,生态控制线应为点画线;
3 文本内容应包括绿线划定目标、依据、原则、管控要求。
3.0.6 绿线划定可根据管理需求编制阶段性成果,成果宜有电子版和纸质版两种表达形式。
3.0.7 绿线划定后应向社会公布。
3.0.8 公园绿地宜设立现状绿线宣传牌,宜设立界桩。

4 绿线划定
4.1 总体规划阶段

4.1.1 总体规划阶段应划定建设用地内的现状绿线、规划绿线和规划区非建设用地内的生态控制线。
4.1.2 建设用地内,应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公园绿地和防护绿地,划定现状绿线和规划绿线。
4.1.3 规划区非建设用地内,应依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生态控制线,宜包括下列区域:
1 城市生态保障区域,包括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城市隔离绿地、湿地、河流水系、山体、农林用地等;
2 基础设施防护隔离区域,包括各级公路、铁路、轨道交通、输变电设施、管道运输设施、环卫设施等沿线或周边设置的绿化隔离区域等;
3 休闲游憩区域,包括风景名胜区、郊野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以及各类主题公园等;
4 其他区域,包括苗圃、花圃、草圃等。
4.1.4 公园绿地规划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的相关规定。
4.1.5 城市内河、海、湖及铁路防护绿地规划宽度不应小于30m;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工厂的防护绿地规划宽度不应小于50m。
4.1.6 规划区内生产绿地规划面积占城市建成区总面积比率不应小于2%。
4.1.7 总体规划阶段绿线划定图纸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包括建设用地内绿线划定图和规划区非建设用地内生态控制线划定图;
2 应以带城市规划路网的地形图为底图,图纸比例、表达深度应与城市总体规划图纸一致。

4 绿线划定
4.1 总体规划阶段

4.1.1 总体规划阶段应划定建设用地内的现状绿线、规划绿线和规划区非建设用地内的生态控制线。
4.1.2 建设用地内,应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公园绿地和防护绿地,划定现状绿线和规划绿线。
4.1.3 规划区非建设用地内,应依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生态控制线,宜包括下列区域:
1 城市生态保障区域,包括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城市隔离绿地、湿地、河流水系、山体、农林用地等;
2 基础设施防护隔离区域,包括各级公路、铁路、轨道交通、输变电设施、管道运输设施、环卫设施等沿线或周边设置的绿化隔离区域等;
3 休闲游憩区域,包括风景名胜区、郊野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以及各类主题公园等;
4 其他区域,包括苗圃、花圃、草圃等。
4.1.4 公园绿地规划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的相关规定。
4.1.5 城市内河、海、湖及铁路防护绿地规划宽度不应小于30m;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工厂的防护绿地规划宽度不应小于50m。
4.1.6 规划区内生产绿地规划面积占城市建成区总面积比率不应小于2%。
4.1.7 总体规划阶段绿线划定图纸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包括建设用地内绿线划定图和规划区非建设用地内生态控制线划定图;
2 应以带城市规划路网的地形图为底图,图纸比例、表达深度应与城市总体规划图纸一致。

4.2 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

4.2.1 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应以现状绿地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划定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和广场用地现状绿线和规划绿线及附属绿地现状绿线。
4.2.2 附属绿地的用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中的城市建设用地分类规定,建设用地应包括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和公用设施用地。
4.2.3 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和公用设施用地附属绿地的绿线划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居住用地绿地率不应小于30%;
2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绿地率不应小于35%;
3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绿地率不应小于35%;
4 工业用地绿地率宜为20%,其中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工厂的绿地率不应小于30%;
5 物流仓储用地绿地率不应小于20%;
6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绿地率不应小于20%;
7 公用设施用地绿地率不应小于30%。
4.2.4 广场用地绿地率不应小于35%。
4.2.5 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绿线划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现状绿线应明确绿地类型、位置、范围、规模,应标注绿地名称。
2 规划绿线应明确绿地类型、位置、控制范围、规模,可标注绿地名称、土地使用现状。
4.2.6 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绿线划定图纸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图纸比例、地块编号应与控制性详细规划图纸一致;
2 绿线定位应明确绿地边界线的主要拐点坐标。

4.3 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

4.3.1 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应结合修建性规划方案审批,划定附属绿地规划绿线;绿地建设竣工验收后应纳入现状绿线管理。
4.3.2 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规划绿线应明确绿地布局,并应提出绿地设计控制指标。
4.3.3 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绿线图纸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附属绿地所在地块的编号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地块编号;
2 图纸比例应与修建性详细规划图纸一致;
3 绿线定位应明确绿地边界线的拐点坐标。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允许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1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
2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 8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市绿线划定技术规范

GB/T 51163-2016
条文说明
制订说明

《城市绿线划定技术规范》GB/T 51163-2016,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6年4月15日以第1091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规范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结合我国城市绿线划定应用情况和经验,在经过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取得了各项指标要求。
为便于城市规划和风景园林规划设计、施工监理、教学科研以及城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等单位的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城市绿线划定技术规范》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1 总 则

1.0.1 随着城市的迅猛发展,城市绿地保护与城市建设用地紧张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城市绿地资源受到威胁,绿地被侵占、置换或改变性质的现象时有发生。原建设部于2002年11月1日起颁布实施《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002]112号),明确“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绿线划定以城市绿地管理为主要目的,是现代化城市规划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出台,旨在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以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本技术规范就是要对城市绿线划定进行科学的技术指导,这对落实《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有效管理城市绿地,保护绿化成果有着重要的作用。
1.0.2 城市绿地是维护城市生态安全的主要因素之一,各类绿地有机协调,形成系统,才能有效发挥其生态环境和社会综合功能。绿线划定涵盖城市规划区所有绿地类型,即《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 85-2002中规定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也应包括保障城市基本生态安全所确立的生态区域。通过绿线的划定与控制,才能有效管理城市绿地,保障城市绿地系统建设,保障城市可持续发展。

2 术 语

2.0.1 本术语将城市其他绿地与城市禁止、限制建设地域的生态控制范围结合,纳入城市绿线划定,统筹管理。
2.0.2 现状绿线划定是为了保护现有绿地,不得破坏、侵占和改变其用地性质。现状绿线是保护城市现状绿地的重要依据。
2.0.3 规划绿线是随着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逐步落实的。规划绿线划定是对城市各规划阶段确定的绿地进行控制,从而达到在城市绿线范围内按照各阶段规划进行绿地的建设和管理,实现对各类绿地的保护。规划绿线是规划绿地控制线。
2.0.4 生态控制线是绿线的特殊类型,与现状绿线、规划绿线一起,共同形成对城市绿地和禁止、限制建设地域的生态的保护控制。生态控制线划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规划区范围内非建设用地中具有城市生态保障、防护隔离、休闲游憩以及苗木生产等功能的各类生态区域。
将绿线划定的空间范畴从中心城区扩展到规划区是非常必要的。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发展,规划区层面的绿地生态保障、防护隔离、休闲游憩等需求越来越突出,以往仅在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范围内划定绿线的工作方式已经远远不能满足城市绿地建设发展的需要,必须对规划区内各类生态区域制定相应的保护与控制措施,划定规划区内的生态控制线。同时,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空间范围划分为市域、规划区、中心城区等不同规划层面,而不仅局限于中心城区。因此,绿线划定应与现行城市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空间层面相一致,包含对规划区层面绿地空间的划定。
由于规划区生态区域中土地利用类型多样、绿地产权与管理问题复杂,总体规划阶段难以落实具体用地边界线,因此规划区“生态控制线”不是绿地具体建设边界,而是生态区域规划管理控制线。

3 基本规定

3.0.1 城市用地是根据各类用地的大类、中类和小类在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不同阶段分层次逐步落实,城市各类绿地同样也随着城市各类用地的各阶段规划而逐步落实,因此,在实际操作中无法一次划定全部的城市绿线,而是随着城市绿地的逐步落实而划定绿线。绿线划定在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不同阶段的内容和深度明显不同。总体规划阶段的绿线是划定的基础,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的绿线是总体规划阶段绿线划定的实施深化,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绿线是对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绿线划定的补充落实。正是逐步深入和动态实施的绿线划定,才能保证在城市动态发展过程中对城市绿地进行准确而有效的管理。
3.0.2 现状绿线和规划绿线在建设用地内对应的绿地类型主要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和附属绿地;由于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阶段内容和深度上不同,现状绿线和规划绿线适宜在城市规划各阶段逐步划定。生态控制线位于规划区非建设用地,适宜在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划定。
现状绿地的位置、类型、规模以及管理权属、用地权属应是明确的,故而在绿线划定时应清晰地标明,以有助于管理。
规划绿线划定应明确绿地的位置、类型、规模和范围,但对于一些尚未建设或被占用的规划绿地,由于其绿地管理权属已明确,也应在绿线划定中标明。
生态控制线内土地利用类型多样,用地权属较为复杂。因此,在划定生态控制线时,宜明确功能、位置和规模,在有条件时可以明确用地权属,以利于管理。
3.0.3 城市黄线,是指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城市紫线,是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城市蓝线、紫线和黄线所控制的是相关功能区域用地,其中存在有附属绿地,因此,绿线与城市蓝线、红
线、紫线、黄线的关系,在规划的不同阶段会有所区别,可能是重合或交叉状态。绿线划定要做好与红线、黄线、蓝线与紫线划定的协调工作。
3.0.5、3.0.6 绿线划定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是在一定的时期内持续进行的。为便于查询使用,各城市可明确一定的绿线划定成果稳定期,如年度等,形成可用于公示的绿线划定成果。

4 绿线划定
4.1 总体规划阶段

4.1.1 本条规定了总体规划阶段绿线划定的范围和绿线类型。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中心城区建设用地内的绿地,划定现状绿线和规划绿线;二是规划区非建设用地内划定的生态区域控制线,两方面内容共同组成完整的总体规划阶段绿线。
4.1.2 总体规划阶段绿线划定的依据为城市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按照国家现行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和《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 85,城市总体规划的绿地分类通常分到大类,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绿地可落实到中类,因此本条规定了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在建设用地内划定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的城市绿线。
4.1.3 本条规定了规划区范围内生态控制线划定的方法和类型。生态控制线划定应按照绿地系统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对“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的要求,划定规划区非建设用地内的四大类生态区域的控制线,即城市生态保障区域、基础设施防护隔离区域、休闲游憩区和其他区域。生态控制线应涵盖《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 85-2002中规定的“其他绿地”及保障城市基本生态安全的城市生态空间。
4.1.4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中第4.3.4条属于强制性条文,规定:“规划人均绿地与广场用地面积不应小于10.0m2/人,其中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应小于8.0m2/人。”
4.1.7 由于城市总体规划的中心城区、规划区图纸比例不同,因此总体规划阶段绿线划定图纸应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图纸比例,分别绘制建设用地内绿线划定图和规划区非建设用地内生态
控制线划定图。

4 绿线划定
4.1 总体规划阶段

4.1.1 本条规定了总体规划阶段绿线划定的范围和绿线类型。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中心城区建设用地内的绿地,划定现状绿线和规划绿线;二是规划区非建设用地内划定的生态区域控制线,两方面内容共同组成完整的总体规划阶段绿线。
4.1.2 总体规划阶段绿线划定的依据为城市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按照国家现行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和《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 85,城市总体规划的绿地分类通常分到大类,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绿地可落实到中类,因此本条规定了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在建设用地内划定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的城市绿线。
4.1.3 本条规定了规划区范围内生态控制线划定的方法和类型。生态控制线划定应按照绿地系统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对“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的要求,划定规划区非建设用地内的四大类生态区域的控制线,即城市生态保障区域、基础设施防护隔离区域、休闲游憩区和其他区域。生态控制线应涵盖《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 85-2002中规定的“其他绿地”及保障城市基本生态安全的城市生态空间。
4.1.4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中第4.3.4条属于强制性条文,规定:“规划人均绿地与广场用地面积不应小于10.0m2/人,其中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应小于8.0m2/人。”
4.1.7 由于城市总体规划的中心城区、规划区图纸比例不同,因此总体规划阶段绿线划定图纸应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图纸比例,分别绘制建设用地内绿线划定图和规划区非建设用地内生态
控制线划定图。

4.2 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

4.2.1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对总体规划的深化控制,是规划与管理、规划与实施进行衔接必不可少的环节,是城市规划管理的重要依据。由于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是一个逐步覆盖的过程,因此,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绿线划定应随着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同步跟进。现阶段我国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之间仍存在较大的过渡空间,控制性详细规划可能对总体规划确定的某些用地的性质和边界进行微调。总体规划用地划分到大类或中类,而控制性详细规划要划分到小类用地。居住用地中的小区游园乃至组团绿地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会明确边界;规模较大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大型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可能集中布置附属绿地,从而应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明确绿地边界。
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对已建成并与法定规划一致的绿地都应划定现状绿线,包括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和广场用地的绿地,并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划定已建成集中设置的附属绿地绿线。
4.2.2 附属绿地按照《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 85-2002的规定,是城市建设用地中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的第3.3.1条规定:“城市建设用地共分为8大类、3 5中类、42小类”。
4.2.3 本条所规定的绿地率与现行的各项管理相协调。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第十三条要求:“居住区绿化、单位绿化及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都要达到《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 (建城[1993]784号)的标准。”
原建设部颁布的《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建城[1993]784号)第五条要求“为保证城市绿地率指标的实现,各类绿地单项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新建居住区绿地占居住区总用地比率不低于30%”;“(二)城市主干道绿带面积占道路总用地比率不低于20%,次干道绿带面积所占比不低于15%”;“(四)单位附属绿地面积占单位总用地面积比率不低于30%,其中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绿地率不低于20%;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工厂的绿地率不低于30%”;“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5%。”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第四条要求:“本控制指标由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五项指标构成。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五项指标:(一)工业项目投资强度控制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二)容积率控制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三)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应不低于30%;(四)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五)工业企业内部一般不得安排绿地。但因生产工艺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绿地的,绿地率不得超过20%。”工业用地绿地率综合指标可根据工业项目类型的不同适度调整,宜在20%,但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工厂的绿地率不应低于30%。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中,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中包括商业用地、商务用地、娱乐康体用地、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和其他服务设施用地五个中类。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绿地率按《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建城[1993]784号)第五条规定的公共文化设施绿地率不低于35%执行。
4.2.4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中,绿地与广场用地是8大类建设用地之一,公园绿地、防护绿地与广场用地分属不同的中类。广场作为公共活动场地,依据《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建城[1993]784号)第五条规定的公共文化设施用地附属绿地确定指标,绿地率不低于35%。
4.2.5 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中类用地为主,部分要划分到小类用地。各类绿地更为明确,绿线图纸的表达也随之深化。绿地类型应依据现行行业标准《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 85的规定,标注到小类;绿地位置应在说明表格中通过绿地与周边道路、重要标志物位置关系等方式进行说明;绿地规模在说明表格中注明其面积。绿地范围、出入口以及绿地的名称应在绿线图上表示。绿线划定标注绿地的现实建设状态,是为了更好地管理已建绿地和有效督促规划绿地的实施。
城市绿线与城市蓝线、城市黄线、城市紫线交叉存在时,应在说明表格中对其用地属性予以说明。

4.3 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

4.3.1 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是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绿线划定的依据。目前,在一些地区,以项目总评的审批替代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的审批,因此在这些地区可将项目总评纳入绿线划定的依据。绿线划定主要对规划用地的附属绿地进行界线确定。经审定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在设计、建设和实施后,其规划绿线控制的绿地也相应实施,成为现实。因此,在项目竣工验收的同时,将规划绿线核实验收,并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的现状绿线,统一管理,从而将绿线划定不断完善,实现动态管理。
4.3.3 实施后的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规划绿线将调整为现状绿线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管理。为便于衔接,规定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附属绿地所在用地编号首先应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用地编号相一致,同时根据具体用地情况,进一步细化。由于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主要完成附属绿地的划定,依据建设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所以图纸比例应与修建性详细规划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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